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值班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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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值班规则》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非营业的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

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0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0号令)doc

海事公告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下列船舶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

第六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第一节航次计划第七条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

船舶值班规则及规章制度

船舶值班规则及规章制度

船舶值班规则及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船舶安全,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船舶值班规则及规章制度。

二、值班人员构成船舶值班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船员等,每人应根据工作岗位分配具体责任,按照值班班制轮流进行值班。

三、值班的时间、地点、方式1. 值班时间:船舶每天24小时进行值班,根据航行情况分为航行值班和停泊值班。

2. 值班地点:船舶的指定值班室或者指定岗位处进行值班。

3. 值班方式:采取排班值班制度,每位值班人员按照值班表的安排进行值班工作。

四、值班人员职责1. 船长: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船舶的航行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2. 轮机长:负责船舶发动机、动力系统等部件的安全运行,及时处理发生的故障。

3. 船员:协助船长和轮机长进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畅通。

五、值班工作内容1. 船舶安全监控:对船舶各项安全设备进行监控、巡查、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航行信息记录:记录航行时的各项数据及情况,为航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3. 应急处理:对突发事件及时应急处置,保障船员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4. 交接班:确保值班之间的信息传递完整、准确,避免信息遗漏、失误。

六、值班纪律1. 不得擅离值班岗位,不得私自离船。

2. 不得在值班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吸烟,不得影响工作的专注度。

4. 值班期间不得擅自与他人交谈、聊天,保持专注。

5. 不得私自观看电视、玩手机等消极行为。

七、值班的权利1. 有权利对船舶设备进行巡查、检修,要求必要的支援。

2. 有权利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3. 有权利要求必要的培训、指导,提高自身的值班能力。

八、值班的主要问题及处理1. 船舶设备故障:及时上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置措施。

2. 船舶航行安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航行安全。

3. 突发事件处置:遇到突发事件时,淡定冷静,及时应对。

船舶值班制度

船舶值班制度

船舶值班制度1工作职责1.1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服务员负责执行各项值班规定。

1.2船长负责安排值班和值班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1.2.1港内停泊时,护船人员不得少于全体船员的1/3。

1.2.2必须在工作岗位上交接班并按规定交接清楚。

任何情况下,交接班不得在接班人员未达到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接1.2.3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若因故不能值班时,驾驶员必须得到船长同意,其他船员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指定适应人员代替1.2.4全体船员严禁酗酒和酒后值班1.2.5开航前全体船员应按船长规定的时间返船,由于船员未按时返船延误船舶开航时间或漏船时,船长应向公司和主管机关报告.1.2.6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保证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2工作流程2.1甲板部航行值班、交接班2.1.1一般要求2.1.1.1航行值班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专心致志地完成航行值班的各项任务,保证船舶安全航行。

2.1.1.2值班人员应在下班前30分钟叫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驾驶台。

交接班必須做到交接清楚,未交接清楚,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2.1.2驾驶员航行值班的职责2.1.2.1应集中精力,认真瞭望,密切注意湖面情况,如有疑难,立即报告船长。

2.1.2.2在任何情况下,如无船长或其他驾驶员正式接替,值班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值班时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2.1.2.3保证正规了望,及时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2.1.2.4船长在驾驶室接替指挥航行时,值班驾驶员仍负有协助了望及其他有关职责。

2.1.2.5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2.1.2.6亲自或督促水手检查号灯、号型、旗号、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船员值班交接班制度

船员值班交接班制度

船员值班、交接班制度1. 总则1.1 每个船员必须以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为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责任感谨慎操作,避免差错,确保安全。

1.2 不论航行或停泊,船舶实行昼夜不间断轮值制度。

1.2.1 航行中,驾驶台、机舱每班均为四小时,无人值班机舱船舶的机舱值班制度另作规定。

大副、大管轮值04:00—08:00,16:00—20:00班。

二副、二管轮值00:00—04:00,12:00—16:00班。

三副、三管轮值08:00—12:00,20:00—24:00班。

驾驶员值班时,每班至少应有一个水手同时值班。

在海区宽敞、天气良好,不影响安全的原则下,经船长同意,可以使用自动舵。

雾航、狭水道、进出港或船长认为有必要时,增派一名水手操舵。

1.2.2 停泊时,甲板部由大副、二副、三副轮值,经船长同意,也可由驾驶助理员代大副值班,但大副仍应在船上负责;未配备驾驶助理的船上,大副值白天班,二副和三副轮值夜班,每班不超过十二小时。

