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和创作,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励政策体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或休学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政策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评审要求,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三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九条原则上研究生一年内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孙长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的一项,不能重复获得。
第四章评审方式与条件第十条一年级新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并分学科方向评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及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S)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审。
四川农业大学农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四川农业⼤学农学院研究⽣学业奖学⾦评定实施细则四川农业⼤学农学院研究⽣学业奖学⾦评定实施细则(试⾏)⼀、组织管理四川农业⼤学农学院研究⽣学业奖学⾦评审的组织机构以农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为核⼼,包括研究⽣代表组建⽽成,具体成员构成如下:组长:院学位分委会主任副组长:院学位分委会副主任成员:院学位分委会成员,另选硕⼠研究⽣和博⼠研究⽣代表各1名。
秘书:院研究⽣教学秘书⼆、评定范围奖励对象:学业奖学⾦奖励对象为通过全国研究⽣招⽣计划取得学籍,并在校学习的所有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显著,发展潜⼒突出的全⽇制脱产(没有固定⼯资收⼊)博⼠、硕⼠研究⽣。
三、评定等级学业奖学⾦的具体档次和奖⾦⽐例,参照《四川省省属⾼校学业奖学⾦管理暂⾏办法》和四川农业⼤学研究⽣管理⽂件,具体明细如下:表1 研究⽣学业奖学⾦标准及资⾦来源单位:元/年四、评定条件和具体要求(⼀)研究⽣学业奖学⾦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显著,发展潜⼒突出;6.按学校规定时间进⾏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申请⼈在上⼀学年有下述情况之⼀者,次年不得申请⼀⾄三等奖学⾦,只能申请四等奖学⾦。
1.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2.有课程成绩需重修或补考者;中期考核⽆故推迟者;3.⽆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4.有其他违规违纪⾏为的。
(三)研究⽣学业奖学⾦评定的具体要求按研究⽣年级、类别(博⼠研究⽣、学术学位研究⽣、专业学位研究⽣)分别进⾏评定。
1、⼀年级硕⼠研究⽣学业奖学⾦评定(1)奖学⾦指标分配。
直博⽣在硕⼠第⼀学年应直接评选为硕⼠研究⽣⼀等学业奖助学⾦。
推荐免试硕⼠研究⽣在第⼀学年原则上应优先优等评选学业奖助学⾦。
推免⽣(含推免直博⽣)⼀、⼆、三等名额分别占学院相应等级名额的60%(如推免⽣⽤不完相应名额,则剩余部分投放给统考⽣),其余指标分配给统考⽣,推免⽣和统招⽣分别进⾏评定。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规定如下:一、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一)基本条件化学化工学院研二、研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不得申请当年度学业奖学金(不影响后续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二、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一)评定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A、B、C三类,采取申请制。
奖学金的评审主要参考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测评。
具体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名额比例按学校当年规定。
(1)对于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主要参考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公共基础课加权成绩。
对于存在英语免修的年级,该年级所有同学在计算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时,不将英语成绩计算在内。
(2)对于研究生三年级学生主要参考其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和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
(二)评选流程(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任委员;(2)学生自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学院研究生秘书核查相关材料,核查无误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小组;(4)评审小组审查相关材料,给各项成果赋分,研究生秘书统计得分,并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各申请者最终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名单;(5)评审小组评议通过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根据学业奖学金规定的日期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化学与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化学与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各研究生: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培养“明德致远、宽厚基础、精深求是、包容创新”的领军人才,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校第119号令)要求,现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奖范围评奖范围界定依据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制内在籍全日制(全脱产非在职)研究生、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国防科工及军队国防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延期不能参评。
二、申请条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良;3.申请者在入学前已取得学术成果,如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专利、获得科技成果奖、出版学术著作等的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受到学校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参评资格;2、伪造材料、重复使用成果、作弊、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者;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6、本学年度无故不缴纳学费、逾期不注册者。
三、奖学金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1. 优秀新生学业奖学金在一年级研究生中设立优秀新生学业奖学金, 参评研究生为被我校录取的非定向全日制推免研究生。
奖励标准为:直博生每人10000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每人8000元(来自于双一流高校的推免研究生优先获得),二等奖每人5000元(来自于双一流学科的推免研究生优先获得)。
2. 高年级博士特等学业奖学金在4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中设立博士特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0元,获奖比例10%;用于奖励创新科研成果丰厚的优秀博士生。
3. 二年级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占30%;二等学业奖学金:每人均分剩余金额,占70%;4. 二年级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占15%;二等学业奖学金:根据实际奖学金额度制定奖励比例和金额;四、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1. 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学习成绩。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1)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2014年3月31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不含MBA、MPA、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有工作单位的定向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在投入全部国家拨款的基础上,将部分学费收入用于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具体情况见下表:硕士研究生: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研究生;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3. 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4.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实施动态管理模式,每学年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时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评学业奖学金,但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应综合入学考试总评成绩、潜在科研素质等情况进行评定,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等动态评定。
