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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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签署历史事件时间轴

美国宪法签署历史事件时间轴

美国宪法签署历史事件时间轴1776年7月4日 -《独立宣言》颁布:美国宣布独立,结束对英国的统治。

1787年5月25日 - 宪法公约召开:为了修订《美国联邦条例》,代表们汇集在费城。

1787年9月17日 - 宪法签署:修订后的宪法在费城签署,成为美国的最高法律文件。

1791年12月15日 -《权利法案》通过:该法案是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

1804年 -《杰弗逊主义》确立:托马斯·杰斐逊当选为总统,标志着民主共和党的统治时期的开始。

1814年 -《星条旗事件》:英国在华盛顿特区焚烧白宫,引发了民族意识的崛起。

1820年 -密苏里妥协:保持在美国议会中自由与奴隶州的平衡,同时扩大奴隶制度的领土。

1865年 -《第十三修正案》通过:废除了奴隶制,确保了所有美国公民的自由。

1870年 -《第十五修正案》通过:保护公民免受种族歧视,禁止对选民的种族、肤色或原住民地区的限制。

1919年 -《第十九修正案》通过:确保所有美国女性享有选举权。

1933年 -罗斯福新政:法令恢复信心,使美国逐步从经济大萧条中恢复过来。

1941年12月7日 -珍珠港事件:日本袭击了位于夏威夷的美国海军基地珍珠港,引发了美国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

1954年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高法院判决禁止公立学校进行种族隔离。

1964年 -《民权法案》通过:禁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家出生的不公平对待。

1968年 -《公平住房法》通过: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家出生的不公平的住房歧视。

1973年 -《罗诺法案》通过: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对妇女堕胎的限制都是违宪的。

1996年 -《国防婚姻法案》通过:定义婚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排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

2008年 -奥巴马当选为美国总统:第一位非洲裔美国总统。

2010年 -《平价医疗法案》通过:旨在提供全民医疗保险和降低医疗成本。

2020年 -乔治·弗洛伊德之死:引发了对警察暴力和种族不平等的全国性抗议活动。

【翻译】美国宪法的修订

【翻译】美国宪法的修订

To Mr. Ma新闻7班董诗玥09010175美国宪法的修订美国宪法,1787年起草1788年生效,至今仍发挥法律效力,是最古老的成文宪法。

作为美国公众权力的法定文书,宪法勾勒了政府系统的基本结构、授予政府权力并对此进行限定。

同时,当人们认为由宪法建构的现行制度有必要改动的时候,宪法也提供了一个途径——宪法的修订。

至今为止,美国宪法经过了26次修订。

前十条修正案,又叫人权法案,于1791年通过并实施。

起初的13个自治州强烈要求加入这十条修正案,否则就拒绝签署宪法使其生效,所以这十条修正案被人们认为是文件固有的一部分,此后的两百年间也只不过多了16条修正案。

修正案数量之少不足以,却也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最初筹划宪法的人的智慧。

他们起草了这份足够健全和牢固的文件,满足了整个国家未来200年的需求。

而且正因为他们希望政府和法律体系都通过宪法建构,所以他们还确保了修正案不能轻易实施。

正如宪法中说明的,修订宪法的过程很复杂,一般要经历很多年才能完成。

宪法实施以来的大部分修正案,都没在这条曲折的路上走太远,这些修正案起初有千余份,半路夭折的也不占少数。

但是宪法就应当是活文件,随着美国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当美国人认为改变的时候到了,宪法给人们提供了两个修改宪法的提议,一个是通过上下议院2/3议员投票,另一个是通过2/3州议会要求国会召开大会。

只有第一种方法实行过。

修正案起草之后,还需要各州通过和签署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一样,宪法提供两种签署的方法,其中一种明显胜过另一种。

几乎所有的修正案都是通过3/4州议员投票的方式通过的,只有一次是通过另一种途径——3/4州议会召开特殊会议投票,那是终止全国范围禁酒令的第二十一条修正案。

通过的修正案都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就是大部分(26个中有18个)都是为了保护或拓展公民权利的。