水手每班两名。

停泊中水手的值班时间,原则上规定,每班四小时,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但每班不应超过六小时。

1.2.3 港内停泊时,护船人员不得少于全体船员的三分之一,以适应日常生产管理,安全,防火等紧急应变的需要。

特种船和定员少的船舶,船长有权根据特殊情况临时规定留船值班人员。

1.2.4 任何时间,船长和大副不能同时离船;轮机长和大管轮不能同时离船。

1.2.5 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应切实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除船长外,不得在驾驶台坐着值班。

若因故不能值班时,船员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同意,二副、二管轮以上船员必须得到船长或轮机长同意,并指定适任人员代替。

1.2.6 必须在工作岗位上交接班并按规定交接清楚。

任何情况下,交接班不得在交接人员未到达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之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班。

1.2.7 全体船员均严禁醺酒,当值船员和接班的船员均不准饮酒。

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

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安全值班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国际、国内航行的船舶,以及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作业的船舶。

第三条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3. 严格执行,奖罚分明。

第二章值班职责第四条船员安全值班职责:1. 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2. 按时接班、交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3. 负责船舶的航行、操纵、锚泊、装卸等各项操作;4. 监控船舶设备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5. 管理船舶货物,确保货物安全;6. 维护船舶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7. 遵守国家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值班安排第五条船舶应设立航行值班、机舱值班、驾驶值班、轮机值班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第六条船员值班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船员休息时间充足。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等不同阶段,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值班人员。

第四章值班要求第八条值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船员证书和技能;2. 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航行、操纵的疾病;3. 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九条值班人员应按时接班、交班,交接班时详细记录船舶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货物情况等。

第十条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整洁,确保通讯设备、报警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值班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员安全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值班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应根据船员值班情况,对船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船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安全事故的船员,应依法予以处理。

货船船员值班制度内容范本

货船船员值班制度内容范本

货船船员值班制度内容范本一、总则为确保航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船员管理,制定本值班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货船船员值班工作,船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值班组织1. 船员值班分为航行值班和港内值班。

航行值班分为驾驶员值班和轮机员值班,港内值班分为驾驶员值班和水手值班。

2. 船员值班按照班次安排进行,班次分为日班和夜班,每班时间为4小时。

3. 船员值班期间,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项值班任务。

三、航行值班1. 航行中,驾驶员应在驾驶台保持值班,负责船舶航行的安全。

驾驶员应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关注航行情况,及时处理航行中的突发事件。

2. 驾驶员应每小时记录一次船舶的航向、航速、船位、气象、水文等信息,并做好航行日志。

3. 驾驶员在值班期间,应严格执行航行计划,确保船舶安全、高效地完成航行任务。

4. 轮机员应在机舱保持值班,负责船舶动力设备的运行维护。

轮机员应每小时检查一次主要动力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5. 轮机员应随时关注船舶动力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及时向驾驶员报告。

四、港内值班1. 港内值班驾驶员应在驾驶台保持值班,负责船舶在港口内的安全。

驾驶员应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关注港口内船舶动态,及时处理港口内突发事件。

2. 驾驶员应每小时记录一次船舶的航向、航速、船位、气象、水文等信息,并做好值班日志。

3. 驾驶员在值班期间,应严格执行港口作业计划,确保船舶安全、高效地完成港口作业任务。

4. 值班水手应在甲板保持值班,负责船舶甲板设备的安全。

水手应每小时检查一次甲板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5. 值班水手应随时关注甲板设备的安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及时向驾驶员报告。

五、值班纪律1. 船员在值班期间,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随时响应紧急呼叫。

2.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酒后值班,不得在岗位上吸烟、打牌、睡觉。

3. 船员在值班期间,应穿着整齐,佩戴岗位职责标志,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为了确保海船船员的安全和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船员值班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海船船员值班工作,确保船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并提供最好的服务,维护海上安全。

