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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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急救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区急救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区急救中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紧急救护中心的管理机制,提高紧急救护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紧急救护中心,包括城市急救中心、乡镇急救中心、专业急救中心等。

第三条紧急救护中心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个中心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紧急救护中心的管理要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供快速、安全的救护服务。

第五条紧急救护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及时给予表扬或处罚。

第六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七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员工和患者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紧急救护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院长办公室、医护部、后勤部、行政部等。

第九条院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心的发展战略、决策和规划。

第十条医护部主要负责医生、护士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后勤部主要负责中心的基本建设、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薪酬福利等。

第十二条行政部主要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紧急救护中心的医护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医疗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紧急救护中心的医护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急救经验,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治。

第十五条紧急救护中心的医护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准则,不得违反医疗纪律。

第十六条紧急救护中心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使其技能保持水平。

第十七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医护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救护设备第十九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配备先进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救治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定期对急救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保管。

急救中心急救管理制度

急救中心急救管理制度

急救中心急救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为急救中心制定的急救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急救工作的高效运行和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急救中心将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急救流程2.1 急救任务接收- 急救中心将通过电话、短信等渠道接收到急救任务的信息。

- 急救任务接收人员需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急救团队进行救援准备。

2.2 急救团队出动- 急救团队根据接收到的急救任务,迅速出动。

- 急救人员应随身携带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能够及时展开急救工作。

2.3 急救现场处置- 急救团队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判断患者的病情,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 急救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确保急救过程安全有效。

2.4 患者转运- 在急救处置完成后,急救团队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治疗。

- 患者转运过程中,急救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及时调整急救措施。

3. 急救设备和药品管理3.1 设备和药品采购- 急救中心应根据需要购买符合标准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 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质量和安全。

3.2 设备和药品维护- 急救中心应定期对急救设备和药品进行检查和维护。

- 发现损坏或过期的设备和药品应及时更换或处理。

3.3 设备和药品使用- 急救人员使用设备和药品时,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 使用后的设备和药品应及时清理和归置,确保准备充分和干净整洁。

4. 急救人员管理4.1 急救人员资质要求- 急救中心招聘的急救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急救人员应持有相关的急救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4.2 急救人员考勤管理- 急救中心应建立健全的急救人员考勤制度,监督和管理急救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

4.3 急救人员队伍建设- 急救中心应加强对急救人员的培训和团队建设。

- 定期组织急救人员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和技能培训,提高急救水平。

5. 急救工作督查与评估5.1 急救工作评估- 急救中心应定期对急救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措施。

急救中心运作管理制度

急救中心运作管理制度

急救中心运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急救中心的运作管理,提高急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病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设的急救中心,管辖范围包含医疗急救、医疗救助车的派遣、协调与医疗急救科室的协作。

第三条医院急救中心负责病患的接诊、初步诊断、紧急救治和转运工作,以及医疗救助车的管理与调度。

第二章急救中心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急救中心设有主任一名,由医院领导任命,负责中心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急救中心设立经理一名,由主任提名并经医院批准聘任。

负责急救中心的具体运行管理,协调各部门、科室的搭配,并参加急救中心体系的建设与连续改进。

第六条急救中心人员包含医生、护士、司机等,依据工作需要,由主任组织人员编制及调配,并严格依照规定的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急救中心人员的责任和职责如下:—医生:负责病患的接诊、初步诊断、紧急救治和转运工作,订立治疗方案,保证医疗质量,并在必需时帮助进行抢救。

—护士:搭配医生完成病患的护理工作,妥当处理各类医疗急救器械和设备,保证医疗过程的顺利进行。

—司机:负责开车接送医疗救助车,遵守交通规定,并保持车辆的清洁与运行性能良好。

第三章急诊病患接诊与初步诊断第八条急救中心医生值班表由主任负责编制和调整,确保每天24小时有充分的医生供应急诊病患的接诊与诊断服务。

第九条病患抵达急救中心后,医生应立刻进行接诊,并认真询问病史、症状等情况,进行初步诊断,推断病情的轻重缓急,及时决议下一步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医生在进行初步诊断时,应做到客观、准确、快速,依据病情推断是否需要采取抢救措施,避开因误诊、耽搁、疏忽等导致患者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生对病患的救治方案应尽量与其他医生沟通协商,以提高诊治效果,并及时报告主任及医疗急救科室。

