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下的美国信用评级机构
国际评级机构

目前国际公认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国际1、穆迪(Moody)公司的创始人是约翰·穆迪,穆迪评级和研究的对象以往主要是公司和政府债务、机构融资证券和商业票据,最近几年开始对证券发行主体、保险公司债务、银行贷款、衍生产品、银行存款和其他银行债以及管理基金等进行评级。
目前,穆迪在全球有800名分析专家,1700多名助理分析员,在17个国家设有机构,2003年评级和分析的债券总额超过30兆美元,其股票在纽约证交所上市交易(代码MCO)。
2、标准普尔(S&P)由普尔出版公司和标准统计公司于1941年合并而成。
公司主要对外提供关于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独立分析报告,为世界各地超过22万多家证券及基金进行信用评级,目前拥有分析家1200名,在全球设有40家机构,雇用5000多名员工。
3、惠誉国际(Fitch)是1913年由约翰·惠誉(John K.Fitch)创办,公司97%的股权由法国FIMALAC公司控制,在全球有45个分支机构,1400多员工,900多评级分析师,业务主要包括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机构融资评级,迄今已对1600家金融机构、1000多家企业、70个国家、1400个地方政府和78%的全球机构融资进行了评级。
这三家评级机构各有侧重,标普侧重于企业评级方面,穆迪侧重于机构融资方面,而惠誉则更侧重于金融机构的评级。
三大机构经过百年的积累,在市场上树立起了一定的公信力,但是其主要权力还是来自政府:首先,美国政府授予的垄断经营权。
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 C )于1975年认可穆迪、标普、惠誉三家公司为“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 R SR O ),并规定,外国筹资者在美国金融市场融资时,必须接受拥有N R SR O的评级公司的评估,由此确立了三大机构的垄断地位。
更为重要的是,美国政府将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的公民权授予三大机构,使之能够逃避因不公正、不合理、不科学评级而招致的法律责任。
国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框架概述及启示

穆迪、 标普、 惠誉 。此 后 , 联 邦 和州 立 法 开 始 广 泛 地 引用 N R S R O机构 的评级 结果 , 来监 管银 行等 金融 机
备 法》 《 1 9 4 0年投 资公 司 法》以及 S E C制 定 的规 则 。 但是 , 相应 的评 级 机 构监 管 制 度 却 几 乎 空 白 , 甚 至 S E C制 定 的规 则 R u l e 4 3 6( g ) 明确 将 评 级 机 构 排 除
加快 信用 评级行 业监 管立 法改革 的步伐 。
监 管立法改革领域的典型—— 美国、 欧盟 为研 究对 象, 通过 系统梳理 这些 国家和 地 区的信 用评级监 管法律 制度框 架的演变历程及现状 , 并对我 国相 关立法现状进行分析 , 进 而对我国信 用评级 法律框 架的搭建 完善提 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 信用评级 ; 监 管; 法律框 架; 启示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1 .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4— 7 4 7 X( 2 0 1 3 ) 1 0— 0 0 4 8— 0 5
向为评级理论和评级监管政策 ; 陶丽博 ( 1 9 8 6一) , 女, 云 南人 , 中债 资信评估 有限责任公 司研 究开发部分析师 , 主要 研 究方向为 评级监管及评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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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 评级 】
杨勤字, 陶丽博 国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框架概述及启示
法第 一修 正案 对 言论 自由的 保 护 , 使 得 美 国 的评 级
2 0 1 3年第 1 O期 总第 1 7 7期
浅析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浅析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作者:孔得建李振杰李亚男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08期摘要: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宪政国家,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宗教信仰、言论出版以及和平集会和请愿三大自由,极大地保障了美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美国的宪政历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前言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该宪法于1789年正式生效,而后又附加了27条修正案。
《序言》显示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然而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
此后通过的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对自由权的确认和保障,是近代以来各国宪法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防止专制,并为其它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美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言论出版以及和平集会和请愿三大自由予以保障。
