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研究细则(试行)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或双导师指导等形式。
导师组指导是指多名导师结成组,对一名或多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指导;双导师指导是指为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配备两名指导教师,即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实践导师。
第三条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从来源上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一般担任理论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担任实践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遴选产生。
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促进导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须坚持品德与业务全面考查的原则。
对品德的考查应重点关注师德表现和责任心;对业务的考查既要注重学术水平,更要注重实践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选聘工作应坚持标准, 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第七条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及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积极参与制定、修订本专业学位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硕士生导师业务水平提高,保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硕士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依据我校学科建设总体部署要求及《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中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招生资格审核、导师职责、导师考核(包含考核对象范围、考核时间安排、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要求按照《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遴选学术要求硕士研究生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进行培养,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不同及学位授权点的差异,实施分类评价,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条件要求对应分以下两类。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近5年,参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5位)、省部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3位),或者参研横向科研项目(入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者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及教研教改项目1项,且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
截止申报之日,可支配的横纵向科研项目(包含新聘博士师资的科研启动金)、教研教改项目、研究生培养等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
2.申请者近5年应取得与遴选学科专业相关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大学(或机电控制重点实验室、电能变换传输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的较高水平科研与教研教改成果。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代表作的1/3),或获自治区科技奖和行业奖,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研究成果实现转化,或出版著作,或为部门、行业企业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或完成工程设计咨询或技术服务与开发项目等。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较强指导业务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扬大研院…2014‟21号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完善导师遴选制度,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导师队伍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一)遴选工作应立足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遴选工作应以社会需求和培养质量为主线,有利于分类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有利于培养研究型、应用型、复合型和国际化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遴选工作应有利于国家级、省级重点(或优势)学科建设,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学科的协同创新和交叉融合。
(四)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程序公开、公正、合理。
二、遴选范围遴选范围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位种类(或领域)。
三、基本要求(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队精神。
(二)目前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的我校在岗人员和兼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截至申报年份的12月31日,下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45周岁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学位课程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或长期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从事科技开发或社会发展等工作,具有明显的企(行)业背景,能够为研究生开设实践类课程或指导实践教学。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或实践工作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取得了较好的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我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和学科团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职责与权利第六条研究生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1.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
能够执行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3.参与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做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大学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审核和遴选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其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关心其思想品德教育,对其培养质量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二、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近年来,一直承担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注重对学生科学思维、科学态度、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与训练;能正确地、科学地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工作。
三、担任副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不限)的教师或相关机构的科研工作者,男性不超过57岁,女性不超过52岁,能正常工作并承担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实践经历和指导能力,主持或参与在研科研项目1项,本人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2万元。
五、申请人除需具备以上4项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至少2项条件:1.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发表SCI或CSSCI或EI一篇及以上)。
2.近5年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及以上。
3.近5年以主要完成人获得校级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校级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指前三名;校级一、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指前五名;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指获得奖励证书者。
4.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
六、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定,原则上以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习实践基地)为基础和依托,申请者在相应行业领域内具有5年以上实践、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53),且应具备以下至少2项条件:1.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能够给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习实践期间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条件。
导师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导师遴选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导师遴选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导师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障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学习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导师遴选的背景意义、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质量保障等方面,提出一套完整的导师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二、背景意义导师在学生的学习生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仅是学术指导者,更是学生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和朋友。
因此,导师的遴选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合理的导师遴选工作可以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指导者,对于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目标任务1.明确导师遴选的目标任务,即通过遴选出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导师,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术指导和人文关怀。
2.建立科学合理的导师遴选标准和程序,确保导师遴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3.提高导师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学和指导服务。
四、实施步骤1.明确导师遴选的标准和条件,包括学术水平、教学能力、科研成果、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要求。
2.组织导师遴选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设立遴选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学术领军人物组成,对申报的导师进行评审和筛选。
3.开展导师遴选的公示和公开课环节,让全校师生参与其中,对导师的教学能力和师德师风进行评价和监督。
4.组织导师遴选的考核和培训工作,对通过遴选的导师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水平。
五、质量保障1.建立导师遴选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导师遴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导师遴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2.加强对导师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的导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导师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3.加强对导师的培训和学术交流,鼓励导师参与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提高其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六、总结导师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学校教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的导师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可以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促进学校的发展和进步。
硕士生导师遴选原则

硕士生导师遴选原则在硕士生导师遴选过程中,遴选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指导方针。
下面,本文将结合现实经验和理论知识,分步骤阐述硕士生导师遴选原则。
第一步,遴选导师应具备丰富的科研经验和研究能力。
这是遴选导师的首要条件。
导师的科研经验和研究能力是硕士生学术成就的重要保障,也是学生继续深造和专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因此,在遴选导师时,需要了解导师的研究领域、科研成果和研究团队,这样才能确保该导师具有足够的科研实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指导学生进行高水平的研究工作。
