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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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检验规程

医疗器械检验规程

医疗器械检验规程1. 引言医疗器械检验是保障医疗器械品质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器械检验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 检验范围本检验规程适用于各类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器械、医用耗材、诊断设备等。

凡是出厂前需要经过检验验证品质的医疗器械,都适用本规程。

3. 检验流程医疗器械的检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3.1 接收检验接收检验是指在医疗器械到货后的首次检验。

接收检验应包括检查产品包装完好无损、产品标识和标签是否齐全、附件是否齐备等内容。

3.2 外观检验外观检验是指对医疗器械的外观进行检查。

例如,对器械表面的光滑度、颜色、标示等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合格。

3.3 组装检验组装检验是指对需要组装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

该检验内容包括对各部件的完整性和相互配合的检验,确保组装后的器械可以正常使用。

3.4 功能检验功能检验是指对医疗器械的功能进行测试。

通过操作和测试医疗器械,检查功能是否正常并满足相关要求。

3.5 安全检验安全检验是指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通过对器械的电器安全、辐射安全、材料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器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6 包装检验包装检验是指对医疗器械的包装进行检查。

检查器械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清晰等,以保障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完整性。

4. 检验标准医疗器械的检验标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例如,对于医用耗材,检验标准可以参考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包装材料和验收规范》等。

5. 检验报告每次检验都应生成相应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验器械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和评价、检验人员和日期等。

检验报告应详细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以便对器械质量进行溯源和评估。

6. 检验记录与管理所有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均应妥善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报告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记录和管理系统,可以追溯医疗器械的检验历史,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检验工作的流程和标准。

医疗器械质检部规章制度

医疗器械质检部规章制度

医疗器械质检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质检工作,提高质检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器械质检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检的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质检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检验、评估、监测等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

第五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加强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沟通合作,及时反馈质检结果,提出合理建议,共同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第六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检档案,保存质检记录、报告等资料,确保质检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质检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质检工作第九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初次检验、例行检验、定期检验等工作,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质检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质检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医疗器械质检标准、方法、流程,确保质检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样检验,严格遵守抽样原则,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和评定,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程序,及时向上级部门、生产企业等通报信息,协助处理,确保质检结果的及时公正。

第三章质检记录第十五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详细记录质检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结果,建立质检档案,确保质检结果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质检结果当事人通报检验结果,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正。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若干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若干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若干规定正文:----------------------------------------------------------------------------------------------------------------------------------------------------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若干规定(1996年3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一、为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检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依据是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产品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检测时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该产品的检验依据是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类型的确定:1.出厂检验(或称交收检验)。

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试验,所有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均应规定出厂检验的规则和试验项目,作为产品出厂时检验的依据。

2.型式检验(或称例行检验)。

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医疗器械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性能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四、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同监督目的受检的医疗器械产品,应选择相适应的检验类型和检验性能。

选择内容如下表:┌────────┬────┬────┬───────┬───────┐│监督│出厂│型式│型式检验中│型式检验中││目的│检验│检验│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产品试产注册││△│││├────────┼────┼────┼───────┼───────┤│产品准产注册│△││││├────────┼────┼────┼───────┼───────┤│换发许可证││△│││├────────┼────┼────┼───────┼───────┤│产品监督抽查│││△│△│├────────┼────┼────┼───────┼───────┤│产品安全认证│││△│△│├────────┼────┼────┼───────┼───────┤│出口证明检测│△││││├────────┼────┼────┼───────┼───────┤│二手器械检测│││△│△│└────────┴────┴────┴───────┴───────┘五、不同监督目的受检的医疗器械产品,应选择相适应的产品检测取样方式:医疗器械产品试产注册检测和二手器械检测的取样方式为送样,其他监督目的检测取样方式均为按规定要求抽样。

医疗器械安全通用要求检验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安全通用要求检验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安全通用要求检验操作规范一、前言医疗器械安全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检验是确保医疗器械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检验工作,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通用要求检验操作规范。

二、医疗器械安全通用要求1. 医疗器械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资质,生产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医疗器械必须具有注册证明,所有销售的医疗器械必须在国家药监局备案。

