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起重机侧翻事故案例分析
一起汽车起重机倾覆事故分析

一起汽车起重机倾覆事故分析一起汽车起重机倾覆事故分析摘要:介绍了一起汽车起重机倾覆事故,经过对起重机的现场作业情况和安全技术状况等进行了解,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汽车起重机;倾覆;起重臂;幅度;仰角1.事故概况某日上午7时左右在某建筑施工工地,一台LT1055/2型汽车起重机在进行吊运木料的作业过程中,突然发生倾覆,导致木工谢某被该汽车起重机的起重臂砸落压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现场勘察(1)发生事故的汽车起重机是由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型号为LT1055/2型汽车起重机(制造完成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最大起重量为55吨,最长主起重臂为41米,最长主起重臂允许的最大作业幅度为28米。
(2)现场发生事故时,汽车起重机处于后方作业以41米全伸臂起吊整捆长形方料(该捆方料有20多根约2.5米长,重150kg左右)向前变幅,向地下室顶部支壳板输送木料。
经询问现场相关人员,该捆木料被输送到地下室顶部支壳板后,汽车起重机在木工解钩过程中发生向前倾覆(见图1),基本可以排除超载作业引发倾覆事故的可能性。
图1. 汽车起重机倾覆时处于后方作业(3)现场倾覆起重机的起重臂仰角为37.8°。
汽车起重机变幅油缸支撑起重臂属于刚性支撑,因此汽车起重机在发生倾覆后仍然能够保持倾覆前作业时起重臂的仰角。
(4)现场发现右后支腿衬垫的下方工作路面已发生开裂沉降,后支腿沉降深度最大达119mm。
(见图2)图2. 工作路面基础沉降状况3.事故分析(1)查阅LT1055/2汽车起重机额定起重量表,该表规定41米最长主起重臂作业时允许的最小仰角为40°,通过检查汽车起重机倾覆时起重臂的仰角为37.8°,小于规定的最小仰角,从而可能导致起重机整机失稳。
汽车吊事故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对汽车吊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汽车吊作为一种重型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多起汽车吊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汽车吊事故案例为切入点,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警示教育措施。
一、事故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5月,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一辆汽车吊进行吊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由于吊装物重量超出汽车吊额定载荷,导致吊装物倾斜。
此时,司机在未确认吊装物稳定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汽车吊进行移动,导致吊装物脱落,砸中下方作业人员,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1. 人员因素(1)司机安全意识淡薄。
司机在作业过程中,未能充分认识到超载作业的危险性,对吊装物的重量估计不足,导致吊装物倾斜。
(2)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
司机在操作汽车吊时,未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擅自改变吊装物的位置,导致事故发生。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下方作业人员未能及时察觉到吊装物倾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2. 设备因素(1)汽车吊超载。
吊装物重量超出汽车吊额定载荷,导致吊装物倾斜。
(2)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
汽车吊在作业前未进行全面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3. 管理因素(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作业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操作。
三、警示教育措施1. 提高安全意识(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安全培训、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使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汽车吊作业的危险性。
(2)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2.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汽车吊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作业。
