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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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CCF-XSRK-OO2: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发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送样数量4.2.1.2.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和认可,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根据消防法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通过对消防产品进行一系列的检验、验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可以安全有效地用于消防事故防控和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目的是推动消防产品质量的提升,保证消防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符合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

第六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第七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内容、程序、要求等,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经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认可范围与认可条件第八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消防产品:1. 火灾报警设备与系统;2. 灭火设备与系统;3. 防排烟设备与系统;4. 消防逃生设备与系统;5. 消防救援设备;6. 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产品。

第九条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2. 拥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3. 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测试设备;4. 具备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所需的材料和文件。

第十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申请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支付认可费用。

第十一条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条件。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后,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验证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验证和评估应当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和适用于消防工作的要求。

防火门产品[实施细则]

防火门产品[实施细则]

编号:CCCF-XSRK-OO2: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目录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获证后的监督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4.5.4 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5.2.2变更程序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5.4.2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三.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8.申诉和投诉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一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附件二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合同书;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附件三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第二条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1.钢质防火门2.木质防火门3.钢木质防火门4.其他材质防火门第三条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有关要求.第四条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示意图详见附件3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第五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4的要求.第六条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特殊情况下,另行规定.第七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防火门产品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标志应加施在防火门沿开启方向门扇的右上角.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产品出厂前,应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流向等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上传至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数据库.第八条认证时限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后,资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审、技术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九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补充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1:证书转换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1与表2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1和表2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表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件2:新上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节能降耗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3与表4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3和表4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表3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4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件3 :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附件4: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一、型式试验一检验依据GB 12955-2008防火门二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GB 12955-2008防火门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三抽样方法1. 抽样方式:每个单元的防火门在生产线中随机抽取.2. 抽样基数: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检验的防火门抽样基数不少于9樘.3. 样品数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检验样品3樘.两樘送质检中心检验一樘进行一致性核对及安全性能试验,另一樘做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一樘存企业备样. 4.检验顺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一致性核对符合后,方可进行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四判定准则1.单项判定准则防火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详见表5、表6.表5表5续。

防火门型式认可证书要求

防火门型式认可证书要求

数、抗压强度、质量含水率、吸湿性、收缩率和防火性能
10
防火板、胶粘剂必须有甲醛释放量
11
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报告
12
检验记录与上传公安部网站的一致
13
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14
检测设备台帐
15
不合格评定记录
16
返工重检记录
17
数据分析
18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表
19
认证机构审核时现场做检测和试验:可靠性试验和所有出
管理制度汇编
18
三个月的质量记录按月装订存档
第三部分 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用范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符 合 生 产 过 程 控 制鼓励使用剪、冲、折组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
1 剪、冲、折加工设备
要求,满足生产规模 合 生 产 工 艺 等 符 合 节
过程
要求
能降耗要求的设备;
29
防火门产品现场安装施工规范
30
关键工序作业指书(内填充材料成型)
31
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
32
对《防火门标准》的学习及培训记录
33
对《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的学习及培训记录
34
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三级文件的学习
35
管理制度汇编
36
三个月的质量记录按月装订存档
37
技术文件清单
部门 采购部
序号 1 2 3
准确度 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 准确度 1kg
料称重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 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 2N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2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2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通则部分____-06-29发布____-06-20第二次修订____-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1)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1)3工厂条件检查.........................................................(1)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3)5审核发证...............................................................(4)6证后监督和换证......................................................(4)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8投诉和申诉.........................................................(10)9收费.....................................................................(10)10附则 (10)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2)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是指针对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进行的具体实施规定。

该细则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消防局或消防产品管理机构制定和发布。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申请资格要求:明确了能够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资格要求,例如相关企业需具备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生产设备等条件。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样本一、工厂条件变化及检查1. 当工厂条件发生变化时,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时,需进行现场检查。

2. 若工厂检查通过,则保持证书有效;若未通过,则暂停证书。

3. 在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需向评定中心缴纳相应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承担。

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

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需满足以下条件: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样品基数符合规定要求;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____个月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抽封样品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员共同进行,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三、证后监督与检验1. 自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证后监督,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 遇不可抗力因素,企业可申请推迟年度监督检查时间,经评定中心确认后可推迟三至六个月,期间证书保持有效。