3. 医疗器械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生产商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使用范围、注意事项等信息。

4. 医疗器械必须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5. 医疗器械的生产商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全程质量控制。

6. 医疗器械必须在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后方可投放市场销售。

7. 医疗器械必须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对产品进行追踪、回收等工作。

8. 医疗器械的生产商必须对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9. 医疗器械生产商必须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自检、自查。

三、检验操作规范1.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1.1 确认被检医疗器械的种类和要求。

1.2 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

1.3 制定检验计划,明确检验标准和方法。

1.4 确保检验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2. 检验的具体操作步骤2.1 检验员对医疗器械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是否有明显的损坏、变形等情况。

2.2 检验员根据产品说明书,确认产品的规格和功能要求。

2.3 检验员进行性能测试,确保医疗器械的功能符合要求。

2.4 检验员对医疗器械进行耐久性测试,确认其使用寿命。

2.5 检验员进行包装检查,确认产品标识是否齐全、清晰。

2.6 检验员对医疗器械进行细菌检测或其他相关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3. 检验后的处理及记录3.1 检验员填写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3.2 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放行医疗器械。

3.3 若发现不合格项,检验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医疗器械通用检验方法标准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通用检验方法标准操作规范

2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
2.2间接滴定法 间接滴定法 2.2.1简述 简述 还原物质在酸性条件下加热时,被强氧化物质高锰 酸钾氧化,过量的高锰酸钾将碘化钾氧化成碘,而 碘被硫代硫酸钠还原,以淀粉溶液为指示剂,滴定 至兰色消失即为终点。反应式如下: 2MnO4- + 10I - + 16H+ = 2Mn2+ + 5I2 + 8H2O I2 + 2S2O32- = 2I - + S4O622.2.2 仪器 分析天平:精度为0.1mg。
3 氯化物
3.1 简述 氯离子在硝酸介质条件下与硝酸银反应生成 难溶的氯化银。当氯离子含量较低时,在一 定时间内,氯化银呈悬浮体时溶液浑浊,可 根据氯化银产生的浊度半定量测定供试溶液 中氯化物的含量。 3.2仪器 仪器 分析天平:精度为0.1mg。
3 氯化物
3.3溶液的配制 溶液的配制 a) 氯化钠标准贮备液(氯的标准浓度为100µg/mL):称 取0.165g经110℃干燥恒重的氯化钠,定容于1000mL容量 瓶中。 b) 氯化钠标准溶液:依据产品标准要求,检验前用氯化钠 标准贮备液准确稀释而得。 c) 硝酸银试液:取硝酸银1.75g,加水溶解并稀释至 100mL,贮存在棕色瓶,避光保存。 d) 稀硝酸:取105mL浓硝酸,用水稀释至1000mL。 3.4供试溶液制备 供试溶液制备 按产品标准要求的方法制备供试溶液。
2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
[注]:c(KMnO4)=0.02mol/L高锰酸钾标准 溶液对应c(Na2C2O4)=0.05mol/L的草酸钠 标准溶液;c(KMnO4)=0.002mol/L高锰酸 钾标准溶液对应c(Na2C2O4)=0.005mol/L 的草酸钠标准溶液。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20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20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提升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对检验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医疗器械安全社会共治工作。

检验机构在开展常规检验工作的同时,应当优先完成政府相关部门查办医疗器械安全案件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相关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创新及优先等医疗器械检验的绿色通道和特别程序。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检—1 —验机构环境保护、安全控制和人员健康防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检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检验工作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与其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质量管理全过程,并根据风险程度,采用适当的管理措施,有效应对风险。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获得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设备,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规范管理,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建立和保持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选择和购买的程序,制定和落实产品、服务的购买、验收、贮存的制度和标准,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等新科技和数据共享平台,积极开展检验技术、检验设备、标准物质等创新研发工作。

医疗器械验规章制度

医疗器械验规章制度

医疗器械验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适用于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对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范围1. 合格证明文件的验收: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验收。

2. 外观和包装的验收: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和包装进行验收,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完好。

3. 技术性能的验收:对医疗器械的技术性能进行验证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三、验收流程1.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需要使用新的医疗器械时,提出验收申请,详细说明所需验收的医疗器械信息。