(2)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加强现场监督,确保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作业。
吊车事故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报案号:RDZA201132080000011181标的车型:福田牌BJ4253SNFKB出险经过说明:车辆下坡时刹车失控,驾驶员冲上减速坡后车辆侧翻。
补充说明:车主曾经在购买标的车不久后由于缸体存在缺陷由厂家更换过缸体,行驶证载明的发动机号与发动机铭牌上一致,发动机为机械喷油式柴油机。
案件思考:修理厂提出由于翻车后机油蹿缸致使发动机产生“飞车”现象无法熄火,发动机维持在较高转速下工作,曲柄连杆机构及各摩擦副在高温、缺乏润滑的情况下出现磨损烧蚀,要求更换曲轴、大小瓦、凸轮轴、正时齿轮、连杆、挺杆、挺柱、缸盖、活塞环、飞轮等配件。
在定损、核损过程中,出险地定损员观点如下:(原文)1、本车侧翻,会造成机油泵吸不上机油,机油温度又高,粘度下降,大部分机油会流入汽缸,而且部分机油会沿着汽缸壁窜入燃烧室,很可能使发动机产生‘飞车’现象。
而所谓‘飞车’现象是指发动机转速高于发动机标定转速。
或瞬时功率大于额定功率。
也就是说发动机转速失控,想灭车也灭不了。
机油窜入燃烧室,粘度又低温度高,就会和柴油一起混合成可燃混合气一起燃烧,燃烧后,燃烧室内的温度和压力就会大于正常燃烧时燃烧室内的温度和压力。
使发动机产生‘飞车’。
发动机一但产生‘飞车’后,瞬时功率大于额定功率。
迫使发动机强行运动。
发动机在失控高速运转情况下,尽管时间短。
就会导致发动机内部零件严重损毁,如抱轴、拉缸、烧瓦、曲轴轴径表面烧灼、退火、缸盖烧蚀、连杆短裂、夯缸等重要机件的损坏。
2、凸轮轴轴颈表面蓝色痕迹为缺乏润滑所导致高温烧蚀,进而发生的“退火”现象;3、发动机在缺乏润滑油的情况下强行运转,曲轴正时齿轮带动凸轮轴正时齿轮运动,由于运动阻力大,导致凸轮轴和凸轮轴正时齿轮产生相对微动而使凸轮轴正时齿轮连接螺栓发生扭切而断裂,导致凸轮轴前端变形与凸轮轴正时齿轮产生间隙,致使发动机工作时间发生变化,导致顶杆弯曲;4、由于主油道先到主轴颈,后到连杆轴颈,因此连杆轴颈缺乏润滑油比主轴颈严重,所以大瓦磨损轻微而小瓦几乎烧蚀。
案例分析丨各类吊车事故分析及经验总结

案例分析丨各类吊车事故分析及经验总结(1)超载自行式动臂起重机的起重量是随着起重臂的倾角变化而变化的,《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指出:“起重量和起重臂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又规定“起重机械禁止超负荷运行。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所吊物品的重量估计不清,或对安全注意不够而超负荷运行,使起重机失去稳定而造成“翻车”。
(2)支腿不在一个水平面上发生翻车这类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支腿接触的地面软硬不一,造成支腿不均匀下陷,如1973年9月18日,一辆16T轮胎汽车起重机吊装一接收器,由于地形低洼有水,前轮停在100mm*100mm的木排上,后轮停在钢轨上,四个支腿各垫在一个枕木上。
起吊一个直径为10m的接收器,起重臂在额定起重量为 2.5t 的位置上,指挥人员说重量只有1t,第一、二次试吊正常,第三次起吊,造成“翻车”事故,后来查出原因是支腿不在一个水平面上,加之超重导致的。
预防支腿下陷的主要实施如下:支腿必需支承在平坦而坚实的地面上,一般应使用垫板。
支腿不能支承在挖方地基附近,防止滑坡。
支腿不能支承在各种埋设物(地下管道,地下工程的出入口处)上,防止塌陷。
(3)回转过快起重机在起吊物品之初,一般不会翻车,翻车常发生在回转过程中。
例如某厂用轮胎吊扣楼板,构件距楼大约15~20m,吊车在楼和构件中间工作,地势北高南低,有风、雪,在吊第一块时,起重臂工作幅度为10m,倾角600,起升完毕,转臂大约450,车有些前倾、工地有人喊“危险”,司机急刹车,但发现板下有人,就又转臂,躲开人后又刹车,由于回转过急而翻车了。
这是因为回转会产生离心力,回转越快,离心力越大,同时还因转到顺风等不利于稳定的方位上,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造成了此次翻车事故。
以此要注意回转速度不应过快。
(4)变幅,伸缩臂操作程序错误在起吊满负荷时,只能收回起重臂(由大幅度变小幅度,由长起重臂变短起重臂),不能伸臂或落臂,否则会翻车。
例如,在某施工工地,有一辆Q51型汽车起重机在回转半径为305m是,可以起吊3t。
吊车事故案例分析(2)

吊车发动机缸体破损原因分析一、发动机缸体出现破损的原因?1.发动机缸体出现破损的原因我认为是因为缸体受到外力的作用所致。
对于发动机缸体破损、曲轴及轴瓦的烧蚀修理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理由不成立。
根据图1、2、3现场照片看此次翻车事故不会造成发动机缸体破损,因为此车作业在路边,吊装物体时车辆失去平衡翻入正在施工的的工地,此工地深挖,吊车翻车时做了180度翻转由吊臂触地支撑悬空在坡壁上,出险车辆没有直接从高空坠落地面,车体各部件除吊臂、转台外车体不会受太大损伤。
2.车辆翻倒以后发动机没有熄火,机油倒流导致机油泵不能正常供油,造成轴瓦烧蚀继而发生杵缸(捣缸)物证不支持此说法。
车辆发生180度翻转倒置后发动机油底壳中20多升的机油迅速流进曲轴箱内各活塞中,机油进入活塞后通过环槽内回油孔、汽缸壁很快流进燃烧室,发动机在没有机油的情况下、在发动机转速不够的情况下、在油箱倒置油泵不能吸入到油的情况下、在机油注入燃烧室的情况下会很快熄火。
翻车发动机几圈运转不会烧蚀曲轴及轴瓦。
