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技巧(谭家宝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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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研究方法与样本(一)研究方法人文知识的产生有两种路径:一是唯理主义,认为知识通过逻辑推理而得;二是经验主义,认为知识源于经验而非天赋。

①具体到刑法学研究中,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主要遵循前者的方法,注重理论思辨和逻辑推演。

而后者指从现实问题出发,对司法活动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其是司法官智慧的结晶。

因此从判例中汲取营养,提炼理论、构建理论是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在国外,理论和判例相互滋养、互惠互利,许多重大理论源于判例的推动。

这样的知识增长方式不但有利于改善我国理论界往往步人后尘的尴尬,而且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本土性,并因此而具备解决问题有效性和实用性。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生成有两种方式:一是理性主义模式,主要指制定律典;二是自然而成的经验主义路线。

指在成文法之外的经由司法实践摸索、积累、检验后形成的判例。

②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前者是我国立法的主要方式。

但现在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后一种方式,即重视司法活动的价值,审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提炼相关裁判要旨,是发展、完善我国法律规则体系的重要渠道,对我国以后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经由司法工作人员的智慧锤炼而成的实践理性是一块膏腴之地,其闪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性之光既是萃取理论的富矿,也是提炼裁判要旨、形成司法规则的活水。

既有利于指导司法审判,也有利于构建新的理论。

因此判例研究方法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范式。

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是我国理论界传统的争点和难点,随着国外相关理论的纷至沓来,该问题处于风口浪尖,更成为理论聚讼的纷争之地。

且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确立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司法裁判无据可依,该问题的解决更多依赖司法官的自由裁量。

这种情况下另辟蹊径的指导案例研究便具备了鲜活的生命力。

(二)研究样本本案的研究样本是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笔者共收集到35个有关因果关系的案例,案例主要载于《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选》。

《大话刑法》第二十二讲:客观要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大话刑法》第二十二讲:客观要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大话刑法》第二十二讲:客观要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今天我们讲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介入因素就是造成实害结果的因可能是危害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所以我们在价值评价阶段要重点分析,也就是找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可以按照介入因素两步走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第一步先把介入因素找出来,然后看这个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这个介入因素不异常,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个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先前的犯罪行为引发的,那么这个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也要算到先行行为头上。

这就是我们说,如果介入因素不异常,那最终的实害结果和先前的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

所谓异常,就是这个介入因素跟先前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不是引发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异常,那就走到第二步,比较先前犯罪行为和这个介入因素,谁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谁作用大就跟谁有因果关系,如果作用一样大,都有因果关系。

案例一:狗蛋想杀害小芳,在举枪射击的时候,小芳剧烈反抗,在抢枪的过程中不慎触动扳机把自己打死了。

首先在这个案件中小芳夺取枪支,不慎触动扳机的行为为介入因素,这个介入因素不异常,因为别人举枪杀你,你不可能在那等死,所以小芳的死还是要算到狗蛋头上。

案例二:甲把乙打成重伤,甲后悔又把乙送往医院,然后医生在抢救的时候,医生存在轻微的过失,最后乙抢救无效死了。

那现在问乙死亡和甲的重伤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首先此案的介入因素是医生的轻微过失,这个行为和甲先前的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所以我们认为介入因素异常,两者没有引发关系,接下来判断第二步,死亡结果的造成有两个因素,一个是甲的重伤行为,一个是医生的轻微过失行为,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更大,所以死亡结果要算到甲到头上。

案例三:甲把乙打成重伤,甲后悔又把乙送往医院,然后医生在抢救的时候,医生存在重大的过失,最后乙抢救无效死了。

那现在问乙死亡和甲的重伤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首先介入因素是医生的重大过失,这个介入因素很异常,和先前的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然后进入第二步,比较重伤行为和医生的重大过失,很明显医生的重大过失对死亡作用大,死亡结果要算到医生的头上,就不能算到先前的甲的重伤行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何为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直被看作评价⾏为⼈有罪还是⽆罪的⼀项重要的参考因素,即⾏为⼈的⾏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以及多个⾏为中何者起决定作⽤,因果关系的确定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研究内容。

因此,现代刑事司法中要想查明损害结果的发⽣原因,对因果关系的研究显得⾄关重要,对于理清损害结果发⽣原因的确定也⼗分重要,同时,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维护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条件说条件论认为,⼀切⾏为,只要逻辑上是结果发⽣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的原因,因此,⼀切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都是结果发⽣的原因。