第四章急救中心医疗救助车的派遣、调度与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车的配备和使用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数量,保证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120急救中心管理方案

120急救中心管理方案

120急救中心管理方案一、组织结构120急救中心的组织结构应包括管理层和急救服务层,管理层负责总体规划、协调管理,急救服务层负责具体的急救工作。

管理层应设立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职位,急救服务层应设立医生、护士、司机等岗位。

管理层负责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急救服务层负责执行和落实。

二、人员配备1.医生:医生是120急救中心的核心人员,他们应具备扎实的急救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医生应经过国家认可的急救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急救工作。

2.护士:护士是急救中心的重要人员,他们负责协助医生进行急救工作,严密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并及时做出处理。

3.司机:司机需要具备安全驾驶技术和车辆维护知识,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抵达现场并将患者安全送往医院。

4.后勤人员:包括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负责急救中心的后勤工作和信息管理。

三、设备管理1.医疗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器等,这些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同时,急救中心还应建立设备维护记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救护车辆:急救中心应配置一定数量的救护车辆,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

救护车辆应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保持车内整洁、通风,并保证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药品管理:急救中心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药品的保质期,并及时配备新药。

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保存、发放和消耗统计。

四、协调合作1.与医院的协调合作:急救中心与附近医院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制定相关的转诊制度和急救协议,确保急救患者能够及时送达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2.与其他急救机构的合作:急救中心与其他急救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互相支持、共享资源,共同应对突发大灾大难的急救工作。

总结:120急救中心管理方案旨在提高急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治。

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科学的人员配备、严格的设备管理和协调合作,能够有效提升急救中心的综合应急能力,为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是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的科学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提升应急医疗救援能力和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障、维护公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急救中心(站)是指由通信、医疗急救和转运等要素构成,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急救和转运、护送服务的公益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将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城市发展规划,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急救中心(站)的工作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急救中心(站)的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对全国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实施宏观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只能设置一个政府1主办的急救中心(站),“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

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机构设置分为急救中心、急救站二级。

(一)地市级及以上城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二)县及县级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三)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依托在医疗机构内,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急救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逐步组建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四)县及县级市和边远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经本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依托在当地医疗力量最强的医疗机构内,并承担本地区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急救中心运行和管理制度

急救中心运行和管理制度

急救中心运行和管理制度一、急救中心的基本要求1.急救中心是医院的紧要部门,旨在为患者供应紧急治疗和抢救服务。

中心应具备合理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有效地执行急救任务。

2.急救中心的管理团队应由经验丰富且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构成,负责订立规章制度,并确保中心的规范运行。

3.急救中心应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本领和团队搭配水平。

二、急救中心的职责和权限1.急救中心负责接收环境、交通事故等突发疾病或损害的患者,确保及时、准确地进行救治。

2.急救中心应配备充分的医护人员,确保全天候服务,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以应对突发情形。

3.急救中心有权配备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依照医院的采购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和更新。

三、急救中心的运行流程1.接警流程:–收到急救电话或报警信息后,急救中心应立刻响应,核实患者信息并评估紧急程度。

–调配急救资源,派遣适当的医疗团队前往现场。

–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接诊准备,确保急救患者的快速转运和治疗。

2.急救处理流程:–到达现场后,急救团队应快速评估患者情形,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稳定患者病情。

–在需要的情况下,及时布置患者转运至医院内部进行更认真的检查和治疗。

–急救团队应与医院其他科室保持紧密联系,并供应患者病情报告和医疗建议。

3.医疗记录与信息管理:–急救中心应建立健全的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包含病历记录、医疗费用及收费管理等。

