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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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7号)

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7号)

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3]3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

近十多年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在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大中城市中盲道、坡道等大批无障碍设施的建成和使用,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

由于此项工作起步较晚,我国多数城市无障碍设施的数量和水平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设施把关不严,原有设施改造迟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提高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力度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其中24个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各地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时,应按《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3、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进行无障碍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时,要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规范》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有关部门要对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国务院无障碍条例

国务院无障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全民无障碍环境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需求,我国于2020年11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更好地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和支持。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进行深度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一、为什么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1. 残障人士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住宅等场所都必须配备无障碍设施,以方便残障人士的生活和出行。

这也体现了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尊重。

2. 社会的责任和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提醒全社会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和承担责任。

不仅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更需要企业、学校、社区等各个领域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1. 规划设计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城市、乡村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公共交通、住宅小区、商业服务场所等必须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以方便残障人士的出行和活动。

2. 设施及设备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还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住宅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和设备要求。

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轮椅上下坡道和专用座位,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通道等。

3. 组织管理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

还要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和监督投诉机制,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社会的包容和谐至关重要。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问答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问答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问答以下是一些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常见问答: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是什么?答:《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11月7日发布的一部法规,旨在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机会和权利。

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该条例主要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权限和措施,以及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问:无障碍环境是指什么?答:无障碍环境指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公平的环境,使他们能够自由进出、通行和使用,包括建筑物、交通、信息通讯、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设施。

问:哪些地方需要提供无障碍设施?答:《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新建建筑物、改建建筑物等地方都需要提供无障碍设施。

问:如何提供无障碍设施?答:提供无障碍设施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无障碍通道、坡道、扶手、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等;增强无障碍设施的可识别性和可操作性;提供视觉、听觉和触觉等辅助设备和服务。

问:谁有责任提供无障碍设施?答:《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建设、改建或者翻建建筑物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也有责任提供无障碍设施。

问:未提供无障碍设施的单位会受到什么处罚?答:《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未提供无障碍设施的单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可以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以上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一些常见问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关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的说明

关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的说明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指为了促进社会共享和包容,以及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实施无障碍化改造的一项法律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是为了让身体残疾、老年人、孕妇以及行动不便的人裙都能够便捷地进入和使用建筑物、设施和公共场所,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对促进社会发展、提高民生福祉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将围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展开具体说明。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1.1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了公共建筑、交通设施、设备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通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等设计和设置,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出行和生活的便利性。

1.2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积极配合,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顺利实施。

1.3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监督和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强调了相关部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情况2.1 实施效果自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布以来,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许多公共场所和设施已经进行了无障碍化改造,包括交通枢纽、商业综合体、医疗机构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出行和生活质量。

2.2 存在问题虽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一些公共设施和场所无法真正实现无障碍化;一些商业企业和服务机构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实施不够到位,未能满足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三、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建议3.1 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支持和参与度。

无障碍维护管理制度

无障碍维护管理制度

无障碍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共享,保障各类人群在公共场所的平等参与权利,保障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医疗机构、文化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无障碍维护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无障碍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无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电梯、无障碍扶手、无障碍服务设施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规划和设计,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提供方便、安全且舒适的场所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明确无障碍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公共场所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无障碍管理人员应当配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积极为残疾人和特殊群体提供服务。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无障碍管理工作小组,由无障碍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维护设备和工具,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卫生间,保证残疾人和特殊群体能够方便、安全地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通道应当宽敞平坦,无障碍坡道的坡度和倾斜度符合国家标准,防止残疾人和特殊群体摔倒。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卫生间应当设置在易于访问的位置,配备扶手、紧急呼叫按钮、无障碍坐便器和洗手间等设施。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必要的无障碍停车位,标识清晰,并保证给残疾人和特殊群体优先使用。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合理设置无障碍电梯和扶手,保障残疾人和特殊群体的出行便利性。

第四章日常维护第十五条无障碍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保证残疾人和特殊群体的正常使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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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无障碍信息交流及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能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与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指通过使用盲文、语音、文字提示、手语、视频、网络以及其他辅助设备、技术,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无障碍的获得书面和语音信息,进行交流。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工程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政策、标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统一监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

经济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领社会信息化无障碍发展,推进信息化无障碍技术应用与示范,指导、监督信息服务无障碍平台建设,促进信息无障碍服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或者残疾人专题栏目、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广播电视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新闻媒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指导、监督供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使用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

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和监督;负责残疾人、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教育、旅游、通信、商务、体育、民政、邮政、科技、金融保险等行政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及奖励)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课题研究,进行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七条(总体要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乡村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

第八条(“三同步”)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建设工程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

第九条(规划、设计、施工及监理要求)规划设计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

以下建设工程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含有无障碍设施设计专篇:(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二)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公共场所;(三)金融、邮政、电信等营业场所;(四)大型商场、餐饮、住宿等商业服务场所;(五)其他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机构及场所。

对无障碍设施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审查单位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监理。

第十条(竣工验收和备案)受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对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分项验收,并将含有分项验收意见的工程竣工报告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以及一二级视力残疾人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应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向肢体和一二级视力残疾人免费提供。

公共停车场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停车场,设置1%-1.2%的无障碍停车位;停车位数量为301至500个的停车场,设置1.2%-1.5%的无障碍停车位;停车位数量为51至300个的停车场,设置1.5%-2%的无障碍停车位;停车位数量不大于50个的停车场,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位。

第三章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第十二条(养护维修及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责任人应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及时予以修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三条(设施改造)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市级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的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明确责任单位、资金落实等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的责任人应根据改造计划,对建设工程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医疗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商业建筑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及标准优先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十四条(日常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政、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工作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并对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黑名单”制度)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企业“黑名单”制度,记录并定期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并将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

第四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政府公开信息)政府公开信息应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将相关信息制作成盲文、大字体印刷或者有声读物。

第十八条(考试政策)残疾人参加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时,考试组织单位应为其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试卷、电子试卷,必要时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影视传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以无障碍模式制作出版的文化产品,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配备字幕;电视台在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应逐步加配字幕,且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第二十条(无障碍网站)市级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老年人组织网站应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残疾人组织网站应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应逐步开设无障碍阅览室,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提供盲文、大字体印刷及有声读物;小型图书室应逐步配备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阅览的读物、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及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机构应提供语音、文字、视频提示及手语、盲文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窗口服务单位(民政、人社、街道、医疗卫生及社区服务机构等)在职能办公室门口相应的位置应有盲文标识牌、触摸式语音播报器或字幕等提示设备;具备社会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应主动向残疾人士提供咨询、导向服务等帮助。

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及旅游景区应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装置。

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装置、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

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逐步设置供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及线路的装置。

第二十三条(导盲犬)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应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显著标识。

第二十四条(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报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应急疏散、社区公共服务的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建设,使其具备文字信息报警、语音呼叫功能。

第二十五条(通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向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和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应采取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及产品。

第五章无障碍社区服务第二十六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及标准的应进行改造。

第二十七条(应急避难)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套无障碍服务功能,不具备无障碍服务功能的应逐步改造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制定残疾人应急避难预案,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培训。

第二十八条(住房无障碍设施改造)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应为其改造提供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进行住房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应予以适当资助。

第二十九条(选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等单位组织选举时,应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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