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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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证明一个事件的因果关系?

你如何证明一个事件的因果关系?

你如何证明一个事件的因果关系?
证明一个事件的因果关系需要进行严谨的逻辑推理和实证分析。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方法:
1. 首先,确定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定义。

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的发生导致另一个事件的发生。

因果关系通常表现为两个事件之间的因果链条,即一个事件作为原因导致另一个事件作为结果。

2. 其次,收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要证明两个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收集充分的数据和信息来支持这一关系。

这可能涉及到实验数据、统计分析、专家意见等多方面的信息来源。

3. 进行因果关系的推理分析。

基于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逻辑推理分析,探究两个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可能涉及到利用统计学方法进行相关性分析,进行实验设计来验证因果关系,或者进行专业领域的知识推理。

4. 排除其他可能性。

在推理分析过程中,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结果的因素,以确保所得到的因果关系是真实可靠的。

这可能需要进行对照实验、控制变量、进行假设检验等方法。

5. 提出结论并进行验证。

最后,根据推理分析的结果,提出事件的因果关系,并进行验证。

这可能需要进行多次实验、重复统计分析、进行专家评审等方法来验证因果关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对一个事件的因果关系进行严谨的证明和分析,从而锻炼思维逻辑和分析能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玩忽职守案中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玩忽职守案中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玩忽职守案中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玩忽职守是指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法律上,玩忽职守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玩忽职守案件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从法律视角详细探讨玩
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的结果和行为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上,因
果关系认定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犯罪行为的结果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直接引起的结果。

而在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
系的认定也是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为基础的。

公务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资金损失,这
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非常明确的。

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故意。

在一些玩忽职守案件中,公
务人员的行为可能不仅仅是由于过失导致的,还可能存在故意。

在这种情况下,对因果关
系的认定则需要更加谨慎和严格。

需要审查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造成损失的行为,从而认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综合的问题,需要综合考量行为的结果、过失程度、故意和责任承担能力等多个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之后,才能
准确地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依法对玩忽职守案件处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未来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科学和公正地认定玩忽职守案中的因果关系,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始于1988 年, 德国富莱堡大学生理学家Von Kries 教授主张判断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 ( 1 ) 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 ( 2 ) 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此说认为,如要判断某项事实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则必须在通常情形下, 依照社会一般认识认为有发生该结果的可能, 那些依照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则不是法律的原因(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原因。

1.事实上原因的认定:(1)必要条件理论;(2)实质要素理论;3)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2.法律上原因之认定:1)直接结果理论;2)可预见性理论;(3)相当因果关系说;(4)风险理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无统一的科学标准,尤其对于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各种规则、标准之间时有冲突甚至前后矛盾。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因此,不宜将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认定为一 种异常的介入原因。 综上,被告人的肇事行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 生应当能够认定相当性,二者具有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不能中断本 案的因果关系。
肇事行为
家属放弃治疗
被害人死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 能够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这一基本事实,但对肇事行为与 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 被告人的肇事行为仅对被害人死亡造成 了一种可能性,最终由于其家属放弃治疗而死亡, 介入因素导致原有因果链条被阻断,故不能将死 亡认定为肇事行为的直接结果,应宣告被告人无 罪。 二. 治疗方案是否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及原 因力的大小应当交给医学会去评判,被害人家 属放弃治疗不足以阻断原来的因果关系,应当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b.特定体质:乙于深山杀仇人丙致其重伤昏迷, 遂离去。丙醒来后无力自救冻死而死。 c.多因一果: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 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 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 死了骑车人程某。
客观性
相对性
顺序性
复杂性
3.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
因果关系的中断就是说虽有条件关系但没因 果关系。 中断的标准:介入因素独立、直接的导致了 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条件
危害结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条件关系说 即没有前者危害行为就没有后者危害结果, 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一定要有因果关系。
例1.
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 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 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 甲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刑法常考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常考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点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08/⼆/52;07/⼆/1、16:06/⼆/2、13:03/⼆/41】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

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般应该是必然因果关系,即在犯罪⾏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发⽣的必然性。

例如,甲对着⼄的脑袋开枪致⼄死亡,甲的开枪⾏为中就包含着致使⼄死亡的内在根据,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通说同时也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在刑法上也具有⼀定的意义。

有些犯罪⾏为,本⾝并不包含产⽣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与另⼀原因交错,并促使另⼀原因发挥作⽤,从⽽合乎规律地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这样在犯罪⾏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例如,甲夜间在胡同⾥拦截⼄⼥,欲⾏强*,⼄挣脱逃跑,甲在后⾯追,跑到路⼝时,⼀辆卡车正常⾏驶路过,⼄因只顾逃跑,躲避不及,当场被轧死。

在这个案件中,甲的强*⾏为不包含⼄死亡的必然性,同⼄的死亡结果之间只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但是,甲不能只负强*犯罪的刑事责任,对⼄的死亡也要承担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要甲负杀⼈罪的刑事责任,⽽是说在处理他的强*犯罪⾏为时,对其⾏为导致⼄死亡的结果这⼀情况在量刑上应予适当考虑。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定意义。

