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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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可归责性)一、因果关系概念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向构成要件结果现实化的过程。

1、因果关系的起点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引起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首先是存在实行行为引起结果这样的事实关系(事实判断);然后是基于刑法目的而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价值判断)。

二、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说(一)条件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1、条件关系是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最低限度要求。

完全遵循条件公式,意味着任一条件都是原因(等价理论)。

2、构成要件的结果必须是具体的结果。

(二)代替的原因1、因果关系的断绝:条件公式意味着“没有前者行为,也会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不是后者的原因”。

2、择一的因果关系:甲、乙都在被害人的饮料中单独投入足以致死的毒药。

3、假定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亲属在死刑犯执行现场先于法警开枪。

三、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客观归责(一)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追加认定因果关系的要件,通过“相当性”来限定因果关系:1、要求实行行为通常会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异常的、不适当的。

(经验上的通常性,此所谓“相当性”)2、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

(二)客观可归责性实行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

1、实行行为制造了或者将已有风险升高到不被容许的风险。

2、风险以一般人能够预料(非罕见)的方式被实现为构成要件的结果。

3、因果过程的异常,是与实行行为的危险性不同的其他危险实现为结果。

四、具体应用根据当初行为的危险性是否现实化成了结果,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

(一)被害人特殊事情【典型】对被害人实施了暴行,因其存在着特殊的事情而死亡。

【处理】在考虑被害人特殊事情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特殊事情是因果关系发生的背景)例:(1)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当危害结果发⽣时,要确定某⼈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的、任务、机能相关,故⾃有其主观判断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的规制的。

⼀定的⾏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

这种判断以⼀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

如故意杀⼈罪,医⽣故意注射毒药⽽令病⼈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罪,⼜如医⽣以杀⼈的故意,对病⼈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后者,则以⾏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为⼈的不作为和病⼈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具有⼀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论作⽤⼤⼩,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纳⼊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

甚⾄还要考虑存在⼀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刑法因果关系⾸先是⼀种联系。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的存在的,⽽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刑法因果关系是⼀种⼈的⾏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因为只有⼈的⾏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然⼒或者动物⼒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三)⼈的⾏为是有主观罪过的⾏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就不能对他的⾏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然不能认为⾏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I. II.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案例一: 四名被告人共谋在深夜的公园里对被害人不断地 实施2小时左右的暴行;接着,又在公寓里对被 害人实施了45分钟的暴行。 被害人瞅准空隙穿着袜子跑出了公寓。 被害人抱着极度恐惧,在逃跑后的10分钟后,为 了逃脱被告人的追赶,进入了距离公寓763米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 并被随后的汽车碾过而死。
5.行为制造的危险转移到他人应该负责 的领域时,排除客观归责




【德国判例】夜晚,甲在黑暗中驾驶卡车,卡车 的尾灯不亮。一辆巡逻的警车拦住了卡车,要对 甲进行罚款。 为了保证后面来车的安全,警察在公路上放置了 一个发红光的手电筒。 然后,警察命令甲把卡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警 车将会跟在卡车后面,以保护这辆卡车。 但在甲开车之前,警察把手电筒从路上捡回来。 就在这时,这辆尾灯不良的卡车就被其他卡车撞 上,导致卡车上的乘客死亡。

1. 2. 3. 4.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何为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直被看作评价⾏为⼈有罪还是⽆罪的⼀项重要的参考因素,即⾏为⼈的⾏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以及多个⾏为中何者起决定作⽤,因果关系的确定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研究内容。

因此,现代刑事司法中要想查明损害结果的发⽣原因,对因果关系的研究显得⾄关重要,对于理清损害结果发⽣原因的确定也⼗分重要,同时,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维护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条件说条件论认为,⼀切⾏为,只要逻辑上是结果发⽣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的原因,因此,⼀切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都是结果发⽣的原因。