[1]建⽴在“若⽆前者,即⽆后者”的基础之上,将引起所害结果发⽣的案件之中所存在的各种⾏为等同看待为损害结果的发⽣原因。

该种学说对于因果关系能够确定⼀定的范围,从⽽使违法⾏为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此举避免了⾏为⼈实施极其轻微的犯罪⾏为从⽽导致严重后果的发⽣并以此来逃脱惩罚的现象的发⽣。

但是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也是显⽽易见的,该种学说使得实际上本不应受刑法处罚的⾏为也被划⼊该范围之内,从⽽造成了具体情节与定罪和量刑不相适应的结果,在⼀定程度上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于条件论的缺陷,有学者进⼀步指出:“条件论的真正缺陷不在于扩⼤原因的范围,⽽在于运⾏机制本⾝:”思维排除法“应⽤的前提。

这就是⼈们必须事先知道条件是什么的原因。

”[2]该种观点从⾏为⼈的主观出发,即以⾏为⼈是否知道该⾏为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为确定是否具有原因⼒的标准。

(⼆)原因说在条件说的基础上,为了弥补前者存在的不⾜,原因说被提出。

原因说尝试从客观上对条件范围加以限缩,原因说对⾏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进⾏实质性的判断⽽且产⽣了多种判断标准,如:必⽣原因说、直接原因说、最终原因说、决定原因说等。

多种判断标准的混合使得司法机关在确定结果发⽣的原因时产⽣多种判断结果,⽤⾃然科学的研究⽅法来代替逻辑学的研究⽅法,⽽这种做法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正常进⾏,在法学界⽆论如何都不能这样做的。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二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标 准 当我们论及刑法因果关系时, 它可以涉及三个层次的内容。 首先, 它可以指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如有学者指出,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永远是个案的因果 关系。〔5〕的确, 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总是个案的、具体的因果关 系, 对其的存在需要作出具体的判断, 而这种判断的实现有赖于 下述的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其次, 它可以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刑 法因果关系的设定, 即刑 法 含 蓄 地 设 定 诸 如 诈 骗 罪 、敲 诈 勒 索 罪 等犯罪的因果联系过程。此时面临的是司法个案的因果关系与 刑法条文的因果关系之间的符合性判断问题。最后也是最重要 的, 为了对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关系作出判断, 我们必须确立判断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 有无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 因此, 它还可以指作出判断刑法因果 关系有无的标准。虽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都是个案的因果 关系, 然而绝大多数的中外学者之所以如此致力于研究刑法因 果关系, 事实上都是为了明确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而对个 案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只不过是所确立的判断标准的具体应用 而已。一些学者所陈述的判断刑事个案中有无刑法因果关系的 方 法 ,〔6〕或 者 陈 述 如 何 判 断 刑 事 个 案 的 因 果 关 系 ,〔7〕都 同 样 是 判 断标准的具体应用。当然, 第二层次的刑法因果关系也是一种标 准, 只不过它是刑法所设定的静态的标准。由此, 在判断个案中 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时, 存在着两个标准: 一 个是刑法条文规定的标准, 按罪刑法定的要求, 它解决的是符合 性判断问题— ——这 与 刑 法 条 文 规 定 的 其 它 要 素 的 符 合 性 判 断 并 无太大区别; 另一个则是中外学者所确立的判断标准, 它所要解 决的是结果应否归责于行为的问题, 因而两者并不矛盾。以下所 探讨的是第三层次含义的刑法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 没有标准就无所谓判断, 标准是作出判断的根 本; 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的判断结果自然不同。中外学者所有关 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或学说, 都无非是确立或提供一种判断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的行 为是否具有危 害性,是否足 以造成危害结 果,也是判定 因果关系的重
要因素。
行为是否符合 构成要件,需 要综合考虑行 为人的主观心 态、行为手段、 行为对象等因
素。
在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判定 还需要考虑行 为人的行为是 否具有违法阻 却事由,例如 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等。
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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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定义
因果关系是指两个 事件之间的作用关 系,其中一个事件 是另一个事件发生 的原因。
因果关系具有方向 性,即原因在前, 结果在后,原因和 结果之间存在直接 的、必然的联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 在的,不以人的意 志为转移,可以被 人们认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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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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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的概念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认定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判定因素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意义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实践应用
PART 3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
条件说:行为与 结果之间存在 “没有前者就没 有后者”的条件 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结果之间 存在“通常(或 正常)会引起该 结果发生”的因 果关系
客观归责理论: 行为是否制造了 不被允许的危险, 是否实现了不被 允许的危险
主观归责理论: 行为人是否具有 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是否具 有可归责性

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公式

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公式

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公式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分成两类:一类是没有介入因素的情况,另一类是有介入因素的判断。