一、值班时间根据船舶运营类型和航海条件的不同,船员的值班时间各不相同。

通常情况下,船员每天分为两班,分别为早班和晚班。

早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下午12点,晚班时间为下午12点至晚上8点。

船员的值班时间需要遵守船舶管理规定和航海情况。

值班期间,船员必须保持清醒和注意力高度集中,要随时关注船舶状态和海上情况。

如有异常情况,如海上事故,天气突变等,船员应立即通知第一责任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二、船员值班工作1、船舶巡航:在巡航过程中,船员必须全天候监控并记录巡航情况。

船员需要检验各个系统的工作状态,包括机械、电气、通讯、航行、救生等系统。

确认没有任何异常发生后,才可离开船舶操作室。

2、电子设备管理:船员需要负责日常电子设备的值班操作和管理。

包括较大的传感器系统维护和通讯设备操作,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如有电气设备故障或太重,船舶必须立即通知机务。

3、船舶任务分配:船员工作分配应严格按照船舶管理规程进行。

也要考虑到急需情况和紧急情况,如洪水下船上的救援措施等。

三、安全管理在巡航过程中,船员需要负责检查船舶船舱和货物,以确保各种风险因素得以控制,并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2、处理意外情况:如果发生意外情况,船员需要迅速调整方向、速度和航线,以确保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同时,船员还需要及时通知船长和第一责任人和配合救援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四、沟通协作1、紧急通讯:在紧急情况下,船员需要使用通讯系统进行通讯。

要确保紧急通讯系统与知名救援机构沟通畅通,确保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支持。

2、组织应急行动:船员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应急行动。

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引导乘客平静处理,并负责急救人员、救援队伍的组织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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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值班、交接班制度1. 总则1.1 每个船员必须以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为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责任感谨慎操作,避免差错,确保安全。

1.2 不论航行或停泊,船舶实行昼夜不间断轮值制度。

1.2.1 航行中,驾驶台、机舱每班均为四小时,无人值班机舱船舶的机舱值班制度另作规定。

大副、大管轮值04:00—08:00,16:00—20:00班。

二副、二管轮值00:00—04:00,12:00—16:00班。

三副、三管轮值08:00—12:00,20:00—24:00班。

驾驶员值班时,每班至少应有一个水手同时值班。

在海区宽敞、天气良好,不影响安全的原则下,经船长同意,可以使用自动舵。

雾航、狭水道、进出港或船长认为有必要时,增派一名水手操舵。

1.2.2 停泊时,甲板部由大副、二副、三副轮值,经船长同意,也可由驾驶助理员代大副值班,但大副仍应在船上负责;未配备驾驶助理的船上,大副值白天班,二副和三副轮值夜班,每班不超过十二小时。

水手每班两名。

停泊中水手的值班时间,原则上规定,每班四小时,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但每班不应超过六小时。

1.2.3 港内停泊时,护船人员不得少于全体船员的三分之一,以适应日常生产管理,安全,防火等紧急应变的需要。

特种船和定员少的船舶,船长有权根据特殊情况临时规定留船值班人员。

1.2.4 任何时间,船长和大副不能同时离船;轮机长和大管轮不能同时离船。

1.2.5 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应切实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除船长外,不得在驾驶台坐着值班。

若因故不能值班时,船员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同意,二副、二管轮以上船员必须得到船长或轮机长同意,并指定适任人员代替。

1.2.6 必须在工作岗位上交接班并按规定交接清楚。

任何情况下,交接班不得在交接人员未到达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之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班。

1.2.7 全体船员均严禁醺酒,当值船员和接班的船员均不准饮酒。

2.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的职责2.1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职责2.1.1 认真执行《航海日志记载与保管须知》、《海图作业须知》、《船舶夜航命令簿记载须知》等有关规定。

2.1.2 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对来往船只、鱼栅、浮标及各种漂流物做到安全避让。

不做与驾驶无关的工作。

任何情况下,驾驶台应保持有人认真了望。

2.1.3 充分利用各种航海仪器、天体、路标等正确测定船位。

在近岸及狭水道航行时,至少每二十分钟测定船位一次。

如船长认为必要应按指示随时定位。

2.1.4 细心观察航行经过的岸形和各种物标,尤其当这些物标首次出现时,应根据有关的航海图书资料仔细核对。

2.1.5 根据技术说明正确地测定或核对电、磁罗经的误差。

2.1.6 时刻注意各种情况的发生或变化。

2.1.7 掌握每天气象报告的内容,经常注意风力、风向、气压的变化。

当能见度不良等危害性气象来临时,应尽可能测定船位,记录下计程仪读数,并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9和35两条规定。

