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21011401354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2024年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4年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秉持科学、环保、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将建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装修设计和施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科学合理,确保结构安全、功能合理、使用方便、美观大方。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墙体、天花板、地面等结构部位必须按照相关强度和防火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涂料、胶黏剂、封闭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施工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拉乱接。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水电设备和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不得违规施工。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价强迫劳动,保证工人的工资和待遇。
第三章装修材料和产品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证,具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标志,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提供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等环节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追溯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原则: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环保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室内环境污染。
(四)经济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装饰装修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二)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设计工作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三)设计方案应符合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明确材料和产品的选用。
(四)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尊重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不得损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二)合理利用自然照明和通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三)应用节能技术,提高室内能源利用效率。
(四)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和配置空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噪音和扬尘污染。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文明、节约、美观的原则,保护建筑结构,合理使用空间,确保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装修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事项。
第三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震动、光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室内装修应保证电气安全,合理布线,使用合格电器产品,防止电气火灾。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十条装修工程应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装修工程应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单位:[制定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以上是一份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涵盖了总则、一般规定、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保护环境,注重节约资源。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应考虑安全和环保因素,保证住户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充分尊重邻里关系,注意降低噪音和对周围住户的影响。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尽量保持与小区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追求个人特色而损害整个小区的形象。
第七条本规定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执行。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事项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制定。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和审核第九条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住户身份证明;(二)施工单位相关证照;(三)装饰设计图纸;(四)施工方案;(五)施工期限和工程保修期。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在施工前十五天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得到批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业主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审核装饰装修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做出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的决定。
第十四条住户在已经开工的情况下修改装饰装修方案,应重新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结构改变的装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设计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标准的装修材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要求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住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停工,并视情况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质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大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修申报与审批1、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前,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交书面装修申请,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2、物业管理处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装修方案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规范、环保要求以及小区/大厦的整体美观等。
3、对于符合要求的装修申请,物业管理处应予以批准,并发放《装修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业主应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申报。
二、装修施工时间1、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规定,一般为:周一至周五:上午X点至下午X点,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X点至下午X点。
2、为避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休息,禁止在午休时间(中午X点至下午X点)和夜间(晚上X点至次日早上X点)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如电钻、敲凿等。
三、装修施工人员管理1、装修施工人员应在物业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在胸前,以便识别和管理。
2、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大厦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大厦内留宿、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等。
3、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大厦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有发现,物业管理处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四、装修施工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业主的人身安全。
2、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动用明火。
如需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办理动火许可证。
3、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房屋的承重结构、消防设施、燃气管道等重要设施设备,如需改动,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施工。
4、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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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东方明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1、平面设计图;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
(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
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第七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若无异议,装修人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并交清上述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办理装饰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场施工。