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定:1.以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2.入学第一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中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北邮的硕士研究生,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3.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4.参加行政保研、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研究生的学习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科研及工作表现参与评定;5.自2014级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第一年按照录取成绩参加奖学金评定。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附件一:福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福大研〔2011〕11号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调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经研究决定设立福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奖励对象福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参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勇于进取,学习成绩优良;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工作。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违反校纪校规、学术行为规范而受到处分者;2、未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进度修完课程,或所修各类课程及专业实践等环节有重修(注: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15%,且重修科目不超过1门(或一次)者除外);第三条评定主要依据和比例1、第一学期,以入学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到底的排序为主要依据,对于推免生,本科阶段综合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12%的,为一等奖学金,排名在本专业前12%~20%的,为二等奖学金;排名在本专业前20%~35%的,为三等奖学金。
获奖人数为研究生总数的60-7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二等奖20%左右,三等奖40%左右。
2、第二学期,以第一学期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本学位点(或工程领域)排序为主要依据(注:排序办法另定),获奖人数为研究生总数的60-7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二等奖20%左右,三等奖40%左右。
3、第三学期,以第一学年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本学位点(或工程领域)排序为主要依据(注:排序办法另定),获奖人数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60-70%,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5%,一等奖5-8%左右,二等奖20%左右,三等奖35%左右。
4、第四学期(或第五学期),以前三个学期的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学位点(或工程领域)排序(注:排序办法另定),以及开题报告质量和阶段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未按期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者不能参加评选。
苏州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和我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结合学院相关规定制定实施。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学院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学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教育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讨论和解决评选过程中的问题,审核初评结果并予公示和上报。
第四条:学院按年级、学科(教育学学科、心理学学科)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
每个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专业负责人和其他学生组成,人数为3-5人,须有广泛代表性。
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按相应学科门类的两个年级交叉进行审核工作。
教育学学科包括:教育学原理专业、比较教育学专业、教育法学专业、学前教育学专业、教育技术学专业、课程与教学论专业、职业技术教育学专业、高等教育学专业、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
心理学学科包括: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工业与组织管理心理学、咨询与临床心理学专业、应用心理专业。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部署,以各年级学科门类为单位,在充分学习校、院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选工作。
第二章参评对象和评定条件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并且人事档案(已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须转入我校。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者;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10、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依据教育部和我校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和目标,更好的发挥学业奖学金在研究生学业阶段的激励作用,促进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实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海南省相关文件及《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4〕45号)精神,结合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正常学制内、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或学术论文造假等行为;5.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四、评选原则、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评选原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过程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
组织管理: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任主任,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负责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评选程序:(1)个人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根据个人成绩及相关条件要求,如实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新生版、老生版)》(见附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2)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评。
评审结果将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矿业大学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力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矿大【2009】7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矿大研字【2009】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评定细则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的力建学院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国家专项计划)。
第三条 力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各学科分别评定,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研究生学费和生活费。
第四条 力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主管副院长、副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学科带头人组成。
其中主管副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二章 力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100%,各等级奖学金比例和额度按学校规定执行。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比例和额度
