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正式样本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3846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管理制度范本系列)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详细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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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1、安全生产32条新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的安全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1.4 公司系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
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
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
1.5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7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4 公司系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
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
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
1.5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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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调度纪律。
二、严禁未经安全规程考试、实际技能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三、严禁安排安全裕度不足的电网运行方式。
四、严禁设备超限额、超能力运行。
五、严禁违规无票工作、无票操作、无监护人操作和解锁操作。
六、严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防护用品、作业机械及工器具。
七、严禁未经许可、停电、验电、接地进入设备安全距离范围内。
八、严禁未经检查设备设施、杆塔基础、拉线及登高辅助设施开展登高作业。
九、严禁违法违规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或外委开展项目工作。
十、严禁违法违规驾驶车辆和配置、使用消防器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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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一、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全力做好安全供电。
二、健全和落实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按定员配备生产人员,严禁未经培训、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持证的人员从事作业。
五、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开展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预控,强化监督检查,实现闭环管控。
六、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管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七、加强系统运行管理,全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防止较大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生产。
八、加强设备管理,强化技术监督,做好运行维护、大修和技改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防止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发生。
九、加强规划、设计、采购、建设、验收和移交等各环节的安全质量管理,为人身、系统和设备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强化预案管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监督。
十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事件调查,严肃责任追究和问责。
电网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电网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电网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是指对电网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类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电网设备的检查维修、施工作业的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等。
第三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的目的是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减少事故风险、提高电网运行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督计划,并将计划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保障监督工作的及时高效。
第八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电网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替换设备。
第九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电网施工作业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电网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电网安全风险情况,提醒人民群众注意电网安全。
第十二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电网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电网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从事电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原有电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一年内进行整改。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4 公司系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
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
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
1.5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 (1)第三章总体要求 (1)第四章安全生产组织和人员管理 (2)第五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制度管理 (2)第六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3)第七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3)第八章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4)第九章安全监督管理 (5)第十章事故事件管理 (5)第十一章应急管理 (6)第十二章安全费用管理 (6)第十三章反措安措和安全工器具管理 (7)第十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7)第十五章安全文化建设管理 (8)第十六章安全生产会议和信息管理 (8)第十七章并网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安全管理 (8)第十八章交通与消防安全管理 (9)第十九章承包商安全管理 (9)第二十章安全信息化管理 (10)第二十一章安全生产激励与问责管理 (10)第二十二章附则 (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电力事故事件发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保证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用于规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各级生产设备、系统运行、电力建设、物资采购、计划规划、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办公行政、国际合作、信息、交通和消防等业务管理部门,是本业务领域的安全保证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一体化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业务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自行监督执行。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公司安全管理决策和本规定,在一体化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同时,对本单位各业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中国南网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临时用工、实习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外部专家等,以及其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公司总经理助理、各部门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副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员工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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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5642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正式样本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总则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包括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和农电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程、制度(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努力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机制的创新,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2、安全生产监督2.1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产权和管理关系,实行母公司对子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单位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
分公司、子公司、被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分别接受总公司、母公司、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上级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2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调通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2.3母(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2.4母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各子公司可以授权下属的地区(市)电网经营单位对纳入公司系统内的县级电网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2.5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属企业在发包、承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
安全生产协议应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并接受其监督。
2.6公司系统内行使代管职能的单位和企业,对委托代管的单位和企业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公司系统内部考核按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2.7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2.7.1对被监督对象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2.7.2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2.7.3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2.8工会组织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设置及要求3.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等单位应设立二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其它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也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设置要求由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自定。
不设独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3.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3.2.1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3.2.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3.2.3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3.3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3.4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的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农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归口管理本单位以下的安全生产工作:3.4.1组织确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下达下属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3.4.2组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4.3会签本单位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3.4.4事故统计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信息。
3.5发电、输变电、供电、施工企业的生产性车间(工区)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工区)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3.6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车间、班组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企业、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三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程序,指导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3.7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
3.8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9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3.10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4、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4.1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4.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和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4监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4.5组织或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4.6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性评价、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5、安全生产监督人员5.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5.1.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5.1.2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5.1.3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5.1.4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5.1.5身体健康。
5.2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5.2.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5.2.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2.3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5.2.4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5.2.5身体健康。
5.3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4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佩带“安监”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
5.5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5.5.1有权参加电力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落实。
5.5.2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5.5.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5.5.4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5.5.5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5.6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5.6.1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5.6.2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5.6.3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5.6.4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5.7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不断学习电力安全生产法规,不断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