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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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_法律_案件(3篇)

因果关系_法律_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因果关系是法律案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案件都与因果关系密切相关,如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因此,如何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定义、法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的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又称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指某一事物(原因)引起另一事物(结果)发生的必然联系。

在法律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三、法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1. 侵权责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受到伤害,甲的行为与乙的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通过一系列中介因素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因受伤而住院,住院期间又遭遇车祸,导致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虽然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仍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因竞合:指两个或多个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受伤后,丙又对乙进行伤害,导致乙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丙的行为均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责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在合同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指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产生损害事实。

(2)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原因竞合。

四、因果关系的法律意义1. 确定法律责任:因果关系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

在法律案件中,只有当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 划分责任:在因果关系认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因果关系的大小,划分责任的大小。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行为概述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行为概述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行为概述一、危害行为概述(一)危害行为特征1.有意性(主观要素):一定是有意识的行为。

2.有害性(客观危险性,实质要素):本质在于创设、增加了风险。

3.有体性(客观要素):包括举动和静止,但是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二)危害行为分类1.从共同犯罪角度:实行行为、关心行为、教唆行为。

2.从犯罪形态角度:实行行为、预备行为。

【区分】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意义(1)认定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

要求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并且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预备行为导致结果不能认定为既遂(一般认定为犯罪预备、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2)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在实施预备行为之后着手实行之前出于意志以外原因而停顿是犯罪预备,在着手实行之后既遂之前出于意志以外原因而停顿是犯罪未遂。

(3)区分正犯与共犯(关心犯、教唆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施实行行为、能够承担该罪刑事责任的人是正犯;未实施实行行为的是共犯(关心犯、教唆犯)。

(4)认定罪数。

通常一个实行行为(自然行为)同时触犯数罪(有可能被认为是另一罪的预备行为),是想象竞合犯。

数个实行行为触犯数罪,可能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或数罪。

(三)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1.有些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如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些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的。

2.持有行为持有型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特定对象有认识。

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

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多个持有型犯罪的,数罪并罚。

持有型犯罪具有兜底性,如运输、贩卖、走私行为存有应升级为重罪。

(四)危害行为的判断1.生活行为对法益没有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落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2.被害人自陷风险(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关心被害人自陷风险。

假如被害人满足:主观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作者:————————————————————————————————日期: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5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

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①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

如果对法益不创设任何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注意: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很重要的考点。

例1,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司考刑法知识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司考刑法知识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

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

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 的毒药。

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

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在本案中,导致丙死亡的原因是乙的行为,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注意】:本案中甲、乙都可能提出辩解说“没有自己的行为,被害人也会死亡”,进而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需要根据自然的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害人“渴死”,而导致其“渴”的原因正是乙的钻孔行为,所以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注意德国货车撞死醉酒骑自行车人的案件。

(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

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

{辨析}第一,本案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

第二,假定本案毒药并未同时起作用,二十其中一人投毒药引起死亡,处理结论有所不同:(1)如果嘉庆有甲投放毒药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质检存在因果关系,城里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二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标 准 当我们论及刑法因果关系时, 它可以涉及三个层次的内容。 首先, 它可以指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如有学者指出,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永远是个案的因果 关系。〔5〕的确, 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总是个案的、具体的因果关 系, 对其的存在需要作出具体的判断, 而这种判断的实现有赖于 下述的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其次, 它可以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刑 法因果关系的设定, 即刑 法 含 蓄 地 设 定 诸 如 诈 骗 罪 、敲 诈 勒 索 罪 等犯罪的因果联系过程。此时面临的是司法个案的因果关系与 刑法条文的因果关系之间的符合性判断问题。最后也是最重要 的, 为了对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关系作出判断, 我们必须确立判断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 有无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 因此, 它还可以指作出判断刑法因果 关系有无的标准。虽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都是个案的因果 关系, 然而绝大多数的中外学者之所以如此致力于研究刑法因 果关系, 事实上都是为了明确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而对个 案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只不过是所确立的判断标准的具体应用 而已。一些学者所陈述的判断刑事个案中有无刑法因果关系的 方 法 ,〔6〕或 者 陈 述 如 何 判 断 刑 事 个 案 的 因 果 关 系 ,〔7〕都 同 样 是 判 断标准的具体应用。当然, 第二层次的刑法因果关系也是一种标 准, 只不过它是刑法所设定的静态的标准。由此, 在判断个案中 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时, 存在着两个标准: 一 个是刑法条文规定的标准, 按罪刑法定的要求, 它解决的是符合 性判断问题— ——这 与 刑 法 条 文 规 定 的 其 它 要 素 的 符 合 性 判 断 并 无太大区别; 另一个则是中外学者所确立的判断标准, 它所要解 决的是结果应否归责于行为的问题, 因而两者并不矛盾。以下所 探讨的是第三层次含义的刑法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 没有标准就无所谓判断, 标准是作出判断的根 本; 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的判断结果自然不同。中外学者所有关 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或学说, 都无非是确立或提供一种判断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具体的事实错误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具体的事实错误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具体的事实错误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

