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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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水电厂的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水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涵盖水电厂的生产、工程建设、设备维护、人员培训和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水电厂应当依法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分工,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电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水电厂应当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水电厂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置的规划,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水电厂应当制定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生产。

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第八条水电厂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水电厂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人员熟悉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水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设备,如消防设备、安全标识标牌等,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水电厂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水电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十二条水电厂在工程建设中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水电厂应当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禁违规施工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条水电厂应当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水电厂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设备维护第十六条水电厂应当建立设备台账,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七条水电厂应当建立设备维修制度,确保设备维修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及时。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篇)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篇)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全厂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各级领导必须根据厂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三章第五条厂安全目标㈠死亡事故为零;㈡重伤事故为零;㈢火灾、爆炸事故为零;㈣轻伤事故不超过____‰;㈤经济损失人均不超过____元;㈥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三个。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全厂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八条安全监察科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生产技术计划科对全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工会对全厂规程制度执行、劳动保护等情况负监督责任。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利、电力行业、海河水利委员会、引滦工程管理局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

规范各单位的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二条执行厂下发的规程制度如下:《运行规程》、《运行工作制度》、《检修规程》、《消防规程》、《习惯性违章处罚办法》、《潘家口水电厂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三条“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转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等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执行。

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电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六条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信息。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水电工程建设前期准备第八条水电工程建设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明确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的安全措施和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水电工程建设前期准备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了解地质、水流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确保施工现场的道路、堆场等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电力、供水、供气等设施进行规划和管理,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计划,明确施工任务、施工工序和安全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水电工程施工阶段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落实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过程,保证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整齐,消除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电工程的施工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安全可靠。

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水电站负有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各级水电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水电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水电站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水电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八条水电站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水电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水电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水电站对设备设施实行定期巡检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电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十三条水电站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明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第十四条水电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水电站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第十六条水电站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通过合理处置降低事故对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危害。

第五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第十七条水电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水电站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篇)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篇)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前言水电厂是国家重要的能源生产和供应单位,保障水电厂的安全生产是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此,制定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是水电厂安全生产的基础。

2. 一般要求(1) 水电厂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2)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应以安全为核心,分类管理,科学合理。

(3) 水电厂应定期更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跟踪和应用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经验,不断完善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3. 安全生产责任(1) 水电厂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安全职责落实。

(2) 水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并划分相应职责和权限。

(3) 水电厂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全员参与安全生产。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水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水电厂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进行隐患整改的跟踪和督促。

(3) 水电厂应加强对承包商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并进行相应培训和考核。

5. 安全设施和装备(1) 水电厂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和维护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安全防护设备等。

(2) 水电厂应保障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无损。

(3) 水电厂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6. 安全监督和检查(1)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不得存在。

(2) 相关部门和领导机构应加强对水电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 水电厂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和提出安全改进意见,确保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和维修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水坝、堤防、水库、水渠、水电站等工程。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控制规程的要求,保障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安全工艺和应急措施,并确保全体人员能够熟悉并遵守相关制度。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他们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障工程的安全可靠,并配合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制度。

工人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各类机械设备应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电厂全体员工,包括直接从事水电厂生产、施工、检修、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水电厂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水电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水电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水电厂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措施;(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四)监督、检查水电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六)负责安全生产投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七)负责水电厂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一)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二)对在职员工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三)对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一)定期对水电厂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三)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

第九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一)制定水电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装备等;(二)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安全生产奖惩(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所有水电厂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水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水电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明确负责人。

第七条水电厂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水电厂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九条水电厂职工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十条水电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水电厂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水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第十三条水电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十四条水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水电厂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水电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五章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第十七条水电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和教育。

第十八条水电厂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职工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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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全厂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各级领导必须根据厂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三章第五条厂安全目标㈠死亡事故为零;㈡重伤事故为零;㈢火灾、爆炸事故为零;㈣轻伤事故不超过5‰;㈤经济损失人均不超过50元;㈥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三个。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全厂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八条安全监察科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生产技术计划科对全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工会对全厂规程制度执行、劳动保护等情况负监督责任。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利、电力行业、海河水利委员会、引滦工程管理局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

规范各单位的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二条执行厂下发的规程制度如下:《运行规程》、《运行工作制度》、《检修规程》、《消防规程》、《习惯性违章处罚办法》、《潘家口水电厂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三条“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转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等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执行。

第五章安全培训第十四条新入厂的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须经厂、分场、班(值)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

第十五条每年对全厂安全员进行一次培训;每年厂、分场、班(值)分别对全厂所属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消防规程》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新任值长和生产领导干部,须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和考试,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安全活动第十八条班前会和班后会㈠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㈡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安全月与安全日㈠每年6月与国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8月份根据水电厂实际开展不同主题内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㈡生产单位各班、值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检查本周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程、规定,研究下周安全注意事项,做好记录,分场(科室)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安全分析会㈠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㈡每月的生产会议在总结生产、布置生产的同时,分析、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㈢分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讨论布置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㈠每年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暑、防洪度汛为主;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冻、防火为主)。

安全生产月期间,根据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

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消除,责成专人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安全简报厂安全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厂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和事故教训,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第七章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二十三条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生产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管副厂长和总工审定,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主管生产副厂长和总工审定,并征求工会意见,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安全监察第二十五条安全监察机构㈠厂设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

㈡安全监察科代表厂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㈢厂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资职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做到持证上岗。

安监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认同。

㈣厂安全监察人员、分场和班组安全员组成厂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㈠监督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

安监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查阅有关生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按规程规定认真做出处理。

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定期试验工作。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㈣组织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㈤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㈦监察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㈧对厂属各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职权㈠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

㈡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㈢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原始资料,并拍照(录)事故现场。

㈣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直接反映。

对隐瞒事故或阻挠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㈤有权提出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厂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我厂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和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厂)安全责任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㈡开工前对承包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㈢在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在可能造成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或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厂)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厂)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㈣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承包方安全责任㈠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㈡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㈢现场施工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

㈣开工前对施工设备、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㈤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㈦承包单位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我厂安监部门。

第三十一条我厂的安监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十二条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司炉工等)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劳保发放上应与我厂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分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

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

第三十五条凡列入我厂的单项工程、大修、更改、基建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认真贯彻执行。

开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厂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和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奖。

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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