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运行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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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中心站运行日志

监测监控中心站运行日志

台; 氧气传感器: 台; 风筒传感器:
台; 二氧化碳传感器: 台; 粉尘浓度传感器:
台; 开停传感器: 台; 台; 噪声传感器: 台。






显示状拟量 开关量

姓 通 异常报警/设备故障原因


CO/CH4超限原因





状 态

时 间
处理记录 处理措施
处 理 情

显示状态

好 (
模 拟
开 关
汇报 处理人员
况 (
结 果 )
时 间
解 除


故显 障示 )值
状 态
姓 名
汇 报 时 间
; 。
备 注
记录人:
李家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站运行日志(值班人员观测记录)
(监控系统异常报警/设备故障处理、CO/CH4/O2/CO2/温度/风速超限处理记录)



0 时 至 24 时
系统 设备 统计
监测分站: 烟雾传感器:
台; 甲烷传感器: 台; 风门传感器:
台; 一氧化碳传感器: 台; 负压传感器:
台; 温度传感器: 台; 风速传感器: 台; 断 电 器: 台; 馈电传感器:

考试题[1] 2

考试题[1] 2

煤矿“三大监控系统”应知应会复习题1、煤矿要设臵监控调度室,同时配备值班人员(6)名,维护和管理人员(10)名,有分管领导负责。

2、安全监控系统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3、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4、5、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监控故障报告制度),(监控异常上报制度,)6、煤矿维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日检查)和(定期巡检检查)制度。

7、安全监控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绘制设备布臵图)、(断电控制图)、(及电子示意图)。

8、安全监控设备布臵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进行绘制。

9、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进行绘制。

10、煤矿监控系统型号与初步设计批复的监控系统型号不一致时,煤矿应协调设计单位变更监控系统型号,并出具监控系统设计变更函;在竣工验收批复时或其它变更批复时应将监控系统型号予以更正。

11、监控主机和备机中设臵的各传感器安装地点、名称定义、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与井下实际传感器设臵要一致。

12、安全监控系统的“四证一标”分别是:“MA”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

13、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14、甲烷传感器按相同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分类,每类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每次校验的备用量不低于在用量的20%。

15、设备故障记录、设备检修记录要与运行日志、值班员工作日志记录及监控主机内的数据进行对照。

16、甲烷传感器应每7天校验一次,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每月至少校验一次,。

17、安全监控系统应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建设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方案

建设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方案

**分公司建设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方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投煤[2010]99号、南煤政字[2010]117号的文件精神要求,为按期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组织机构公司成立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领导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各级副总成员: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各采掘辅助队队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生产调度室)(二)工作职责1、组长负责对建设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资金、物资及时到位,督促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副组长负责从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把关,落实各分管范围内系统建设的进度,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工作。

3、领导组成员负责对各系统建设的分类指导,按照系统建设的方案和设计,科学组织施工,掌握施工进度,严把施工质量。

4、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系统建设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队组开展工作,按照系统建设的要求和进度落实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二、建设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方案及设计(一)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1、监测监控系统现状(1)矿井装备了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研制的KJ9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该系统于2008年4月份经过系统改造,升级为符合《AQ6201-2006》标准的KJ90NB安全监控系统,该系统采用先进的工业环网+数据总线型式通讯模式,能充分发挥各部分设备的性能优势、结构简洁、可操作性强,便于系统的日常维护及管理。

