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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从事建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建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公司、能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工程质量出现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五条质量目标:单元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含90%);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率90%以上(含90%);工程外观得分率85%以上;工程质量优良。

第六条公司监督管理、项目公司全面负责、监理单位过程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司分两级成立质量领导小组:成立公司质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个公司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开发工程部抽调人员成立质量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

层层落实责任制。

工程参建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实施中,以参建各方为主体,建立起四个职责体系: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质量监督体系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稽查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等。

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监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质量检查体系包括质量检查和巡查制度。

质量控制体系由监理单位负责建立。

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质量体系及工程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现代性、综合性原则,注重质量目标的全过程控制,重点抓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一)制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三)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四)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处置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事务;(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宣传和培训;(七)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型、规模、技术要求等确定合理的工程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采取适当的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以及监理、试验、检测、验收等相关方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规定,采取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的全面控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方法,确保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杜绝假冒伪劣材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理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检测等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公路、桥梁、地铁、铁路、港口、机场、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应当履行自己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管理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督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条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依法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根据标准和合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前期工作时,认真筛选选取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达到要求的单位或专业工程师进行配合。

并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对施工方、监理方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双重保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聘用符合规定资格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各方的相关人员。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模板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模板

工程质量掌控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工程质量掌控管理活动,提高工程质量,保证项目顺利进行,订立本规定模板。

第二章质量掌控体系第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掌控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的连续改进。

第三条质量掌控体系包含组织管理、制度规范、工艺掌控、检测保障、质量改进等部分。

第四条组织管理部分应确保质量掌控活动的有效运作,明确质量掌控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制度规范部分应包含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六条工艺掌控部分应包含施工工艺、施工技术要求及其执行。

第七条检测保障部分应明确质量检测的要求和考核机制,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

第八条质量改进部分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回顾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第三章质量掌控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企业负责人是质量掌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掌控,确保工程依照计划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应落实工程质量掌控要求,供应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第四章质量掌控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掌控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可控、稳定、高效。

第十三条质量掌控制度包含工程规范、验收标准、工艺规程、质量检测及试验室管理等。

第十四条工程规范应包含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验收标准应明确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工艺规程应包含施工工艺、施工技术、质量掌控要求等内容,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质量检测及试验室管理应明确质检流程、监测要求、试验室设备管理等,确保质量可靠。

第五章质量掌控措施第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工程质量掌控的落地执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可控。

第十九条关键节点和紧要工序应订立专项掌控措施,重点关注关键问题,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质量掌控措施应包含质量巡查、质量记录、质量矫正和防备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质量巡查应定期进行,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工程项目信息维护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信息维护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信息维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减少信息丢失和泄露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信息维护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三、职责分工(一)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信息维护管理计划,并监督执行;(二)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信息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三)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传递和保护工作;(四)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部门内部信息维护工作的落实;(五)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保护。

四、信息维护管理流程(一)信息采集:项目信息管理员应及时收集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计划、资料、档案等;(二)信息整理: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信息库和档案;(三)信息存储:将整理好的信息存储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分类存档,备份保证信息安全;(四)信息传递:根据需要,对外传递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五)信息保护:建立信息保护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

五、信息管理制度(一)项目信息维护管理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信息维护管理计划,并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二)信息分类标准: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建立标准化的信息模板,便于信息管理和流转;(三)信息采集标准:要求信息管理员及时收集项目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四)信息整理标准: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信息库和档案,确保信息整洁有序;(五)信息存储标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分类存档,定期备份,确保信息安全;(六)信息传递标准:遵循信息传递流程,确保信息的传达准确无误;(七)信息保护标准:建立信息保护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

六、督导和评估项目经理应定期对信息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提高信息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七、附则(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二)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信息化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信息化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信息化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3.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工程质量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整体规划和协调。

2. 设立专职的质量信息管理员,负责日常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3. 各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并与项目质量信息管理员保持密切沟通。

三、信息化管理工具1. 采用专业的工程质量管理软件,实现信息的电子化、数字化管理。

2. 确保所有参与方都能够实时访问和更新工程质量信息。

3. 定期对软件进行维护和升级,保证其功能与项目管理需求相匹配。

四、信息收集与处理1. 工程质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材料使用、施工方法、质量检验结果等。

2. 信息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质量问题都应当立即记录并上报。

3. 对于收集到的信息,应进行分析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五、信息共享与沟通1. 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所有参与方能够获取必要的信息。

2. 定期召开质量信息会议,讨论质量问题和改进措施。

3. 鼓励各方之间的开放沟通,共同提升工程质量。

六、监督与考核1. 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2.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根据质量信息管理的效果,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经理负责解释。