2. 选择验收人员:医疗机构确定验收人员,确保验收人员具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3. 验收准备:验收人员准备验收所需的工具和设备,核对验收文件。

4. 外观和包装验收:首先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和包装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的完好。

5. 技术性能验收:对医疗器械的技术性能进行验证和检测,确认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6. 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撰写验收报告,记录验收结果并签署意见。

7. 做出决定:根据验收报告的结果,医疗机构做出是否接收医疗器械的决定,并签署验收意见。

四、验收要求1. 真实性:验收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与实际情况一致。

2. 完整性:医疗器械的外观和包装必须完好无损,保证产品的完整性。

3. 技术性能:医疗器械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验收管理1. 验收人员的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2. 验收制度的完善:医疗机构应及时修订和完善验收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3. 验收过程的监督:医疗机构应当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和有效性。

4. 验收结果的归档:医疗机构应对验收结果进行归档管理,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后续查阅和核实。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和开除等处罚。

2019年-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

2019年-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

2019年-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提升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对检验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医疗器械安全社会共治工作。

检验机构在开展常规检验工作的同时,应当优先完成政府相关部门查办医疗器械安全案件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相关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创新及优先等医疗器械检验的绿色通道和特别程序。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检验机构环境保护、安全控制和人员健康防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检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检验工作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与其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质量管理全过程,并根据风险程度,采用适当的管理措施,有效应对风险。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获得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设备,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规范管理,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建立和保持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选择和购买的程序,制定和落实产品、服务的购买、验收、贮存的制度和标准,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等新科技和数据共享平台,积极开展检验技术、检验设备、标准物质等创新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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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提高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5〕2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满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诚信要求)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从业原则,应独立于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保证检验活动的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可追溯性,不得出具不真实数据和虚假结果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委托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医疗器械;(七)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责任)检验机构应对出具的医疗器械检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第五条(社会责任)检验机构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完成常规检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医疗器械安全社会共治工作。

检验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查办医疗器械安全案件和安全突发事件,完成相应的应急检验和不良事件再评价等工作。

检验机构应建立应急、创新及优先等特别程序医疗器械检验的绿色通道。

第六条(保障安全要求)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验机构安全控制和人员健康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检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检验工作安全和公共安全。

—2 —第七条(责任追究要求)检验机构应明确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职责,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对检验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条(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围绕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医疗器械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检验技术、检验设备、标准物质等创新研发工作,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

第九条(接受公众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已获得的检验能力范围、工作流程和时限、投诉渠道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医疗器械样品的管理第十条(总体要求)检验机构应结合医疗器械样品的特点,建立和保持检验样品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还的管理程序,避免样品的变质、污染、丢失或损坏。

第十一条(样品受理)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获得正确开展检验工作所需的产品技术要求、技术资料、标准品/参考品及其他辅助用品等。

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申请过程中,发现检验用样品存在非自有样品等不真实行为的,应不予受理并报告医疗器械相关监督管—3 —理部门。

第十二条(样品标识)检验机构应有清晰标识检验样品的标识系统,适当时,标识系统应包含一个样品或一组样品的细分和样品的传递,样品在检验机构负责的期间内应保留该标识。

该标识系统应确保样品在实物上、记录或其他文件中不被混淆。

第十三条(样品流转)检验机构应对样品的接收、检验、贮存过程予以控制,并提供有效控制的证据。

样品运输过程中诸如温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应核查并记录所接受样品时的状态。

对于需要在规定环境条件下贮存的样品,如诊断试剂、特殊生物材料产品等,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相应的环境条件,确保样品的完整性且不会改变其性状。

第十四条(样品处置)检验机构应建立样品弃置程序,确保废弃的样品不再进入流通环节或被使用。

应建立可能对人体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医疗器械样品的管理程序,确保样品弃置过程安全受控。

废弃物的处置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监督抽检样品)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检工作时,应及时接收抽检样品,对于不满足抽样方案规定要求的样品,应按规定退回并记录,同时将情况上报监督抽检部门。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抽查检验复检工作时,检验机构作为复检—4 —单位的,应及时向原承检单位出具公函,调取样品及相关资料。

