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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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Amendment[I]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Amendment[II]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Amendment[III]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

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

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

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

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

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

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

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

美国宪法修正案二

美国宪法修正案二

人民持有枪支的权利提供了坚强的支撑。
infringed.
一支受规范的武力乃确保自由国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 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可受侵犯。
历史线索
第一批乘坐“五月花号”到达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正是依靠武 器才得以在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在猛兽和印第安土著的包围 中,武器成为每个人安身立命的工具。此后,北美十三州逐渐 成形,因为没有常备政府军队,各州都依靠民兵进行自我防卫, 州政府也逐渐介入到武器管理中,部分州政府甚至会对没有武 器的居民进行处罚。随着独立战争的打响,民兵的影响力进一 步扩大,正是这些拥有武器的平民和英国军队作战8年,并成功 赢得独立战争。建国后,当1789年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由 国会议员提出时,“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被自然而然的写 入其中,并于1791年被批准正式生效。为了限制强势政府,防 止政府权力膨胀进而侵犯公民权力,赋予公民反抗的武器,也 是这条法案重要内在精神。所谓枪权天授。
布雷迪法案
1981年3月30日,里根前往位于华盛顿的希尔顿饭店,出席产联 -劳联下属的建筑工会大会并发表演讲。结束后,里根经侧门 离开饭店,从一排记者和摄像机前走过,正待上车之时,混杂 在记者群中的欣克利掏出手枪,瞄准总统连开六枪。 在案发现场,刺客当场被擒,人枪俱获,铁证如山。警方根据
从凶犯身上搜出的证件和钥匙等线索,迅速追查到刺客住处。
美国宪法修正案二
美国宪法历史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英文: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 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
础。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
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 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Bill of Rights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I -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Religion and Peti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第二条修正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II -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第三条修正案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III - Conditions for quarters of soldiers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美国宪法的修正案

1791美国宪法的修正案

1791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之一(另一形式是召开另一次制宪会议,但并未被使用过),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1791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希望大家喜欢!1791美国宪法的修正案第一条修正案〔1791〕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1791〕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1791〕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四条修正案〔1791〕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修正案〔1791〕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1791〕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1791〕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1791〕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一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及其后续修正案中的最初一部分,它作为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政治文件之一。

这部宪法修正案在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是独立后美国宪法中第一个实施的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由共和党政府及参议院决定,美国国会起草,由全国各州批准通过。

这个修正案的目的是依照宪法赋予美国政府的权责,保护公民们的基本自由和宗教言论权利。

它明文规定美国公民有权利信守他们在宗教和政治上的表达权利,保护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确保宗教自由以及参与公共活动的权利。

它也要求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法律定义宗教,并且严禁政府向任何宗教组织提供财力支持,确保美国人民的宗教自由得以充分发挥。

《第一修正案》还明文规定公民的另外三项权利:第二修正案规定美国公民有权保持军火,私人拥有军火以及可携式武器的权利;第三修正案要求士兵不得入住民宅,私人的房屋要受到保护;第四修正案要求公民的住所、信件、文件、物品在法庭以外不得被搜查或拿走,只有在有正式搜查令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搜查和没收。

此外,《第一修正案》也实施了美国最重要的司法程序,这一程序要求案件的控告人必须列明具体犯罪的事实,以及被告必须有机会在法庭上反驳这些指控,这一程序保护公民避免受到冤枉或者无端的审判。

最后,《第一修正案》要求检察官必须提供取证依据,确保每个人都能受到公正审判,公民们有权利被澄清他们被指控的罪行,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第一修正案》及其后续修正案为美国政府在确保美国公民政治、宗教和新闻自由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这些保障对整个美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更是全球民权与自由和平进步的重要支柱。

《第一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是美国民主及其政治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为世界民主运动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自1791年12月15日起,《第一修正案》及其多个后续修正案的颁布实施,赋予美国公民了基本的宗教言论权利、言论自由权、宗教自由、拥有军火和参与公共活动的权利,确保了美国公民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使美国的民主及其政治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也为世界上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深远的示范。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九]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的十项原始修正案)The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的十项原始修正案)The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End of the Project Gutenberg etext of The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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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宪法的关系:
• 美洲大陆新成立的合众国第一届国会制定了《权利法案》,以修正 案的方式附在宪法原文(original Constitution)之后。《权利法案》与 宪法原文有许多不同之处:宪法原文是1787年由制宪会议在费城制定 的,也是联邦党人政治意志的法律体现;《权利法案》是1789年由第 一届国会制定的,是反联邦党人压力之下的结果,也是一个政治绥靖。 从此,人们就将《权利法案》作为个人主义的法典化形式。与这一认 识相伴随的是另一种广为接受的观念,即《权利法案》与宪法原文彼 此分离和孤立。宪法原文规范全国性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的构 成、组织、权力范围与界限,《权利法案》保障个人自由。