2.1.8 切实执行船长布置的航路、航向、罗经差、风流压差及各种航行指示。

除了有碰撞危险、救助落水者或发生意外危险时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外,未经船长准许,不得改变航向和主机转速或(浆叶角)。

2.1.9 经常检查水手操舵的准确性。

进行海图作业应限于极短时间并应布置值班水手注意了望。

2.1.10夜间或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时,应督促值班水手及时开启航行灯并经常检查其是否正常。

一切有碍航行的灯光应予以遮蔽。

2.1.11严格遵守分道通航制的有关规定。

尤其应注意地区性规则及其特定的驾驶和航行要求。

2.1.12当发生火灾、人落水或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发出警报、迅速报告船长并做好详细记录。

2.1.13在大风浪中转向,应按船长指示事先通知各部门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2.1.14夜间航行应布置空舵水手每二小时巡回检查全船一周,特别要注意防火,并将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2.1.15遇气象突变,尤其在大风浪来袭时,应派值班水手封闭各货舱通风口,并注意舱内及甲板货物有无松动移位现象。

2.1.16应按大副要求,正确使用和处理好设在驾驶台的监测、警报装置。

2.1.17指导实习生利用各种航海仪器和天体、物标测定船位。

2.1.18在任何情况下,如无船长或其他驾驶员替代,不得离开驾驶台。

如有要事,电话或派值班水手报告船长处理,以确保航行安全。

2.1.19如情况需要,船长随时可以接过指挥权自行引航。

在此情况下,值班驾驶员仍应认真了望,测定船位,执行船长布置的工作。

船长如需要驾驶员恢复操作,应郑重交代清楚。

船长对驾驶操纵负指导职责,但未明确宣布由自己指挥引航前,值班驾驶员仍应负责操作指挥,不应理解为已有船长指挥而放弃自己的职责.2.1.20进出港时布置值班水手备妥有关的旗号、灯号及调头信号等以便随时可用:注意观察各种联系信号,及时报告船长并按指示处理。

2.1.21督促值班水手做好引航员上下船的准备工作并亲自接送引航员。

引航员领航时,不可疏忽了望,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船长。

2.1.22在内河或港区内航行时,应熟悉并遵守港章及有关的专门规定。

2.1.23在有可变螺距旋桨的船上,每隔四小时(天气不良时每隔一小时)应将浆叶角角度记入航海日志。

2.1.24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应立即通知船长。

2.1.24.1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2.1.24.2 对通航环境或他船动态发生疑虑时。

2.1.24.3 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2.1.24.4 到预料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2.1.24.5 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变化时。

2.1.24.6 主机、推进器、舵机或者任何重要的航行设备报警或故障时。

2.1.24.7 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2.1.24.8 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天气危害时。

2.1.24.9 发现海上遇难及各种可疑信号或可疑物时。

2.1.25 每天大副晚餐时,由三副接替值班,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2.1.26 接班驾驶员至少应提前五分钟达到驾驶台,阅签航海日志\航行警告和船长夜航命令簿,按规定认真交接。

如船舶正在转向或避让,应待确认无碍后方可交接。

2.2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交接事项2.2.1 电、磁罗经航向及其误差和风流压差。

2.2.2 海图上的船位及求得的方法。

2.2.3 主机转速(或浆叶角角度),实测航速及计程仪航速。

2.2.4 已在望的或即将在望岸形、物标等海面情况。

2.2.5 周围船舶动态及其变化情况,本船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避让措施。

2.2.6 周围(尤其是即将航经的)礁、滩、沉船等水下障碍物。

2.2.7 天气变化及风、流等情况。

遇恶劣天气时,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有关措施。

2.2.8 航行灯、操舵仪及各种航海仪器的工作情况。

2.2.9 舱通风、甲板货及防火等的安全检查情况,船舶横、纵情况,当值的和下一了头水手姓名。

2.2.10 进出港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引航员梯、旗号、灯号等)。

2.2.11 船长的指示以及应提醒下班注意的有关事项。

2.3 航行中值班水手职责:2.3.1 开航前一小时,一名值班水手到驾驶台做准备工作:a. 清洁驾驶台;b. 解除罗经罩等;c. 准备信号旗;d. 随同值班驾驶员试舵;e. 驾驶员交代做好的其他工作。

