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持枪案”看美国宪法的解释download
美国枪支问题

凶手是韩国籍学生赵承熙,他性格孤僻,独来独往.他的老师曾发现他的文字描述过暴力,曾被送往精神病院.作案动机:他不满有钱人作风,宣言要报复快乐主义;同时,他还怀疑自己的女友有外遇,在案发前,曾与女友发生争吵.当地时间4月3日,美国纽约州宾厄姆顿市一移民中心发生枪击案,造成14人死亡,已确认有4名中国公民在枪击案中死亡。
为什么美国允许公民拥有枪支?在美国开国元勋们看来,个人拥有枪支,是天赋人权。
尽管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宪法保障,有民选政府、有独立的立法、司法体制、还有独立的舆论,但这些都还不足以保证一个政府不会变坏。
个人拥有枪支武器,是保卫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而设立的一种防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土地的信心大增。
《权利法案》“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也许在其他国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
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权开枪的。
2.4亿的私人枪支1/4成年人拥有枪支半数以上人生活在有枪家庭每年3万多人死于枪下美国是世界上私人拥有枪支最多的国家,枪支泛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不是说《宪法》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政府通过再三呼吁为管制枪支“立法”限制某种枪的型号确定买枪者是否有犯罪前科而对于彻底禁枪,由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远做不到的。
目前美到公民权利、政府权力与公共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问题。
而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定权利、利益集团政治和党派之争等多种因素也交织其中,显得异常复杂。
因此,美国的枪支管制运动将是一个曲折、渐进而漫长的过程。
社会稳定系数对经济发展贡献最大重建社会保障体系为公民构筑社会安全网建立社会保防止个人陷于经济困境经济衰退经济调节心理受创心理干预建立所有公民的心理及行为监控系统预测可能发生的不良行为并加以疏导充分就业公民能熟知法律。
美国枪击

控枪法案受阻
美国国会参议院拒绝通过两党关于扩大对购枪者背景
调查的立法,使奥巴马总统管制枪支的计划受挫。 参院阻挠法案被看作是赞成拥枪团体的胜利,这些组
织说建议草案违反了持枪的权利。尽管大多数美国人
支持“枪控法案”,但美国参议院日前拒绝通过有关 扩大购枪者背景调查的跨党派法案。只有54名参议 员投票支持,没有获得60张支持票的最低票数。 美国总统奥巴马对这一结果非常失望和愤怒,称这天 是华盛顿不光彩的一天。奥巴马表示:“枪支游说者 及其盟友就该法案撒了谎,而那些投反对票的参议员
公民自治的一项重要权利 。2012Leabharlann 12· 14美国桑迪胡克小学枪击案
2012 年 12 月 14 日美国康 涅狄格州桑迪·胡克小 学发生枪击案,造成包 括枪手在内的 28 人丧生, 其中 20 人是儿童, 18 名 儿童当场死亡,2名儿童 送医中不治身亡;枪击 还造成6名成年人死亡, 警方还在其家中发现了 枪手母亲也被杀害
美国民众持枪传统成因
一、枪支是美国的立国之本。
当“五月花号”到达北美大陆的时候,第一批来 到这里的欧洲移民面临的是一片蛮荒的陆地和四处游 荡的野兽。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这些移民想要生存下 来,武器显然成为必不可少的工具。毫不夸张地说, 正是依靠了先进的武器,美国的先民们才在与野兽和 印第安土著的斗争中存活下来。后当地政府也直接介 入到对于武器的管理上来。各州陆续颁布法令要求各 州人民必须持有或携带枪支,有的州甚至对于没有枪 支的居民加以处罚。 美国人民对于武器的推崇在独立战争中进一步得 到加强。此前,各州基本上都没有常备的正规军 。这 源于美国先民对于常备军的怀疑和恐惧。他们认为由 政府控制的常备军会成为压制人民自由和权力的工具。 反抗英国暴政压迫的重任落在由持有武器的民众组成 的民兵肩上,尚武的精神导致后来的宪法规定,在美 国境内的公民拥有武器自卫的权利 。
论美国持枪制度

论美国持枪制度【摘要】论文通过三个部分论述美国的持枪制度,首先简要概述美国持枪制度的立法依据、基本情况,然后论述持枪制度的优缺点,最后通过与中国持枪制度的比较,展示出两个国家不同的枪支法令。
【关键字】美国持枪制度公民持枪权一、美国配枪制度枪支权利的起源在英国《普通法》,独立后的美国做了继承。
1791年,美国通过的宪法第二修正案,给予美国人在必须时反抗政府、推翻暴政的依据。
原文使用了“受到良好管理的民兵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拥有和使用枪支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表达,而不是写“享有”此项权利,明确认定枪权是一种天赋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创设。
在人迹罕至的新大陆创建国家,拥有广阔的西部和狩猎的传统,又历经独立战争、南北战争的洗礼,美国自视为“勇敢者的家园”,持有枪支是美国文化的一部分。
美国最高法院2008年6月26日裁定美国公民有权在用于个人用途的情况下拥有枪支,同时推翻了美国首都华盛顿实施了32年的禁枪令。
这是美国历史上最高法院首次对于个人是否有权拥有枪支作出明确裁决。
枪支销售在美国一直是“大生意”,目前全美有8千万合法注册持有枪支的公民。
枪支游说集团以及以美国步枪协会(NRA)为首的民间组织一直在用巨大的人财物力争取民间持有枪支的更大空间。
