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运行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Q/CSG 210019-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规定1 总则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职责 (3)5 管理内容与方法 (4)6 附则 (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规定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工作,提升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实现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对设备从选型、采购、安装、运维、检修、退役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届发电、输电、供电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1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7届第71号)3 术语和定义3.1公司是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2分子公司是指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等。
3.3基层单位是指超高压局、调峰调频发电厂、地市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直届机构(电科院、运检中心、计量中心等)。
3.4设备管理部门是指公司各级设备管理归口部门。
3.5设备专业管理部门是指公司所届负责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计量等生产设备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如生产设备管理部、系统运行部、市场营销部等。
3.6设备运维部门是指基层单位生产工作的实施主体,也是设备管理单位承担设备运维工作的机构。
包括:a)超高压局的输变电管理所(或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b)调峰调频发电厂的运行中心、检修中心;c)广州、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地市供电局的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试验所(电力试验研究院);d)城区供电局配电部、城区供电局乡镇供电所;配电管理所、检修中心、工作站、供电所;e)县级供电企业(分公司)的乡镇供电所;f)县级供电企业(子公司)的输变电管理所(或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乡镇供电所。
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1、总则 1.1 继电保护是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保护电力设备安全的主要装置,是电力系统整体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度管理规定》,并结合继电保护专业有关规程、规定,编写本运行规定。
1.2 本运行规定适用于南方电网。
南方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和接入南方电网的发、输、变、供电单位在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上,应遵守本运行规定。
2、继电保护运行基本规定 2.1 任何带电的设备,不允许处于无保护状态下运行。
2.2 一次设备停电后不允许在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自行工作,如有需要,必须请示调度批准。
2.3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及时编制、修编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现场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具体操作。
2.4 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管理 2.4.1运行中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调整必须征得相应调度机构的当值调度员许可。
未经当值调度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继电保护定值。
2.4.2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调整,应根据继电保护定值单的要求,按照调度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保证各级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互相配合。
2.4.3继电保护定值执行完毕后,各运行维护单位认可有定值核对资格的继电保护人员,负责与继电保护装置打印定值进行校对,并按照要求填写回执并签字。
对于新建基建工程,同时要求施工调试单位调试人员签字。
2.4.4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定值管理制度,厂站运行值班室应保存一份正式的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单。
2.5 继电保护的异常、事故处理 2.5.1 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出现异常、告警或动作、跳闸后,厂站运行值班员、保护人员应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处理。
2.5.2 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告警、跳闸后,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将相关保护动作信号及有关情况向相应调度机构的当值调度员汇报,并通知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立即处理。
2.5.3 500kV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动作后,应将保护动作信号、各保护的打印报告、故障录波、事件记录在装置动作后的2小时内,传真至相应调度机构的继电保护部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业务外委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业务外委管理办法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 (2)第三章生产业务外委分类及范围 (3)第四章生产业务外委原则及审批流程 (4)第五章生产业务外委监督与检查 (5)第六章附则 (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业务外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生产业务外委行为,保障生产业务安全、有序实施,确保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以及优质、可靠供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业务”,是指对电网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的巡视、操作、维护、试验、定检、检修、抢修等非技改类的工作。
生产业务分为A类业务、B类业务与C类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业务实施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生产业务实施的部门或机构,一般为公司总部直属机构,分子公司本部直属机构,基层供电企业生产部门(如变电管理所、输电管理所、调控中心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业务外委”,是指公司系统的生产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生产业务按公司相关规定,以合同方式委托给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进行实施。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纳入本办法的生产业务外委范畴:1.因安装区域、试验条件等因素而需将相关生产业务委托公司系统内其他生产单位实施的;2.厂家售后服务的;3.自主实施的生产业务中涉及少量劳务、设备租赁等辅助工作的,如地网开挖、土木施工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含总部直属机构)、分子公司(含本部直属机构)、基层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生产业务外委管理办法,明确生产业务外委范围,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系统生产业务外委工作。
第八条分子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在本单位全面落实生产业务外委的具体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审核本单位A类业务外委需求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生产业务外委工作实施情况。
第九条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外委的A 类业务所涉及的生产业务实施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核。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规定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录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2)5 管理内容与要求 (2)6 附则 (4)I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规定1总则1.1 为规范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落实风险管理责任,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安全生产风险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确立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原则与要求,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3术语和定义3.1 危害: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条件或行为。
3.2 风险:某一特定的危害可能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潜在性变成现实的机会,通常表现为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3.3 风险评估:辨识危害可能引发特定事件的可能性、暴露和结果的严重度,并将现有风险水平与规定的标准、目标风险水平进行比较,确定风险是否可以容忍的全过程。
3.4 基准风险评估:对企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危害和风险进行基本的、全面的识别和评估。
3.5 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高风险对象或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