现留存的大部分修正案都有关政府机制,修正宪法实施之后出现的缺陷,或者根据对政府角色的认识的变化改善政府。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Bill of Rights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I -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Religion and Peti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第二条修正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II -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第三条修正案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III - Conditions for quarters of soldiers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石,它规定了美国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宪法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美国宪法修正案。

一、历史背景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当时只有七个修正案。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也随之出现。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美国政府不断地进行宪法修正。

到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已经进行了27次修正,其中第一次修正案是1791年通过的,最近一次修正案是1992年通过的。

二、修正案的种类美国宪法修正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正式修正案和非正式修正案。

正式修正案是指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修正,需要通过国会和各州的批准。

非正式修正案是指没有经过正式程序,但被广泛认可并被视为宪法的一部分的修正。

例如,美国宪法中的“司法解释”就是一种非正式修正案。

三、修正案的内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

其中最著名的修正案包括: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宗教、新闻、集会和请愿的自由。

第二修正案:保障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度。

第十九修正案:保障妇女的选举权。

第二十六修正案:将选举年龄降低到18岁。

四、修正案的争议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和通过并不总是顺利的。

一些修正案曾经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和反对。

例如,第十六修正案(征收所得税)曾经引起了富人和企业家的反对,而第十八修正案(禁酒令)则被广泛认为是一次失败的尝试。

总之,美国宪法修正案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美国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虽然修正案的制定和通过并不总是容易的,但它们为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障,也为美国政治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

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

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

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

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

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

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

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九]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的十项原始修正案)The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的十项原始修正案)The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End of the Project Gutenberg etext of The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se.

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全文(中英文).

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全文(中英文).

《美国宪法》(中英文)附宪法修正案2008/11/11 19:56 [未分类]美国宪法序言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

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

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

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

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

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 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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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

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

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

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

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

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

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

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

这两个原则说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并不那么简单,不同的人对这两个分句的理解一直存在着分歧。

(1) 设立分句设立分句是指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通过立法设立宗教的规定,所以简称设立分句,也有人将“设立宗教”译作“确立国教”,将设立分句称作“确立国教”条款(2)(由国会立法设立宗教,其本质即“国教”。

提法不同,内容是一致的)。

对于设立分句的含义,教会人士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政府应承认教会的存在,但对所有教派与宗派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各教派中不应有官方钦定的教会。

但绝大多数人是从国家与教会的政治关系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

1802年,托马斯·杰裴逊在给浸礼会信徒的一封信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解释,指出此规定的实质是实行政教分离,即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道隔离的墙”。

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3)的判决书中对设立分句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第一修正案设立宗教条款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通过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的法律;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本人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宣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

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宗教信仰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数量的税收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他们以任何名目出现,也不论他们采用任何形式传教布道。

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反之亦然。

用杰裴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

但政教分离并不是绝对的。

1971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雷蒙诉库尔兹曼案的判决书中指出,“我们以前的裁决未要求完全的政教分离;从绝对意义上说,完全的分离是不可能的。

政府同宗教组织之间的某种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分离的线远非一堵墙,而是一个模糊的、不清晰的、因某种特殊关系的所有情况而变化的障碍物”。

(2).自由实践分句自由实践分句与设立分句相辅相成,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另一项重要规定。

该分句规定国会不得立法禁止宗教自由实践。

作为与“确立国教”条款的对应提法,也有人将其称为“信教自由”条款。

设立分句的核心是政教分离,是讲政府与教会的关系;自由实践分句的核心则是宗教自由,是讲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时的权力限制。

具体地说,政府对教徒根据其宗教教义和信条进行的宗教实践原则上是不应干预的,但这个“宗教实践”并不意味着宗教徒具有随心所欲行事的无限权力。

187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雷诺兹诉美国案”的判决书中指出,法律“不能干涉宗教信仰和见解,但是可以干涉宗教实践。

