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12

合集下载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证农业项目的高效运作和资金的安全使用,制定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1.确保资金安全:严格管控农业项目资金,防范各种风险,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金,优化农业项目运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3.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腐败行为。

三、资金管理程序1.预算编制:农业项目资金的运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资金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需求情况,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资金审批:资金管理部门对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

4.资金支付:经审批的资金申请,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支付给申请单位,并制作相应的支付凭证。

5.资金使用:申请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6.资金监督: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7.资金监督:参与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方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资金使用原则1.合理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存在浪费和滥用的行为。

2.公平性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平公正,不能存在拿拿手脚和贪污受贿行为。

3.高效性原则:资金使用应高效运作,提高项目的绩效与经济效益。

4.安全性原则:资金使用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五、资金管理措施1.明确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形成合理的责任制。

2.加强培训:对项目负责人和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资金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

3.健全制度:建立完善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流程和操作规范。

农合联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合联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合联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都市经济创新城、美好生活幸福城”“双城”战略实施,不断深化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建设农业现代化“和美乡村”,规范农合联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农业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区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合联建设项目资金,可用于区域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乡镇服务中心建设、产业服务中心建设、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建设、广告宣传、区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运营、茶叶博览会、农合联会员农产品线上推广活动、农事节庆活动、农合联会员参加农产品展销会、涉农培训、农资下乡、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城市“专店”、农贸市场“专摊”、社区商超“专柜”)等项目。

农合联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经费标准等内容。

资金管理包括建立相应台账、管理制度、资金拨付等。

二、管理目标为确保农合联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时发挥项目资金的应有效益,建立起职责明确、制度规范、上下联动、择优扶强、公开透明的项目和资金监管机制,实现项目规划体系完善、管理职责清晰、项目绩效明显的目标,加快形成与推进特色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产业服务体系,不断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三、管理职责农合联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

区财政局协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绩效评价、政策评估等形式实施事后监督。

四、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农合联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副主任XX(组长)、生产服务部部长XX(副组长)、审计监察部部长XX、财务部副部长XX、生产服务部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生产服务部。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规范农业生产和贸易,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行业标准,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产品的质量要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程、试验方法和管理标准。

第三条承担农业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地方农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所需经费由地方解决。

第五条对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实施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业行业标准的调研、拟订、验证、修改、审定等方面。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包括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试验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和管理费等项开支。

一、资料费。

用于引进、收集、整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同类标准,印发有关资料等方面的费用。

二、差旅费。

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有关的差旅费。

三、咨询费。

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信息检索、征求意见和审定等方面的支出。

四、劳务费。

用于起草农业行业标准、汇总整理和寄送有关材料等方面的劳务支出。

五、试验费。

用于验证农业行业标准所需的室内外试验支出,包括购置样品、药品和小型设备,以及设备租用、折旧,有关动力燃料消耗等。

六、会议费。

用于对农业行业标准进行研讨和审定等有关会议支出。

七、培训费。

用于有关管理单位和农业行业标准起草单位,进行农业行业标准管理程序、制定或修订的程序、标准编写规范及内容等培训的支出。

八、管理费。

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立项调研、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检查,标准发布前的技术审定和形式审查,印制合同等有关资料,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出版、印刷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农办质[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农办质[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全地域整建制推进进程,及时总结各地在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项目辐射带动作用,我部决定对2006年至2010年下达的全国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进行集中考核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范围2006年至2010年农业部批准创建的501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具体创建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验收依据主要依据《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各示范县(场)创建方案,对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见附件2)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方式重点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标准集成转化与培训、核心示范区建设、示范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考核验收评价表见附件3。

由业务对口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示范县(场)自查的基础上,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

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检查组进行核查。

各示范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9月20日前按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组成考核验收组,通过情况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核评定、座谈交流等方式,填写考核验收评价表,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完成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考核验收报告和各示范县(场)的全套考核验收材料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农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模板

农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模板

农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模板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农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以规范农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资金来源。

1. 政府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拨款等专项资金。

2. 农业发展基金,包括国家和地方设立的农业发展基金。

3. 农业信贷资金,包括农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资金。

4. 农业保险资金,包括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

1. 农业生产,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的采购。

2. 农业技术推广,包括农业科研、示范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3. 农田水利建设,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建、改造等支出。

4. 农产品加工,包括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等支出。

5.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道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资金管理。

1. 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农业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资金挪用、滥用等行为。

2. 资金分配,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合理分配农业资金,确保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计划,合理使用农业资金,不得私分、挪用、挥霍等。

五、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1.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制度,对各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加强对农业资金使用效果的考核,对效果不佳的资金使用进行问责和整改。

六、附则。

1.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对于违反本实施方案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结束语。

本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规范农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希望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本方案,确保农业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为我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农财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30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及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农产品质量数据采集与认证、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风险评估与过程管控措施示范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产品产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农产品生产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与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等;(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评价表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评价表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评价表
项目下达年份:示范县(场)名称:示范品种:示范规模:
考核评价情况:符合项基本符合项不符合项,关键项:项不符合综合评价结论:□通过□不通过
注:1. 序号前带“*”号的考核项目代表“关键项”。

2. 考核验收采取单项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单项考核分“关键项”(6项)和“非关键项”(8项)两类,考核评价结论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档;综合评价分“通过”和“不通过”。

当考核结果满足:关键项无“不符合”项且“符合”项总数不少于10项(含)、“不符合”项不多于3项(含)时,综合评价为“通过”。

否则,为“不通过”。

3. 在每一条中相应的考核意见栏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是指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实施农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实现产地环境无害化、基地建设规模化、生产过程规范化、质量控制制度化、生产经营产业化、产品流通品牌化,以更好地辐射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提高。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重点是农业标准的转化、培训和应用。

