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等学校为鼓励研究生学业成绩优异和学术研究成果突出者提供的一种资助形式,其产生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大学设立,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社会捐赠或者学校自筹。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以奖励为主,适当借用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作为任何形式的收入来源,也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任何人都应当依据评审和发放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
评审和发放应当依据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学业成绩等进行评判。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机构为大学学生处,并由大学学生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当以研究生的学术、科研、学业成绩为主要评价指标,并应当综合考虑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研究生所参与的国家、行业、学校等项目和获得的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八条研究生的学术、科研成果应当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或者在相应领域内有重要的学术地位。
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应当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专利和标准应当在相应领域内广泛应用或者产生重要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应当符合大学的学业要求。
应当考虑到研究生所修学分的难度、课程性质和学分绩点等因素,以及研究生是否获得过国家或学校的其他奖学金等情况。
第十条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表现应当被同行专家认可,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此外,研究生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学术活动。
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程序
修改程序
如需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需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全校师生公示,报 备学校相关部门。
废止程序
如需废止本办法,需经过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全校师生公示,报备学校相关部 门。同时需制定相应的废止方案,确保废止后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05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
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所有,负责对办法的具体条款进 行解释和修订。
解释权使用
如有任何关于本办法的疑问、争议或解释,需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委员会负责 解释和决定。
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和实施细则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实施细则
根据学校和国家的政策,制定具体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包括学术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多个方面。
奖学金的发放方式与时间
发放方式
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校园卡充值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快 捷地到达获奖者手中。
发放时间
根据奖学金评定结果和学校财务制度,一般在评选后的下个 月开始发放,同时需确保发放时间不超过学年的起始时间。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组织和监督评审工作;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奖学金申请和评审工 作;学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02
奖学金的设置与评选
奖学金种类与等级
1 2
国际学生奖学金
为在校国际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分为全额、半 额和学费减免三个等级。
THANK YOU.
国内学生奖学金
为国内优秀学子提供的奖学金,分为一、二、 三等奖学金和特殊贡献奖学金。
7.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实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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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具有可比性的专业学位课程和专业课程纳入成绩计算,二外、马列原著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生中期考核必须考核通过,不合格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
2非北大核心的外语类期刊有且不限于:《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外国语言文学》(福建师范大学、《当代外国语言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外国语文》(四川外国语学院、《外语测试与教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日语学习与研究》、《韩国语教学与研究》等。
- 5 -
7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不再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的评比。
8 A21具体加分由学院认定,校级一等奖加2分,校级二等奖加1分,校级三等奖加0.5分;院级一等奖加1分,院级二等奖加0.5分,院级三等奖加0.25分,同一项赛事只计最高分。
9特别说明:本细则中“直荐一等”项为优先评一等学业奖学金。学院自设评分项目由学院负责解释,其余评分项目由研究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可以是副导师、导师组成员,由学院确认为第一作者(分值乘0.6 ;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3不作为奖学金评定加分的刊物有且不限于:《科技信息》、《黑龙江科技信息》、《考试周刊》、《读与写》、《出国与就业》、《成功》、《青春岁月》、《青年与社会》、《科学导报》、《西江月》、《启迪与智慧》、《北方文学》、《青年文学家》等以版面费为盈利目的的刊物。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校研院〔2021〕5号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 1 -- 2 -- 3 -说明:(1)本细则为学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细则,学院须结合本院特点制订《扬州大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公示后实施。
- 4 -(2)计分方法:综合评定分=思想品德分+学业成绩分+科研能力分+实践能力分。
(3)计分依据: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评奖学年内(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
(4)论文计分原则:论文若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转载前已用于上一轮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物理类按姓氏排名杂志的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排序第二的共同第一作者)、导师(含导师组成员,至多两名,以培养计划备案为准)为第一作者(分值乘0.3);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5)C科研能力所取得成果认定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科研评价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6)学院须提供所有参评学生本细则中涉及的所有成果汇总。
A2项≤6分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10分不得参评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20分不得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博士三年级及以上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需在C类科研能力中除C5项外,其他项目须有得分。
本细则中“直荐一等”项为优先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2014-8-28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研院〔2014〕23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2014年8月28日附件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统筹政府投入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规范奖助学金的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教育基金会以及学院设立的其他奖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学校、学院设立的其他助学金。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掌握政策要点、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第六条获得奖励、资助的研究生须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下达数执行,由学校统一评审。
博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由学校统筹使用。
硕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的50%由学校统筹使用,其余50%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至相关学院。
学校设立校长特别奖学金。
对于博士在读期间第二次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学校将同时颁发校长特别奖学金20000元。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执行。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江苏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全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第六条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省属高校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省属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在学研究生,并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发放情况。
第十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调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XXXX〕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XXXX〕219 号)以及《XX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校发〔 2014 ) 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主要用于激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和专项计划定向在职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评审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除新生外,参评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研究生,其评审材料以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准。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在评定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五条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用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六条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一)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用于奖励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硕博连读生、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1.8万元;二等奖学金用于奖励非定向和专项计划定向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 1.4万元。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硕士阶段学习的硕博连读生(含本科推免-硕博连读),奖励金额为每生1.2万元;二等奖学金用于奖励推免生和入学考试总成绩在一志愿报考学院的报考专业内排名前50% 的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0.8万元。
(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8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每生1.4万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2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每生0.8万元。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总则按照研究生院《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大〔2013〕7号),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选范围商学院本学年度已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
第三条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积极参加学院、学校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的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1、课程学习。
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
2、科学研究。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3、学科竞赛。
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科研项目。
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者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贡献突出。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标准参评的硕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四部分分数累加得出,若总分相同,以科研成绩平均分高者为先(成绩平均分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课程成绩分,在校期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分。
2、科研类,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
根据《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期刊榜》A类80分/篇,B类40分/篇,C类20分/篇,D类10分/篇,其他公开发表论文4分/篇(发表科研成果第一作者系数为1.0,两位作者按0.6,0.4系数分配,三人以上,第一作者系数为0.4,其余作者平均分配余下的0.6。
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为学生视为第一作者,上不封顶)。
(2)项目类。
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和校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分别加10分和4分。
注:1.特等奖、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
单项奖视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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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文件
扬大研院〔2018〕21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
2018年9月10日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国家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研究生除外)。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经费,支持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攻读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根据研究生
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工作等因素确定。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600元;其他年级设立三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0%。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设立两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75%;其他年级设立三档,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9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5%。
第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章评审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
由主管校领导、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的具体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以
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如院党委组织纪检员、团委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班主任、辅导员等)、研究生代表组成。
负责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评议等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符合评定资格的研究生需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需对申请研究生的综合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召开学院学业奖
学金评审工作会议,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学业奖学
金评定资格:
(一) 未完成学籍注册者;
(二) 退学研究生;
(三)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处分未撤销期间;
(四) 学术行为不端者;
(五) 考试作弊者;
(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七) 发生其他不适宜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