以下我们通过对这三种自由的分析来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予以解析。
一、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其本质的特征表现为相信和崇拜超人间的力量,是一种有神论的世界观。
本来,宗教信仰纯属个人内心之事,既无需从外在方面加以限制或约束,也不必在法律上作为基本权利来保障。
欧洲著名的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也提出宗教信仰是一个人固有的权利和自由意志,不能强迫,而只能自由选择。
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一)确立国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开以宪法确认宗教信仰自由之先河。
纵观这一规定第一修正案对宗教信仰自由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第一、宗教与国家分离。
宗教信仰基本上属于个人精神生活问题,一方面,作为世俗政权的国家,对所有的宗教和宗教信仰者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将某一宗教确定为国教,并加以保护;也不得利用某种宗教来达到政治上的目的,特别是给国家权力披上宗教的神圣外衣。
托马斯·杰斐逊和美国宪法 - 探索权力分立的原则

托马斯·杰斐逊和美国宪法- 探索权力分立的原则1. 引言1.1 概述在美国历史上,托马斯·杰斐逊是一位重要的政治家和哲学家,他对权力分立原则的思考对于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美国宪法作为全球最古老且高度尊崇的宪法之一,奠定了美国政府权力分立和平衡的基础。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以托马斯·杰斐逊及其对美国宪法和权力分立原则的贡献为主线,探讨他对这些问题的观点、思想及其意义。
文章将从杰斐逊早年经历开始阐述,然后介绍他在美国独立运动中的作用,接着以详细描述美国宪法的起源和架构,并分析其中关于权力分立原则的表达与实施。
紧接着将探讨杰斐逊在制宪会议中所发挥的角色、他主张权力分立原则理论依据及其对宪法修正案的影响,并提供其对权力分立原则在实践中应用方面的见解与建议。
最后,我们将研究杰斐逊的思想对后世美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以及他对权力分立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见解。
最终,本文将总结讨论并展望这些问题的未来发展。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托马斯·杰斐逊和美国宪法这两个突出的主题,探索权力分立原则作为一种理念和制度安排如何成为现代民主国家最基本、关键的组成部分。
同时,本文也将尝试回答以下问题:杰斐逊对美国宪法及权力分立原则的贡献是什么?他的思想如何塑造了美国政治体系?以及这些观点和理念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和启示?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更加全面地理解托马斯·杰斐逊、美国宪法以及权力分立原则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2. 托马斯·杰斐逊的背景和影响:2.1 杰斐逊的早年经历托马斯·杰斐逊于1743年出生在美国弗吉尼亚州一个富裕家庭中。
他接受了严格的教育,学习了自然科学、数学、哲学和文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这些知识使他成为一位卓越的科学家和人文主义者。
2.2 杰斐逊对美国独立运动的贡献作为美国的开国元勋之一,杰斐逊在美国独立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规范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方面。
每个国家的宪法都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原则。
本文将以“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为题,探讨不同国家宪法中第一条所反映的核心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被广泛认为是西方世界中保护言论、新闻自由等重要权利的先驱。
其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通过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限制新闻业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权,或要求政府向人民申请劳动的請願權。
”这一修正案确保了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反映了美国宪法所倡导的民主和自由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和以它为领导的以及其他劳动人民联合起来的全体人民的意志所创立和管理的。
”这一条款展示了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是其根本政治制度。
英国宪法-无形宪法原则英国宪法并没有常规的成文单一宪法文件,而是由一系列法律文件、法案和传统规范组成的无形宪法。
宪法规范包含了英国的政治体系、国家制度、权利和责任等,而不是通过特定条款明确规定。
英国宪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国家主权、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在英国政治制度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德国宪法,也称为基本法,第一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和社会的联邦国家。
”这一条款强调了德国宪法的核心原则,即民主和社会。