第三条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形式是建设以核心示范区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以下简称示范县(农场))。

第四条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效益优先。

项目资金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指导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农场)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场)为项目单位。

第六条各地应采取措施,整合行政、技术、资金、项目等资源,推动示范县(农场)的建设,切实发挥示范县(农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第七条各地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示范县(农场)的建设。

第二章示范县(农场)建设内容与资金使用方向第八条示范县(农场)围绕示范产品,按照目标市场要求,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完善示范县(农场)产业、企业标准体系,建立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技术和管理标准,并对标准进行集成,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操作手册、明白纸。

第九条示范县(农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和宣传,每年培训管理和技术干部至少1次,每年培训农民至少2次;同时利用信息平台和各种新闻媒体,开辟农业标准化专栏,加强宣传,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条示范县(农场)建立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完善标签、标识制度。

核心示范区逐步推行农业投入品定点采购,建立档案制度,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普及安全使用知识,杜绝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使用。

依法规范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

第十一条示范县(农场)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化管理,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第十二条示范县(农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购置小型速测仪器等设备,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实现从生产到市场的全过程质量监控。

(二)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各项标准的落实、投入品的使用等进行动态监督。

(三)建立例行监测制度。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县(农场)纳入例行监测范围,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到示范县人民政府和项目单位,督促整改。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活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十三条示范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实行分等分级、商标注册和包装上市,通过产品推介、展示展销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市场营销,培育品牌,树立品牌形象,扩大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一)农业标准体系的集成与转化。

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和主要贸易国标准的收集、整理、转化、集成,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制订和修订,生产档案印制等。

(二)质量安全控制。

用于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检测,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推介。

(三)宣传与培训。

用于媒体宣传,信息发布,培训教材、音像制品的制作和印发,专家授课等。

(四)品牌培育。

用于产品认证,商标注册,产品推介,标签、标识印制等。

(五)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

用于系统平台与信息查询系统的硬件购置、软件开发、信息采集以及日常维护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第十五条申报示范县(农场)建设要具备以下条件:(一)示范品种。

为农业部或者省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特色农产品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优势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或出口农产品。

示范产品仅限1种。

(二)示范品种生产规模。

种植业:粮油作物(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薯类)种植面积不少于5万亩,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2万亩,果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万亩,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2万亩。

畜牧业:奶牛存栏不少于5000头,肉牛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羊出栏不少于2万只,生猪出栏不少于10万头,肉鸡出栏不少于100万只,蛋鸡存栏不少于100万只。

渔业:淡水养殖示范面积不少于3000亩,藻、贝类不少于2万亩,工厂化养殖不少于10万平方米,虾蟹类不少于1万亩,深水网箱不少于2万立方米。

国有农场、山区县的种植、养殖规模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农田和养殖基础设施齐全,有进一步完善核心示范区道路、水渠、圈舍、鱼池等的能力。

(四)农产品商品率较高。

粮油商品率至少达到50%,蔬菜、水果商品率至少达到80%,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商品率至少达到90%。

(五)农业生态环境条件较好。

没有工业“三废”污染源,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合格评估。

(六)监管服务机构健全。

农业标准化管理、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认证管理、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

(七)有与本产业相关的国家级或者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属于龙头企业原料基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对示范产业进行有力的带动。

(八)已经或者正在实施国家级相关农业项目,其中已经建设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农资打假试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或者列入“三电合一”项目建设的县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农业标准化发展需要和预算规模,制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分解项目内容,划分实施地区,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农业部印发项目指南,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等。

第十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场)编制项目申报书,其中的年度目标应与年度考核目标(见第四章)一致。

项目申报书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农场)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项目申报书,择优排序,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

第二十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规划,并建立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核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二条农业部以正式文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核定的项目申报书,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考核与验收第二十五条示范县(农场)建设期三年。

通过当年考核的方可列为次年项目。

每年年底前由示范县(农场)项目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一年和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二年,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年度检查考核;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由农业部或委托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考核。

第二十七条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一年要达到以下考核目标:(一)示范县(农场)要建立1-2个核心示范区。

核心示范区要明确界限,集中成片。

核心示范区规模要不少于示范品种生产规模的30%,道路、水渠、圈舍、鱼池等要配套完善。

(二)农业标准体系完善。

示范品种生产、加工、包装、贮运、销售等环节标准完善,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有配套的管理要求。

(三)管理制度健全。

有完善的投入品监管制度、定点采购制度和经营记录制度,有示范品种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销售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有宣传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品牌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二年要达到以下考核目标:(一)示范县(农场)核心示范区农产品生产主要环节标准应用覆盖率、标准入户培训率、标准简明手册入户率、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投入品经营档案管理覆盖率、农业生产与经营档案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形成市场占有率和社会知名度高的名特优品牌。

(二)非核心示范区主要生产环节标准应用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上述其余指标均达到90%以上。

(三)核心示范区和非核心示范区种植养殖环节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经济效益比非示范区增加10%以上。

第二十九条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三年,要在巩固前两年建设成果基础上,使核心示范区和非核心示范区产品商标注册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率达到100%,全面完成示范县(农场)建设任务。

第三十条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验收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授予“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

第三十一条示范县(农场)第一年或者第二年没有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限期整改;示范县(农场)建设两年均没有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不再允许申报,并通报批评;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验收考核不合格的,暂不授予“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验收考核合格的示范县(农场),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示范县(农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示范县(农场)建设统一领导。

办公室设在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做好示范县(农场)建设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

省级农业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