–医疗记录应详尽准确,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急救措施、治疗方案等内容。

–医疗记录严格保密,只限授权人员可查阅和使用。

4.急救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急救中心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急救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急救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认真记录,并依照要求保管备查。

四、急救中心的质量管理1.急救中心应订立和实施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和改进工作流程。

2.急救中心应建立适当的质量监测指标,对急救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反馈给相关人员进行改进。

完善急救中心管理与应对制度

完善急救中心管理与应对制度

完善急救中心管理与应对制度一、急救中心管理概述为了提高医院急救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确保患者在急救过程中得到及时、专业的医疗服务,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急救中心运行规范2.1 急救设备管理1.急救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2.急救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洁、消毒,并放回指定位置。

3.设备显现故障时,应立刻上报给医院设备部门,并临时采取措施确保急救工作的正常进行。

2.2 急救药品管理1.急救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报废需依照医院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2.负责急救药品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依照医院要求进行操作。

3.急救药品应储存在指定的储药间内,定期检查药品的效期,超期药品应及时报废并记录。

4.对急救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定期上报汇总,确保急救药品的供应充分。

2.3 急救车辆管理1.急救车辆应配备充分数量,并在车内固定急救设备和药品。

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临时出诊的急救车辆,应由负责人员布置并与相关科室进行协调。

3.负责急救车辆管理人员应熟识急救车辆使用规程,并定期组织急救车辆的演练和培训。

三、急救中心应对流程3.1 急诊科接诊与转诊1.确定急救病情的严重性,依据急重病例划分进行优先处理。

2.接诊医生应认真记录患者病情和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急救中心。

3.对于疑难多而杂的急症患者,急救中心负责人应尽快布置专家会诊与转诊。

3.2 急救中心应对流程1.急救中心收到急诊科报告后,立刻派出急救团队前往现场进行急救。

2.急救团队应依据具体病情供应适当的急救措施,并确保操作准确、规范。

3.急救中心应定期组织急救演练,提高急救团队的应对本领和协同搭配。

3.3 急救记录与报告1.急救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病历和报告系统,对每个急救病例进行认真记录和报告。

2.急救记录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急救措施、诊疗结果等内容。

3.急救记录与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并供应给医务部门进行质量评估与分析。

120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120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120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1、120急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对急救医疗管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等全面负责。

2、120急救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

每班保持三辆救护车值班,救护车必须停靠在指定的地点。

3、120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劳动纪律,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出现脱岗现象。

4、遵守电话的使用规定,保持120急救中心的联络畅通,出现故障及时修理,并向主任报告维修情况。

5、值班护士(接线员)负责接听并记录相关电话内容和出诊来回时间,所有人员严格服从120急救中心调度安排,做到令行禁止,接到求救电话及时(5分钟内)出车。

6、出诊人员在接到指令后及时出发、到达现场、
完成任务、返回120急救中心后15分钟内由医生按规定内容填写急救资料(如院前急救病历等),实行医生、护士双签名。

7、驾驶员,随车医生、护士为一抢救小组,在执行任务时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说话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在抢救病人的途中不得谈论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话题。

8、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特殊用车应上报医院领导批准。

9、120急救中心内一切物品的管理要责任到人,保持室内整齐清洁,保持室外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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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是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的科学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提升应急医疗救援能力和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障、维护公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急救中心(站)是指由通信、医疗急救和转运等要素构成,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急救和转运、护送服务的公益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将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城市发展规划,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急救中心(站)的工作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急救中心(站)的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对全国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实施宏观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只能设置一个政府主办的急救中心(站),“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

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机构设置分为急救中心、急救站二级。

(一)地市级及以上城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二)县及县级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三)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依托在医疗机构内,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急救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逐步组建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四)县及县级市和边远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经本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依托在当地医疗力量最强的医疗机构内,并承担本地区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根据医疗急救功能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实行行政事务类事业管理体制。