[1]建⽴在“若⽆前者,即⽆后者”的基础之上,将引起所害结果发⽣的案件之中所存在的各种⾏为等同看待为损害结果的发⽣原因。

该种学说对于因果关系能够确定⼀定的范围,从⽽使违法⾏为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此举避免了⾏为⼈实施极其轻微的犯罪⾏为从⽽导致严重后果的发⽣并以此来逃脱惩罚的现象的发⽣。

但是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也是显⽽易见的,该种学说使得实际上本不应受刑法处罚的⾏为也被划⼊该范围之内,从⽽造成了具体情节与定罪和量刑不相适应的结果,在⼀定程度上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于条件论的缺陷,有学者进⼀步指出:“条件论的真正缺陷不在于扩⼤原因的范围,⽽在于运⾏机制本⾝:”思维排除法“应⽤的前提。

这就是⼈们必须事先知道条件是什么的原因。

”[2]该种观点从⾏为⼈的主观出发,即以⾏为⼈是否知道该⾏为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为确定是否具有原因⼒的标准。

(⼆)原因说在条件说的基础上,为了弥补前者存在的不⾜,原因说被提出。

原因说尝试从客观上对条件范围加以限缩,原因说对⾏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进⾏实质性的判断⽽且产⽣了多种判断标准,如:必⽣原因说、直接原因说、最终原因说、决定原因说等。

多种判断标准的混合使得司法机关在确定结果发⽣的原因时产⽣多种判断结果,⽤⾃然科学的研究⽅法来代替逻辑学的研究⽅法,⽽这种做法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正常进⾏,在法学界⽆论如何都不能这样做的。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补充)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补充)

补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条件说一般而言,条件关系是否存在是容易判断的。

但是,是否存在条件关系,也不是没有争议。

1、假定的因果关系。

在行为人“故意地”实施危害行为的场合,假设没有类似行为,结果也会发生的,一般作为刑法上的“假定因果关系”问题加以讨论。

例如:将一座处于烈火中的建筑物的未烧毁部分纵火予以烧毁,仍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使大火在很短的时间内将烧毁一切。

又如,精神病医生通过药物杀害了某一名病人,假设医生不杀他,其长期饱受折磨的家属也会实施类似的杀害行为。

A将一块石头砸向B家花园中的郁金香。

正当石头砸到郁金香时,石头遇到天上下降的冰雹,而该冰雹若没有因被撞击而改变方向的话,那么本也会和石头一样损坏郁金香。

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只是事实上存在的、对于因果地解释结果的发生不可或缺的那些情况,根本未实现的那些情况,在因果的解释中也是不需要考的。

2、择一的竞合(替代的因果关系、双重因果关系)。

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发生了结果。

例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在丙的杯子里投放了致死量的毒药,并在同一时间产生作用而致丙死亡。

在这种存在多个条件的情形中,如果除去一个条件结果仍会发生,但除去所有条件之后,结果将不发生,因而所有行为同结果之间都具有条件关系。

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应当依照规范化世界的标准进行解释归属:在考察A的归属问题时,应当认定B是合法行事和没有在S 的汤中下毒;在考察B时,则应当假定A是合法行事的。

不存在双重因果关系:人们无法获知,两个潜在引发结果的条件中,哪一个在事实上可以认定成为原因。

例如C和D分别独立地朝Q射击。

在这两枪(枪枪致命的)射击中,有一枪是先射出的。

但是现在无法查清,Q是谁射杀的。

因为只有一粒子弹真实地命中受害人并引发死亡,这粒命中的子弹导致了围绕另一粒子弹而产生的因果流程的中断。

“疑罪从无”,均为未遂。

3、重叠(累积)的因果关系。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四)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四)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四)八、因果关系与犯罪形态(一)因果关系1、日常生活行为、合法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因,即便和危害结果看似有关联,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二重因果(100%+100%)/重叠因果(50%+50%):多个行为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处理结论(1)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因素异常(独立发生)且作用大→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

结果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前面有中止行为、真诚努力,成立犯罪中止,否则成立犯罪未遂。