德国的宪法体现了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对社会公正和平等的追求。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日本宪法的第九条被视为和平宪法,规定日本将永远放弃战争手段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它代表了日本对和平、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义务以及尊重人权和自由的承诺。
总之,世界各国宪法中的第一条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反映了该国的核心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
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及局限性

首先,我们来看看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
宪法确立了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被分配给三个独立的机构,即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
这种权力分离的原则确保了权力在三个机构之间的制衡,防止了单一机构滥用权力的可能。
此外,宪法还确立了联邦制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权力在中央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分散,每个政府都有一定的自治权。
联邦制的原则促进了政治和经济权力的平衡,使得各州能够根据自身的特殊需求和利益来制定法律和政策。
此外,宪法还确立了固定任期制度。
总统和国会议员都有固定的任期,这种设定可以确保政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减少了政治腐败和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然而,1787年美国宪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宪法未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导致了一些争议和不确定性,例如关于个人隐私权、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后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包括著名的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这些基本的公民权利。
其次,宪法中存在对奴隶制度的妥协。
在宪法草案中,南方州坚持保留奴隶制度,而北方州则主张废除奴隶制度。
为了达成一致,宪法中的“三分之二妥协”规定了奴隶的三分之二计算,这意味着奴隶持有者在国会中的政治代表权力比其实际人口要大。
这一妥协为奴隶制度的维持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导致了南北之间的长期矛盾和最终的内战。
此外,宪法中的修正条款过于繁琐,使其难以从根本上改变。
宪法修改必须经过艰难的程序,包括国会通过两-thirds的多数票并获得三分之二的州批准。
这一程序使得宪法在面对新问题和挑战时相对缓慢和保守。
此外,宪法中还存在一些未明确的问题,比如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的限制。
这导致了不少的司法争端和判例歧义。
虽然最高法院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能解决这些争端,但仍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继续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
综上所述,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包括三权分立、联邦制和固定任期制度等。
尽管它具有一些积极的方面,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未明确规定、对奴隶制度的妥协、修正条款繁琐等。
第一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及其后续修正案中的最初一部分,它作为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政治文件之一。
这部宪法修正案在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是独立后美国宪法中第一个实施的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由共和党政府及参议院决定,美国国会起草,由全国各州批准通过。
这个修正案的目的是依照宪法赋予美国政府的权责,保护公民们的基本自由和宗教言论权利。
它明文规定美国公民有权利信守他们在宗教和政治上的表达权利,保护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确保宗教自由以及参与公共活动的权利。
它也要求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法律定义宗教,并且严禁政府向任何宗教组织提供财力支持,确保美国人民的宗教自由得以充分发挥。
《第一修正案》还明文规定公民的另外三项权利:第二修正案规定美国公民有权保持军火,私人拥有军火以及可携式武器的权利;第三修正案要求士兵不得入住民宅,私人的房屋要受到保护;第四修正案要求公民的住所、信件、文件、物品在法庭以外不得被搜查或拿走,只有在有正式搜查令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搜查和没收。
此外,《第一修正案》也实施了美国最重要的司法程序,这一程序要求案件的控告人必须列明具体犯罪的事实,以及被告必须有机会在法庭上反驳这些指控,这一程序保护公民避免受到冤枉或者无端的审判。
最后,《第一修正案》要求检察官必须提供取证依据,确保每个人都能受到公正审判,公民们有权利被澄清他们被指控的罪行,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第一修正案》及其后续修正案为美国政府在确保美国公民政治、宗教和新闻自由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这些保障对整个美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更是全球民权与自由和平进步的重要支柱。