3. 在特定情况下,如产品质量问题、投诉、监督检查不合格等,评定中心可增加监督频次。

4. 持证人需每年在____月____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情况汇总表。

四、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触发条件包括: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需再次检验;生产条件变更或生产线重新布置。

五、证书与标志管理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与管理。

2.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滥用证书、伪造检验报告等违规行为,将暂停或撤销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 证书撤销或注销后,原持证人需按规定交回证书并封存标志,同时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并对库存和已售出产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变更时,需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证书有效期与换证1.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按特则规定。

2.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____个月,持证人需按规则提交换证申请。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对消防产品进行鉴定、认可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提高消防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为了规范和明确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和基础要求1.法律依据: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确保认可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正性和独立性:要确保认可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明确认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架构,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选拔程序。

二、认可的程序和流程1.认可申请:规定认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产品技术文件和认证机构的资质文件。

2.初步评估:对收到的认可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以决定是否受理。

4.技术评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鉴定和评估,并从中选取适宜的产品进行型式认可。

5.认可决定:认可机构根据审核和评审的结果,做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并发放认可证书或拒绝认可并说明理由。

6.证书管理:建立认可证书的管理制度,包括证书的颁发、暂停、撤销和管理等环节的规定,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监督检查:对已经认可的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保持在认可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三、认可的相关要求1.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要求,对消防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评估和鉴定。

2.监督管理要求:规定认可机构对已认可产品的监督管理要求和审核检查频率,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3.认证机构要求:对从事型式认可工作的机构的组织构架、人员配备、技术能力等进行要求,以确保认可工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四、认可的范围和适用性1.范围:明确哪些消防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认可,基于风险评估和消防产品的重要性综合考虑。

2.适用性:对认可的结果和认可证书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包括产品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地域等。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三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三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根据《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办法》,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细则如下: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型式认可申请表、产品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等。

2. 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方式进行申请。

3. 申请受理:受理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4. 技术评审:受理机构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产品进行技术评审,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5. 实施检验:通过技术评审的产品将进行实施检验,以验证其技术性能和安全性。

6. 认可证书颁发: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将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7. 监督检查:对已经获得认可证书的产品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8. 变更申请:如果产品型号、规格或性能发生变化,申请人需及时向受理机构进行变更申请。

9. 撤销和暂停:如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标准要求,受理机构有权撤销或暂停产品的认可证书。

10. 申诉投诉处理:对于申请人对认可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投诉,并由受理机构进行处理和调查。

以上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具体的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二)1. 制定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程序和要求,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防安全。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等消防产品。

3. 基本原则(1)科学性与准确性:认可程序和要求应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并真实准确地反映消防产品的性能。

(2)公平和公正:所有申请者应平等对待,认可结果应公开透明,不涉及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3)高效和便捷:认可程序应简化,办理周期应缩短,提高效率。

(4)风险控制:确保认可程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降低认可过程中的风险,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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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XSRK-OO2:2003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
2001-06-29 发布
2003-07-01 第一次修订 2003-07-01 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源自第 2 页 共 25 页目录
1 总 则 ……………………………………………………………(3)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3) 3 工厂条件检查 ……………………………………………………(3)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5) 5 审批发证 …………………………………………………………(6) 6 证后监督和换证 …………………………………………………(6)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8) 8 投诉和申诉 ………………………………………………………(11) 9 收 费 ……………………………………………………………(11) 10 附 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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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评定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 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 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 1 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 10 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 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 取检验费。 4.3 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 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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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项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 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 6.12 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 10 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4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 2.1 条的规定向评定中 心提交换证申请。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6.15 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 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 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 3 章、第 4 章、第 5 章的规定执行。 6.16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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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 5 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 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 6 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 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 个月后方可再 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批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 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 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 6 证后监督和换证 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 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 每年不少于一次。 6.2 申请方应在每年的 1 月 20 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 汇总表。 6.3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 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 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 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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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 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 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 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 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 10 个有效工作日内 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更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 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 小包装单位一枚。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 况进行抽查核实。
6.5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
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 请方在 6 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6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7 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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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 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将该报告提 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 4.1 条的 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12) 附件二: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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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 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 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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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诉和申诉 8.1 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 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 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9.1 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 附 则 10.1 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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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1.产品停产一年;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 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 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 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 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 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 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 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 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 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 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 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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