(2)实现了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连续运行。

(3)安全监控系统中各类传感器均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4)KJ90安全监控系统实行双机并行传输方式,根据山西省数据上传协议,实现监控数据由Web浏览器数据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传输,做到了矿井瓦斯正常、稳定、连续监控,甲烷传感器在线监测率达到100%,传感器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全部上传至市局,全年不正常时间小于1个工作日。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胜利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检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矿井“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全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十八、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第二章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二、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三、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四、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五、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六、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七、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第三章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维检员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五、安全监控中心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调度室汇报.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第三章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一、实行一般作业地点巡回检查,重点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专职检查.二、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测,每班至少检测两次,检测内容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矿井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实行“三无”管理,即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四、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次数,每班三次,特殊情况或瓦斯变化异常工作面随时检查.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检查台帐,并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六、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七、瓦斯检测仪使用前,瓦斯员认真检查仪器的光谱、电源、药品、气密性等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及时交回修理或更换,上级部门检查出瓦斯检测仪器失控罚款均由瓦斯员承担.八、瓦斯日报表逐日上报总工程师、矿长审批.九、因临时停风的地点瓦斯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十、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十一、因故障局扇停止运转的掘进工作面,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时,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十二、任何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自停开风机.第四章瓦斯检测填报制度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并有交接班记录,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瓦斯,严禁空岗漏检.二、瓦斯员每班检查、检测的数据,必须由当班工作面班长签字后,方可填写在工作面瓦斯牌板和调度室瓦斯台帐上.三、瓦斯员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有当班瓦斯员、当班跟班队长以及接班瓦斯员的签名,填写内容必须与井下瓦斯牌板、地面瓦斯台帐相符,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否则给予当班瓦斯员罚款300元.四、按规定填写分工区域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测定与填写报表工作,瓦斯台帐无记录或交接班记录不清楚的给瓦斯员处罚300元.五、其他各类台帐必须在交接班后1小时内填写完毕,不填或过时填写给予瓦检员处罚100元/次包括交接班时间、姓名等.六、负责及时填报及汇报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自燃发火、矿井涌水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第五章安全检查制度一、每星期周五对地面、井下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同时矿安全检查小组会采取不定期对各生产系统安全情况进行抽查.二、安全检查由矿领导、各区队、科室负责人参加,由安全科组织分组,对井下进行检查.三、安全检查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以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纪律、查整改为主,以及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和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四、对查出的各项隐患,经矿调度会总结安排,确定整改时间,各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第六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以下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计算全矿井及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二、定期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的测量,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组织好通风安全各项检查工作,包括测定矿井空气成分,温度和矿井气候条件,有害气体含量等.四、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五、按要求填写通风报表,每旬一次,报公司安监部.六、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络的变化情况,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下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七、进行矿井井巷维护与管理,制定井巷维修计划和安全措施.八、对通风安全仪表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九、进行矿井通风构筑物的维修与管理.十、制定矿井井下灾害预防措施,确定灾变发生时人员抢救与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员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检查和监督各措施的执行情况.十一、有计划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检查与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情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十二、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等级鉴定工作,定期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反风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并能保证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十三、有计划的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为矿井今后的开采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压风机管理制度一、压风机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螺栓、螺母、垫圈、开口销、铆钉等都必须齐全、完整、紧固.二、压风机必须装置必须满足矿井供风需求,做到一用一备一检修,主、备用压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起来;设备必须合理使用、性能良好,运行效率不能低于额定效率的90%.三、电源电压必须与电机电压等级、接线方式相符.