《第一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是美国民主及其政治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为世界民主运动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自1791年12月15日起,《第一修正案》及其多个后续修正案的颁布实施,赋予美国公民了基本的宗教言论权利、言论自由权、宗教自由、拥有军火和参与公共活动的权利,确保了美国公民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使美国的民主及其政治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也为世界上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深远的示范。
国际评级机构监管探讨

国际评级机构监管探讨联合资信 李文平引言评级行业位处价值链的高端,而评级机构(CRAs)是信用标准的提供商。
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自由市场体系监管导向的逻辑结论必然是必要制度安排之上的行业自律。
然而,近年来所发生的金融危机及评级失灵事件强化了监管呼声。
本文拟从信用评级行业的经济学分析出发,论证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的有效性及其实施模式,并概述美国和欧洲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架构。
评级行业评级功能信用评级机构作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其主要功能是作为信息中介(information intermediaries),以解决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发行人的融资成本;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讲,信用评级通过减低交易的信息成本来创造价值。
另外,以信息中介功能为基础,信用评级的衍生功能包括资格认定功能(certification function)和标准化功能(standardization),资格认定功能是指信用等级用作金融市场的监管核准工具(rating-based regulation),标准化功能是指通过评级提升了证券信用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表1 信用评级的功能及其受益者发行人 投资者 监管者信息功能 信息中介私人信息释放 信息中介信息生产的规模经济私人信息释放信息中介信息生产的规模经济私人信息释放资格认定功能 私人风险管理 私人风险管理 基于评级的监管标准化功能 信用/投资过程 信用/投资过程风险的可比性行业竞争信用评级行业的市场基本被国际三大评级机构所垄断;同时,信用评级行业的盈利能力突出,标准普尔和穆迪的经营利润率均超过了50%。
信用评级行业的盈利模式经历了从投资者付费模式(investor-pay)向发行人付费模式(issuer-pay)的转变。
自评级行业出现到20世纪70年代,评级业务的盈利模式是订购者付费模式,70年代之后,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及复杂程度的提高(以及伴随着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债务证券发行人主动付费要求评级以解决信息的不对称并力求降低融资成本,主导的盈利模式变为发行人付费模式,评级结果向全部投资者开放(评级结果的公开性也有利于基于评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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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下的美国信用评级机构——以司法判例为视角摘要:传统上,美国信用评级机构主张评级报告属于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意见,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抗辩,实际恶意标准是最重要的保护手段。
《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反映美国加强评级业监管的理念。
虽然美国各级法院做法存在差异,但是现在普遍认为判断信用评级机构能否免责应基于自身在构建商事交易中的作用。
作为商业言论的评级报告不一定能适用实际恶意标准,但是可以获得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言论自由的其他保护。
美国经验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构建和司法审判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信用评级机构;宪法第一修正案;实际恶意标准;商业言论一、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传统保护根据美国司法判例,评级报告经常被法院认为是涉及“公共利益”(matter of public concern)的意见。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有多重保护,而涉及公共利益的意见是保护的核心,信用评级机构和新闻媒体一样,易于援引“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标准进行免责抗辩。
(一)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免责的传统理论支持和司法依据评级业长期享有和新闻出版业一样的法律地位,能够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传统经营模式密不可分。
评级业发展之初采用的是订阅人收费模式,类似于新闻出版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大众提供评级服务获得收益,评级报告作为一件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可以允许错误。
信用评级机构免责得到一些理论支持(reputational capital view)。