” (1)1890年,最高法院在“戴维斯诉比森案”的判决中强调,宗教实践必须符合“旨在保障社会安定繁荣的法律和全体人民的道德观”,(2)这实际上表明了宗教“自由实践”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194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对“凯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的判决书中,重申了雷诺兹案的原则,该判决书明确指出:自由实践分句“包括两个概念——信仰自由和行动自由,第一个是绝对的。

但第二个,按事物的性质则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社会,行为仍然要受到约束。

”(3)以上几个案例表明,美国最高法院在贯彻自由实践分句即“宗教自由”的规定时所遵循的标准是:宗教信仰的自由是绝对的,政府不得用法律加以限制;基于宗教信仰的宗教活动和行为的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宗教“自由实践”的条件不能违犯社会道德准则,为了“保护社会”,政府可以采取行动。

最高法院对“宗教自由”的理解,使其牢牢地掌握了处理政教关系的主动权,它在司法实践中在各界人士对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实践分句即“宗教自由”的不同理解上巧妙地保持了平衡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九]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1791年12月15日]修正案[十]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看似很古板的条文,通过事例的生动详细表述,让人看得欲罢不能。

虽然之前对于所谓的法律没有多少概念,仅仅知道现行的法规是不完善的,当然,约束力也相当有限----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社会事件无法使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通读一遍之后明白了这些事理:三权分立及好处,特别是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的作用;美国人坚信的人性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出版,集会,游行示威和信仰;为什么可以持有枪支;刑事审判中罪犯的地位以及立场;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原因,在《12怒汉》里面有这么一句台词我觉得挺合理:我认为这就是美国强盛的原因;电影分级制度;权利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再将美国的情况和我们的相比较就会理解为什么现实会是这样的了。

国本是无法动摇的,历史会留下隐忧,也能治愈伤口。

2000年美国大选2000年,乔治·布什成为继1888年本杰明·哈里森之后第一位以少数选民票当选的总统。

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在全国大选中领先布什50多万票,但最终结果却要由佛罗里达艰苦漫长的人工点票决定。

布什在佛州600多万张选票中仅领先戈尔537票。

大选结束四周以后最高法院以5:4决定停止佛州人工点票,将该州25张总统选举人票判给布什。

2000大选作为美国历史上最接近、最有争议和最奇特的选举而载入史册。

当然,2000年不光是总统大选呈白热化,国会之争也异常激烈。

在众院,共和党丢失了两席,但还保持微弱多数。

本届众院是近50年来两党力量对比最接近的:共和党221席,民主党212席,独立党人2席。

在参院,民主党赢得4席,两党各占50席,100年来第一次打成平手。

因为副总统切尼是参议院的名义负责人,有权投决定性一票,参院因此还是共和党控制。

解释选举结果:长期因素这场新世纪之初第一次选举将对美国政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尽管谁也没想到总统大选竟会最后聚焦到佛罗里达几百张有疑问的选票上,但总统和国会选举的结果如此接近却并不出人意料。

政治学家早就发现,对美国的选举行为和结果产生长期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党派认同感。

当今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人数大体相当。

美国选民新闻机构在对13,000多名选民的投票后调查显示,民主人占39%,共和党人占35%,无党派独立人士占27%。

这个比例与最近的其他选举的票后调查结果基本一致。

而1976年的全国性票后调查显示,民主党与共和党数量是40% 比25%。

八十年代以来支持共和党的人数猛增,所以共和党在国会、州级和地方选举中都表现不俗。

2000年总统大选中两党支持者的忠诚度之高也让人称奇。

票后调查显示民主党中有86%选戈尔,11%选布什。

虽然民主党领导人和政治顾问曾毫不讳言对一些自由倾向严重的民主党人可能倾向绿党候选人——号称“现代消费者运动之父”的拉尔夫·纳德担心,但最后只有2%的民主党人倒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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