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和管理流程,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直接影响着招投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于促进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资质要求1.评标专家的选拔程序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募和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募既能保证评标专家来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又能提高评标专家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在资格审查环节,应对申请人的资历、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具备评标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2.评标专家的资质要求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程序;(2)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从业年限不低于5年,且无不良行为记录;(4)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
二、评标专家的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评标专家应接受系统的培训,以提升其评标能力和素质。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标准和技术要求、案例分析等。
培训形式可以采用课堂讲授、实践操作、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培训效果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2.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应综合采用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模拟评标、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全方位的考核。
考核内容应涵盖专业知识、实操能力、逻辑思维等方面,以评价评标专家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三、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1.专家库的建立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应包含各相关领域的专家资源,以满足不同项目评标的需求。
专家库的建立应公开、透明,确保专家来源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加入新的专家资源和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专家;(2)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参与评标的专家进行绩效评估,以保持专家库的优质稳定;(3)建立专家数据库,统计和分析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评标成绩,为后续项目评标提供参考。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投标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 管理程序编号:AP-129-CA-03批准日期:2007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 相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 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26•【文号】民航规〔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招标投标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22号为进一步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行为,推动招标投标活动更加有序、公平、公开、高效,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顺利实现,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2月26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民航专业工程按照民航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公布的内容执行。
飞行区内与民航专业工程功能上难以拆分,或属于民航专业工程辅助设施的小型房屋建筑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如围界工程通道口、灯光变电站、消防泵房等;功能相对独立和主要为办公服务的房屋建筑划分为非民航专业工程,如特种车库、消防执勤点等。
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1d420040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1d420041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一、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应根据《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民航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民航局机场司监管职责民航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2)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4)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3)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4)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5)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 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 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 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 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 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应当划分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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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 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或采购过程中,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及决策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十分重要。
一、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领域:根据评标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不同,评标专家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建筑工程、信息技术、采购等。
2. 资质与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根据资质等级对专家进行分类,例如初级专家、高级专家等。
3. 职务与职称:评标专家还可以根据其职务和职称进行分类,以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为了统一管理评标专家资源,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特点:1. 信息系统化: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经历等,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以保证评标专家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评标专家的录入、退出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防止有关利益的干扰。
3. 专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4. 专家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专家激励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职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通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经历证明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评标专家。
2. 考试和面试:根据评标工作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试或面试,测试其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和思维逻辑等。
3. 任职和考核: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任职,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出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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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 号:MD–CA–2013–2–R2下发日期:2013年11月25日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民航专业工程项目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局机场司《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聘用、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指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三)指导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四)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对辖区内评标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依法受理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三)就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负责:(一)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证书颁发,参与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二)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工作;(三)建立入选评标专家档案,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四)根据项目需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五)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六)建立入选评标专家培训与考核制度,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及考核;(七)其他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事宜。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特种车辆专业,从事相关专业满十年,具有中级职称;(二)熟悉国家和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无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库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为:(一)申请人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纸质和电子版个人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职称以及其他有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2、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发明创造等;3、电子版个人资料应将有关证照的扫描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二)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纸质及电子版资料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三)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提交质监总站;(四)质监总站于每年四月、九月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资格认定,并视情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五)质监总站将考核合格的专家名单报民航局机场司备案后,录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证书》。
第九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5年,届满后续聘程序如下:(一)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复核登记表” (见附件2),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随同电子版资料一并报质监总站;(二)质监总站每年四月、九月对续聘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并视情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三)质监总站将考核合格的专家名单报民航局机场司备案后,确认评标专家资格,并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证书》进行签注。
第十条因故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由质监总站办理有关手续,并收回《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随机抽取结果,担任民航专业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四)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调查;(四)存在应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定期或及时更新个人变更信息;(六)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于评标前24小时告知招标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4),提出专家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的批复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五)退休或者离职前为投标人员工,并且退休或者离职不满三年的。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名单通常应在开标前44小时内尽晚确定,特别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内确定。
第十六条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时,招标人可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总站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二)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四)年龄超过70周岁;(五)无故不参加有关培训无法对其进行考核的。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总站予以记录,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一)连续6次被抽中但均未参加;(二)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提前告知招标人者除外)。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局机场司同意,由质监总站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评标专家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二)连续两次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三)拒绝协助、配合民航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四)受到刑事处罚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的;(五)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民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过程中出现影响到评标结果的重大疏漏或错误;(四)在评标期间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民航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民航专业工程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4]80号)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发布实施的《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废止。
附件: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2.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复核登记表3.申报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汇总表4.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手机身份证号出生年月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照片(电子版照片亦粘贴在此处)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学历、学位 毕业时间单位全称 工作状况 □退休 □在职 职 务 职 称通讯地址 邮 编申请专业:1、 2、请根据熟悉程度在以下专业中选填,最多不超过2个:1、场道;2、电气;3、飞行程序;4、概预算;5、给排水;6、工程管理;7、工民建;8、供油工程;9、航站楼弱电;10、空管工程;11、机场专用设备;12、机场通用设备;13、建筑;14、空域规划;15、暖通;16、助航灯光;17、总体规划;18、气象;19、特种车辆;20、岩土。
工作经历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主要成果及业绩:本人声明:本申请表内所提供信息属实,如上述信息有虚假成分,本人愿接受相应处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推荐意见:申请人申报内容真实有效。
我单位同意申请人加入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库,并为申请人参加相关活动提供支持及方便。
(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意见:(盖章)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考试成绩 培训时间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核意见:(盖章)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入库时间 注:本表应附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电子版资料附扫描件);(b)学历、职称以及其他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电子版资料附扫描件);(c)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附件2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复核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手机身份证号出生年月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照片(电子版照片亦粘贴在此处)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学历、学位 毕业时间单位全称 工作状况 □退休 □在职 职 务 职 称通讯地址 邮 编申请专业:1、 2、请根据熟悉程度在以下专业中选填,最多不超过2个:1、场道;2、电气;3、飞行程序;4、概预算;5、给排水;6、工程管理;7、工民建;8、供油工程;9、航站楼弱电;10、空管工程;11、机场专用设备;12、机场通用设备;13、建筑;14、空域规划;15、暖通;16、助航灯光;17、总体规划;18、气象;19、特种车辆;20、岩土。
工作经历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主要成果及业绩:本人声明:本申请表内所提供信息属实,如上述信息有虚假成分,本人愿接受相应处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推荐意见:申请人申报内容真实有效。
我单位同意申请人加入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库,并为申请人参加相关活动提供支持及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