理论上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认错了人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

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只成立一罪,故意犯罪既遂。

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一般不影响故意和犯罪既遂的认定。

即“错了等于没错”。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1.打击错误攻击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本质上属于结果错误,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并无认识的其他结果。

如欲扔石头砸张三,却不小心砸死李四。

2.两种观点认定结果有区别:(1)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法益主体的认识。

一方面是对无关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方面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二者在犯罪构成内完全一致,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数故意说(通说):两个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即行为人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两个人就都有杀人的故意。

一故意说:一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或未遂),一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区别(1)性质区别对象错误: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方法错误: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

(2)时间区别对象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已弄错对象、行为过程中基本没变化;方法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没变化,但在进行过程中开始出现差错。

(3)定性区别对象错误:无分歧;方法错误: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分歧。

(4)根本区别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区分:立足行为人主观,看有无认错对象。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犯罪故意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犯罪故意

【导语】我们都是有梦想却不知道怎么努⼒付出的纠结体,是⼀个需要别⼈帮忙规划⼈⽣的幼稚派。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犯罪故意”,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犯罪故意 (⼀)故意概述 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故意或过失只能⼆择⼀,不存在复合罪过⼆合⼀的情形。

2.要将犯罪故意与⼀般⽣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

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般⽣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为。

同样,要区分刑法上的故意和⾏政违法的故意。

如违反交通法规属于违反⾏政法上的故意,但不是刑法上的故意。

构成交通肇事,仅仅达到刑法上的过失要求。

刑法上的故意要求达到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

3.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的相区别。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

因此既不能⽤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认识因素代替故意。

4.故意是对客观不法要素(质的要素)的认识。

认识到不法要素(尤其是结果、对象、⾝份要素),才成⽴故意;不法的量的要素(数额、情节、次数)、滥⽤职权罪的损害结果,责任要素,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成⽴的必要认识要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条件,⾏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所放任发⽣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性。

⼆者⼜是有机的统⼀、缺⼀不可。

1.总则⾥的明知是故意的⼀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者是⼀般和特殊的关系。

2.认识的内容 ⾏为⼈:成⽴故意要求⾏为⼈对⾃⾝有认识,特殊⾝份、疾病等情况。

如果是真正⾝份犯,就要求⾏为⼈对定罪⾝份(也称构成⾝份)有认识。

⾏为:成⽴故意要求对⾃⼰实施的⾏为本⾝有认识。

⾏为对象:许多犯罪的⾏为对象是特定的。

窝藏、包庇罪,要求认识到⾃⼰窝藏、包庇的是犯罪分⼦。

危害结果:成⽴故意,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

例如,杀⼈的故意,要求对⼈可能死亡的结果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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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一、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相当性)
1.遵循条件说:没有此行为即没有此结果,环境污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用条件更容易论证。

遵循合法则的因果关系:符合科学客观规律。

2.无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一个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相当多的案件二者均可论证。

3.如果既没有条件关系也没有合法则的条件关系就应否定因果关系。

4.一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行为造成(多因一果),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行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

(二)条件关系的常考情形
1.假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0分作用)+后条件(100分作用)→结果。

前条件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50分作用)+后条件(50分作用)→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100分作用)+后条件(100分作用)→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4.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正常的条件公式是“无A则无B,A是B的原因”。

在不作为犯中,条件公式是反过来的:“有A则无B,无A是B的原因”。

有A则无B表明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则结果具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结果仍然会发生,那就属于“有A仍有B”,那么无A就不是B的原因。

5.符合义务的作为
行为人没有遵守某项义务,发生了实害结果,但是查明,即使遵守了该义务结果仍会发生,也即不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6.阻断救助行为
根据条件公式,如果不阻断救助行为,就不会发生危害结果,那么阻断救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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