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市场
建设工程招投标培训教材

3.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4.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地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源,防止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监督制约体系
第三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和条件
2.施工招标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各工作阶段
第一节 招标资格与招标备案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发包是订货承包是接受订货工程承发包的基本特征是——销售活动先于生产活动卖方——承包方或承包商,应当是社会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单位;买方——发包方或业主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在建筑市场上,工程的买方所选择的不是企业的产品,而是企业,由此突出了“资格审查”的重要性招标投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招标投标特性——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所采用的一种交招投标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期货交易,是使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委托纳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交易对象是作为期货的工程
具体: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发包管理第四章承包管理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理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返回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以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应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健康有序开展建筑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市场出租、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等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经营职责,做到合法、诚信、规范经营。
第六条对于建筑市场经营违法行为,市建设局将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建筑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维护公正、严格执法,杜绝滥用职权,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或者接受他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章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合法经营。
第九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出租管理规定,不得将市场出租他人。
第十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市场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加强保洁工作,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交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市场内秩序的管理职责,保证市场内经营秩序的正常。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经营主体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应当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现场检查机制,对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建筑市场经营相关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市场管理主体应当配合市建设局的监管工作,并配合接受市建设局的检查、考核。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市建设局将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三章 建筑市场及其运行机制.概要

3)承包商资质管理 亚洲国家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 台湾地区均对承包商资质的评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按照其 拥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建筑工程 的业绩等资质条件,将承包商按工程专业分为不同的资质 等级。 承包商承担工程必须与其评审的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 相一致。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工程性质将承包 商分为建筑、道路、土石方、水务和海 事5类专业。A级(牌)企业可承2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B级(牌)企业可承 担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C级(牌)企 业可承担任何价值的工程。 日本将承包商分为总承包商和分包商2 个等级。对总承包商只分为2个专业, 即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对分包商则划 分了几十个专业。 在欧美国家则没有对承包商资质的评定 制度,在工程发包是由业主对承包商的 承包能力进行审查。
(7)保证市场秩序、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监 督管理体系。
3.1.2 建筑市场的运行特点
与一般市场相比,建筑市场有许多特点,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①
②
③ ④
建筑产品由需求者向供给者进行预先订货式的交易——由建筑 产品的固定性和多样性决定。 建筑产品的交易持续时间长——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价值巨 大 建筑市场显著的地区性 ——由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决定 建筑市场风险大 从建筑产品供给者方面来看,其风险表现在:
3.1 建筑市场概述
3.1.1 建筑市场含义
• 建筑市场从狭义角度定义为以建筑产品为交换内容的 场所。 • 建筑市场从广义角度定义为与建筑产品(服务)有关 的一切供求关系的总和。
• 建筑市场是一个市场体系,包括勘察设计市场、建筑 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 技术市场等 。 • 建筑市场是由建筑产品、建筑生产活动、与建筑生产 活动有关的机构组成的空间。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三章第三节讲义

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三章第三节讲义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1. 信用体系的内涵2.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3.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4. 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5.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1.信用体系的内涵■指企业或注册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是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的一种2.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两类)3.施工单位不良行为(5大类41条)■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2012年真题】施工企业承揽业务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有()。
A.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B.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C.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D.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E.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B属于资质不良,E属于质量不良。
参见教材P108。
【2011年真题】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属于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有()。
A.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B.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C.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D.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E.未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正确答案】DE【答案解析】A属于资质不良行为,B属于承揽业务不良行为,C属于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可以分为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一共五类。