第三章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专业施工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其它相关部门(燃气公司、供电局等)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相关单位批准,并由相关部门施工。
第九条装饰装修一般要求1、建设单位在交房前已对智能化线路测试完毕,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智能化线路。
2、装修人只能对所属私有空间进行装饰装修。
但不得改变进户门、窗的尺寸,不得将门、窗向外延伸。
3、装饰装修时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结构、外貌,不得改变房屋各部位的使用功能,严禁改变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异产毗连墙、上下水主管道、公用设备线路等。
4、对室内墙面、顶棚面、楼(地)面进行表面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凿除室内原水泥面层。
5、不得随意增加楼面荷载、铺设超重超厚装饰材料、砌实心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不得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或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严禁侵占公共通道,不得妨碍电梯厅、消防通道通行。
6、装饰装修过程中装饰装修方案需部分改动的,须到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申报,提交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7、不得在阳台安装任向形式的封闭窗、围护墙,不得拆除阳台拦板及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第十条装饰装修技术管理要求1、土建方面(1)墙体①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凿打梁、柱、板、承重墙等结构部位;②严禁装饰装修外墙及公共走廊部分;③未经批准,严禁增加或拆除室内隔墙,如经批准增加隔墙的,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材料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如果是木质夹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
(2)地面、顶棚及墙面①室内非承重墙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超过50 毫米;②地面:室内地面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伤及楼板结构。
地面铺设大理石、花岗石等较重石材的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加楼面荷载;③严禁在梁上打膨胀螺栓及其它拉件,更不允许开凿槽铺设管线;④严禁在筒体(电梯井)墙面开孔、开槽铺设管线;⑤除卫生间和厨房外的其他房间未做防水,在贴地砖施工时,不要将水渗漏到楼下;⑥顶棚板打膨胀螺栓深度不得超过50 毫米;⑦地面地毯必须选用合格的阻燃或难燃型地毯;⑧顶棚装饰装修宜选用石膏板、矿棉板或金属板等。
若使用木质材料,应按规定涂刷防火涂料。
⑨防水层:房屋施工单位对卫生间的地面已做好防水层,业主装饰装修时若破坏了防水层,必须重做防水层,完工后须进行闭水试验(水浸72 小时),并对该行为负责。
2、电气方面(1)室内的用电容量,设计中已充分考虑,装修人不得私自增加用电容量。
如需增加用电量,必须到供电局办理增容手续。
(2)所有弱电系统均已调试到最佳状态,对通信网络、电话、电视天线系统等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施工管理1、装饰装修施工期限:以装饰装修施工证上的时间为限。
如确实需要延期,请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2、装饰装修施工时间:(1)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 日内为装饰装修施工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6:00—24 :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2)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 日后为装饰装修施工非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8:00—12 :00,14:00—18:00,周六、周日全天严禁使用噪音较大的设备(如电捶,切割机等)以免噪音扰邻,法定节日全天及其它时间不得施工。
晚上原则上不准施工人员在小区内留宿,若施工机械、装饰装修材料需看管,只能留一人,并到物业管理公司保卫值班室登记。
3、材料搬运及垃圾清运(1)材料搬运①砂石、水泥等易污染、损伤公共设施的装饰装修材料须用袋、箱等包装物进行封闭性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搬运;②在装饰装修施工集中期内搬运装饰装修材料的,使用电梯运输装饰装修材料,其长、宽、高、重分别不得超过1.5 米、1.0 米、2.0 米、800 公斤;③在装饰装修施工非集中期内搬运装饰装修材料的,所有装饰装修材料须用袋、箱等包装物、包装材料进行封闭性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搬运;④在运送货物时,不得使用装有金属车轮的运货手推车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及住房用品;⑤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等物品须放置在装饰装修住房室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空间内。
(2)垃圾清运①装饰装修垃圾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空间内;②装饰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自行运至物管公司指定的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
4、装饰装修时须闭门作业,保持公共走道清洁、畅通;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5、装修人应确保施工单位不会对物业的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造成任何损坏,如有损坏,责任由装饰装修人自行承担。
6、装饰装修时需动用电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且必须持有焊工证和电工证的专业人员方能作业。
7、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8、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施工期内对室内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9、开始装饰装修施工前,装修人或其所雇用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把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准确无误。
10 、装修人应对装饰装修施工负责,任何装饰装修施工质量、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11 、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必须在本户门外张贴由物业管理公司发放的《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以便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检查。
12、装修人必须对其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对所聘施工人员给他人及物业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3 、装修人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在施工区域外不得赤足、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亦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及乱扔垃圾,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打闹,禁止赌博、酗酒、斗殴。
14、装修人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与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密切配合,互相尊重,如发生矛盾,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严禁在物业区域内发生打骂行为。
15、装饰装修房屋从门口至电梯厅走廊的卫生、墙面、地面必须进行现场保护。
如有损坏应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中应告知事项1、隐蔽工程各类线管、隐蔽的设施设备安装完毕后,装修人须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查验。
2、综合验收、退款规定装饰装修完毕,经装修人对装饰装修验收认可后,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派相关人员查验是否对房屋主体结构、外墙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结合日常检查,在《装饰装修验收退款单》签述意见。
一个月以后,装饰装修若无质量遗留问题,装修人持《装饰装修验收退款单》到物管公司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必须进行整改,由物业管理公司暂扣装饰装修保证金,直到整改完毕通过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后归还装饰装修保证金。
第四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十三条装饰装修施工单位1、装修人聘用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
2、装修人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教育施工人员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并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设备改造1、物业内公共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均有足够照明设备,请勿加装任何灯饰及其它饰物。
2、严禁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3、上、下水管道单元内上、下水管道属公共设施,装修人严禁擅自改动、移位。
4、外墙禁止改变外墙的形状、颜色,禁止在外墙上开孔、悬挂(张贴)物件。
5、严禁在户外安装防护栏、雨棚、热水器等任何设备设施。
6、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统一的固定空调板上或指定的位置,冷凝水管应接入到指定的排水孔内7、装修人使用的屋顶平台、花园(购房合同中约定),是作为休闲、绿化场所,装修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性能。
严禁修建亭、阁等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建房屋。
第十五条相邻关系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损害的,装修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东方明珠”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