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169-2015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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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但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钢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

首先,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钢铁企业的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控。

其次,钢铁企业应当配备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对废气进行有效处理。

采用高效除尘设备、脱硫脱硝设备等,以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排放。

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炼铁炉、炼钢炉等设备的能效,减少燃烧排放。

另外,钢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

同时,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排放达标。

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直至关停整顿。

此外,政府也应当加大对钢铁行业的环保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研发和应用。

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钢铁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控制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需要企业自觉遵守政策法规,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同时也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政策支持。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有效减少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钢铁行业是重要的基础工业和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行业之一。

为了控制和减少钢铁行业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烟尘排放标准:钢铁行业应严格控制烟尘排放,限制烟气中悬浮颗粒物的含量。

标准一般要求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30毫克。

2.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是钢铁行业常见的排放物之一,可通过燃煤、矿石冶炼等环节产生。

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一般标准要求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200毫克。

3.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钢铁生产过程中,燃煤和高温反应会导致氮氧化物排放。

钢铁企业应采取脱硝装置等技术措施,限制氮氧化物的排放。

一般标准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50毫克。

二、废气治理标准:1.烟气脱硫: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是主要的污染物之一,钢铁企业应采取脱硫设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一般要求高炉烟气中二氧化硫的去除率达到90%以上。

2.烟气脱氮:对于含氮废气,钢铁企业应进行脱氮处理,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标准要求氮氧化物去除率达到80%以上。

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水排放:钢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其中含有高浓度的悬浮物、油脂和重金属等污染物。

钢铁企业应采取合理的废水处理措施,符合国家废水排放标准。

2.废水回用:鼓励钢铁企业采用废水回用技术,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

标准要求回用水要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处理标准:1.炉渣处理: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应妥善处理,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一般要求对炉渣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填埋。

2.废弃物处置:对于废弃物的处理,钢铁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为了减少钢铁行业对环境的影响,钢铁企业应加强排放控制,提高工艺技术,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和监测管理体系,有效监督企业的排放行为,以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 13 2170—2015)

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 13 2170—2015)

3
排放浓度限值(mg/Nm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氮氧化物
200
烟囱或烟道排放口
5 监测要求 5.1 大于等于 7MW(10t/h)的燃煤锅炉应安装氮氧化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2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浓度监测要求执行 GB 13271 相关规定。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2170—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锋、刘力敏、周旌、王利彬、尹崧、魏亚楠、康宁、许晓光、马倩、魏钢、 李华、冯建社、强杰、孟淑锦、王路宁、马辉、刘有为。
燃煤锅炉 以燃煤为燃料的锅炉,其生产的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 3.2 在用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 3.3 新建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煤锅炉。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规定
本标准由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70—2015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Nitrogen oxide emission standards for coal-fired boiler

环保知识竞答试题库-导则标准.doc

环保知识竞答试题库-导则标准.doc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1.依据《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烧结机机头烟气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是(A) mg/m3oA. 40B. 80C. 100D. 12012、依据《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烧结二噁英类指标(A)监测一次。

A.每年B.每季C.每月D.半年13、依据《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A)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A.县级B.市级C.省级D.乡镇14、转炉一次烟气治理不包括以下哪种环保治理设施(C)oA•新0G法B.LT干法C•袋式除尘器 D. 0G法15、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的地区为(A)oA.河北省全省域B. “2+26”通道城市C. 11个地级市及下辖县区D.京津冀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不包括哪个生产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

A.烧结B.球团C.炼铁D.焦化32、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在执行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的基础上,河北省全省域内钢铁行业执行(A)。

A.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B.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新建排放限值C.地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D.地标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33.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新建企业自(C)起,新受理的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分别执行相应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A.公告实施之日B. 2016年9月30日C.公告发布之日D. 2016年10月1日35、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执行地方标准相应排放限值。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标准

ICS 13.020Z 60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 - 11 - 15 发布2011 - 11 - 30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13/ 1461—201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促进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单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排放废水、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李杰、王大勇、胡晓波、宋继宽、李伟、张雪斌、徐铁兵、尹崧、张国宁、常海平、陈俊芬、李士雷、任钢、刘庆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 IDB13/ 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河北省钢铁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钢铁公司超低排放标准及方案