2. 如有变更或补充,需经过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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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程质量信息管理规定1
工程质量信息管理规定(Q/GZQH 3014-2010)
现行版本:A
广州启弘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目的
为建立有效的工程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信息的内部沟通,有效地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常见病、多发病,进而持续地改进产品质量,GZQH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GZQH在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建设管理、质量检查、工代服务、顾客调查、工程回访、工程收资、技术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过程中有关技术、质量信息的收集、反馈和应用管理。

3、职责
3.1 总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的鉴定、批准是否上网,主持工程质量信息评审会。

3.2 总工办公室负责GZQH工程质量信息的综合管理,包括信息的收集、筛选、组织鉴定、上网、应用检查登记、考核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工程质量信息评审会。

3.3 GZQH的各级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及技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充分注意有使用价值的各类工程技术、质量信息,填写《质量信息卡》,并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3.4 各部室负责人组织本部室的质量信息反馈工作,审批反馈的质量信息,组织并检查质量信息的应用,建立相关台帐进行有效管理。

3.5 设计总工程师、主设人负责组织在工程项目中使用有效的质量信息,改进产品质量。

4、工作程序
4.1 勘测设计质量信息收集重点
(1)对提高勘测设计质量有一定价值的工程勘测设计质量信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新材料应用信息。

(2)勘测设计“常见病”、“多发病”及容易引起勘测设计差错,需提醒勘测设计人员重视的差错信息。

(3)不成功的勘测设计技术、经验教训及较大的勘测设计质量问题,需在其它工程中预防的质量信息。

(4)成功的勘测设计技术和经验,较能改进产品各方面质量特性,需在其它工程中推广的质量信息。

(5)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套用图纸发生换版或出现差错应予变更的信息。

(6)设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信息及设备运行后反映出来的质量信息。

4.2 内部勘测设计质量信息收集
(1)勘测设计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重要质量信息,由相关部室主任组织收
集,并填写《质量信息卡》。

(2)施工图质量抽查和施工图综合质量大检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构成质量信息的,由受检查部门筛选后填写《质量信息卡》。

4.3 外部勘测设计质量信息收集
(1)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事故通报、其它勘测设计单位的技术质量信息,由总工办公室反馈给有关部室。

(2)当工程设计进行有顾客参加的设计评审或设计确认时,获取的重要技术质量信息,应由设计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填写《质量信息卡》。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质量信息,由工地代表负责填写《质量信息卡》。

设计更改通知单是勘测设计质量信息的重要来源,工地代表应认真地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

(4)顾客满意程度调查和工程回访中,顾客对勘测、设计的意见(工程设计是否便于施工、运行、生产和检修,工艺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情况)是很有价值的现场质量信息,回访人员应认真查看现场,深入了解、落实问题,提取宝贵的质量信息。

(5)参加各类专业性会议人员返回后,对有价值的技术质量信息,应及时反馈信息,填写《质量信息卡》。

4.4 设备质量信息的采集
(1)检验和试验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勘测组组长应负责设备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2)设计部室应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新材料信息的收
集并及时反馈,尤其要注重向施工和运行单位收集生产设备质量信息,以提高设计质量与水平。

4.5 质量信息鉴定筛选
设计部室应建立勘测设计质量信息台帐,对收集的质量信息进行鉴定、分类、登记,将有价值的信息组织有关人员填写《质量信息卡》送总工办公室,总工办公室负责将《质量信息卡》分类汇总交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进行鉴定筛选。

4.6 质量信息反馈与应用
(1)总工办公室负责质量信息上网工作,供部门检索、查阅、调用。

(2)设计总工程师、主设人在编写工程设计计划、专业设计计划时;勘测组组长、主勘人在编写勘测技术指示书工程勘测计划(大纲)时,应明确勘测设计和需要采用的质量信息,并负责检查质量信息使用情况。

(3)勘测、设计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积极使用有效的质量信息,改进产品质量。

(4)根据收集的勘测设计质量信息,GZQH进行质量教育和质量分析活动。

4.7 质量信息应用统计及效果评价
GZQH对质量信息应用进行必要的统计和效果评价,确保质量信息的有效利用。

总工办公室负责组织质量信息利用情况的检查,相关部室主任负责部室质量信息利用情况的检查并汇集到总工办公室,有关质量信息管理的总体状况提交管理评审。

4.8 质量信息管理工作考核
为鼓励和改进质量信息管理工作,达到持续改进之目标,总工办公室对质量信息反馈及应用工作将按有关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向管理者代表提出奖惩意见。

4.9 质量信息检索
(1)质量信息卡编号
ZX—××—××——××××
依次为:“质量信息”缩写、部室代号、设计专业代字、信息顺序号、年号。

(2)质量信息上网检索号
ZX—××——××××
依次为:“质量信息”缩写、工程设计分类代字、设计专业代字、信息顺序号。

5、记录
(1)《质量信息卡》ZJ3014-01
(2)《工程勘测设计质量信息应用统计表》ZJ3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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