不少遍布各州县的民间枪支协会甚至有超过100年的历史,不少人家更是代代相传的会员。
在国际范围内,美国、墨西哥、巴西、伊拉克、阿富汗等国家是允许私人藏枪的。
但这些国家都分别对枪的种类进行了规定,比如一些半自动步枪、全自动步枪、散弹枪在不同的地域其管制的法令是有所不同的。
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在立法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权,有关枪械管制的法律也不例外。
而且,即使在同一个州,各地的法律也会不同。
譬如,各种半自动步枪在纽约州不列入管制范围,但在纽约市,某些半自动步枪受到限制。
但是枪支管制在美国一直争论不休,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允许人民配枪被认为是一种自我保护,切实维护自身权益,遏制犯罪的最有效手段。
美国法律案例相同的案件(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马文·米特诉美国联邦政府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宪法解释案例。
此案涉及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案件始于1965年,最终在1969年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1965年,马文·米特在美国加州持有枪支时被捕。
加州法律禁止个人在没有获得特别许可的情况下持有枪支。
米特声称,加州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米特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加州政府撤销对他的指控。
案件过程:1. 地方法院判决:地方法院认为,第二修正案仅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州政府。
因此,加州的法律并未违反宪法第二修正案,米特败诉。
2. 州最高法院判决:加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第二修正案不适用于州政府。
3. 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米特不服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4. 最高法院判决:在1969年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第二修正案确实适用于州政府,加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
判决要点:1. 第二修正案适用于州政府: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联邦政府,也适用于州政府。
2. 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保障了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这是公民自由的一部分。
3. 枪支控制与公共安全:最高法院强调,虽然州政府有权制定枪支控制法律,但这些法律不得违反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规定。
相同案件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与马文·米特诉美国联邦政府案相似的案件,旨在分析类似案件的法律问题。
案件名称:美国诉麦克莱恩案(United States v. MacLeane)案情简介:1982年,美国联邦政府起诉麦克莱恩,指控他违反了联邦法律,非法持有枪支。
麦克莱恩声称,联邦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因此他有权持有枪支。
是否应该允许私人持枪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私人持枪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私人持枪。
首先,私人持枪是一项基本的个人权利。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拥有持枪的权利,这是保护自由和自卫的重要手段。
正如美国国父之一的托马斯·杰斐逊曾经说过,“没有人应该害怕政府,政府才应该害怕人民。
”私人持枪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免受政府的过度干涉和侵犯。
其次,私人持枪有助于自我保护和防卫。
很多经典案例都表明,私人持枪可以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保护个人和家庭的安全。
比如,美国有很多发生在私人持枪者身上的自卫案例,其中不乏成功防止了入室抢劫和暴力袭击的案例。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曾经说过,“自卫是人的天性,拒绝自卫就是拒绝生存。
”。
最后,私人持枪可以有效地制衡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在没有人持枪的地方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抵抗。
而如果私人普遍持枪,犯罪分子就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和阻力,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正如美国前总统罗纳德·里根曾经说过,“枪支控制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办法,因为犯罪分子不会遵守法综上所述,私人持枪是一项基本的个人权利,有助于自我保护和防卫,并可以有效地制衡犯罪行为。
