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及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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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

2002年初,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

卖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的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作,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立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

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分析指导】责任在我方。

因为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我方显然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

虽然该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只能算参考样品,因此,卖方仍不能推卸其必须按合同交货的义务。

对于该案例我方首先应认识到自己确已违反了合同,不应在是否违反合同上与对方纠缠;其次,我方应主动承认错误,晓之以理,以求得买方的谅解,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指导】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6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案例分析1. 概述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2. 案例一:海关报关流程案例描述:某公司计划从中国进口一批商品,并进行海关报关手续。

请分析该公司在海关报关流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a.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该公司需要了解中国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关税税则等,以确保报关手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b. 准备报关资料:公司需要准备完整的报关资料,如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数量、价值等信息。

c. 寻找合适的报关代理:由于报关手续繁琐,公司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报关代理公司办理报关手续,以减轻自身负担并确保手续的准确性。

d. 与海关沟通:在报关过程中,公司可能会遇到海关的问题和要求。

此时,公司需要积极与海关沟通,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或解释,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及时处理。

e. 缴纳关税和税款:在商品通过海关后,公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和税款。

公司应提前了解相关税率和计算方法,以确保及时缴纳。

3. 案例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案例描述:某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需要选择适合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请分析各种支付方式的优缺点,并给出建议。

解决方案:a. 信用证支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它可以提供一定的支付保障,确保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商品后才能获得款项。

然而,信用证支付可能存在较高的手续费和操作复杂度。

b. 托收支付: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等付款文件交给银行,由银行向买方收款。

相比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的手续费较低,但风险也较高,因为买方可能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

c. 电汇支付:电汇是指通过银行将款项直接转账到卖方账户。

这是一种简单、快捷的支付方式,但在没有其他支付保障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付款风险。

贸易实务案例

贸易实务案例
分析:
陆希法官在分析本案时指出:问题在于就是否大幅度地偏离合同。拒收权就是建立在卖方不准备、也不愿意履行合同或未曾履行合同得假设上得.提供错误得数量,就是不准备、也不愿意履行合同得表现,可就是我认为那就是指所超过得或缩短得重量就是到了能够影响买方心理得程度。据我瞧来,本案所发生得超重,并没有到达那样得程度。本案超过约定得重量就是微不足道得,而且卖方对超重得货款没有提出要求,她基本上就是履行了合同,因此买方无权拒收货物。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得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得要求就是否合理?
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得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合同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间内买方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装运期到期后,尽管卖方曾两次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就是,一直到超出装运期28天后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就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得情况下,直到超过装运期两个月后才将船只派到。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与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8、某外贸公司出售2000打纺织品给加拿大某商人,买方依约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发货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所以只装运了1900打。卖方原以为少交100打就是可以得,其理由就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所支付款项未超过信用证金额得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得增减幅度……”。银行审单时也忽略这点而漏了过去,直到单据寄到开证行时,遭到拒付。后经卖方与开证人交涉,并说明情况,开证人最后接受了单据,但卖方却遭受晚收货款1个月得利息损失。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①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②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

P221案例17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

”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

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

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

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

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

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要点评析:外商买方违约。

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

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案例18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

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

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

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

”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单办理。

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

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由你方负责。

”后代收行复电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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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1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按照本案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在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因此运输途中大米因舱汗受潮而影响其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钢材300 公吨,外商报价为每公吨250 美元FOB V essel NewY 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75 000 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76 000 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我方认为按照《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

我方的失误主要在于没有注意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2000通则》在对FOB 术语解释上的差别。

本案例中,双方以FOB V essel条件成交,这实际上是使用了美国《定义》FOB六种情况中的一种,该术语与《2000通则》FOB术语的规定大体相同,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别,按照美国《定义》的规定,在使用该术语时,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而《2000通则》对FOB的规定则没有这样的内容。

因此,美方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

FOB定义: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买方该点起要承担一切风险。

形式FOB出口商货到港船未到港---买方违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船到港货未到港—卖方违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案例:我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

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

合同签订后,3月10日B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

我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即复电B公司不能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

