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通论(概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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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

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

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4. 名词解释7. 简答题8. 案例分析题11.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我国关于高等教育方针的规定中不包括( )。

A.高等教育的总体方IhlB.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C.高等教育的任务D.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关于高等教育方针的规定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根本途径以及根本目标。

2.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 )。

A.学徒培训B.下岗培训C.普法培训D.待岗培训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3.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民办教育就是私人办学B.民办学校可以获得适当的回报C.民办教育就是收费教育D.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正确答案:B解析: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与公办教育事业的关系是( )。

A.民办教育事业优先于公办教育事业B.公办教育事业优先于民办教育事业C.公办教育事业与民办教育事业平等D.缺乏相关的规定正确答案:C解析:我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5.《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高于B.不低于C.不低于或者高于D.不高于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综合素质(小学)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小学)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答案: B
联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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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真I题I链I接
学生赵某上课玩手机,被班主任以代为保 管的名义没收,赵某多次索要未果。对此, 他可以争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
A.复议和诉讼
B.复议和仲裁
C.申诉和诉讼
D.申诉和仲裁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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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小学为筹集更多的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兴办 了一所校办エ厂。该小学的 做法( )。
A.合法,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可以 开展盈利活动
B.合法,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可以 兴办校办产业
C.不合法,违反了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规定
D.不合法,违反了学校不得从事勤エ俭学和社会盈 利服务的规定
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真I题I链I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因參与小学语文教科书的编写工 作,被当地人民政府给 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没收全部 违法所得。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这ー处分的法律依据 是 (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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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真I题I链I接
小学教师王某劝退了两个成绩比较落后的学生,教 师王某的做法。( ) A.合法,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カ B.不合法,侵 犯了学生的荣誉权
C.合法,教师有劝退学生的权カ D.不合法,侵 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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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联圆教育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联圆教育
第一节 教育法的内涵和特点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解读 第三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学生的权利保护

教育法通论(精华版)

教育法通论(精华版)

教育法通论第一章导论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两者的关系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密不可分:①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

教育事业既然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有效地治理国家就自然而然地要有效地治理教育。

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若不能有效地治理教育也必然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

教育的发展若舍弃以法制化作保障便会深深地陷入“无法”的混乱与迷茫,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会同时受到深深的困扰与阻碍。

②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教育自身的发展若步入法治化轨道,真正走上依法治教的道路,那它就会通过自身发展而有效地推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

依法治国需要千千万万各方面的人才,而这些人才的培养自然离不开现代化、法治化的教育,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教育法治化的含义和教育法治化的要求含义: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要求:①主体合法。

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③程序合法。

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更应该按法定的程序从事相应的教育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做到程序公开、程序透明、程序自治,不能随意简化程序,随意组合程序或放弃程序。

④救济有道。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1.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础知识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础知识


《教育法》: 对违法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 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形式:十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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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 和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共十种。


【案例】幼儿逗留幼儿园,身体受伤谁负责? 【视频】幼儿园里起纠纷(上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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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特点: (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 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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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三类: 个人主体:自然人,包括受教育者、教育者、 学校管理者、家长、教育公务员 集体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学校、 教育行政机关 国家主体: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加国际教育 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在国内,主要通 过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和教育行政 机关来体现,它们以国家名义行使权力。
四、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历程




(一)前“十七年”的教育立法(1949-1966年):起步阶段 1、“过渡”时期的教育立法(1949-1956年) 《共同纲领》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了国家教育的性质、内 容与任务 《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关于托儿所、幼儿园的几个问题的 联合通知》 2、“建设”时期的教育立法(1957-1966年) “大跃进”: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整顿与调整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教育立法受到破坏( 1966-1976年)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教育立法( 1977-2000年) 这一时期学前教育的发展历程? (四)进入新世纪以来的教育立法( 2001年----) 8

教育法讲义

教育法讲义

教育法通论复习题第一章:导论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10)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要以法治教,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同样是不可分开的。

其一、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

教育事业既然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有效地治理国家就自然而然地要有效地治理教育。

其二、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教育自身的发展若步入法制化轨道,真正走上以法治教的道路,那它就会通过自身发展而有效地推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的最深切的体现。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11)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3、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11)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治监督。

4、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13)第一、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第二、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第三、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四、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