因此,应该允许私人持枪。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私人持枪。
首先,私人持枪会增加枪支暴力和意外伤害的风险。
根据统计数据,美国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枪支暴力事件和意外枪伤案例,其中包括很多无辜的人。
私人持枪的普及会使得这些事件更加频繁和严重,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其次,私人持枪会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
很多犯罪分子都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枪支,然后利用枪支进行犯罪活动。
如果私人持枪得到普及,犯罪分子获取枪支的难度将大大降低,从而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曾经说过,“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种状态下,人人都需要武装自己。
”。
最后,私人持枪会加剧社会紧张和不安。
当每个人都可以随身携带枪支时,社会将充满恐惧和不信任,人们将更加谨慎和警惕,从而导致社会关系的恶化和矛盾的加剧。
美国宪法判例(二)-美国部分

美国部分Atkins诉弗吉尼亚州案①案件编号:536 U. S. 304 (2002)判决日期:2002年6月20日关键词:死刑智障者残酷且非常之刑罚本件上诉人Daryl Renard Atkins因犯有绑架、武装抢劫及杀人罪而被弗吉尼亚州法院判处死刑。
1996年8月16日午夜,Atkins和William Jones持半自动手枪,劫持了Eric Nesbitt,逼他到自己的皮卡上的ATM取钱,皮卡上的镜头录下了当时取钱的镜头。
随后,又将他带到了僻静的场所,连续朝其射击8次,将其杀死。
在定罪阶段,二人相互作证,分别确认对方对案件所应负担的责任及相关的细节,但至于谁杀害了Nesbitt,二人均认为对方应当对此负责。
由于Jones的证词较Atkins的更具互相耦合性、可信性,最后陪审团采信了他的证词,并判定Atkins犯有杀人罪。
在量刑阶段上,有权机关进一步出具了被害人影响的证据并证明其他两个加重情节:将来的危险性(Future dangerousness)以及“犯罪行为的可耻性”(Vileness of the offense)。
为证明Atkins具有将来的危险性,有权机关证明其有重罪的前科,并同时出具了曾遭受其抢劫和攻击的四位证人的证言;为证明第二项加重情节,则出具了审判记录,其中包括死者尸体的照片以及验尸报告。
而被告则基于法医Evan Nelson提供的一项证进行抗辩。
Evan Nelson医生在审判前,对Atkins进行了一次检查,基于与认识Atkins 的人的会谈、学校和法庭的记录,以及一项标准的智力测试(Atkins得分为59),其认为Atkins患有“轻微的智障”。
尽管如此,陪审团最后判处Atkins死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判法院采用了一个具有误导的判决形式【257 Va. 160, 510 S. E. 2d 445 (1999)】,其不得不对此案进行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Nelson再次出庭作证。
美国控枪案例

事件进展1
2013年1月17日美国
总统奥巴马对枪支暴 力这一美国社会痼疾 终于开出了数十年来 最猛的一剂"药方", 签署了23项总统行 政命令,要求国会重 新立法禁止攻击性武 器和大容量弹匣销售 等内容。
事件进展2
2013年4月11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参议
院当天以68票对31票的投票结果通过一项动 议,使得由民主党参议员主导的控枪法案可 能更快交至整体参议院层面展开辩论和表 决。主体法案由叁项重点控枪举措组成,包 括加强购枪者背景核查、加强打击非法枪支 交易力度和增强校园安全保卫
宪法与控枪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为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份,于 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本修正案保障人民有备有 及佩带武器之权利。
在2008年及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做成了 两个与本修正案有关的指标性判决。在哥伦比亚特 区诉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第 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不论该人是否 属于民兵皆然。[1][2]并且可以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 该等武器,诸如在屋内自我防卫。
美国建国200余年来都不控枪与宪法的关系
美国允许私人合法持有枪械,问题的关键是有美国宪 法这个尚方宝剑撑腰,被称为《权利法案》(宪法 前十条修正案)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众的持枪权。 其原因是,他们承认武装反抗政府的潜在合法性。 在当时美国的制宪先贤看来,既然1776年反抗英国
暴政的革命因为殖民地人民有枪而成功,既然没有 人能够保证新政府永远会遵守它与民众的契约,那 么,新生的民主国家就必须保证民众拥有武装反抗 暴政的基本权利。 在美国人看来,枪械是反抗暴力 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有一些类枪击案造成社会影响. 但是和战争,苛政相比, 人员死伤的数量还是微不足 道的.