第二步,遴选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教学素质和导师责任心。
导师的教学素质和导师责任心是影响硕士生教育和学术研究的重要因素。
良好的教学素质能够保障导师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良好的教学效果;而导师的责任心则是保障学生顺利完成硕士研究和毕业。
因此,在遴选导师时,需要了解导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并了解导师是否具有良好的带领能力和导师责任心。
第三步,遴选导师应注意导师与学生之间的适应性。
导师与学生之间的适应性是影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因素。
由于导师与学生将一起度过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因此它们之间的配合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学生应该从自身特点和研究方向出发,了解导师的教学和研究风格,并选择与自己匹配度最高的导师。
当然,在遴选导师时,还应考虑导师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指导学生的研究工作。
第四步,遴选导师应注意导师的社会背景和声誉。
导师的社会背景和声誉是影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因素。
导师的社会背景和声誉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改善就业前景,还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好的科研资源和提高学生的学术地位。
因此,在遴选导师时,需要了解导师的成就和声誉,这样才能选择一个能够充分利用自身在学术和社会领域的影响力,为自己的学术和专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帮助的导师。
综上,硕士生导师遴选原则是硕士生学术研究和专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遴选导师时,需要考虑导师的科研实力、教学素质、适应性和社会背景等相关因素。
这样选择的导师将为学生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学术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信息工程学院

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专业学位点均可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达到本细则规定要求者,均可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博士学位第四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科学先进的方法和技能,掌握所从事研究方向的科学研究或科学技术的现状和发展动向;(二)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新性、创造性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及考核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课。
要求扎实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写能力,并能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三)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该课程的下个教学周期内申请重修,重修考核未通过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生须补修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
补修的课程应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但不计学分。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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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扬大研院〔2014〕21号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完善导师遴选制度,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导师队伍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遴选工作应立足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遴选工作应以社会需求和培养质量为主线,有利于分类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有利于培养研究型、应用型、复合型和国际化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遴选工作应有利于国家级、省级重点(或优势)学科建设,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学科的协同创新和交叉融合。
(四)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程序公开、公正、合理。
二、遴选范围
遴选范围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具有
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位种类(或领域)。
三、基本要求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队精神。
(二)目前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的我校在岗人员和兼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截至申报年份的12月31日,下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45周岁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学位课程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或长期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从事科技开发或社会发展等工作,具有明显的企(行)业背景,能够为研究生开设实践类课程或指导实践教学。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或实践工作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取得了较好的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
四、科研业绩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稳定的理论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近三年,承担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厅级及以上课题(不含校级课题);
2. 主持扬州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或留学回国人
员科研基金项目;
3. 主持横向委托课题,到帐经费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万元、理科类不低于3万元、工农医科类不低于5万元;
4. 以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科研课题(排名前5位);
5. 以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排名前3位)。
近三年,根据所申报硕士生导师所属学科类别,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人文社科类:
1. 在本学科发表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发表CSSCI(核心期刊目录)收录论文2篇或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论文3篇。
2. 出版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译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且在本学科发表CSSCI(核心期刊目录)收录论文1篇或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论文2篇。
3.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
奖排名前2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自然科学类:
1. 在本学科发表SCI、EI(限境内中文期刊)、SSCI、A&HCI (限境外外文期刊)来源期刊目录收录论文1篇或CSCD(核心库)、MI、中华医学会系列核心期刊或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
2. 出版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译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且在本学科发表CSCD(核心库)、MI、中华医学会系列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
3.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4. 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唯一发明人或排名第一)或2项(排名前2位);或获得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1项(排名前3位);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稳定的理论或实践研究方向,所从事的实践研究方向
应具有明显的行业背景,近三年主持或主要参加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市厅级以上重要科研项目或专业实践项目或工程项目(排名前3位),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本专业领域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发表CSSCI(核心期刊目录)、CSCD(核心库)、MI、中华医学会系列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等收录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部(排名前3位)。
2.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3. 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1项(排名前3位);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4. 取得实践类成果1项(排名第一)或2项以上(排名前2位)(如制定重要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等,或起草制定地级以上政府法规和规章、政府决策咨询报告、大型企业咨询报告、市场调研报告等);或主持或参加本领域相关实践活动(如重要创作展演、重要外事活动口译笔译等),并获得政
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的奖励。
五、其他情况
1. 与我校长期开展“政产学研”合作的企业、科研院所、基础教育部门、政府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我校兼职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具有相应业务管理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选修课程或相关领域讲座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2. 对从国外新引进的特殊人才,适用特殊支持政策;从外单位调入我校的教师,在原单位已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认定其具备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成果认定
1. 论文成果形式认定依据SCI、EI (限境内中文期刊)、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CSSCI(核心期刊目录)、CSCD (核心库)、MI、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等收录源期刊。
2.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 为准。
论文等级由人文社科处或科学技术处负责鉴定和解释。
3. 相关专业领域的法规和规章、政府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创作展演等实践类成果以申请人起草制定的文件、报告或发表在主流报刊上的文章或政府部门、行业权威机构颁发的奖励等
形式进行认定。
七、遴选程序
1. 申请人填写《扬州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并提供项目批文、论文、专著、教材、专利、成果鉴定或奖励等有关复印件。
表中相关基本信息由学院负责审核。
相关科研类项目和成果(或实践类项目和成果)由学院初审,人文社科处或科学技术处负责复审。
申请资格认定人员填写《扬州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认定表》,并提供本人导师资格批文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兼职导师申请人应与我校有稳定的政产学研合作关系,需提供与我校合作科研攻关协议和双方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且需征得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由我校两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
3.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投票方式表决(申请资格认定者除外)。
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4. 研究生院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推荐、审查、评议结果进行审定,以投票方式表决。
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者方可通过。
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在校内公示一周。
公示期内,由研究生院负责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提出的异议。
6. 学校发文公布批准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的名单。
八、附则
1. 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遴选1次。
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遴选条件为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鼓励学院在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学科自身特点,制定更高且切实可行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对于不同专业学位种类(或领域),学院须分类制定更详细且可操作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施行。
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办法》(扬大研〔2011〕17号)和《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办法》(扬大研〔2011〕18号)同时废止。
4.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