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合同的适用
国际私法中比较合同和侵权自体法的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中比较合同和侵权自体法的适用规则在国际私法中,咱们常常碰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事情,那就是合同和侵权问题。
要说这两个东西,大家都不陌生吧?一个是人们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自愿签个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另一个嘛,是在没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发生了让人不开心的事,然后一个人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两者听起来好像差不多,但一涉及到法律,就变得复杂得让人头大。
国际私法中这两者的适用规则到底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就来给大家捋一捋,咱们不说枯燥的法律条文,就来聊聊这事儿。
咱先说说“合同”吧。
合同听起来就有点正式,其实就像是两个商量好了一件事的人,手握协议,心里踏实。
好比你和朋友约定好了,要一起去旅行,大家各自分担费用,买好票,最终出发。
按道理说,合同的成立就是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来判断,看看你们到底有啥约定。
可是国际私法的适用规则就有点麻烦了,尤其是当各方是来自不同国家的时候。
你想,世界上那么多地方的法律,哪能都按一个标准来?就比如说,你在中国签了个合同,和一个美国人交易,如果到时发生了纠纷,到底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这里面就得看是哪个地方和这个合同有最紧密的联系了。
比如说,合同履行的地方、合同签订的地方等等。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和某国的商人签了合同,但合同一旦涉及到其他国家的执行问题,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就变得复杂了。
国际私法的规则就是看哪个国家和合同的关系最紧密,哪个国家的法院就有权管这个事儿。
这时候,大家可能会问了,合同和侵权纠纷到底有什么不同?其实也不是没区别,主要是看事发的背景和责任的来源。
合同是双方主动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没达成之前双方基本上没有啥责任,都是自愿的。
而侵权呢,直接就是一方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权益,导致对方受到伤害或者损失。
这两者最简单的区分,就是“有没有协议”,有就算合同,没就算侵权。
比如,你在国外不小心撞了人,结果人家受伤了,这事儿就属于侵权问题,不关你们俩是否有协议。
这个时候,最烦的就是“哪个地方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意思⾃治原则(⼀)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意思⾃治原则的例外《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8条:(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规定应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当事⼈没有选择的,适⽤履⾏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的,适⽤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当事⼈履⾏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概念(Definition)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合同,通常是指合同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发生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 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
二、合同的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Contract Laws) (一)概念的冲突(Conflicts of Definitions )
Article 55
Where a contract has been validly concluded but does not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 or make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price, the parties are considered, in the absence of any indication to the contrary, to have impliedly made reference to the price generally charged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for such goods sold under comparable circumstances in the trade concerned.
1. 大陆法国家(Civil Law Countries)
(1) 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 契约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 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的协议。
(2)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3款 :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遵守第2款所称要件 的情况下,预先就特定种类的法律行为达 成适用特定的一般交易条款的协议。
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

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协议书/合同/计划书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从事国际业务的实体,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与解释“合同”指任何形式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供应合同、服务合同等。
“涉外合同”指合同双方或合同履行地涉及不同国家的合同。
“国际私法”指调整涉及跨国因素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
第二条协议的适用法律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 对于涉及跨国因素的合同,双方同意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适用法律。
第三条合同形式(1)书面形式:涉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形式。
(2)签字盖章: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语言文字:合同应当使用双方共同指定的语言文字,如无特殊约定,使用中文。
(4)附加条款: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约定,可以附加其他合同形式要求。
第四条合同的效力4.1 涉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双方同意,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但合同形式应当符合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6.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范围合同法是民事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旨在调整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不同国家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分析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的国际适用原则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私法关系的学科,其中涉及了合同法的国际适用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有两个重要的原则被广泛采纳,即合同自由原则和国际私法的国家法适用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内容和适用的法律。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任何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合同关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和文化差异的存在,当事人通常会选择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的国家法适用原则是指法院在解决国际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些规则可以是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或国际惯例。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将尊重其选择,除非该选择违反了公序良俗或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1. 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其合同法以普通法为基础。
在这些国家,合同法的适用原则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将尊重其选择。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英国法院将依据当事人的选择来解决纠纷,并根据英国的合同法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合同法以民法典为基础。
在这些国家,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是国家法适用原则。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法国法院将根据法国的合同法规定来解决纠纷,并根据法国法律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混合法系国家混合法系国家既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又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法学]国际私法合同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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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原则”的采纳情况可归 为:
1.直接采用“特征性履行原则”,以之作为 最密切联系地。 2.以“特征性履行原则”作为“最密切联系 原则”具体化的依据。
(四)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理论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国 际私法的独特贡献。
第三阶段是现代合同自体法理论阶段。 代表人物是莫里斯,揉合“主观论”和 “客观论” 。 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默 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 又不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意图时, 合同自体法是指与合同有着最密切最真实 联系的法律。
2、当代发展
(1)在侵权领域,自体法理论得到发 展,莫里斯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 (2)在英国成文化。英国1990年加入 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并依据该约制定了《合同法律适用法》, 接受了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很 大程度取代了合同的proper law.