3月20日,B公司来电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

3月22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

A公司即致电B公司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

B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

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

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1)买方B公司是否违约?(2)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 (3)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损失?买方已经违约。

因为依据FOB条件,买方有义务租派船只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但买方未能按期派船,属违约。

货物风险在装船期(即3月20日)满之日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因风险已转移,因此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我方某公司以“FOB Under Tackle广州”条件向某外商出口茶叶一批。

我方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装运,并缮制好全套单据从银行收到全部货款。

不久,收到客户寄来费用帐单,要求我方通过T/T向外商支付其预先垫付的装货和卸货费用。

请问,该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该外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FOB Under Tacker 是FOB术语的变形,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在该术语的变形下,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更不必承担卸货费用。

但如果外商指派的货船不能停靠码头,则我方必须负担驳船费和码头费。

某出口公司按CFR价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1月9日(周四)上午才想起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从而拒绝承保。

之后,法商致电我方:要求赔偿其利润及费用8000美元。

CFR条件卖方遗忘了装船通知,等于货物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由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卖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内地某省纺织品公司向某外商出口全面针织男裤一批,合同规定金额CFR荷兰USD70000,5月底前装运,装运港广州,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疏忽,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损失了100箱。

问:货损该由谁来负责????我内地某省纺织品公司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向德国出口一批微波炉,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启航。

因正直公休日,该公司的业务员第三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后的次日因为发生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为什么我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为,风险由我方承担。

上海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一份300台电脑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12月马赛港装船。

中方开出信用证,12.20日卖方取得相关票据到议付行议付。

单证相符,卖方得到货款。

但10天后,船舶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之后开证行拒付议付行。

理由是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问:这批货物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开证行能否免除付款义务?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1.货过船舷后,或者近似理解为货物全部装船后,货物的风险即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2.开证行不能拒付,案例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信用证付款的本质是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买卖。

只要受益人通过议付行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没有不符点。

开证行及申请人就无权拒付信用证单据。

3. 买方的损失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获得补偿。

案例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为CIF广州,因此卖方应已购买了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险。

从案例中得知,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单据中应有保险单。

因此,买方应立即向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报案、索赔我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利物浦向英商出售一批供应圣诞节的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载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CIF术语下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

按照CIF本身的规定来看,这一合同已经违背了CIF的实质。

但如果买卖双方已经做出了约定,此约定还是有效的,因为贸易术语的规则、定义和解释作为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

买卖双方可选择不同的惯例,也可以对规则或惯例作出不同的解释。

中国公司向法国公司出口冻山野味。

合同规定CIF马赛,25公吨,7.15前装运,信用证支付。

卖方装船后获得全套单据到银行议付,此时,收到买方来电,货船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问: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因为,按CIF术语成交语象征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

因此,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及时收回贷款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我公司以CIF Landed汉堡出口肠衣,我方按规定装运出口,货物在途中遇到海难,部分肠衣受损。

德国商人要求我方承担该损失,我外贸业务员认为:此术语要求我方将货物送达汉堡码头岸上交给德国商人,运输途中货物遭遇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我方业务员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不妥当!CIF术语规定,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变形模式只不过更改了登陆的费用,所以责任是买家承担我国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请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我某公司以FCA贸易术语向南非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由我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垫付有关运费,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

我方业务员于4月10日将货物交给我方代为指定的承运人并于当天通知买方,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存于仓库待运,4月12日,由于仓库电线短路起火,货物全部被烧毁。

当南非商人得知货物被毁后拒付货款和运费。

问:南非商人的拒付是否合理?南非商人的拒付是无理的。

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买方负担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处置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若买方要求卖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后的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我方只是代为指定承运人并垫付有关运费,货物烧毁是我方交货后发生,其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我国内地省份A公司拟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番茄酱罐头一批,B公司提出按CFR多伦多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CPT多伦多成交。

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A公司提出采用CPT的原因是:CPT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内地货物起运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其交货义务即完成,货物风险即转移至买方;CFR条件下,卖方则必须自负费用、责任、风险,将货物由内地运至装运港口,并装上船,卖方才完成交货,风险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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