检验机构作为原承检单位的,应于收到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样品及相关资料,并同时提交原检验过程及结果判定依据等说明材料,以满足样品本身和抽检工作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监督抽检工作方案中规定返还样品应当在抽检结果公示后及时退还。

第三章检验第十六条(检验原则)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检验资质或经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后,在其承检范围内进行检验,且应有足够的能力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开展检验工作,需要时,应具备对委托方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的能力。

第十七条(技术记录)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检验机构应确保每一项与检验工作相关活动的技术记录中包含足够的信息。

检验机构应当对与检验工作相关活动的技术记录进行归档留存,确保技术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检验活动)需要时,检验机构应按照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开展相关工作,经过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和预评价意见随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给委托方。

预评价意见应至少包—5 —含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完整性与适用性、检验方法的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引用标准和条款的适宜性和适用性等内容。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因发生许可事项变更而进行检验时,检验机构不仅应关注变更后产品与产品技术要求的符合性,开展产品技术要求变化部分的预评价工作,同时还应关注因修改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和标签对已注册产品产生的影响,必要时也应给出相关预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非固定场所检验活动)检验机构在固定设施以外场所,如在临时实验室、移动实验室、抽样现场或野外现场进行检验和抽取样品时,必须在适当的技术控制和有效监督下进行,应确保设施和场地条件满足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的要求。

第二十条(监督抽检)当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检任务时,应严格按照检验方案及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开展工作当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的复检工作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复检工作。

收到复检申请时,若无正当理由检验机构不得推诿,且应在医疗器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复检结论。

复检应当按照原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进行。

若复检结论与原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一致,复检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验过程、检验方法及检验结果进行评审论证,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承担政府委托检验工作要求)当检验机构承—6 —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任务时,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实施针对性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任务委托部门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事先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数据。

第四章结果报告第二十二条(报告格式要求)检验报告应当便于理解,在简明的前提下应当提供充足的信息。

检验报告用字应规范,语言简练、准确,幅面整洁,不允许涂改。

报告格式应符合资料性附录1“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报告统一格式编写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报告时限)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检验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时限的规定要求,按期完成检验工作,出具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报告内容要求)检验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结果。

检验报告结论应当明确,避免模棱两可的多意理解。

检验机构对报告中的信息负责。

客户提供的信息在报告中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监督抽检结果报送)检验机构在完成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后,应当按照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将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报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或单位。

—7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管理体系)检验机构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应贯穿质量管理全过程,应基于风险的程度,采用合适的管理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十八条(人员)检验机构应配备与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检验人员。

应确保人员的专业领域和数量与检验工作相匹配;应规范人员的录用、培训和管理,加强对人员关于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量值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的培训考核,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工作需求。

检验机构的人员应当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验活动,具有对采用的医疗器械标准/技术文件进行确认和预评价的能力,应能按规定程序判定所检测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并有正确评估其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设备与标准物质)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规范管理,加强量值溯源,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并准确可靠。

检验机构配置的设备应在其申请认可的地点内,并对其有完全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第三十条(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检验机构应确保影响—8 —检验工作的外部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

明确服务、供应品的购买、验收、贮存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三十一条(检验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方法控制程序。

检验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检验方法的证实或确认。

第三十二条(设施和环境条件)检验机构应有充足的设施和场地开展检验工作,拥有设施的全部使用权和支配权。

第三十三条(文件管理)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包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技术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合同以及标准等涉及检验工作的文件管理制度,并有措施确保存档材料安全性、完整性。

档案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检验工作追溯需要。

检验机构应密切关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安全风险信息和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安全和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等,确保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的有效。

检验机构应定期开展医疗器械标准查新,及时进行更新标准的验证,并向认可发证机构申请标准变更,防止使用失效标准。

第三十四条(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检验机构应建立计算—9 —机化或纸质化的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收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数据,其中计算机系统的建设应遵循国家局已发布的信息化标准,以便于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创建、更改数据时,应当通过审计追踪功能或替代方法满足数据可追溯性的要求,纸质数据的归档应当确保安全便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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