第二章:教育法的一般原理1、教育法的概念。

(17)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20)(1)依法治教的原则;(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3、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

(25)(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教育法通论

教育法通论

教育法通论第一章导论一名词解释1. 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老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2.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二简答题1. 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答:①依法治教就是国家的教育建立在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教育活动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②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治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忽然权利,并得到全面的发展.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④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⑴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⑵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⑶程序合法教育法制化不仅要求各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内容合法,同时还要求这些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⑷救济有道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3.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⑴教育立法依法治教的前提是在教育领域有法可依.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律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内容.⑵教育行政执法仅仅解决有法可依还不行,在教育领域同样要讲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严格教育执法,重点在教育部门自身,这是基本要求.⑶教育司法教育司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惩治不法发教育侵害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渠道,从而维护和保障各种教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⑷教育法制监督依法监督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个各种活动是教育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法制化中起保障作用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4.学习教育法制法规有什么意义?答:学习教育法的基础理论,掌握教育法的基础知识,本身并不是目的.理论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我们学习教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就是要运用这一武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第一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教育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第二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第三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四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教育法的一般原理一填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 教育法的七个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二名词解释1.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2.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三简答题1. 广义的教育法有哪些基本涵义?答:⑴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⑵教育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句有国家意志性,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意志的体现,国家表达意志的重要的方法和途径就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⑶教育法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⑷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2. 教育法七项基本原则及其含义是什么?答:⑴依法治教的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制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她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⑵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人的素质、推进全民族的人的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指定本法.”这就确定了我国教育法的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⑶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权利本位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教育法以维护和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为主要价值取向,确立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要求.第一,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

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

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

江苏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通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4. 名词解释7. 简答题8. 案例分析题11.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 )。

A.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会议负责制C.党委领导下的校领导集体决策制D.校长负责制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现行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下列( )不是我国学位学科门类。

A.哲学B.地学C.法学D.工学正确答案:B解析:我国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等11类。

3.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 )。

A.学徒培训B.转岗培训C.适岗培训D.待岗培训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如适岗培训)。

4.按照我国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教师资格丧失后,( )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3年以内B.终身C.1年以后D.5年以内正确答案:B解析:丧失教师资格后,终身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5.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属于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

A.开除学籍B.记过C.留校察看D.禁止答辩正确答案:D解析: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6.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是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处分种类( )。

A.扣缴毕业证书B.记过C.留校察看D.开除学籍正确答案:A解析: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国规行的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中学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2节第二章教育法律基础

中学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2节第二章教育法律基础

一、教育法理论概述[了解]:(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特征(1)首先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意志性(2)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规范性(3)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强制性(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具有普遍性、明确性二、教育法律规范[熟悉]:(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三、教育法律关系[应用]:(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4)其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1)自然人(2)集体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3)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向的对象(1)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行为(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的实质是要确定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所谓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了解]:(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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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通论
第一章导论
1.法律的含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教育法治化的含义: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依法治教原则的内涵: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3.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

4.我国教育法渊源的概念: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5.教育法律体系的概念: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教育基本法的概念:教育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含义: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3.教育制度的概念: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4.学制的概念: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

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5.义务教育制度的概念: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它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

6.学位的概念: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7.教育评估制度的概念: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8.教育投入的概念:指国家对教育领域的经费投入,它通常涉及到一国的教育投入体制、经费筹措途径、经费的增长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9.教育条件保障的概念:指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基本建设、教材和教学设备以及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和扶持的政策。

10.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含义: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开展的有关教育方面的交流活动和相互协作活动。

11.法律责任的概念: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2.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教师法
1.教师的概念: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教师法的概念:广义的教师法是调整有关教师各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属于狭义上的教师法。

3.教师资格限制的概念:指公民因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对其教师资格取得加以限制,其法律后果表现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4.教师资格丧失的概念:指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因规定事由的出现而引起其担任教师的资格的取消。

5.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

6.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含义: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1.职业教育的概念: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2.职业培训的概念: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3.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的概念: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义务教育法的概念: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1.民办教育的概念: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教育侵权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①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②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3.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概念: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4.事后救济原则的含义: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5.救济主体法定原则的含义: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

6.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7.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8.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10.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11.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制度。

12.行政诉讼的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概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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