(2)不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因素不异常(不独立发生)或作用不大→结果的发生既要归责于介入因素,也要归责于前行为。

结果与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

(二)犯罪形态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是否已着手实行(分则罪名实行行为+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部分很危险的犯罪,不需要实行行为,也属于着手【如入户抢劫:入户时就很危险已着手,在营业的电焊店泼汽油,泼完还没来得及点火,也属于放火罪着手,因为这种场所泼汽油时就很危险】。

隔离犯的着手:邮寄物品途中没有危险,则收件人收到打开时属于着手(中途因意外没到达就只是犯罪预备);邮寄物品途中有危险,则寄出时就是着手,如爆炸物、易碎传染性物品。

2、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不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

只要犯罪已终局性停止(主客观都停止犯罪),后面发生什么都不会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如成立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后有悔罪表现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改变不了已形成的犯罪形态。

3、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不能继续犯罪应以行为人主观判断为准,客观能不能是陷阱。

【例:盗窃时听到脚步声,认为是主人回来不可能再盗窃了便放弃,实际上是路人,还能继续犯罪。

应成立犯罪未遂。

】4、犯罪中止的成立场景:(1)如果“没种下因(犯罪行为没作用到被害人身上)”,自动放弃即成立犯罪中止:.(2)如果“种下了因”,要么自动放弃+中止行为+有效性,要么自动放弃+中止行为+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了结果,才成立犯罪中止。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3.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 保护目的的范围

夜晚,两辆没有照明的自行车前后行进, 前面的自行车因为光线不好与对面来的汽 车相撞,致使骑车人死亡 。 但是如果后面的骑车人(被告)灯亮的 话,前车就不会因为视线不好与来车相撞。 能否将事故结果归结于后车车主?



案例: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 李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 付某超载运送。某天,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 货车装载超载的矿石,占道行驶,与相对行 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 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 责任。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司解: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罪处罚。
例如,一辆火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山 崩,岩石堵塞了两条轨道,火车司机因 来不及刹车撞上岩石而死。司机撞上岩 石的地点是右车道,而司机之所以行驶 在右车道上,是因为被告过错地将铁道 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但左右两车道 均遭堵塞。

