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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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家掌握的各类资产进行定量、定性、定价等评估活动。

准确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对于国家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原则和评估程序。

首先,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其次,要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

评估应当按照科学方法和规范程序进行,充分利用市场、技术和专业知识,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精度。

再次,要坚持法律依据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合法性。

评估应当依法进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要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服务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评估服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评估的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评估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其次,评估的基本要求包括评估目标的明确、评估内容的完整、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报告的真实可靠。

评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量化、定性、定价等多方位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和准确。

再次,评估的程序包括资产调查、数据采集、评估计划、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和评估验收等环节。

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程序,确保评估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最后,评估的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信,评估报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公示。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还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评估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费用纪律,确保评估活动的规范和可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5•【字号】武政[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五日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 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应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应分得的税后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四)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家股应分享的净收益;(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使用及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使用及管理的监督。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进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款专用,其专户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编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国资委负责收缴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市国资委可以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收缴所投资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购非国有资产:(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估过程应当合法、规范、科学、透明。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采取专业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可信。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根据所评估资产的性质、用途、经营情况、市场条件等因素,综合运用现金流量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估机构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专职人员从事评估活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评估资格证书;(三)有评估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资金;(四)具有评估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评估规程,明确评估活动的流程、责任及程序。

评估机构应当对其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与评估活动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评估活动的保密性。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把关评估活动的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评估流程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进行:(一)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合同,明确评估范围、目的和方式;(二)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合同搜集评估所需的资料、资产清查和询价等工作;(三)评估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分析,采用相应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四)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评估过程、方法、数据、结果和意见等内容;(五)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六)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签署评估报告确认函,确认评估结果;(七)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评估结果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并符合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和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价值、评估依据、风险提示和合理利用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委托方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决策,如剥离、转让、出租、入股等,用于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表武汉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7日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条件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和需求分析第五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六章资产配置账务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市直各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通过购置、修建(包括应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这些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四条各单位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㈠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㈡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绿色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㈢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㈣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定量、定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并用于管理、统计、分配以及重大决策的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评估监督与管理。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其中规定国有资产指的是全国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公民individual所有的资产以及国有企业所有的资产等。

此外,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正、科学、客观、及时的原则,并且评估结论必须切实可靠。

第二章评估机构指的是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才能进行评估。

该章还规定了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的专业人员要求,包括评估师、评估助理和评估缔约人等。

第三章评估标准与方法包括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以及评估价格的确定方法。

该章涉及到对评估资产的类型、价值、计算方式、调整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评估程序规定了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和程序。

其中包括资产登记、调查研究、档案资料收集、资产价值估算、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五章评估报告规定了评估机构在评估完毕后需要编制的报告内容以及报告的格式要求。

其中主要包括资产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等方面。

第六章评估监督与管理包括评估监督部门的职责、评估机构的信用等级管理以及评估机构申请变更评估资质的程序等。

总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支持和规范。

对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和管理效能提升等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平、公正、科学、准确,国家依法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评估的全过程,包括评估的组织管理、评估方法和技术要求、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等。

二、评估组织管理2.1 评估组织的责任评估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其职责包括:评估方案的编制、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报告的审查等。

评估组织应当具备专业素质和独立性,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2 评估委托的程序国有资产评估应当依法进行委托。

委托程序包括:发布委托公告、选择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等。

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评估的范围、要求、费用等内容,保证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3 评估监督与管理评估组织应当建立评估监督与管理制度,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估监督与管理应当包括:评估现场的监督、评估数据的核查、评估报告的审核等。

三、评估方法和技术要求3.1 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地选择,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当兼顾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方法和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综合运用直接法、间接法、收益法等多种方法,并在评估过程中进行适当的论证和调整。

3.2 评估技术要求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评估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评估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3 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评估数据的来源应当合法、真实、全面、准确。

评估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调查方法,收集和核实评估所需的相关数据,确保评估过程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四、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核4.1 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和意见等。

评估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评估的所有信息,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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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武政[1996]12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11.11
【实施日期】1996.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武政[1996]125号1996年11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包括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

第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拍卖、转让资产;
(二)企业整体资产出租或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三)企业兼并、出售、转让股权、清算;
(四)企业以实物形式投资、参股、联营;
(五)投资兴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组;
(七)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资产占有单位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改组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
(二)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三)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票在境外上市;
(五)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
(六)已发行上市股票、需增(配发其他种)股票;
(七)已进行过资产评估,但不属于上列各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在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不能完成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审批股权、工商注册登记、安排上市发行。

第六条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或不属于本企业的非国有单位,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
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外方或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资产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根据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受理与审查在本市登记注册执行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颁发资格证书,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
(四)对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监督和进行年检;
(五)组织资产评估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并确认其上岗资格;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对资产评估进行立项审批,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验证和确认;
(八)依法对市资产评估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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