城市规划法规案例
城市总体规划案例城市总体规划经典案例

城市总体规划案例城市总体规划经典案例一、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潮州,位于广东省东部,韩江中下游,东与饶平接壤,西与揭阳毗邻,南临汕头、澄海,北与丰顺交界。
1、城市性质潮州的行政、经济、文化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业兴旺的以轻型、高效、外向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业门类为重点的现代化滨江城市。
2、城市规模潮州市区现状城市〔常住〕人口35.21万人〔1999年末〕,其中非农人口28.90万人。
规划远期〔20__年〕,规划城市常住人口为55万人,流动与暂住人口为14万人。
潮州市现状〔1999年末〕城市建立用地面积为25.65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立用地72.84平方米。
规划远期〔20__年〕,潮州市市区城市建立用地应控制在44平方公里左右,人均建立用地确定为人均80平方米。
3、城市开展方向 1、规划保持原规划确定的城市总体向西开展,适当向桥东地区开展的大方向。
2、在城市的近中期开展中,以开展充实潮州大道两侧〔枫溪区和湘桥区之间〕地区为主,重点完善该地区的城市形态和城市功能。
改变城市现状两大区片〔枫溪区、湘桥区〕的松散格局,使城市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3、城市中远期的开展以城市的西向外延扩展和沿滨江开展为主,火车站站区亦会有较大规模的开发建立。
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向韩江东岸开展。
4、远景城市开展以西南、西北向为主。
主要开展形态由圈层式拓展向轴带状开展演进,并根本形成具有滨江特征的城市景观与环境。
4、规划布局和分区 1、名副其实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将古城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和居住分区,重点控制在城区东、北、西三面的自然景观环境。
将古城区和自然景观环境作为潮州市最重要的旅游资加以保护。
2、建立山水园林城市。
保存自然地形地貌和河渠水系,并将东、北、西侧的自然山林组合入城市的形态构造中,形成城中有山水,山水绕城区的城市总体布局形态。
3、充分利用城市南面滨江、北部靠山的自然环境优势,以及东古西新的城市开展格局,形成“北居、南商、东游、中贸、西产”的城市布局构造。
建设法规经典案例题

建设法规经典案例题1. 介绍建设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建设法规是政府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旨在管理和规范建设行为,保障社会稳定与发展。
建设法规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避免环境破坏、资源浪费和社会冲突的发生。
通过建设法规的实施,可以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公民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案例一:《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城市规划法》是中国建设法规中的重要一环。
它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对城市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以某城市开发新区为例,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部门需要制定详细的城市总体规划,并征求公众意见。
这样可以确保城市的发展符合公众的需求,避免了盲目的开发和利益冲突。
同时,规划部门还需要对土地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3. 案例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行业的基本法规之一,针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某公司在施工一座高层建筑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工程质量的相关要求。
他们在施工前充分调查勘测,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稳定;在施工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在施工后进行检测验收,确保整个建筑的质量符合要求。
通过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公司成功建造了一座高质量、安全可靠的建筑物,保障了使用者的权益,同时提升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4. 案例三:《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和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某企业计划在某地区开展一项大型工程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他们需要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听取公众的意见。
通过评价的结果,他们对项目进行了一些调整,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该企业在保证项目可行性的同时,有效地保护了环境资源,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法律位阶冲突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
在城市化进程中,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城市规划法规,旨在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品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法规与环境保护法规发生了冲突,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背景:1. 城市规划法规:某市市政府为推动城市发展,制定了《某市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明确了城市发展方向、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旨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2. 环境保护法规: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某市市政府根据《环境保护法》,制定了《某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冲突焦点:1. 土地使用冲突:《规划》中规定,某市某区域为住宅区,但该区域地下蕴藏着大量优质水源。
根据《条例》,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使用。
因此,住宅区建设与保护地下水资源发生了冲突。
2. 基础设施建设冲突:《规划》中提出,某市某区域将建设一条高速公路,以缓解交通压力。
然而,该高速公路穿过一片重要生态保护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条例》,生态保护区应严格保护,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性开发。
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法规在法律位阶上存在冲突,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因此,法院判决市政府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法规,对住宅区建设与地下水资源保护问题进行合理调整。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进一步指出,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法规的冲突,实质上是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
法院要求市政府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案例分析:1. 法律位阶冲突:本案中,城市规划法规与环境保护法规在法律位阶上存在冲突,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这种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学习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战略的成功案例

学习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战略的成功案例
1. 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拥有高度发达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的
成功案例。
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新加坡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城市国家,但通过实施严格的城市规划和发展战略,如限制汽车使用、在高
楼建筑上开展花园绿化和推行公共交通,新加坡迅速实现了城市现代
化和繁荣发展。
2. 荷兰阿姆斯特丹:阿姆斯特丹被认为是欧洲最成功的城市规划案
例之一。
阿姆斯特丹的城市规划在整个城市都被运河所环绕,这促进
了城市的交通、水资源和城市风貌的合理分配。
此外,阿姆斯特丹还
以其高度便利的自行车道网络和公共交通系统而闻名,鼓励居民使用
可持续出行方式,减少对私人汽车的依赖。
3. 韩国首尔:首尔是一个城市规划和发展战略极为成功的案例。
在20世纪80年代,首尔经历了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但由于城市规划不当,面临空地不足、交通拥堵等问题。
然而,首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城
市规划举措,包括扩建公共交通、发展地下购物中心、推行高效能建
筑和绿化计划等,成功地改善了城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了市民
的生活质量。
4. 中国上海: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在城市规划和发展战
略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上海的城市规划在保护历史遗产的同时,大力发展现代化建筑和基础设施,通过建设全球金融中心、自贸区和
国际航运中心等,吸引了大量国内外的投资和人才。
上海还大力推动
可持续发展,如鼓励节能环保建筑、提高公共交通和鼓励绿色出行等,以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