四、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检测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1、压风机必须有可靠的双电源;2、电动机、启动设备、开关柜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接地装置合格;3、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必须有保护栅栏和警示牌;4、各种仪表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时进行校验;压风机各轴承必须要有超温报警装置电机轴承温度最高允许为95℃、电机定子温度最高允许为80℃并保持良好;5、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装置动作可靠、整定合格、接地良好、电阻符合规定;6、高压电动机必须安装避雷装置;五、必须保证主轴及传动轴的水平偏差不能大于‰;轴承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圈转动灵活、不漏油;轴承运转无异常.六、压风机在运转时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功率、电机轴承和电机定子温度指示仪表,发现异常应立即报矿调度室和机电矿长、及时进行停机检查并做好记录.七、压风机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运行、检修记录本,系统地记录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其中包括:1、压风机的启动和停机时间,停机的原因;2、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3、电机工作电压、电流,轴承、绕组的温度;4、压风机工作的风压、供风量;5、电动机轴承加换润滑脂的时间、数量及牌号;6、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7、工作中发生故障的详细内容及排除情况.八、备用压风机在长期停用重新投入运行前,必须测量电机定子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接通电源,启动压风机.九、压风机运行中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探头,应按要求定期校准.十、压风机的运行与维护必须严格按机电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一、设备与机房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做到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禁止利用机房作其他用途;必须有反风系统图、运行日志和检查、检修记录.十二、压风机房值班人员必须按章操作,做好巡检工作并填写好各类台帐,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第二章压风自救实施细则一、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机电区负责安排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队负责安装.二、机电区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队罚款500元.施工单位要保证井下抽放主管路上安装的气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凡压风自救系统有水影响正常供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三、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元/米,导致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四、回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吊挂.五、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向调度汇报,并作好记录.压风自救系统存在问题,瓦斯检查员又没有采取措施以记录为证,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六、输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否则每次对用料单位罚款100元;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七、各相关单位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压风自救装置、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系统,如果丢失,按价赔偿.必须于每月的18日和下月的3日前将本队上、下半月所领取、安装、拆除回收、损坏、库存的压风自救管路及装置的详细数据以书面形式报通风科,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所报项目不全或谎报数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十八、压风自救系统移交由通风科组织交付单位、接管单位参加,办理书面手续,通风科留底备份.十九、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度室、通风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二十、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均由安装单位领取包括机电队进行加工的压风管路配件.二十一、机电队加工成的压风管路及附件,各相关单位领取时,必须到机电区办理领取手续一式二份,否则,机电队不得发放,无手续发放的,每次对机电队罚款50元,造成管路无下落的,按价赔偿.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通讯联络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信息办进行申请.信息办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二、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移动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移动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信息办,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三、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信息办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四、各使用单位不得强安、强要、强撤移动通讯设备和缆线等.需要时,必须提前向信息办提出书面申请.五、任何单位不得未经信息办同意私自改变移动通讯设备位置、更换手机号码,一经发现将给予200元的罚款.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六、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移动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负责对通讯缆线的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讯缆线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移动电话机和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每次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100元每次的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七、移动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到信息中心更换.通讯设备统一由信息中心修理、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的,维修费用按照设备、材料赔偿价格从使用单位材料费中扣除.九、采煤工作面的移动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十、电话班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监督移动手机和通讯相关设备、缆线的使用情况.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一、运输大巷、采区下山主管路有机电区负责管路,掘进、回采工作面供水管路归施工单位管理;每破坏一处,罚施工单位责任人100元.二、掘进工作面贯通后,由机电区组织各单位对掘进工作面供水管路进行验收并转交采煤队.采煤队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压风自救管路的移动、拆除、装置的维护.三、每旬有机电区组织对井下供水系统检查一次.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实现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有效识别和监测监控,迅速了解入井人员的分布情况,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监控室计算机操作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操作方法,做到卡号与持卡人相符.二、对人员定位跟踪系统考勤室井口的设备,LED大屏和电脑主机,管理人员考勤室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人损坏大屏的,一经发现报安全科,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三、标识卡统一固定在灯线上,新工人到矿,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必须配戴标识卡入井,检身工在人员入井时应对每一位矿工进行仔细检查,不配戴标识卡的不允许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报安全科,给违反者本人处罚300元,并扣除当班工资.在井下发现未配戴标识卡的给当事人罚款500元,如发现漏检的给检身工罚款200元.四、主井、副井、井底车场及主要地点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机电区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五、各采、掘、开拓工作面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本队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并按情节轻重给以处罚.六、配戴标识卡的入井人员不允许更换标识卡佩戴位置.七、弄虚作假没有入井却把标识卡带入井下的,一经发现,给携带者罚款500元,本人罚款500元,并按脱岗处理,扣。