在20世纪初的“亚当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Holmes)将思想市场理论写入判决意见,主张社会获得真相的最佳方式是允许所有思想、意见自由交流,真相将存续而虚假将消失。
帕特尼(Partnoy)总结声誉资本理论,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有3个理论赢得投资者的信任:第一,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面临声誉风险,一旦失去投资者的信任,合作关系不复存在;第二信用评级机构失去声誉导致的损失超过可能获得的利润;第三,由于信用评级机构能够获得投资者无法获取的、有关发行方的信息,一旦信用评级机构滥用这些信息,将会被排挤出市场。
作为美国保护言论自由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Brennan)在1964年“沙利文案”的判决中写到,政府官员办公时名誉受到损害,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除非言论来自实际恶意,即,“明知是错误的或者根本不在意错误与否”。
随着时代的发展,判断实际恶意的要素从主体政府官员变成客体公共利益,一旦言论涉及公共利益,即使抗辩不具有公职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也能够适用实际恶意标准。
当案件适用实际恶意标准时,比如“安曼特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言论发布者没有调查自己言论的义务,实际恶意不是用一个理性人是否会发布此类言论或者在发布之前有无调查来证明,而是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发布的内容经过“严肃的思考”(serious doubts)。
在“费城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如果新闻媒体作为诽谤案件的被告,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原告遵循实际恶意规则,承担同时证明存疑的言论是虚假陈述和被告具有这样认识的责任。
在“米尔科维奇案”中,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任何表述为“意见”的内容都能毫无疑问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应先被实际恶意标准证明为欺诈,之后法官才考虑发布者是否承担反诽谤法的责任。
多数大法官认为,与公众关心的事件的陈述内容,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其为虚假事实,被告就能得到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
这给起诉方增加了难度,因为评级属于专业报告,是对未来的陈述,围绕的是发行方将违约的可能。
它是在一系列客观数据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主观判断,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民众很难证明这些陈述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者虚假的,因为仅仅依靠事后证明评级有误是不够的。
(二)直接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司法判例次贷危机发生前,在多重有利因素的作用下,虽然存在信用评级机构被起诉的事实,但是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盾牌”,信用评级机构无大的诉讼风险。
法官考虑最多的是实际恶意原则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提供的其他保护较少考虑。
这个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是“杰弗森学区案”和“橙县案”。
杰弗森学区以3个诉由指控穆迪:诽谤、故意干扰合同关系和故意干扰预期商业关系以及垄断。
联邦第十巡回法院和科罗拉多联邦地区法院都判决杰弗森学区败诉。
法院认为,根据判例,在确定被指控的言论是否属于诽谤时,法院要审查被指控者言论的性质,如果是意见,应当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对于言论和意见的关系,法院的惯常做法是判断受到指控的言论有无“可被证伪的事实性含义”(provably false factual connotation)。
如果言论的对象是事实,并且是虚假的或者有意欺诈,则符合,反之认定为表达意见的行为。
法院认为穆迪的评级报告是对杰弗森学区未来偿债能力的判断,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意见,非债券买卖的推荐,适用实际恶意标准,进而判断目的的评级不属于虚假陈述或者诽谤。
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原告提出的故意干扰合同关系和故意干扰预期商业关系的指控。
杰弗森学区最后指控穆迪未经邀请的评级行为旨在组织其他信用评级机构参与竞争,属于违反《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垄断行为。
虽然法院同意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免除出版者反垄断法下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穆迪的评级报告仅仅是意见的表达,不构成实施垄断的行为。
法官都恩斯(Downes)在总结中写道,债券市场依赖于大量自由、开放的信息交换,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债券评级系统最好的保护者。
橙县对标准普尔提起2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诉讼,起因是后者给予发行方高评级,这种案由比较少见。
一般的案件都是类似于“杰弗森学区案”这种信用评级机构因为给发行方评级过低而导致发行方发行困难或者发行成本上升的情况。
标准普尔认为,虽然评级报告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但是分析师遵循了严格的评审程序,信息来源在当时看来也是可靠的,不要要求分析师为此再做额外的调查,行为不存在实际恶意,可以免责。