此题可凭常识解答。
参见教材P109。
4.建造师的不良行为(13条)■不用背,凭常识就知道肯定属于不良行为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5.1 公布期限5.2 公布内容和范围5.3 公告的变更5.1 公布期限■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公布期经申请可缩短,但最短不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的也可以延长公布期【重点难点】招标投标中的特殊公布规定■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大型、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一)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建筑装修;(二)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三)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代理;(五)工程项目管理。
建筑经济教学大纲

《建筑经济》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编码及课程名称课程编码:课程名称:建筑经济(Construction Economics)二、学时及学分总学时数:34,其中,讲授学时:34,实践(实验)学时:0。
学分:2三、适用专业及开设学期适用专业:建筑学(本科)开设学期:第8学期四、课程的性质、目标和任务本课程是建筑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建立起正确的经济观点,较系统地掌握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学会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论,并对建筑工程具有初步的科学管理能力。
使学生运用所学的技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去评价各类工程项目和技术方案的经济可行性,从中选出经济的可行的最优的方案,为全方位提高方案的经济效益提供理论依据,为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指明方向。
五、课程的基本要求1.培养学生理解并能正确应用有关建筑法律、法规、主要标准及规范;2.了解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费用的组成,为学生更好地学习、实践建筑设计等课程以及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科学研究而打下工程技术经济基础;3.培养和提高学生进行工程经济分析与估价计算的能力,使学生对一般建筑工程项目能较熟练地进行单方造价的估算;4.使学生得到建筑师分析和评价工程经济问题的初步训练。
六、课程教学内容第一章绪论(共1学时)(一)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我国建筑经济学学科的发展历史,掌握本课程的研究内容和理论研究中的若干关系。
(二)教学内容1.1?我国建筑经济学学科简史1.2?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1.3?理论研究中的若干关系(三)重点与难点重点:1.本课程研究内容2.理论研究中的若干关系难点:理论研究中的若干关系第二章 21世纪的中国建筑业(共1学时)(一)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建筑的定义、内部划分,熟悉建筑业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加入WTO后的中国建筑业。
(二)教学内容?2.1?建筑业的定义、内部划分?2.2?建筑业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2.3?加入WTO后的中国建筑业(三)重点与难点重点:加入WTO后的中国建筑业难点:加入WTO后的中国建筑业第三章建筑市场及其运行机制(共2学时)(一)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建筑市场的概念,熟悉建筑市场狭义和广义概念区分,了解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掌握建筑市场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的调节运行机制。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大型、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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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2013年中国承包商60强
41.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2.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3.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4.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5.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6.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7.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 48.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9.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0.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1.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3.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54.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5.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56.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7.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8.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0.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主要求过分
➢ 可行性研究缺乏严肃性
业主注意已定,可批性研究
➢ 盲目干预
业主随意作出决定
B. 来自承包商的风险
➢ 承包商缺乏职业道德
➢ 承包商素质太差
➢ 承包商投标不诚实
C. 来自职业责任的风险
➢ 设计错误或不完善
➢ 投资估算和预算不准
➢ 自身能力和水平不适应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2.2.2 建筑市场的客体 ➢有形的建筑产品-----建筑的交易对象; ➢无形产品----各类智力型服务
➢ 建设交易中心的作用
• 建设项目的报建、发布招标信息、合同授予、申领施 工许可证。
2.5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5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原则
➢ 信息公开原则 ➢ 依法管理原则 ➢ 公平竞争原则 ➢ 属地进入原则 ➢ 办事公正原则
2.5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作的一般程序
2.1 建筑市场概述
2.1.1 建筑市场的概念
• 建筑市场:指以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 场,亦称建设市场。
现在,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建筑市场的一个基 本走向是: 市场进一步的国际化、规范化,市场主体的进一 步多元化。
2.1 建筑市场概述
2.1.1 建筑市场的概念
• 狭义建筑市场:有形的建筑市场,并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 广义建筑市场:包括有形的建筑市场和无形的建筑市场。
•
工程建设生产和工程承发包交易关系的总和。
2.1 建筑市场概述
•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制定建筑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安全和质量管理 –业主管理(该点是应该注意的) –承包商、勘察设计和咨询监理等机构资质的管理 –专业人士从业资格管理 –发展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等
➢ 2. 承包商 •承包商的实力主要包括4个方面:
➢ 技术方面的实力 ➢ 经济方面的实力 ➢ 管理方面的实力 ➢ 信誉方面的实力
➢3.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3.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咨询单位的风险:
A.A. 来自业主的风险
➢ 业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望花钱少,多办事
➢ 拟建工程得到计划管理部门立项(或计划)后,到中心办理报建 备案手续。
➢ 报建工程由招标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确认招 标方式。
➢ 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包括项 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等)的招标程序。
