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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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控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控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监控暂行办法
摘要
本办法是为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落实监控职责,加强对评估机构管理和评估过程监督,提高评估信息披露透明度,保障国有资产权益而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评估工作。

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评估工作的范围和目的
对国有资产实施评估的工作范围和目的。

评估机构的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评估过程监督
国有企业应当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结果的使用
国有企业应当合理使用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决策。

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信息。

结论
本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范围、目的和主要内容,并规定了评估机构的管理、评估过程监督、评估结果使用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提供了有效的监管措施。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与原核准、备案范围异同点
1、国务院批准经济为行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必须进行核准,需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范 围未变化;
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 不再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 作质量;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 为的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4、实际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国有股权设置、转 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必须评估 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 全国统一执行;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查; 4、国务院国资委对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项目 统计工作。
选择的评估机构一定要注意是否是工商、 证监会、国资委等特别关注对象;
选择评估机构后,承担评估项目的评估 师要有充分了解;评估机构一但确定参 加项目的评估师,则企业应要求其不得 中途更换相关人员。
不得与评估机构、评估师存在特别利益 关系。
企业在评估行为中的义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 匿或虚报资产。
要。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引言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和管理。

2.评估对象与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所有的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债权等。

3.评估机构和评估师3.1 评估机构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条件。

评估机构应当取得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2 评估师评估师是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师必须具备评估师资格证书,并遵守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4.评估程序和方法4.1 评估程序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资料收集、调研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程序必须规范和完整,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评估方法评估方法是评估工作的核心内容,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工作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价值、收益能力和风险等因素。

5.评估结果与应用评估结果是评估工作的核心输出,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评估结果应当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呈现,包括评估对象的资产估值结果和评估师的意见。

评估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和管理决策;•用于企业的资产交易和股权转让;•用于企业的股权激励和融资决策;•用于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和评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护国有资产财产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分为定向评估和全面评估两种。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委托程序,明确评估任务,签订评估合同。

第六条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评估相关义务,确保评估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定向评估第七条定向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选择地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定向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熟悉相关产业、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具有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任务和评估结论,及时调整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措施。

第十条定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范围、方法、数据来源和处理、评估结论等内容。

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

第三章全面评估第十一条全面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全面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概况、业绩、财务状况、国有资产状况、风险分析、价值评估、使用效率评估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监督和管理,对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本次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3000字撰写,从总则、定向评估、全面评估、附则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对此事进行规范管理,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不受侵犯。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2023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另一个法规目的是保障国有资产的产权和价值。该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 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维护,有效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提 升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效益。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提升科学性和专业性, 确保评估专业化
此外,法规目的还包括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该暂行办法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化进行,避免评估结果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通过科 学、客观的评估,可以提高国有资产配置的效率,并为企业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目录
CONTENTS
01 国家法律法规对评估管理的明确规定
02
提高国有资产评估准确性与公正性的目 标
03 保障国有资产价值实现与管理的规范化
01
国家法律法规对评估管理的明确规定
Clear provisions on evaluation management in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NK YOU !
2023/8/2 分享人:沉默之振
法规目的
1.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化与规范化,《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推进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推进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通过制定规范的 评估管理办法,可以统一评估标准和方法,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提升评估结果的准 确性和可比性。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确保资产真实完整
2.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提高综合效益
其次,国家可以采取积极的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策略,通过整合和优化国有资产的布局和结构,提升国有资产的 综合效益。对于存在亏损或低效益的国有企业,可以进行合并重组或转型升级,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 能力。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与资产价值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国有企业的发展与运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资产价值,国家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企业管理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办法》的背景。

过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评估结果与企业实际价值相距甚远,评估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使得国有企业的资产价值无法充分体现,也给国有资产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进行了规范,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要求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并同国有企业确立委托关系。

同时,《办法》规定了评估程序和方法,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评估结果的保密性和信用记录的建立,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保密性。

《办法》的实施对企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提高企业资产的价值。

通过科学准确的评估,可以发现并优化企业资产的潜在价值,为企业发展提供更为准确的决策依据。

其次,它可以为企业的退出、变革等重大决策提供支持。

评估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高层管理者在进行重要决策时提供科学参考。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关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可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提升投资者信任度,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资本渠道。

然而,《办法》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评估机构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评估机构缺乏专业素质和独立性,并容易受到企业的干扰,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其次,评估标准和方法的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也是一个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保障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国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详细介绍。

一、文件的背景和意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的,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

该文件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家财产的利用效率。

该文件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公平。

2. 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管,提高评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信誉度。

3.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基本原则该文件明确了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内外部独立性、保密性等。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按照这些原则进行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2. 评估机构的管理该文件规定了评估机构的注册条件和评估资质要求,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定期报告评估业务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评估人员的管理该文件对评估人员的注册和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道德操守。

评估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并签订《评估人员聘任合同》,履行职业义务和保密责任。

4. 评估结果的使用该文件规定了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明确了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和保密要求。

评估结果应用于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股权转让和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三、文件的实施与展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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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5.08.25【实施日期】2005.0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七)评估工作底稿;(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资产占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评|||估|||目|||的|||--------------------------------------||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主要评估方法|||----------|------------|------|-------||调整后账面值(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评估结果(万元)||||||||----------|-----------------------|---||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号||评估基准日|||--------------------------------------||申请核准|同意申请|同意申请||申报单位盖章|上级单位盖章|||||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法人代表签字:|单位领导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备案编号:____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占有单位(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占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经|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济|二、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租赁□产权转让□破产||行|□解散||为|三、资产:□出资□重组□转让□租赁□拍卖□涉讼||类|四、其他||型|||------------------------------------------------||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主要评估方法|||----------|------------|---------|--------------||调整后账面值(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评估结果(万元)||||||||----------|------------|---------|--------------||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注册评估师编号|||评估基准日|年月日||----------|-------|--------|-------|------------||||||通讯|||占有单位联系人||电话|||||||||地址|||----------|-------|--------|-------|-------|----||||||通讯|||上级单位联系人||电话|||||||||地址|||------------------------------------------------||申报备案|同意转报备案|||||备案||资产占有单位盖章|上级单位盖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法人代表签字:|单位领导签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资产评估详细结果评估基准日:年月日有效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其中:在建工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注:本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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