钢铁公司超低排放标准及方案

钢铁公司超低排放标准及方案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河北省钢铁、焦化、火力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河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参照标准(验收标准)一、超低排放改造标准炼铁厂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其他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5mg/Nm3、150mg/Nm3进行改造。

铁矿采选、铸造企业烧结和高炉工序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

在评估周期内,至少95%以上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认定为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烧结厂石膏雨及有色烟羽治理标准及规范炼铁厂烧结机(含球团焙烧)烟气采取降温冷凝的,夏季(4月-10月)参照烟温降低8%以上,含湿量降低15%以上;冬季(11月-次年3月)参照烟温降低15%以上,含湿量降低30%以上。

注:排放烟气烟温降幅=[(改造装置入口温度-出口温度)/入口温度]×100%排放烟气含湿量降幅=[(改造装置入口含湿度-出口含湿量)/入口含湿量]×100%三、炼铁长供料料场扬尘防治标准1、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雾炮喷淋(白灰除外)、清扫、吸尘等抑尘措施。

2、料场路面硬化无破损,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1、炼铁厂区内铁精矿、烧结矿、块矿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

2、需用车辆运输的石灰等粉料采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需用车辆运输的焦粉、煤粉等粉料,采取密闭措施;返矿、返焦采取密闭皮带输送装置。

3、禁止汽车、装载机露天装卸及倒运物料,汽车、火车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钢铁行业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行业之一。

为了减少钢铁行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下面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总量控制和单一污染物排放限值两个方面。

- 总量控制: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总二氧化硫排放量、总氮氧化物排放量等。

- 单一污染物排放限值:对钢铁企业的每种污染物单独设置排放限值,如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不得超过X吨、每年颗粒物排放限值不得超过Y吨等。

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其中含有重金属、有机物和悬浮物等水污染物。

为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量控制: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废水总排放量不得超过X吨。

- 单一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钢铁企业处理后泄水中每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的限值,如重金属离散排放限值等。

3. 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处理:钢铁行业产生的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包括炉渣、废渣、废水处理剂等。

为了防止这些废物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相关的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处理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废物处置措施:要求钢铁企业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处置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如炉渣回收利用、废水处理剂的安全储存等。

- 废物处置限制:对于某些危险废物和特定废物,设定了相应的处置限制,如不得将废物随意堆放或倾倒等。

4. 能耗指标要求:钢铁行业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国也纷纷设定了钢铁行业的能耗指标要求。

- 能耗控制目标: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能耗控制目标,如能源单位产值降低10%等。

- 节能措施实施:要求钢铁企业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如采用高效设备和工艺等。

- 能源管理系统要求:要求钢铁企业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对能源使用进行监控和管理。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2.3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h,则应在排放时 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
DB13/ 2167—2015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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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
Z 60
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2169—2015
代替DB13/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 forironandsteelindustry
2015-02-15发布2015-03-01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2169—2015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1461-2011。

I
DB13/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1
DB13/2169—201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和冷轧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273.15K、压力101325 Pa 时的状态。

3.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6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表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2
DB13/2169—2015 表1 颗粒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表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单位:mg/m3
表3 氮氧化物(以NO2计)排放限值单位:mg/m3
3
DB13/2169—2015
表4 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二噁英除外)
4.2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表5 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
4
基实

表5(续)单位:mg/m3
治重点区域的企业应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

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3钢铁企业生产尾气确需要燃烧排放的,其烟气林格曼黑度不得超过1级。

4.4排气筒(烟囱)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5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C
基= 21- 8 C
21- O

(1)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实——实测的排气筒干烟气中含氧量,%。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识。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烧结二噁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

5.5 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

若无组织排放源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
5
DB13/2169—2015
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 个样品计平均值。

5.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5.7 厂(场)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监测方法执行HJ/T 55的规定。

5.8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6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
DB13/2169—2015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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