这些城市规划和发展战略的成功案例都展示了合理规划、可持续发展、公共交通和绿化计划等因素对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建设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和引导建设活动,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建设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设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环境和生态,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建设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建设领域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在城市建设中,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各地必须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同时,《城市规划法》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的科学规划和有序发展。
案例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也必须依法履行监理和验收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效地提升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利用和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土地的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在土地利用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量,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结构,保障农田和生态用地的保护。
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对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综上所述,建设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各级政府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设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同时,全社会也应增强法制意识,共同维护建设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共同推动建设活动的健康发展。
控规_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指导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因控规引发的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控规法律问题,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乙市某区购买了一块土地,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甲公司根据土地证载明的用途,拟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乙区规划局”)制定的控规将该地块的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用地。
甲公司认为,控规的调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乙区规划局作出的控规调整决定。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控规调整是否合法?2.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3. 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四、案例分析(一)控规调整是否合法1. 控规的法律性质控规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控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明确城市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建筑高度、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布局等内容。
2. 控规调整的合法性本案中,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调整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控规的调整由原编制机关负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前,是否已依法取得调整权限?(2)符合法定程序:控规的调整应当依法进行,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符合上位规划:控规的调整不得违反上位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时,是否遵循了上位规划的要求?(4)保障公共利益:控规的调整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规建设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法律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以某市某小区违规建设为例,对城乡规划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共计1000余户居民。
小区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3年竣工验收。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违规改变了小区规划,擅自将部分住宅楼加高,增加了约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此举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违规建设的原因(1)开发商利益驱动。
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擅自改变规划,增加建筑面积,以期获得更高的销售利润。
(2)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对违规建设行为监管不力。
(3)居民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居民对违规建设行为认识不足,未能积极参与维权。
2. 违规建设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城乡规划、建设等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增加建筑面积,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
(2)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案例处理结果(1)责令开发商停止违规建设,恢复原状。
(2)对开发商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政府部门监管,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提高居民对城乡规划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管,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规建设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向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某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
该地块位于某市中心,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
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批准决定,导致该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二、违法事实1. 规划局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然而,在本案中,规划局在审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时,未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规划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交的规划方案涉及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然而,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要求开发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自行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处理结果1. 撤销违法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批准决定。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规划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撤销了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审批决定。
2. 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某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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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规先关案例案例1某市的市区东北部有一中外合资的电子企业,因产品销路好,继续扩建一条生产线。
企业提出在七厂区的东北角占用2.0ha的农村村民住宅和部分农村企业用地。
企业提出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为工业用地。
此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解析: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扩大用地,占用农村集体用地的实例。
其扩大的用地围恰为规划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但须将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可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某诉东营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情摘要】原告:某;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原告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围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
2008年4月,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申请。
