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答案

1答: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 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 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 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 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与合同不 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答案

2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 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 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 考虑欠周。(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 口公司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 装船,过于草率。
答案

4答:(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 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 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该条款改变了信用 证支付方式下,开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 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 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因此,银行的拒付是 有道理的。
案例分析

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 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 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 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 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6、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外国某商人 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装的合 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 装运期为10月。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 为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 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 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 改才可使用?《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 的?
案例分析

10、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 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 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 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 “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 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 据信用证的规定各自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 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 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和答案解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和答案解析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局部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3.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局部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

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当,为什么?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给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那么,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第二版案例分析要点1

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第二版案例分析要点1

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第二版案例分析要点1第一篇: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第二版案例分析要点1案例分析要点案例0-1:本案争议双方争论的适用法律问题,是指如何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我国《民法通则》所指优先适用的国际条约,显然是指中国及他国当事人所属国均缔结或参加的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对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两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中国在核准参加该公约时作出保留,即中国只同意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香港,故该公约不能作为本案适用的法律。

鉴于本案合同的签约地、标的物以及仲裁地均在中国。

故仲裁庭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解决本案争议应依据中国法律,这一裁定是正确的。

案例0-2:本案合同项下的交易是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要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凭单付款。

根据该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 %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由于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是按“打”计数的,显然5%的增减幅度在这里不适用。

通过本案事实。

应当吸取下列教训:1、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条文,外贸专业人员都应当熟悉和全面了解,深入领会其全文旨意,不能一知半解,援引时更不能断章取义,以免贻误工作和招致不该发生的损失。

2、在制单审征工作中,不论是制单人员、复核人员还是银行经办人员,都应当特别细心,审慎从事,以免再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

案例1-1:商品的品质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对买卖双方均有严格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就会构成违约。

进出口贸易实务桉例分析集(附参考答桉)

进出口贸易实务桉例分析集(附参考答桉)

第一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1.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 、pyw-B、 pyw-C 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

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扮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后,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

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答:(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3.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

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第一篇: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术语篇: FOB案例一、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FOB案例二: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

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该吸收何种教训?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 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

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EWYORK Subject To INCOTERMS”。

贸易实务案例及详细分析

贸易实务案例及详细分析
❖ (3)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 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 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 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 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
案例4 ❖ A公司有一批纺织原料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
以信件的形式向原来的某老客户B公司发出要约, 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作了规定, 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 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 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 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 4月17日B公司收到信件。恰巧B公司急需一批该 种原料,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并表示已按原来的惯例汇出了5%的货款作为预付 货款。国内电报局于4月19日将B公司的电报送达 A公司。不料A公司由于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已 于4月18日将原料卖给另一客户。B公司几次催货 未果,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 偿其损失。A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3、 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2000年《通则》 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 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 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 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 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11
❖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 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 90天,我公司 发货。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 和在无期汇票的承兑手续。不久,货物到 达香港,客户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 行借得提单正本,提货并且出售。汇票到 期时,客户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 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 转告我公司,要我公司直接联系客户解决, 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案例分析
1. 概述
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2. 案例一:海关报关流程
案例描述:某公司计划从中国进口一批商品,并进行海关报关手续。

请分析该
公司在海关报关流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
a.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该公司需要了解中国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关税税则等,以确保报关手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b. 准备报关资料:公司需要准备完整的报关资料,如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数量、价值等信息。

c. 寻找合适的报关代理:由于报关手续繁琐,公司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报关代
理公司办理报关手续,以减轻自身负担并确保手续的准确性。

d. 与海关沟通:在报关过程中,公司可能会遇到海关的问题和要求。

此时,公
司需要积极与海关沟通,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或解释,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及时处理。

e. 缴纳关税和税款:在商品通过海关后,公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和税款。

公司应提前了解相关税率和计算方法,以确保及时缴纳。

3. 案例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案例描述:某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需要选择适合的国际贸易
支付方式。

请分析各种支付方式的优缺点,并给出建议。

解决方案:
a. 信用证支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它可以提供一定的支付保障,确保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商品后才能获得款项。

然而,信用证支付可能存在较高的手续费和操作复杂度。

b. 托收支付: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等付款文件交给银行,由银行向买方收款。

相比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的手续费较低,但风险也较高,因为买方可能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

c. 电汇支付:电汇是指通过银行将款项直接转账到卖方账户。

这是一种简单、快捷的支付方式,但在没有其他支付保障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付款风险。

d. 货到付款:货到付款是指买方在收到商品后再付款。

这种支付方式对买方来说较为便利,但对卖方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买方可能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

综上所述,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

如果对方信誉较好且交易金额较大,建议使用信用证支付;如果交易金额较小且对方信誉较好,可以考虑电汇支付;如果交易金额较小且对方信誉较差,可以选择托收支付或货到付款。

4. 案例三:贸易保险
案例描述:某公司计划与国外供应商进行贸易合作,担心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损失。

请分析贸易保险的作用和种类,并给出建议。

解决方案:
a. 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可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

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可以选择海上运输保险、空运保险或陆运保险等不同类型的货物运输保险。

b. 进口商保险:进口商保险是指进口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购买的保险。

它可以覆盖进口商品的质量问题、供应商违约等风险,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c. 出口商保险:出口商保险是指出口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购买的保险。

它可以覆盖买方付款违约、政治风险等风险,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和风险情况,可以选择适合的贸易保险。

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综合考虑其信誉、服务质量和保险费用等因素。

5. 案例四:贸易争议解决
案例描述:某公司与海外客户发生贸易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请分析贸易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并给出建议。

解决方案:
a. 协商解决:公司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派出代表进行谈判,通过妥协和让步达成一致。

b.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论据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c.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公司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庭审来解决争议。

然而,诉讼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公司应综合考虑时间、成本、效果等因素。

如果争议较小且双方关系良好,协商解决可能是较好的选择;如果争议较大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仲裁或诉讼解决。

6. 总结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详细讨论了进出口贸易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法。

希望读者通过学习和理解这些案例,能够更好地应对进出口贸易中的挑战,并取得更好的业务成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