1. 没干预因素的推论步骤(1)第一步——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行为人的行为给法益制造、升高了法所不允许风险。

(2)第二步——危害结果就是表明出现的结果。

刑法中因果关系中的实害结果,就是指现实出现的结果,不包含假设的结果。

假设的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称作假设(假设)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是表明的因果关系,不被接纳。

(3)第三步——危害结果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每一个罪名、罪状规范都在保护一种法益,防止一种实害结果。

(4)第四步——危害结果就是行为人统辖范围内的结果。

因果关系探讨的就是还结果,就是行为人统辖内的结果,即为行为人自己存有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的结果。

如果避免结果的出现就是他人的统辖范围,则该结果无法免责于行为人。

2. 有介入因素的判断步骤:两步走不异常:引起关系先前犯罪行为与结果存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导致(阻断关系)干预因素与否异常先前行为导致异常:单一制关系谁的危害引致结果二者共同导致(叠加关系)3. 干预因素的种类(1)自然时间(2)被害人的特定体质先前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先前犯罪行为没引起被害人疾病发作,丧生结果与先前犯罪行为没因果关系。

(3)被害人自身的行为(4)第三人的犯罪行为(5)阻断救助的行为在救助犯罪行为具备救活的可能性时,丧生结果归属于切断救助的犯罪行为,而不归属于先前犯罪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一、行为人就是一个人(一)一个人实施一个行为这一犯罪行为可能将形成重罪,可能将形成刑事犯罪,可能将不构成犯罪,无法查明到底就是哪种事实。

对此根据难以确定时有助于被告原则,挑选有助于被告的事实予以判定。

(二)一个人实施两个行为二、行为人就是两个人(一)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管理”原则,无法查明,二人均与结果存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1.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

例如,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2.禁止溯及理论:当一个行为或者事实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或归属于该事实),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注意: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如果能从自然科学法则或者经验法则意义上确定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几种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断绝。

前条件必然会导致结果发生,在结果发生之前,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

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例如,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药毒杀乙,2小时后乙必死无疑。

在1小时50分钟的时候,张某开枪将乙击毙。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因果关系的断绝、假定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也是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而这些理论都可以认为是“禁止溯及理论”的展开。

为了方便区别各种情形,本书单独加以讲解。

(2)因果关系的中断。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禁止溯及的情形)。

具体判断思路如下: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

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判断,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为什么要判断刑法因果关系?1 为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提供根据。

如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是不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原因,就是判定是不是成立本罪的关键。

2 为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提供根据。

如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罪”当中,存在顺序发展的四个阶段: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在错误状态下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

这样四个阶段是环环相扣的,如果其中一个阶段出现问题,没有成为下一个环节的原因的话,就只能是构成诈骗罪的未遂犯,而不可能是既遂犯。

3 为正确选择法定刑提供根据。

如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逃逸致人死亡”成为适用本款法定刑的关键。

案例:行为人凌晨4点驾车撞上他人,致使他人脑颅重伤后逃逸,他人被送往医院两个小时之后死去的案件中,行为人即便不逃逸,被害人也难逃死亡的厄运,在这种场合下,不能说逃逸是“致人死亡”的原因,因此,对于行为人就不能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之内量刑。

二如何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由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结构,是一个形式关系判断和实质关系判断所构成的双层结构,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就要分为两个层次进行:(一) 形式关系之判断形式判断是事实判断,依照“条件关系”公式,行为和结果之间只要存在“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关系,就可以说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在根据条件关系公式判断事实关系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为只要是造成结果的共同条件之一,即可认定其为发生结果的条件。

第二,这里所说的“结果”,不是被害人“迟早会死亡”之类的抽象结果,而是指被害人在“某月某日某时某分以什么样的形态死亡”之类的“现实具体的死亡结果”。

第三,这里所说的“行为”,是指特定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

第四,在判断有无条件关系的时候,原则上,不得添加考虑“现实并不存在的假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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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技巧
总结人谭家宝
1.首先判断选项中的行为有几个,是一个还是两个?如果是一个,自然有因果
关系。

2.如果有两个行为和一个危害结果,,即A行为、B行为、C结果。

3.判断A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如果不是危害行为,则A与C必定没有因果
关系,因为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与C有因果关系的是B行为。

4.如果A行为和B行为都是危害行为,则判断B行为是不是介入因素【两个特
征:(1)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因素,即在案件当时,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2)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贡献接近100%】,如果是介入因素,则切断A 与C的因果关系,否则不切断。

请按照以上答题技巧,解答下面的真题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

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

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

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甲、
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

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

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

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

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

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

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 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 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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