3.从图4分析:水箱内侧有风扇叶括弧半圈、有偶合器风扇座抵碰的痕迹,印迹十分明显,证明发动机翻车后只有很短暂的运转就停机熄火,否则水箱内侧就会损伤严重,发动机偶合器顶实了水箱。
4.从图10、11、14、15分析;首先从发动机缸体破损面分析也不支持是发动机捣缸造成缸体破损;从力学角度分析缸体破损的受力应该是在缸体外则,破损截面是外小内大;从缸内掉落的残骸碎屑分析缸体破损块是掉落在缸内,如果是从缸内受力曲轴箱内就不会有碎屑,碎屑会掉落在缸体外;从活塞裙破损分析此时的活塞裙刚好运转到此处车辆熄火了,因缸体受损处外力较大捣坏缸体的同时也捣碎了三缸活塞裙,正常设计活塞和缸体之间有一定的运动空间,连杆大头安装在曲轴上,如果连杆螺丝不松、瓦片不脱落、连杆大头不松矿,活塞就不会碰到缸体。
5.根据图21、22两张图片不支持车辆倒置曲轴箱内的机油流入燃烧室这一物理现象,这两张图片反映燃烧室内没有进入机油,因为缸盖上2-6缸燃烧室中进、排气门和缸盖很干燥,只有燃烧留下烟尘没有机油进入的痕迹,缸盖中第一缸位置、两个汽门及缸盖燃烧室还有锈迹,物证证明此盖另有来历,有损失失真的现象。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16起重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16”起重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8月16日8时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哈尔滨市红旗大街与长江路交口处,组织人员进行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TJ-4标段会展中心站土建工程施工。
施工现场使用一台履带式起重机要将另一台小型汽车起重机吊入基坑之中。
吊装作业进行时,履带式起重机突然侧翻于基坑边缘,小型汽车起重机坠落至基坑底部,履带式起重机吊臂前端砸中地面一名作业人员的头部,至其当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南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建委、市总工会、南岗区安监局、南岗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尸体检验等工作,目前,已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项目土建工程TJ-4标。
工程建设单位: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地址及范围:海河东路站(不含)—湘江路站(2站2区间)土建工程。
2站是指会展中心站总建筑面积13508平方米,主体及附属围护结构采用钻孔桩;湘江路站总建筑面积12856平方米,主体及附属围护结构采用钻孔桩;2区间是指海河东路站—会展中心站区间总长885.08双延长米,采用盾构+暗挖法施工;会展中心站—湘江路站区间总长724.8双延长米,采用暗挖法施工。
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2019年9月30日。
汽车起重机事故案例4篇

汽车起重机事故案例4篇篇一:汽车起重机事故案例案例1:某施工工地用起重量16t汽车起重机往四层楼屋面吊空心楼板。
当汽车起重机已将二块楼板吊至四层屋面落稳后,准备抽出钢丝绳吊索时,钢丝绳压在楼板下的垫木上,无法抽出。
指挥人员认为需要将楼板重新吊起,使钢丝绳避开垫木。
当甲某用手势指挥起重机起吊时,乙某也在另一位置向起重机司机示意起吊。
起重机司机按照指挥意图将楼板缓缓吊起。
由于钢丝绳吊索内部存在扭转应力,加之楼板被吊起离开屋面呈自由状态,钢丝绳应力得以释放,致使楼板发生自由转动。
而乙某正面向起重机,且重心已前移,在被转动的楼板刮动后,坠地死亡。
该案系因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致死。
根据汽车起重机吊装需要,该工程已将安全网拆掉,但受害者在高空作业,进行起重指挥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违章冒险作业,由于未戴安全帽,头部直接着地导致死亡。
案例2:某黄河牌卡车运载直径为20ram、长7m的圆钢3t。
运输中途因故求助某厂的汽车起重机将圆钢吊下来重新装车。
由于是用一根拖汽车用的钢丝绳吊索捆绑圆钢,该吊索钢丝绳直径为10.5mm,两端索眼的绳端固定连接只用一只绳夹拧紧。
用这根钢丝绳吊索将3t重的圆钢从卡车上吊放在地面的方木上。
当再将圆钢重新吊离地面时,驾驶员弯腰进入悬吊的圆钢下面拿方木,此时吊索的索眼绳头从绳夹中滑出,致使圆钢突然坠落,造成驾驶员死亡。
篇二:汽车起重机事故案例2010年3月11日,景润在辛集市建设大街西头搅拌站内施工时,起重机吊起的50吨抬罐与院内的架空电线相接触,造成在地面车下转罐的工人触电身亡。
此事故经景润与受害人亲属协商,一次性赔偿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
赔偿款已于达成协议后一次性赔偿给了受害人亲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景润保险赔偿金11万元整,剩余7万元赔偿款,景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协商理赔未果,诉至辛集法院,要求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内予以理赔,赔偿原告7万元及相应利息。
汽车起重机侧翻事故案例分析