3.6 持续的风险评估:对企业风险进行动态的识别和评估。
3.7 风险控制:为消除或降低风险而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的行为。
3.8 生产单位: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13.9 各单位:包括公司、分子公司、总调和生产单位。
4职责4.1 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综合性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与标准以及人身风险和环境与职业健康风险管理工作,监督风险评估与控制的落实情况。
QCSG222016-2011_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管理规定(2011版)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管理规定Q/CSG222016-2011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 (1)第三章编制原则及要求 (2)第四章编制流程 (3)第五章清理及评价 (6)第六章附则 (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制度管理工作,完善公司制度管理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指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或业务管理需要起草并发布的业务处理规范性文件,包括除“技术标准、岗位标准、作业标准”以外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标准”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直属机构。
各分子公司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各地区局/厂只执行制度,不制定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战略策划部为公司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制度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制度格式的规范性;统一管理制度编码;负责组织制定制度编制计划、清理及评价工作。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制度的呈递、发文登记、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查制度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第七条信息部负责制度管理信息化支持应用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总部各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制度起草、评审、执行监督、清理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编制原则及要求第九条制度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性。
制度体系框架应全覆盖、不缺失,形成有机整体,完整反映业务流程和价值链,发挥系统效用。
(二)层级性。
制度的起草权限分为公司总部、分子公司两个层级;适用范围分为网公司、分子公司、地区局/厂三个层级。
(三)统一性。
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内容、模板、名称等三个不同层次统一编制制度。
(四)先进性。
按照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论和经验,应用公司创先成果,保持制度的先进性。
第十条各部门、直属机构应编制业务范围的制度体系框架,提交战略策划部汇总。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规定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2)5 管理内容与方法 (3)6 附则 (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规定1 总则1.1 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实施,促进体系“基于风险、系统化、规范化、持续改进”的思想、方法与要求的落地,实现安全生产风险可控在控,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绩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体系建设与实施及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工作要求。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5〕1号)3 术语和定义3.1 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2 分子公司:是指超高压输电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3.3 生产单位:是指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公司直属机构)。
3.4作业标准:为规范员工操作和保证重要工作过程的质量及安全而制定的具体业务或作业活动程序文件,包括针对管理角色的业务指导书及针对操作角色的作业指导书。
中国南网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临时用工、实习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外部专家等,以及其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公司总经理助理、各部门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副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员工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三项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促进三项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三项责任制考核是南方电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并约束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属签订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范围。
第二章签订责任书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分公司、子公司应签订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书:(一)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财务管理体系健全、完整,产权清晰的分公司、子公司;(二)负有重大电力生产安全责任的分公司、子公司;(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分公司、子公司应签订资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二项责任书:(一)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财务管理体系健全、完整,产权清晰的分公司、子公司;(二)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分公司、子公司。
第六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分公司、子公司应签订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二项责任书:(一)负有重大电力生产安全责任的分公司、子公司;(二)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分公司、子公司。
第七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他分公司、子公司,只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三章责任书的签订第八条南方电网公司直接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签订责任书。
第四章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第九条南方电网公司行政部在每年年度工作会议前,统一协调和组织三项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负责三项责任书的统一印制。
第十条南方电网公司财务部是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
主要负责提出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分公司、子公司名单,提出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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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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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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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I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运行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领
域的值班、生产作业、防误装置、生产工器具、信息报送及班组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地市供电局、县区供电企业的生产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 2685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
分)》
1
GB 2686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DL/T687-1999《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Q/CSG21002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Q/CSG2100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10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管理标准》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3.1分子公司
特指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3.2基层单位
指超高压局、调峰调频发电厂、地市供电局。
3.3生产部门
指各单位生产工作的实施主体,包括:各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输变电管理所)、运行中心、检修中心、试验所、供电所(负责配电业务部分)等。
3.4生产班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