➢ 自中标之日起30日内,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 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 统一交纳有关工程前期费用。 ➢ 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我国建设体制深化改革的步伐滞后,没有形成与国际接轨 并符合国情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2.1 建筑市场概述
主要措施:
① 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 法实施。
② 健全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的整治力度。
③ 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 和清出制度。
第2章 建筑市场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讲述建筑市场概述、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建筑 市场的结构 特征及运行机制、我国建筑市场的资质管 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国际建筑市场概况。
本章重点:建筑市场概述、主体和客体、我国建筑市场的结构特征及运
行机制。
2.1 建筑市场概述
2.2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2.3 我国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2.4我国建筑市场的结构特征及运行机制 2.5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6国际建筑市场概况
2.1 建筑市场概述
我国建筑市场的概况
建筑市场秩序混乱,不仅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还腐蚀了我们的干部队伍和企业经营管理 人员,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了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使建设领域一度成为 经济案件的高发区。
主要问题: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法不 依、躲避监督的问题相当严重。 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建筑市场远未形成。 一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承包 的问题依然存在。 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项目业主的产生
–业主即原企业或单位 –业主是联合投资董事会 –业主是各类开发公司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 2. 承包商
•承包商通常指建设单位??
–整个企业周期都在建筑市场上,为从业资格管理创造条件? • 从注册资金、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和工程业
绩等方面来确定承包商的资质。
–承包商的资质由谁来管理?
• 政府? • 业主(资格预审各)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业主并不具备对承包商资格审查的能力。 • 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对承包商进行审查?
–审查的范围也不是资质,而是承包商能否完成说投标的项目 –如承包商不能按履行合同,担保人将对此负责 –解决责任人缺位的问题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④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上级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督办制度, 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 建筑市场是工程建设生产和交易关系的总和。 • 参与建筑生产交易过程的各方即构成建筑市场的主体。 • 作为不同阶段的生产成果和交易内容的各种形态的建筑产
品、工程设施与设备、构配件,以及各种图纸和报告等非 物质的劳动则构成建筑市场的客体。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 建筑产品的特点 –建筑生产和交易的统一性 –建筑产品的单件性 –建筑产品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 –建筑产品的不可逆性 –建筑产品的社会性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 建筑产品的商品属性 ➢ 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性
市场经济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2.3 我国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 从业企业资质管理 1)承包商资质
—企业规模 —大、中、小型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定位 —承包商资质管理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中、新、英、日四国承包商管理模式对比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2013年中国承包商60强
• 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 2.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3.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4.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6.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 8.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9.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 10.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1.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 12.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3.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 15.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16.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17.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 18.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 19.山东电力基本建设总公司 • 20.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2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2013年中国承包商60强
21.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22.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 2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25.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6.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8.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9.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0.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31.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2.大庆油田建设集团 3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4.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5.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36.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37.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8.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39.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0.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自我发展能力的商品生产者,成为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体系完整,市场组织健全,市场发育程度高; —国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市场法制化体系初步形成。
政府行为要有规范化的约束,政府不应拥有竞争性企业, 按照市场经济的严格规定,竞争性企业必须与政府脱钩。
2.5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
•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是服务性机构,不是政府管理部门, 也不是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本身也不具备监督管理职能。
2. 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模式 ➢ 运行模式机制
——建筑市场中经济活动关系的总和。
➢ 运行模式可概括如下: 运行主体——建筑企业 运行基地——建筑市场 调节主体——国家 调节对象——市场活动
“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2.4 我国建筑市场的结构特征及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