2.3.2 离泊前应做好下列工作:a. 收进弦外当水扳、安全网、绳梯并绞起舷梯。

b. 准备好引航员梯、安全绳、救生圈及照明灯。

2.3.3 集中思想操舵或认真监视自动舵的运转情况:经常注意电、磁罗经的航向,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

空舵水手认真了望,经常检查航行是否正常,执行值班驾驶员的指派的工作。

如需暂离驾驶台,应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

2.3.4 操舵水手对于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发出的舵令必须先复诵,执行后还应在复告一次。

如未听清或不懂应立即询问清楚后再执行。

发现舵效失常应立即报告。

2.3.5 夜间航行,每二小时由空舵水手巡回检查全船一周,检查防火、甲板、舱口、通风口、水密门、计程仪等,将检查情况报告值班驾驶员。

2.3.6 进出港时,空舵水手除了望外,还应注意执行车、舵命令是否正确。

按船长或值班驾驶员的指示,迅速准确地开关信号灯,悬挂各种信号,向舰、船降旗致敬。

2.3.7 空舵水手应在交班前半个小时叫醒接班驾驶员和接班水手。

接班水手至少应提前五分钟到达驾驶台进行交接。

交舵水手应在舵把定时交接,如正在避让或转向,必须等到避让清楚或转向完毕后,方可接舵。

交接完后,交舵水手应向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报告操舵航向。

2.4 航行中值班水手交接事项2.4.1 电、磁罗经航向。

2.4.2 操舵仪的工作情况。

2.4.3 海面情况及了头人员姓名。

2.4.4 货舱通风情况。

甲板货及防火等的安全检查等情况。

2.4.5 航行灯及悬挂中的旗号、号灯、号型。

2.4.6 进出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如引航员梯、旗号、号灯、号型、照明等。

2.4.7 值班驾驶员交代的工作。

3 系泊中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的职责3.1 系泊中值班驾驶员的职责3.1.1 认真执行上级领导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船长或大副的指示,检查督促全体执勤人员工作情况,搞好安全生产。

3.1.2 按照大副的积载计划和要求,经常巡视并下货舱督促检查装卸情况,随时掌握装卸进度,认真记录作业时间及舱口和工班数,发现有未按计划及要求进行作业时,应向装卸负责人提出并立即汇报大副处理。

3.1.3 密切与港方联系,加强协作配合,解决装卸中出现的问题,尽量保持船体平衡。

3.1.4 督促看舱人员认真看舱,及时布置具体的看舱重点,防止发生货损和偷盗。

3.1.5 严禁工人在舱内吸烟和违章作业。

如果发生由于违章操作以致损坏设备、属具,应及时要求港方签认,以便索赔。

3.1.6 掌握当天气象报告,注意天气变化,密切同装卸负责人联系,及时开关舱、防止雨湿货损。

3.1.7 装卸期间应注意吃水差,每天早晨工人换班,以及装卸完毕、加完油水、抵离港前应看水尺记录航海日志。

3.1.8 每个港口装卸货封舱之前,应下舱查看货物堆垛和绑扎情况。

检查时还应注意有无火警苗子、有无偷渡迹象等。

3.1.9 督促水手按时测量水舱和污水沟(井)。

按照船长或大副的指示,通知加注、排出或移注压舱水,移注燃油、淡水。

调整压舱水时应注意保持船体平衡。

3.1.10 督促值班水手检查防鼠档,按时升降旗和开关灯,悬挂有关信号。

根据泊位水深、本船吃水变化及潮汐等情况,督促值班水手按需调整舷梯、安全网及系揽,使之松紧适度,受力均衡。

3.1.11 遵守防污染有关规定,禁止将垃圾、粪便、杂物、污油及带油污水排入港池。

3.1.12 主机转车、冲车、试车前,应检查并确认推进器附近无障碍物,舷梯和系揽均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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