分割论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1)巴托鲁斯: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 (2)大多数国家的观点: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 的属人法,合同的形式适用缔约地法,合同的履 行适用履行地法,合同的成立、实质效力适用合 同准据法 (3)现代新的分割方法建立在最密切联系或某 种利益分析基础之上。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88节:与合同某个问 题有关的权利义务由最重大联系的法律支配 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法律
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
”“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选择与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选择与法律适用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和交流日益频繁。
各国之间的商业往来越来越多,而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在处理跨国合同纠纷时,国际私法中的合同选择和法律适用成为关键问题。
国际私法是研究处理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国际私战法、国际私法法院制度、国际私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而合同选择和法律适用则是国际私法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在国际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合同当事人一方面可以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另一方面也可以选择第三国的法律,甚至可以选择国际公法。
这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和合同的性质。
合同选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当事人的意愿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表达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意愿。
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法国法律。
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没有违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合同选择原则是被尊重和接受的。
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选择的自由度也受到了很多限制。
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限制合同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选择。
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得选择适用某些强制性规定的法律。
这是为了保护较弱势当事人的利益,防止某些国家法律的不平等对待。
除了当事人的意愿选择,国际私法还使用了其他的法律适用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私法中的合同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当事人缺乏法律选择意愿或者法律适用意愿不明确时,国际合同应当受到国际私法的规定。
这一规则的依据是国际识别原则,即各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跨国合同纠纷时应当尊重和承认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还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合同违约行为进行判断。
例如,根据公正合理原则,当事人应当适用与合同性质最为相关的法律。
而在合同违约行为中,国际私法往往会适用违约地的法律来保护违约当事人的权益。
在国际私法中,合同选择与法律适用的问题既困扰着商务人士,也是法学家们的重要研究课题。
合同选择的原则和法律适用的规则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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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还 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是默示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所选法律的性质: A、所选法律的性质:当事人只能选择 的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的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 B、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
第三节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关于合同法律适用方法的规定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三)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三、对我国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
一、关于合同法律适用方法的规定
采取分割论: 1、实体内容 2、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 3、合同形式
简单、便利、 简单、便利、客观 机械、 机械、不能真实反映合同与准据法的联系
合同准据法的客观标志主要有:
(1)行为地法原则:合同缔结地和合 行为地法原则: 同履行地 法院地法原则: (2)法院地法原则:法院地或仲裁机 构所在地; 构所在地; 属人法原则: (3)属人法原则:合同当事人的国籍 或住所地; 或住所地;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4)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合同标的物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三、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 最密切联系原则” 则” 合同自体法” “合同自体法”。
(一)意思自治原则(the Theory of Autonomy of Will) 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合同 准据法
2、当代发展
(1)在侵权领域,自体法理论得到发 在侵权领域, 展,莫里斯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 莫里斯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 在英国成文化。英国1990 1990年加入 (2)在英国成文化。英国1990年加入 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并依据该约制定了《合同法律适用法》 并依据该约制定了《合同法律适用法》, 接受了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接受了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很 大程度取代了合同的proper 大程度取代了合同的proper law.