2024年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安全监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安装和使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管理公共场所或特定区域的安全设备和相关设施。

第四条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

第六条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机构的名称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方案;(二)组织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配备、安装、维护和检验;(三)组织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使用培训和演练;(四)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进行评估和改进;(五)处理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故障和事故。

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由一名负责人统一负责,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应当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配备和安装第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监控全面、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配备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第四章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查第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系统建设与安装出现下列状况,处以责任单位元罚款,处以负责人元罚款。

1 、未装备永久可靠旳煤矿安全(通风)监测监控系统;2 、监测监控系统更新升级时未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未经忻州煤业企业审批;3、煤矿井下使用旳监控设备、仪器、仪表未获得“仪表检查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 标志”;4、未按A Q6201-2023 原则规定旳型号选择监控系统旳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5、井下旳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单独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章节;6、未按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旳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控制范围、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7、井下旳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单独绘制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或未经机电、通风、安监等部门审核;8、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未按产品使用阐明书旳规定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9、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未在试验场所试运行48h 旳;第二条井下监测监控分站出现下列状况,处以责任单位元罚款,处以负责人元罚款。

1、井下监测监控分站没有架设或吊挂在便于调试、观测、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旳进风巷道或峒室旳;2、井下监测监控分站距地板低于300mm,距轨道水平距离不不小于500mm;3、井下监测监控分站旳交流供电电源未按规定取自被控电源总开关旳电源侧,而取自被控电源总开关旳负荷侧;4、井下监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监控分站旳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状况下不能保证2 小时旳持续供电旳;5、井下监测监控分站和电源进入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断电范围内旳掘进巷道旳;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出现下列状况,处以责任单位元罚款,处以负责人元罚款。

1、井下所有监测装备(包括各类通讯电缆、监测监控分站、监测监控电源、各类监测探头、各类断电控制仪等)出现损坏、故障或功能丧失等状况,未及时处理;2、井下监测监控系统未具有故障闭锁功能;3、地面机房主控机未所有启用故障闭锁;4、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肩负正常监测监控任务时,未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旳;5、井下各采煤、掘进等作业地点旳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故障所在队组未立即停产并立即断电旳;6、井下各采煤、掘进等作业地点旳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未采用人工监测监控旳;7、8、监控巡检人员未对所负责区域内所有监控设备旳运行状况进行巡查和观测旳(必须填写巡检记录);9、监控巡检人员发现显示数据误差(±0.1%CH4)、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状况,未及时汇报监测值班室,未在巡检记录上记录;10、井下监测监控电缆未按3 米间隔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11、井下监测监控电缆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不得用任何油漆涂刷;12、甲烷传感器悬挂距顶板不小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不小于200mm 旳;第四条井下各类传感器旳设置、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3)和《煤矿安全规程》出现下列状况,处以责任单位元罚款,处以负责人元罚款。

(矿山安全)安全监测工应知应会

(矿山安全)安全监测工应知应会

安全监测工应知应会一、安全监测工应知内容1、应知《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监控部分的内容及标准。

(1).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3).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4).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6).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7).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8).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9).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10).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

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控机房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11).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12).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13).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检查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检查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检查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可以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动态监控的自动化系统。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h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一、一般规定的安全检查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各类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或试验。

二、系统安装的安全检查1.井上部分的安全检查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建立监测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数据库,并有备份,其中安全监测、瓦斯抽采系统数据要保存2年以上,人员管理数据要保存1年以上;安全监控系统报表、账卡,图纸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2.井下传输电缆安装的安全检查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传输电缆不得与风水管路、动力电缆同侧敷设。

传输电缆如与风水管路、动力电缆同侧敷设时,必须在风水管路上方300mm以上距离,动力电缆100mm以上距离。

电缆敷设时要有适当的弛度,要求在外力作用时能自由坠落。

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尽量位于人行道一侧。

监控电缆接头处要用本安接线盒连接,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

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mm。

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卡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接线盒不得设置在淋水处,接线盒处电缆要有一定的余量,并用尼龙扎丝扎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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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分站 台、分站供电电源 台 甲烷传感器 台、风速传感器 台 温度传感器 台、烟雾传感器 台 水位传感器 台、一氧化碳传感器 台 负压传感器 台、断电/馈电传感器 台 局扇开停传感器 台、风门传感器 台 其他 台
零点班 接班人: 交班人 八点班 接班人: 交班人 四点班 接班人: 交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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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运行日志
年 班 月 次 日
系统运பைடு நூலகம்情况
存在问题原因及处理情况
处理人
备 注
当班设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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