各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行政职级等同于本地区其它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根据“精简机构、平战结合”的原则,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机构设置可与急救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体制,并按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功能与职责,加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急救中心(站)的机构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统一的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名称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三章功能与职责第十四条急救中心(站)的基本功能对伤病员实施现场医疗急救、途中监护和快速转运,以维持伤病员生命体征,稳定伤情和病情,防止再损伤,为伤病员的院内救治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急救中心主要职责(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区域划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工作。

(二)为国际、国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服务。

(三)承担各类突发性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的规定,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考核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五)建立并完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绿色通道。

(六)收集、处理和贮存与院前医疗急救有关的急救信息,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和报告工作。

(七)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下级急救中心(站)实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八)定期组织对所属及下级急救中心(站)的急救人员进行急救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开展地区间的急救医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九)协助公安、消防等应急联动机构对所属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初级急救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急救站主要职责:(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区域划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工作。

(二)为辖区内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保障服务。

(三)承担辖区内各类突发性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收集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有关的信息,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四章机构建设第十七条急救系统的人员编制,依据《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按每辆急救车5人的标准配备。

第十八条急救车辆的配置,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按每5万人口1辆急救车的标准配置。

随车医疗装备按照《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急救通讯设施建设按照《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建立性能良好、畅通的急救通信系统和急救信息网络。

第二十条急救中心(站)的基础建设按照《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急救网络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急救半径8公里,反应时间15分钟,回车率小于3%。

”的要求,根据城市与农村的不同特点及本地区实际服务需求,设置布局合理的急救网络。

第二十二条加强急救队伍和学科建设,优化急救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培训、考核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提升保障能力。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配备用于传染病、核、生化等特殊事件和病种救治的专用急救车辆及人员、车辆防护和洗消的设备与设施。

第五章执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执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急救中心(站)应依据本《办法》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确保急救服务规范、有序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服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应及时受理市民紧急呼救、派车并记录相关呼救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病人的呼救。

市民呼救相关信息应保存2年。

第二十八条急救人员应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要求,及时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做好转运和护送服务工作,不得拒治、拒运。

第二十九条根据就近、可及原则,合理、及时将伤病员就近送往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中毒等专科病患者,应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伤病员和亲属要求送往指定医院且急救医务人员认为病情许可时,可将伤病员送达指定医院,并办理签字手续。

第三十条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后,院前急救医师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办理伤病员病情书面交接手续。

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伤病员,并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及时做好病人的收治和院内抢救,保证院前和院内救治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在实施医疗急救过程中,发生有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开展的情况时,急救人员可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病历应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书写管理规定》要求,统一书写格式。

病历书写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

第三十三条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医疗急救任务时,应穿着统一款式的急救服装。

第三十四条急救车辆应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用急救车辆。

第三十五条急救中心(站)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急救车辆和设备的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第三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应建立急救通讯设备及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保持急救通讯系统畅通和急救车辆良好的运行状态和车容车貌。

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急救中心(站)应配合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预案。

第三十九条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应按紧急医疗救援的职能要求,立即启动紧急医疗救援机制。

(一)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指挥,迅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在紧急状态下,可调用本地区院前和医院的相关急救资源,共同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三)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和贮存,及时跟踪、了解事态发展的动态信息,并按规定即时做好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急救中心(站)应加强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110”、“119”、“122”等社会应急救援系统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救援绿色通道,共同构建紧急救援保障体系。

第四十一条急救中心(站)应定期开展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培训和演练,不断完善救援预案,提升公共卫生等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所辖地区内急救中心(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全国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团组织依据本《办法》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对急救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实行机构考核和评审制度,其评审标准和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急救中心(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扰急救车辆、人员现场救治或破坏事故现场,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二)侮辱殴打急救工作人员的;(三)毁坏急救车辆、医疗设备、通讯装备的;(四)恶意阻塞、干扰急救车辆的通行,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五)恶意骚扰、拨打“120”呼救电话,影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现有急救中心(站)进行审核,未达到标准的,应责成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取消其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配套文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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