you're uinique, nothing can replace you.悉心整理助您一臂之力(页眉可删)汽车起重机侧翻事故案例分析1.事故过程简述2004年,一台LTMl170型汽车式起重机在装卸货物时,由于支腿销子未固定且水平支腿只伸出一半,司机从正后方吊起货物,向侧向回转时,起重机侧翻,造成起重臂严重损伤。
2.事故原因分析经现场勘察和测量得知:起重机所吊重物并未超过该工况下的额定起重量。
但当时由于施工现场的条件限制,操作人员在打支腿时只打了半腿且未固定销子。
在支腿没有完全伸开的情况下使用了起重机的原性能表,在吊重从正后方回转到侧向时,由于实际起重力矩超过起重机的额定起重力矩(在支腿没有完全伸开的情况下,实际的额定起重力矩小于原性能表中的额定起重力矩)造成起重机侧翻、起重臂受损。
3.事故应汲取的教训这是一起在支腿未完全伸开情况下按原起重性能表进行吊重操作引发的汽车起重机超载倾翻事故。
从事故中应汲取以下教训:(1)汽车式起重机的性能曲线是在支腿全伸状态下的额定起重能力。
在支腿未完全伸开的情况下,其起重能力小于性能曲线上标示的数值。
因此,在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将支腿全部伸开, 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地支承起重机。
(2)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在工作场所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应该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协调、改善和创造条件,使起重机能够在规程允许的工作条件下运行, 而不能凭主观、凭经验或长官意志,想当然地变更操作要领,违章操作。
4.违反何种标准、规定、规程的有关条款本事故是由于违反如下条款而造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之5.1.2.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h.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 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之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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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起重机侧翻事故案例分析
1.事故过程简述
2004年,一台LTMl170型汽车式起重机在装卸货物时,由于支腿销子未固定且水平支腿只伸出一半,司机从正后方吊起货物,向侧向回转时,起重机侧翻,造成起重臂严重损伤。
2.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察和测量得知:起重机所吊重物并未超过该工况下的额定起重量。
但当时由于施工现场的条件限制,操作人员在打支腿时只打了半腿且未固定销子。
在支腿没有完全伸开的情况下使用了起重机的原性能表,在吊重从正后方回转到侧向时,由于实际起重力矩超过起重机的“额定起重力矩”(在支腿没有完全伸开的情况下,实际的“额定起重力矩”小于原性能表中的额定起重力矩)造成起重机侧翻、起重臂受损。
3.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这是一起在支腿未完全伸开情况下按原起重性能表进行吊重操作引发的汽车起重机超载倾翻事故。
从事故中应汲取以下教训:
(1)汽车式起重机的性能曲线是在支腿全伸状态下的额定起重能力。
在支腿未完全伸开的情况下,其起重能力小于性能曲线上标示的数值。
因此,在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将支腿全部伸开, 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地支承起重机。
(2)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在工作场所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应该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协调、改善和创造条件,使起重机能够在规程允许的工作条件下运行, 而不能凭主观、凭经验或长官意志,想当然地变更操作要领,违章操作。
4.违反何种标准、规定、规程的有关条款
本事故是由于违反如下条款而造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之
5.1.2.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h.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 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之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汽车式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安全规程》(JB8716-1998)之
10.10用支腿起重作业前,必须按说明书的要求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l-2002)之
10.2.2移动式起重机:(5) 汽车式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