地区法院认为,标准普尔的评级结果是有广泛影响的陈述,涉及公众关心的问题,除非证明标准普尔具有实际恶意,否则不得因为出版商关于证券评级、资信评估的报告或者其他出版物中含有错误的信息对它们起诉或者索赔,法院因此肯定了标准普尔的抗辩理由。
虽然法院肯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出版商地位,从而使它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但是也认为,这不影响标准普尔因为违反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受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管辖,所以原告起诉标准普尔违反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受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管辖,所以原告起诉标准普尔违约,法院认为成立。
虽然起诉成立,橙县要胜诉仍需证明标准普尔的违约行为出于实际恶意。
同样,橙县提出的专业人事失职之诉,尽管诉因成立,也需证明出版商的行为具有实际恶意。
橙县因为无法证明而败诉,最后仅仅获得14万美元的和解金。
二、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法院对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同态度(一)评级业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引起法院的思考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衰退引发债务危机,监管部门有意借助并定义了所谓“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RSRO)作为判断监管对象投资风险的风向标。
首批获得NRSRO 资质的评级机构仅有3家: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现在也只增加到10家。
到了80年代,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都已经接受发行方付费的商业模式,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即信用评级机构为投资者(买方)提供金融产品的风险参考,可是报酬来自金融产品的卖方。
NRSRO 给予的高评级将带来额外利益,这是声誉资本理论没有预见的,发行方追求更高评级催生了评级驱动的商业模式,即发行方和信用评级机构一同合作,促成发行方获得某个评级。
如果发行方不能获得期待的评级就不会付款,因为底评级将使投资减少,这也是信用评级机构给予高评级的动力。
利益冲突容易引起评级的“触底”(race to the bottom)现象。
此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辅助型业务也和评级紧密相连。
研究发现,信用评级机构对不良资产的包装是次贷危机发生的内因,收费模式是内因中的主因。
21世纪初,美国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提供两种评级,一是评估公司“整体信用”(issuer rating),二是评估公司“偿付证券化产品”(credit facility rating)的能力。
处于金融危机漩涡中心的“债务抵押证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esidential mortagage-backed securities)是美国在金融创新过程中诞生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美国传统房屋抵押贷款一般是30年期、固定利率、贷款者首付20%的形式,因此只要房屋价值不低于放贷时80%,银行或者出借者就没有本基金损失,但是像债务抵押债券之类的金融产品是没有实物担保的,用来担保的是被金融机构放入资产池中的各种还款风险不一的债券,华尔街经过精心包装将其投入市场,支持金融泡沫和投资者信心的是飙升的房屋价格。
房地产泡沫裂后,许多投资者还款付息的愿望落空、怨声载道,受诉法院开始重新审视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的角色以及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否对其保护过度的问题。
(二)作为转折点的“惠誉案”确立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标准“惠誉案”对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未来面临的诉讼浪潮埋下伏笔。
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判断惠誉(非民事诉讼当事方)是否属于职业新闻工作者时,主要依据惠誉在上市交易构建过程中的角色。
法院查明,惠誉只对客户的证券进行评级;惠誉资产化证券组的主席贵格曼(Kevin Duignan)也作证说惠誉绝大多数的评级活动来自客户的要求。
这与商业报纸或者期刊存在根本区别,新闻媒体报道的范围覆盖所有被认为具有新闻价值的对象。
法院认为,惠誉信息收集和传播的业务建立在付费客户需求的基础上而不是新闻价值的判断上。
法院援引的司法判例值得注意:首先是“帕曼案”,标准普尔对所有公共债务融资和优先级证券发行进行评级,不论他们是否由标准普尔的客户运作。
这是纽约联邦地区法院认定标准普尔为职业新闻工作者的一个原因;其次是“拉萨利案”,信用评级机构杜夫(Duff & Phelps)因为被委托进行评级而不能享受出版者的责任豁免。
法官派克(Peck)指出,杜夫进行评级是基于塔金融(Towers Financial)公司的请求,而且,杜夫同意该公司在有关债券发行的公开披露文件、广告等相关材料中基于特定用途而使用杜夫的名称和评级信息,这不同于传统上信用评级机构自己出版的刊物中基于公众利益而散播评级信息。
因为杜夫评级只是在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基于私人合约和非公开目的使用,而不是出版中的发表,所以杜夫无法获得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媒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