3、立法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原则”的采纳情况可归 为:
1.直接采用“特征性履行原则”,以之作为 最密切联系地。 2.以“特征性履行原则”作为“最密切联系 原则”具体化的依据。
(四)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理论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国 际私法的独特贡献。 际私法的独特贡献。 不同的译法 合同准据法 合同特有法 合同宜用法 合同自体法:韩德培教授 合同自体法
分割论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1)巴托鲁斯: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 (2)大多数国家的观点: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 的属人法,合同的形式适用缔约地法,合同的履 行适用履行地法,合同的成立、实质效力适用合 同准据法 (3)现代新的分割方法建立在最密切联系或某 种利益分析基础之上。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88节:与合同某个问 题有关的权利义务由最重大联系的法律支配 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法律
(4)物权领域 1980欧共体罗马公约、瑞士关于处理土地,允 许当事人选择 我国:当事人可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无 选择的,适用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 当事人可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 法律,无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
(二)客观标志原则 指以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存在的某种联 系因素为客观标志, 系因素为客观标志,并以之作为合同 准据法依据的原则。 准据法依据的原则。
(2)婚姻家庭领域: 婚姻家庭领域 A、离婚的准据法选择上,意思自治间接 发挥作用。 B、夫妻财产关系:
(3)继承领域 19世纪,玻利维亚、秘鲁、墨西哥采用, 后放弃 1986年,德国规定不动产继承允许被继 承人选择德国法规定的方式处置 法国法允许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示选择 本国法,但是不动产继承仍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
大多推定管辖地或仲裁地法律
2、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1、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的强行法的限制 2、当事人选择要有合理的依据 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 3、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不违反公 共秩序 4、在几种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限制 雇佣合同、消费合同、保险合同、不动产的 合同
(1)雇佣合同 (1)雇佣合同:瑞士立法: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惯 雇佣合同 常完成其工作地国家的法律支配 1980欧共体罗 马公约:类似规定 消费合同:德国法当事人选择的结果,不得 (2)消费合同 剥夺消费者习惯居所国强制性规则所赋予的保护, 没有法律选择时,受消费者习惯居所地法支配。 保险合同:一般适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习 (3)保险合同 惯居所地法 不动产的合同:对不动产的转让、租赁抵 (4)不动产的合同 押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有例外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概念、 1、概念、特点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时,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时, 法院选择一个与案件有最重大联系的法律予以 适用。 适用。 特点: 特点: 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与客观标志说区别:有多个客观标志, 与客观标志说区别:有多个客观标志,由法官 综合分析找出与合同有最密切的客观标志 给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
(1980罗马公约、瑞士法允许当事人 选择)
3、意思自治在其他领域的运用
(1)侵权领域 欧洲的一些判例:1979年荷兰鹿特丹 A、欧洲的一些判例:1979年荷兰鹿特丹 地方法院当事人有限度意思自治 瑞士国际私法:132条 B、瑞士国际私法:132条:侵权行为发 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生后, C、关于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的 知识产权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 知识产权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当事 人可协议选择法院地法
(一)统一论与分割论
1、统一论的内容 、 2、分割论的内容、适用情况 、分割论的内容、 二者的关系
1、统一论 、
“统一论”是指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 统一论” 统一论 包括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包括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 合同的内容及实质效力等问题) 式、合同的内容及实质效力等问题)均 应受同一法律支配。 应受同一法律支配。 简单、 简单、便捷 忽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合同多样性, 忽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合同多样性, 缺乏针对性
第二节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原则
主要内容: 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统一论和分割论、主观论与客观论) (统一论和分割论、主观论与客观论)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客观标志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四)合同自体法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之争
(一)统一论与分割论 (二)主观论与客观论
实体内容: 1、实体内容:意思自治及最密切联系 来确定准据法。 来确定准据法。
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
2、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经常居所地法 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 原则, 原则, 和行为地法原则,法人登记地法原则, 原则 原则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可适用主营 , 业地法 合同形式, 3、合同形式,对合同中有一方当事人 为中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 为中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 应适用我国法律
第三阶段是现代合同自体法理论阶段。 第三阶段是现代合同自体法理论阶段。 代表人物是莫里斯,揉合“主观论” 代表人物是莫里斯,揉合“主观论”和 客观论” “客观论” 。 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默 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 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 又不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意图时, 又不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意图时, 合同自体法是指与合同有着最密切最真实 联系的法律。 联系的法律。
1、发展阶段
主观论”阶段。代表人物是戴赛 第一 ,“主观论”阶段 (Dicey),他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 事人意予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 包括当事人明示、默示以及“假设选择的 法”。 客观论”阶段。代表人物是威 第二阶段 “客观论”阶段 斯特莱克(Westlake)和戚希尔,他们认为 合同自体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 法律。
3、统一论与分割论的关系
分割必须适度, 分割必须适度,对联系紧密的合同不宜 分割 根据意思自治进行分割, 根据意思自治进行分割,当事人必须出 于善意 现代各国及国际条约对二者综合运用
(二)主观论与客观论
客观论: 1、客观论:以某种固定的场所作为连接点来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张
巴托鲁斯: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长期由缔约地法支配,萨维尼:适用履行地法
分割论的主要内容 1、主张将一个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加以分 割 主张区分合同的性质和种类, 2、主张区分合同的性质和种类,采用多个 冲突规业合同:非商业合同是 消费合同和劳务合同 (2)易于场所化的合同和不易于场所化的合 同 (3)国际贸易合同和非国际贸易合同
2、分割论 、
“分割论”是指合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分割论”是指合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分割论 诸如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方式、 诸如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方式、 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等, 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等, 应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 应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
分割论”主张合同准据法应是多个的,而不是单一的。 “分割论”主张合同准据法应是多个的,而不是单一的。 能在一定程度解决复杂的合同适用问题 传统分割注重行为与场所的机械联系, 传统分割注重行为与场所的机械联系,未考虑合同内在因素和争议问题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