在个别情况下,对定罪也有⼀定影响,这在以情节严重、恶劣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犯罪中,有⼀定的体现。

此外,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特别注意以下⼏种情况:1.中断的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危害⾏为正在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了另⼀原因,从⽽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为⼈只对另外原因介⼊前的情况负责。

例如,甲以杀⼈故意向⼄的⾷物中投放了⾜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时,丙开枪杀死了⼄。

在此,丙的开枪⾏为中断了甲的投毒⾏为与⼄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只负杀⼈未遂的刑事责任。

2.竞合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领域,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一环。

因果关系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侵权人是否能获得赔偿,同时也影响了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进行探讨。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损害责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即是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实际联系。

在法律上,当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时,法院需要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并非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的结果。

然而,在裁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几种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行为导致损害,且无其他外力干预的情况。

直接因果关系判定较为明确和简单,通常被法院更容易接受。

等价原理等价原理是因果关系判定的另一重要标准,即行为与结果存在等价关系。

行为若是直接导致损害,并符合等价原则,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近因识别依托近因识别标准,法院将重点关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强调最后一个因素导致结果的联系。

确保因果关系的判定不受其他外部因素干扰。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在实践中,侵权案件往往以原告主张因果关系未能证明为由败诉。

因此,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

律师在侵权案件中,也要重点关注因果关系的构建,提供充足的事实和证据。

结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在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会综合运用直接因果关系、等价原理和近因识别等多种标准。

因此,在起诉或应诉侵权案件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和重视因果关系,以保障自身权益。

因果关系的明确性也有助于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若您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有任何疑问或想法,欢迎与我们联系交流。

感谢阅读本文!。

因果关系三种主要含义

因果关系三种主要含义

因果关系三种主要含义
因果关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指的是一个事件或情况导致另一个事件或情况的发生。

以下是因果关系的三种主要含义:
1. 原因和结果:这是因果关系最基本的含义。

在这种关系中,一个事件或情况被认为是另一个事件或情况发生的原因,而另一个事件或情况则被认为是结果。

例如,下雨是地面湿润的原因,地面湿润是下雨的结果。

2. 决定性和依赖性:因果关系也可以表示决定性和依赖性。

在这种关系中,原因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没有原因,结果就不会发生。

例如,种子的发芽需要适当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等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种子就不会发芽。

3. 因果链和复杂系统:在复杂的系统中,一个事件或情况可能是由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原因又可能是其他事件或情况的结果,从而形成一个因果链。

在这种情况下,理解因果关系需要考虑整个系统中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例如,生态系统中生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复杂的因果网络。

总之,因果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它帮助我们理解世界上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预测和控制未来的事件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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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认定(一)概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就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就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一就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就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

例如,向她人头部开枪,导致她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就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

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就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

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

甲与丙死亡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

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1.介入因素的情形(1)概念。

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就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

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

一就是瞧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

二就是瞧介入因素就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就是瞧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瞧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1)如果介入因素就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得不或通常实施,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1,甲乘坐公交车时与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

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

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2,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2)如果介入因素就是独立出现的,此时分三种情况处理:一就是假设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例1,甲把乙打成濒临死亡的重伤,后介入医生的过失行为致乙死亡,甲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2,甲把乙打成濒临死亡的重伤,后丙对乙实施殴打(只就是略微提前了死亡时间)甲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就是假设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介入因素“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切断。

例1,甲把乙打成轻伤,介入医生的重大过失,甲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2,甲把乙打成濒临死亡的重伤,介入了丙的枪杀或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断绝),此时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就是介入因素异常的情况下,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

例如,甲将乙打伤后,顿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去医院,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导致乙死亡。

此时前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被害人特殊体质情形这就是指被害人患有某种特殊疾病,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最后因特殊疾病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情形。

在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情况下,无论行为人就是否有认识,都存在因果关系。

但就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瞧行为人主观上就是否存在罪过。

例如,甲与乙发生口角,打了乙两拳,乙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乙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就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考查甲主观上就是否存在过失。

3.二重因果关系情形这就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但在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根据等值理论,两个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与乙同丙都有仇,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事前都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丙喝后死亡。

甲、乙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4.重叠的因果关系情形这就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在没有意思联络情况下,合并在一起造成结果发生的情况。

根据等值理论,两个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与乙同丙都有仇,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事前都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0%致死量的毒药,丙喝后死亡。

甲、乙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真题演练】1、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她肩部一下,踢了她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12-6)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就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就是错误的?(11-3)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

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

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

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就是正确的?(10-03)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就是错误的?(08-52)A.甲乘坐公交车时与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

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

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

由于李某就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

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

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

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5.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07-01)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丁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6.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就是错误的?(06-02)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7.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06-13)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

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

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

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

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

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8.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就是正确的?(03-41)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就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就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的死亡与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与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某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

在两人厮打时,钟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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