实际上,《权利法案》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宪法原 文中的相关条款,其结果是:宪法原文与《权利法案》互 为映衬、补充,紧紧缠绕在一起。宪法原文并非只是对政 府机构、组织、权限的规定,它也包含了自由;《权利法 案》也非仅仅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它也包含了对政府权力 的限制;并且,《权利法案》的每一条都与宪法原文形成 一个有机的对应。宪法原文并非仅仅规定政府机构、组织 和权限范围,它也限制国家机关的专横,保障重要的个人 自由。只是在各州看来,宪法原文对政府权限的限制和对 个人自由的保障还不够,需要《权利法案》的进一步补充 才能放心。而《权利法案》也非单纯的保障个人自由,它 也强调政府的共和价值与自治属性,通过保障作为集体的 人民的权利,防止全国性的集权政府重新踏足殖民统治的 专制旧路。
内容:
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 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
——“权利法案”
最初的《权利法案》并非只是个人自由的体现,它也关乎 政府的共和与平民品质,并与宪法原文相互缠绕,对州并无约 束力。是重建时期反奴隶制的需要要,以抵制各州对个人自 由的侵犯。《权利法案》在今日保护个人自由方面的辉煌建树 与特征既有建国时期的功劳,更多的得益于重建时期反奴隶制 的努力。
对后世的影响
• 在将个人自由从《权利法案》提炼和分离出来适用于 州之后,通过一个又一个判例,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迅 速确立了《权利法案》诸条修正案的传统,将之运用以抵 制包括联邦国会在内的全国性政府的法律与行为,保护个 人自由。 • 从《权利法案》并入适用到各州之后的历史来看, 《权利法案》获得了旺盛的生命力。在这个国家存在的第 一个世纪里,《权利法案》令人惊讶地扮演着无足轻重的 地位。
自由的确得以再生。假如所有人真得生而自由平等, 则今日的美国社会依然需要张扬。《权利法案》的个人主 义价值;《权利法案》依然在保护每一个体自由方面蕴藏 着无穷的生命力量;依然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也等待去 做。惟如此,《权利法案》才能真正成为宪法秩序的帕特 农神庙,她所闪烁的自由光辉也才能照耀并庇护每一个人: 女人和男人,黑人和白人。
·
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 面的自由与权利。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 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 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美国的奠基人华盛顿,富兰克林,杰弗逊 等设计了一个理想的政治架构,将政府和人民从理 论上分开(对立),限制政府的权利,保证人民的 自由 。 该法案不仅是美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石,也 成为西方各国制定宪法的范例。
历史背景:
此前早在独立革命战争结束之前的1781年颁布的《邦联条例》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将税收、征兵及贸易监管权在内的大部分 权力留给了13个州。这些州的职能几乎相当于独立的国家,而邦联政 府的权限却很小,根本无法应付美国立国之初的种种问题。。 • 从1787年的夏天到1789年春,历经了数次讨论后,这部宪法获 得了13个州中四分之三的州(9个州)批准通过,在该年3月4日召开的 美国第1届联邦国会宣布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至此宣 告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正式生效。然而,在宪法批准过程中, 许多州对宪法不提人民权利强烈不满,甚至因此拒绝签字。《独立宣 言》的起草者托马斯· 杰弗逊(1743-1826)抗议道:人权法案使公民有 资格反对地球上的任何政府,而没有一个公正的政府会拒绝人权法案。 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美国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 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同时杰弗逊等人奔走呼吁,要求 在宪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等人权条款。以保 证“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独立宣言)。 • 《权利法案》是1789年由第一届国会制定的,是反联邦党人压力 之下的结果,也是一个政治绥靖。
权利法案是美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美国是一个移 民国家,最初的移民深受母国——英国权利法案的影响, 崇尚民权。而且初期殖民地人民一请教为主的宗教信仰大 多带有一种自由、民主和平等的观念,这也潜移默化的影 响着人们的生活。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美国并没有 经历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没有像西欧社会中的等级制 度,在北美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市民阶层。市民阶层的 经济流动性需要一部像权利法案一样的法律准绳来维护自 己的权益。但不得不说,《权利法案》并没有切实保障像 妇女、印第安人、奴隶等人群的合法权益,甚至他们的基 本人权也被剥夺。《权利法案》既是美国人权斗争一个阶 段的结束,亦是下一个阶段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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