类别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 特等
5% 学费+6000元 一等 15% 学费+4000元 二等 45% 学费+2000元 硕士研究生 (学术型)
三等
35% 50%学费 一等 10% 学费+4000元 二等 30% 学费+2000元 专业学位硕士 (应用型)
三等
60% 50%学费 一等 30% 学费+12000元 博士研究生
二等
70%
学费+8000元
第三章 力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五条 力建学院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复试录取时进行。
主要考察研究生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潜在科研素质。
具体评定办法和程序是:
硕士研究生:
(1)参加统考学生分学科专业按研究生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排名。
免试推荐研究生分学科专业按总成绩(专业综合成绩×70%+复试成绩×30%)排名。
(2)分学科按学校规定比例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核准。
博士研究生:
(1)直博生前两学年定为二等学业奖学金,第三学年定为一等奖学金。
(2)硕博连读生和参加统考的博士研究生分学科专业按研究生复试成绩排名。
(3)分学科按学校规定比例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并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核准。
第六条 力建学院第二、三学年研究生学业(直博生第四、五学年)奖学金评定在每年9月份进行。
按照课程成绩、科研素质、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四个方面进行评定,测评总分计算如下:
总分=上一年度学业等级分+课程成绩分+科研素质分+创新能力分+社会工作分
第七条 学业等级分
第二学年按照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制定学业等级分;第三学期按照第二学年的必修课平均成绩换算等级分。
学业奖学金等级分:特等3分,一等2分,二等1分,三等0分。
第八条 课程成绩分
课程成绩按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进行计分。
包括基础类必修课、专业类必修课和公共类必修课三类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该分值仅在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中考虑。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N
i
N i
i
i
r
S
r M 1
其中: M --必修课平均成绩 --必修课门数
N i S --第门必修课成绩 i i r --第门必修课学分
i 课程成绩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M *10% 第九条 科研素质
科研素质环节考核由论文开题考核得分和科技竞赛活动得分两部分组成。
(1)论文开题考核得分(仅在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中考虑):在第二学年按时开题得10分,不按时开题得0分。
延迟后的开题不计分。
(直博生仅在第四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中考虑)。
(2)研究生参加课外科技竞赛分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计分标准
①特等奖在相应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再增加20%。
②若按名次排列的,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八名为三等奖。
科研素质环节总得分=论文开题考核得分+科技竞赛活动得分 第十条 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考核照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奖励、专利发明三部分内容。
(1)学术论文
研究生发表论文计分标准如表3所示:
表3 学术论文计分
类别 每篇计分标准 SCI收录的期刊论文 10
EI收录期刊论文、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本学科高水平期刊论文 5
SCI、EI收录的会议论文及核心刊物论文 2 有关科研论文计分说明:
①同一篇文章限加最高分,即在整个研究生阶段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只计一次(如
当年有文章检索,但前年已计分的,则在当年计分时减去前年相应加分)。
②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得分
减半,其余不计分),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属于本专业学科领域。
③“公开正式发表的论文”为已正式出版论文(不含录用论文),不包括摘要文集
中的论文摘要和学术期刊中的插页短文、短评或报道。
④核心期刊以中国矿业大学人事处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8年版)为准 。
(2)科研奖励
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获奖分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与校级三类。
具体计分标准及
说明如表4所示:
表4 科研获奖计分标准
有关科研获奖计分说明:
①国家级奖励不分排名次序,只要有获奖证书即全额计分。
②省部级奖奖排前5名并有获奖证书的全额计分,排名第5名以后且有获奖证书
按总分值的50%计分。
③厅局级和校级科研奖励排前3名并有获奖证书全额计分,排名第3名以后并有
获奖证书按总分值的50%计分。
④特等奖在相应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再增加20%。
(3)专利发明
研究生参与科技发明计分标准如表5所示:
表5 科技发明计分标准
专利发明 分值
发明专利 5
实用新型专利 1
外观设计专利 1
注:专利发明必须是与本专业学科领域相关的授权专利。
①国家发明专利,排前三名并有证书的全额计分,排名第三名以后按总分值的50%计分(限前五名)。
②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排前二名并有证书的全额计分,排名第三名以后按总分值的50%计分(限前五名)。
创新能力得分为以上三部份分值之和。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主要考核研究生的社会任职参与情况,计分标准如表6所示。
表6 社会工作计分标准
研究生干部类别 分值 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各年级支部书记、班长 1
部长、各年级支部委员和班委 0.5 第四章 力建学院第二、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
研究生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力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结合自己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实际情况,填报个人申请表及申请的学业奖学金等级。
2.学院审定。
在力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指导下,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审核研究生个人申请和附件材料,根据研究生课程学习、科研素质、创新能力与社会活动总得分情况,在学校下达的奖学金比例的范围内,分学科确定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
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核准。
研究生院根据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核准获得学业奖学
金的名单。
4. 特等奖学金从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择优推荐,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五章 力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按《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矿研字[2009]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按《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矿研字[2009]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的基本学制3年发放,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前2年按博士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发放,后3年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发放。
第十六条各类成果材料统计时间为每年的9.1至次年的8.31。
第十七条 已发表的论文要求提供论文发表的期刊封面及论文正文首页复印件。
获奖、专利等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被SCI、EI收录的论文需出具检索证明。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异议申诉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若研究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和力建学院。
此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自动定为三等奖学金直至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1)未交清前一学年度学费且未向学院提出书面缓交申请者;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3)违反校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者。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矿业大学力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力建学院 20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