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控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监控暂行办法
摘要
本办法是为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落实监控职责,加强对评估机构管理和评估过程监督,提高评估信息披露透明度,保障国有资产权益而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评估工作。
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评估工作的范围和目的
对国有资产实施评估的工作范围和目的。
评估机构的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评估过程监督
国有企业应当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结果的使用
国有企业应当合理使用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决策。
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信息。
结论
本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范围、目的和主要内容,并规定了评估机构的管理、评估过程监督、评估结果使用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提供了有效的监管措施。
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维护资产评估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资产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资产评估项目的承接、委托、实施、报告、审核、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资产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独立客观原则:评估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三)科学严谨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严谨的程序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四)保密原则:对评估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本单位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有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二)熟悉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具备丰富的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第七条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资产评估;(二)固定资产评估;(三)无形资产评估;(四)投资评估;(五)抵押贷款评估;(六)司法鉴定评估。
第八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承接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委托,明确评估目的、范围、方法和标准;(二)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可行性;(三)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组建评估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人员。
第九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二)现场勘查,核实评估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三)运用评估方法,确定评估价值;(四)撰写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和建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一、细则的内容1.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评估机构的选择、组织构成、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等,为国有资产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对象:规定了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和评估对象的界定,为评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边界。
3.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和利用: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和利用,明确了评估结果的报告和利用方式,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提供了依据。
4.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责任: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责任,明确了评估机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监督职责,为评估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细则的目标1.优化国有资产配置:通过对国有资产的评估,能够更准确地了解国有资产的价值,为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2.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评估结果可以帮助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保护国家财产。
3.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通过评估可以明确国有资产所处的市场价值,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提供指导。
4.促进国有资产监管:评估工作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管理。
三、细则的实施过程1.组织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评估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2.确定评估对象和范围:明确评估的对象和范围,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的具体内容和数量。
3.进行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根据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4.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需要详细描述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和评估价值的依据等内容。
5.制定利用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国有资产利用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的最优利用。
6.监督和审查:国家相关部门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
通过细则的实施过程,能够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利益。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1. 简介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公正、合法,并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评估机构的选择和任命2.1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2.2 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机构的资质、经验和信誉等因素。
2.3 评估机构的任命应当经过严格程序,包括招标、评审和签订合同等环节。
3. 评估工作的程序3.1 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清查、数据收集和资料准备等。
3.2 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进行。
3.3 评估结果应当经过评审和复核等程序,确保准确性和合法性。
4. 评估结果的应用4.1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企业管理层,并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和意见。
4.2 评估结果可用于企业的决策和制定相关政策。
4.3 评估结果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5. 监督和检查5.1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评估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5.2 监督和检查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
5.3 发现评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6. 法律责任6.1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2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评估结果的使用责任和后果。
6.3 对于评估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7. 附则7.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所有,如有需要,可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目的在于提供一套完整而规范的评估流程,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希望能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支持。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量化、价值评估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一、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
评估机构应在国家认可的评估资产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应当设立专业的评估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三、评估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估准则,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保留评估工作相关资料和数据,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一、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组成、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二、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可行,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评估结果应具备可信度。
四、评估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
五、评估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地陈述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和分析结果,同时对评估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进行说明。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应用与监督一、评估结果应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用于企业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利用,避免滥用评估结果。
三、评估结果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四、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评估义务,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取消评估资格的惩罚措施。
三、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以前已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202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202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202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制度和规范,以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有效和科学。
该细则遵循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心原则,即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评估原则,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
细则首先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组织进行了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委员会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并设立专门的评估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这些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自治权和评估资质,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职责。
细则明确了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评估工作应当以保护国家、集体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市场化原则,注重实践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的特点以及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因素,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细则还对评估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评估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确定评估目标、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等。
评估的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包括资产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多种方法,以便从不同的角度全面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
此外,细则还对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评估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应当充分搜集国有资产的相关信息,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并提供合理的评估依据。
评估报告一经完成,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审定、审核和公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评估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评估方法和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2023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2023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客观、准确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公正、真实、可靠。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包括评估机构管理、评估过程管理、评估结果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确定评估方法和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按照注册登记范围和登记事项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拥有一定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确保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评估机构管理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并建立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护评估工作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估信息。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做好评估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评估过程管理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评估准备、评估设计、数据采集、评估模型构建、评估计算、评估报告等环节。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和模型。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内容:(一)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二)资产的价值和价值变动的原因;(三)资产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四)资产的产权保护和收益潜力。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收益能力和风险状况。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使用以及对其进行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产权登记制度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两方面详细阐述,内容如下: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登记标准:国家要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种产权进行准确、全面的登记,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的明晰。
2.登记程序:需要制订一套完善的登记程序,包括资产属性确认、权属查清、登记备案等环节,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3.登记机构:国家应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工作,该机构要具备专业的登记人员、设备和系统,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登记信息公开:国家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信息,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资产流失等问题。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管理的制度。
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评估标准:国家要制定一套科学、公正的资产评估标准,确保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为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转让等提供依据。
2.评估程序: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资产评估程序,包括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报告制作等环节,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评估机构:国家应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该机构要具备专业的评估人员、设备和技术,确保评估工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4.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应用于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转让等环节,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供参考和依据,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
总体来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安全和合理流转的重要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和评估制度,能够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程序,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保障国家和社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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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评估仅指境内国有资产评估,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公司改制;(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重大财产转让、资产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i(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他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公司租赁(第三条第七项所述情形除外):(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政府或国资委批准,对公司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五条公司发生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涉及应当报经国资委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条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同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公司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八条对某些单项资产确需其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将该单项资产评估结果纳入评估报告中(单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其专业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得出总的资产评估结论。
第九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章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一) 收益现值法;(二) 重置成本法;(三) 清算价格法;(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十一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十二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十三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取估价值。
第十四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公司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十五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国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十六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十七条对公司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十八条对国有股权的评估依据要充分,评估结果低于净资产账面价值,评估机构应专门向国资委写出报告。
对国有资产评估价值比账面价值减值幅度较大的项目,应写出专项详尽说明。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旧有资产。
第二十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部门,公司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资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三章公示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应进行公示。
公司通过组织工会参与,将公示内容在公司内(如网站、宣传镄窗等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公示内容包括:(一)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二)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三)长期投资的具体单位及投资时间、股权比例、金额等;(四)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五)建筑物(构建物)的地址、建成年月、结构、面积等、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六)机器设备数量(台套)及其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七)在建工程的名称及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投入金额等;(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超过万元的具体单位或个人名单、发生时间、原因、金额;(九)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评估师姓名:(十)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联系或举报电话:(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示程序为:(一)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按照公示内容,如实填报(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报公司主管部门签章同意:(二)公司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工会参与,将公示内容在公司内(如网站、宣传橱窗等显要位置)进行公示:(三)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答疑,并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四)公司工会根据公示的具体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五)将(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必备附件报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有责任提示并协助公司办理报告伎准、公示威备案,在出具报告中要明确写明必须经国资委核准、备案或在单位进行公示等提示性内容。
(四)核准与备案第二十五条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公司对于经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须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到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没有经过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评估报告无效。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和评估机构在申报资产评估核准时,需就资产评估范围作出无漏洞、瞒报、藏匿和逃避债务行为的承诺,双方法定代表人、注册评估师需在承诺函上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自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九条公司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应自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报送给国资委,自评估基准口起夕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十一条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公司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l 年。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有权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核通过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