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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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就业和社保问题范文

农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就业和社保问题范文

农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就业和社保问题范文第一篇:农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就业和社保问题范文2014学年《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社会调查报告农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就业和社保问题这个寒假2月份我调查的是农民被征地的各项政策和问题,地点是安徽省淮北市古饶镇赵楼村,我主要找了村委会的成员进行了解及借阅相关资料。

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就我而言,我还是比较支持这种开发政策的。

对于贫困的农村地区,征地补偿能相应的改善农民生活,当然必须对此进行指导,例如对子女的教育,各种工厂的建立以解决后续生活问题。

一、农村被征地补偿标准以下是当地具体的其中七条补偿政策: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以下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组织征地补偿费发放的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协同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五条征地补偿费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已经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2024)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2024)

引言概述: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是指在土地被国家或政府依法征用后,向农村建设用地的法定权属人支付的一种费用。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并从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正文内容:一、经济角度下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1.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1.1标准化补偿费计算方法:根据土地的类型、面积和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来确定补偿费的基准标准。

1.2个体化补偿费计算方法:根据具体土地的特点和农民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补偿费的标准。

2.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2.1一次性支付:将全部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农民。

2.2分期支付:按照协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补偿费分期支付给农民。

3.补偿费标准的调整与调节:3.1农村土地利用政策的调整:根据国家农村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变化,及时对补偿费标准进行调整。

3.2参与主体的协商:政府、农民和相关利益方应该进行协商,以确保补偿费标准的公平合理。

二、社会角度下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1.农民的权益保障:1.1公平性保障:在制定补偿费标准时,应考虑农民的实际损失和贡献,确保其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1.2文明补偿方式:除了经济上的补偿,还要注重对农民的文化、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关注。

2.农村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2.1留住农民: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可以促使农民主动配合土地征用,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2.2提高农民的投资意愿:通过提高补偿费标准,可激发农民对农村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乡村经济振兴。

三、法律角度下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1.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1.1《土地管理法》:该法律为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定。

1.2《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2.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2.1补偿费争议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程序,解决土地征地补偿费争议,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

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

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在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包括耕地、农田以及其他土地类型的补偿,其中耕地的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一、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农村征地赔偿流程怎么走1、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2、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把要征收的这块的情况摸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这些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起听证,切记只征地听证需要书面提出。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批和下发文件6、发布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国家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一、农民耕地补助标准是怎样的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⑶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四、国家征收农村基本农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国家征收农村基本农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农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的费用相加。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国家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一、国家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国家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二、征地工作程序如何进行(一)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也逐渐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政府近日发布了新的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保障农民的利益。

本文将对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新标准,成都农村征地补偿将按照土地的等级进行分类,并分为一般农田、良种地、水田等不同类型。

对于一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将按照土地的平均收益进行核算,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对于良种地和水田,征地补偿标准将更加注重土地的肥力和产量,以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

其次,新标准还规定了对于农民的补偿方式。

除了提供土地补偿金外,政府还将提供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此外,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还将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

另外,新标准还规定了对于农民的补偿方式。

除了提供土地补偿金外,政府还将提供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此外,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还将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

最后,新标准还强调了对于征地程序的规范和透明。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程序的监督,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农民能够分享城市化发展的成果,实现共同富裕。

希望新标准的实施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为成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2022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2022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2022农村⼟地征⽤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如果要征收农村⼟地的,会损害到农民的利益,政府需要给予农村居民补偿。

农村征地补偿是有标准的,那么,农村⼟地征⽤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农村⼟地征⽤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根据《⼟地管理法》第四⼗七条的规定,农村⼟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地补偿费⼟地征收的⼟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地补偿费⼀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补偿⼯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按⼀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的经济林⽊,要尽量移植,由⽤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由树⽊所有者⾃⾏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压电线、通讯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井、⼈⼯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地单位占⽤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耕地占⽤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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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严格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四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第五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第七条征收耕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每亩
11161元的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

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4.加强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待遇。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按照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以被征地村民组的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为基数,每征收一个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的土地,给予解决参保名额1个,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

参保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确定。

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所在地公示,同时送县劳动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00元/人/年,如政策调整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3.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每年扣除其征地补偿费的一年定期银行利息(620.46元),随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调整。

第十一条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和县城规划区在执行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后,经批准享有10%的镇、村预留发展用地(其中镇占1%,村占2%,组占7%)用于解决农民长远生计,由镇、村按照县城及镇区规划,统一开发建设,不再安排到个人。

预留发展用地作为工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让利;作为商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60%(奖励);作为居住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40%(奖励)。

镇村不具备条件开发或县根据发展需要统一开发的,由县人民政府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收回预留发展用地。

第十二条已经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10%的预留发展用地。

第四章积极探索征地补偿制度创新第十三条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项目用地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参加分红。

产业园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签订投资入股协议,涉及新征土地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并确定股份收益标准,按股分红。

第十四条参加入股分红的失地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最高标准金额享受。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州重点建设工程征地工作按其补偿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民中、职校等建设项目原征地补偿标准不变,可参照执行第三章相关配套政策。

其余各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在征求、汇总各区、市、县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老标准执行衔接问题
各区、市、县、开发区和金阳新区要立即对所有正在实施征地和即将实施征地的项目进行清理,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2010年1月1日以后报批的建设用地,一律按照新标准制订征地补偿方案和实施征地补偿。

2.2010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没有实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补偿。

3.2010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不再按新标准补差。

4.2010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但未完成的,按老标准补偿。

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价补偿标准中未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对青苗补偿,一市三县范围内按照统一年产值(1500元/亩)的1倍补偿;六区(含金阳新区)范围内按照筑府通[2002]52号文确定的年产值标准的1倍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筑府报[2008]146号意见,由各区、市、县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国有农用地补偿问题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土地补偿费集体和个人所得的比例划分问题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区片价的92%。

五、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缴交问题
在用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批次报地的用地单位为政府或政府委
托的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部门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将社保资金缴入当地县级财政专户,缴费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调剂耕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项目补偿标准备注
水田 11000 含外迁区和邻村邻组调剂
旱土 6000
山林 5000
附表四
青苗补助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平均年产值(元)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说明
水田 1162 半年 581 1、插秧前已投入成本的补半年,插秧后补偿一年; 2、此补偿包括绿肥、稻草、田间豆类和春收作物等。

一年 1162
旱土 756 半年 378 1、生长期短作物补半年,生长期长作物补一年; 2、多年生长作物一律补一年。

一年 756
藕塘(田) 1000 半年 500 1、定莳后半年内补半年,半年以上补一年; 2、兼养鱼类的不另补偿。

一年 1000
专业鱼塘 1500 一年 1500
一般水塘按邻近水田平均产值的60%补偿 1、一般水塘指既有灌溉用途,又放养鱼类的兼养鱼塘; 2、水库按一般鱼塘的50%补偿; 3、只灌溉不养鱼的山塘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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