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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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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 )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制订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中信集团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改革方案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地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此处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握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或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或者股份控股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某公司以外房屋产权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公司资产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优质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检验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这些行为,被告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购非国有资产:(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投资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须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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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tate owned as sets appraisal编订:JinTai College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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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涉外合作经营;(三)企业清算;(四)资产抵押;(五)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淘范文网产评估结果。
第八条公司收到××国资委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第四章评估项目的查处第九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总经理室责令改正: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2、未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3、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实的。
第十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购非国有资产:(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实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三章评估师的条件和评估师机构第四章评估的程序和方法第五章评估报告和评估证明的编制和签发第六章评估公告、异议处理和评估重审第七章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的,以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包括国有资产估价和国有资产评估两个方面。
第三条国有资产估价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价值的测定和统计,为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种特定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评估能力。
第八条国家将鼓励和支持评估师机构的发展,提高评估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九条评估师机构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格审查和设立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评估职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确保评估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建立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程序,提高评估水平。
第三章评估师的条件和评估师机构第十四条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2.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3.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和判断能力;4.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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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涉外合作经营;
(三)企业清算;
(四)资产抵押;
(五)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淘范文网产评估结果。
第八条公司收到**国资委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项目的查处
第九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总经理室责令改正: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未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3、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实的。
第十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xxxx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提请**国资委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