3.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汽 车,右侧的乙(醉酒)朝着相同的方向骑自行车。 按规则汽车与行人之间应该保持1.5米的距离, 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最后,乙由于饮酒 醉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经查明,甲即使保 持了规定的间隔,发生同样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很 高。
IV.
被告甲驾驶大客车沿滨海公路从基隆往宜 兰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在对象车 道驾驶小客车的乙,因长途驾车疲倦,以 40公里的时速突然驶入甲的车道,此时, 甲、乙两车的距离约为10米。甲刹车不及 以致两车相撞,事故导致乙脑挫伤颅内出 血,后不治死亡。事后查明,肇事时甲的 时速为62-66公里,该路段行车速率限制为 时速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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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
3. 假定的因果关系,不排除客观归责 4. 制造了被允许的危险,排除客观归责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1.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2.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3.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甲用刀捅乙,如果被 害人是一般人,则只能致其轻伤,但乙是血 友病患者,因血流不止而死。
相当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学说:
① 主观说:以行为人在行为时认识到的以及可能 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
② 客观说 :从裁判时的立场出发,以行为时客 观存在的全部情况以及事后查明的所有情况为 基础,以一般人为标准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
➢ 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 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 生
5.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甲和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都想杀死 丙,他们分别在丙的杯里投放了达到致 死量的毒药,丙饮酒后死亡。
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发 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 下,竞合在一起导致结果的发生
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的产生了危害 结果的。 2. 偶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 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由于偶然介入了其他 因素,而由该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
国外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
1. 条件说 2. 原因说 3. 相当因果关系说 4. 客观归责理论
一、 条件说(等价说)
“没有A则没有B时,A就是B的原因”
车,右侧的乙(醉酒)朝着相同的方向骑自行车。 按规则汽车与行人之间应该保持1.5米的距离, 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最后,乙由于饮酒 醉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经查明,甲即使保 持了规定的间隔,发生同样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很 高。
虽然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了结果,但即使 遵守法律,也不能避免该结果发生或者该结果发 生的可能性仍然很高
➢ 虽然某个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 其他因素也会导致该结果发生
➢ 通说认为,“重要的是实际发生的事件流程与具体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于结果尔后是否可能因为其他 因素或以其他方式而发生,在非所问。”
但是,如果行为只是一定程度上修改而 没有取代之前的原因,则不能对该行为 进行客观归责。
二、原因说(“个别化说”) 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所有条件中以某种规则为 标准挑选出作为“原因”的条件
——最终条件说,异常行为说,优势条件说, 最有力条件说,近因说等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在通常情况
下,认为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是相当(经 验上的通常性)的场合,就认定该行为与该 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重叠的因果关系
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在丙的 食物中投下了致死量50%的毒药,丙吃下 含毒药的食物而死亡。
甲殴打儿童V造成内伤,一天以后V的父亲 乙又对V进行殴打,V随后在当天死去。甲 乙均因为V的死亡受到指控。检方出示的证 据:一名外科医生证实他不能确认究竟是 一方还是双方造成了V的死亡。
专题二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说
1.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 刑法学中的地位:认定犯罪行为与犯罪结
果的工具,并非构成要件 3. 研究意义:确定能否将某种结果归责于某
行为以及该行为人。(故意犯;过失犯)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1. 必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本身包含着危害
例如,一辆火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山 崩,岩石堵塞了两条轨道,火车司机因 来不及刹车撞上岩石而死。司机撞上岩 石的地点是右车道,而司机之所以行驶 在右车道上,是因为被告过错地将铁道 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但左右两车道 均遭堵塞。
3.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汽
③ 折中说:以行为时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情况以 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是否具 有相当性
四、因果关系判断的几种特殊情形
① 因果关系的断绝 ② 假定的因果关系 ③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④ 重叠的因果关系 ⑤ 二重的因果关系 ⑥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⑦ 疫学的因果关系
1. 因果关系的断绝 ① 甲以杀人的故意在乙的食物里投毒,在毒药还
没起作用时,丙开枪射杀了乙。
前一条件对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 后一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2. 假定的因果关系 死刑执行人在将要扣动扳机射杀杀人犯乙之前的一瞬
间,被害人的父亲甲突然替丙扣动了扳机射杀了乙。
甲超速驾车,剎车不及而撞上前车的乙(13:00),乙 被送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死亡(15:00)。事后证明,乙 正要开车回家,若甲未撞上乙,依车程来看,乙极可 能于13:30 回到家,乙的仇人丙事先已经在乙家安装 于13:45 引爆的定时炸弹,定时炸弹也如期引爆。
③ 该因素的分布消长与疫学观察数据的特 征不矛盾
④ 将该因素作为原因,不会与生物学相矛 盾
四、客观归责理论下的因果关系判断
客观归责的内容
1. 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2. 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3. 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一)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1. 减少已经存在的危险,排除客观归责 2. 没有以法律上重要的方式升高危险,排除客观
① 甲打伤乙,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车轧死 ② 甲欲杀乙,但只造成乙重伤,乙在住院期间发生
火灾被烧死 ③ 甲欲杀乙,造成乙重伤,乙由于伤口感染产生并
发症死亡
条件说的缺陷与修正(因果关系中断论):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了第三 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某种自然事实,而 导致结果发生的,之前的因果关系有可能被中断
6.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与作为犯条件公式的不同: 1. 作为犯的假定条件是“除去”某种作为;不
作为犯的假定条件是“附加”某种作为 2. 假定条件必须考虑是“谁”的行为 3. 如果实施法律所期待的行为,就“十有八九”
(超出合理怀疑)地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话, 那么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7. 疫学的因果关系(公害犯罪) 水俣病.ppt 疫学因果关系的确定 ① 某因素在发病期间之前起作用 ② 该因素的作用程度越高,患病率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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