被告在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但原告某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
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法院一审以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分析原告某是不是适格原告的关键点在于,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不是与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涉案部分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某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个层次,东营市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东营区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为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在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围,即某是规划局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应当告知这一事实并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本案中,东营市规划局在审查等三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就直接核发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并未履行告知义务,程序本身是的。
第三个层次,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如何判决。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东营市规划局在作出此项行政许可行为时,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综上,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到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被告在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程序中,未告知本案原告,也未举行听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所以法院据此,以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案件的事实我们也可以看到,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在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提供有效的项目立项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不具有真实性,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证据不足,从这个角度来认定,被告作出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岳雷诉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案原告岳雷系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的业主。
第三人天津市政建设发展在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32号建设的世行贷款项目培训中心与原告居住的房屋相邻。
第三人天津市政建设发展于2004年4月14日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相应的要件,被告在依据法定程序审查后,于2004年4月15日向第三人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认为第三人依据该证建设的世行贷款项目培训中心将会影响原告住所的日照及采光,被告的发证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系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主管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的主体资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法定职责。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事实根据证实,第三人天津市政建设发展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规定,向其提供了申请办理该证的全部要件。
被告经审查,第三人建设的世行贷款项目培训中心符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中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据此向第三人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作出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认为第三人建设的世行贷款项目培训中心侵害其居住房屋的日照、采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审查发证依据的法定程序中未规定对相邻房屋的日照、采光应作为审查容,故原告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被告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4月15日为第三人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核发的(2004)津建证字003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省电子公司被告:××市城市规划局原告××省电子公司不服被告××省××市城市规划局做出的对其建筑拆除的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原告××省电子公司诉称:被告××市城市规划局作出的令原告限期拆除建筑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原告新建的儿童乐园大楼曾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意,且报送给被告审批。
该工程虽然修建手续不全,但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限期拆除房屋决定。
庭审中,原告又提出变更被告的拆除决定为罚款,保留房屋的诉讼要求。
被告××市城市规划局未提出答辩。
××市中级人民法院件审理查明。
1992年8月初,原告欲在××市主干道修建一幢儿童乐园大楼,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区城管会分别签署了“原则同意,请规划局给与支持,审定方案,办理手续”的意见。
原告将修建计划报被告审批。
原告在被告尚未审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8月23日擅自动工修建儿童乐园大楼。
同年12月9日,被告和市、区城管会的有关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责令原告立即停工,并写出书面检查。
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做出书面检查,表示愿意停止施工,接受处理。
但是原告并未停止施工。
1993年2月20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省关于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建筑拆除决定书,限令原告在1993年3月7日前自行拆除未完的建筑的儿童乐园大楼。
原告不服,向××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
××省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厅于1993年4月7日作出维持××市城市规划局的建筑拆除决定。
在复议期间,原告仍继续施工,致使建筑面积为1730㎡的六层大楼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上述事实,经庭审调查核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分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新建儿童乐园虽经城关部门原则同意,并向被告中申请办理有关建设规划手续,但在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动工修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的规定,属建筑。
××市城市规划局据此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的处罚并无不当之处。
鉴于该建筑位于××市区主干道一侧,属城市规划区的重要地区,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即擅自动工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行为本身就影响了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且原告在被告制止及作出处罚决定后仍继续施工,依照《××省关于<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从重处罚情节,故原告以该建筑物不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节为由,请求变更被告的拆除大楼的决定为罚款保留房屋的意见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决定,该院于1993年5月21日判决:维持××市城市规划局作出的建筑拆除决定。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错误”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为罚款保留房屋,并补办修建手续。
被告××提出答辩认为,第一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依法维持。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1993年10月20日,上诉人××省电子公司主动提出:“服从和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证修建儿童乐园大楼属严重建筑的事实存在,被上诉人作出拆除该房屋建筑的决定合法。
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1日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省电子公司撤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执行。
至1994年2月,××省电子公司修建的儿童乐园大楼已全部拆除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
《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