是否应该允许私人持枪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私人持枪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私人持枪。
首先,私人持枪是一项基本的个人权利。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有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这表明私人持枪是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应该尊重和保护这一权利。
名人名言中,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曾说过,“没有人民的武装,就没有自由的保障。
”可以看出,私人持枪对于维护个人自由和权利至关重要。
其次,私人持枪可以有效保护个人安全。
许多经典案例都显示,当个人面临危险时,拥有枪支可以帮助他们自我保护。
例如,2017年德克萨斯州的一名教堂牧师在一次枪击事件中使用个人枪支成功制服了袭击者,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
这表明私人持枪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发挥重要作用,保护个人和社区的安全。
最后,私人持枪可以有效制衡政府权力。
历史上许多专制政权都利用枪支垄断来镇压人民,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而私人持枪可以作为人民对政府的一种制约,保护个人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侵害。
正如美国独立战争领袖华盛顿所说,“政府应该害怕人民,而不是人民害怕政府。
”私人持枪可以确保政府不会滥用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综上所述,私人持枪是一项基本权利,可以保护个人安全,制衡政府权力。
因此,应该允许私人持枪。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私人持枪。
首先,私人持枪容易导致枪支暴力事件。
许多经典案例都显示,私人持枪往往会导致枪击事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问题。
例如,美国多起校园枪击事件都是由私人持枪者所造成,给无辜学生和教师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恐慌。
这表明私人持枪容易导致社会不安全,应该受到限制。
其次,私人持枪增加了犯罪和意外伤害的风险。
许多研究都显示,私人持枪会增加犯罪率和意外伤害的发生率。
例如,美国每年都有大量因枪支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死亡和伤害案例。
这表明私人持枪会增加社会的犯罪和意外伤害风险,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最后,私人持枪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私人持枪往往会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冲突。
例如,美国因为私人持枪问题而出现了枪支控制和反对枪支控制两派之间的激烈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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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持枪权”看美国宪法的解释 作者:东来,江振春 来源:《读书》2009年8期 来源日期:2009-8-25 本站发布时间:2009-8-25 22:17:30 阅读量:595次
“这是一部需要解释的宪法。”是美国第三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一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也是笔者论述马歇尔贡献的文章标题(《读书》二○○八年六期)。但如何解释宪法,同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法官对宪法的权威解释,让他们成为宪法的代言人,得以“狐假虎威”。
因此,合理地并让人信服地解释宪法,就成为最高法院的基本功课。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史,特别是晚近的司法史,就是宪法解释史。最高法院多达五百七十卷的判例报告,很大一部分都是用来解释和说明区区七千余字的美国宪法文本。那么,最高法院究竟该根据何种原则或路径来解释宪法呢?眼下有一个非常鲜活的案例,这就是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et al. v. Heller, 以下简称“赫勒案”)。从法院的意见书,我们可以管窥大法官解释宪法的方法。
“赫勒案”的焦点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第二修正案就两句话:“管理良好的民兵,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虽然它的位置仅次于涉及言论、出版、信仰和请愿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但其受关注的程度,与第一修正案相比,可谓云泥之别。此外,它行文奇特,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充满歧义。为此,宪法学家桑福德·列文森(Sanford Levinson)认为,“此条款从来没有人认为它是清晰的,它是所有修正案中最糟糕透顶的”,连前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Burger)也认为:此修正案和其他修正案列在一起本身就是个错误,甚至认为第二修正案是个“骗局”。第二修正案本质上涉及持枪权,也是美国今天枪械泛滥成灾的根子所在。随着上世纪六十年代总统肯尼迪、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和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相继被暗杀,以及九十年代以来伤亡众多的校园枪击案,枪支管制问题成为美国政治辩论和政治竞选的焦点议题。它与妇女堕胎权、同性恋婚姻权一起,构成了美国保守派和自由派“文化战争”的三大主题。美国社会,因为枪支管制而分裂,并在政治上形成了“持枪派”和“禁枪派”两大阵营,水火不容。
“持枪派”和“禁枪派”各自组成院外游说集团,势力强大,争相影响美国政治。学界精英也参与其中,用自己的研究为这场政治斗争提供枪弹。就第二修正案持枪权的归属,大体上说,保守派学者持“个人权利说”,强调它保护个人持枪权;自由派持“集体权利说”,认为它只保护民兵的集体持枪权。显然,如果它保护的是个人权利,那么,很多枪支管制的法律就有违宪之嫌;如果保护的是民兵的集体权利,那么,枪支管制便名正言顺,并没有侵犯个人权利。与政治上的混战和学界的辩论相比,最高法院对第二修正案的权利归属三缄其口。事实上,自第二修正案诞生以来,最高法院审理的直接涉及第二修正案的案子屈指可数:一七八五年 的“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U.S. v. Cruikshank)、一八八六年的“普雷瑟诉伊利诺伊州案”(Presser v. Illinois)到一九三九年的“美国诉米勒案”(U.S. v. Miller)。但这三个案件都没有对持枪权归属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做出裁决。近年来,面对持枪权争议愈演愈烈的现实,美国朝野上下都希望最高法院能就第二修正案的含义表态,“赫勒案”正可谓应运而生。
“赫勒案”涉及到一九七六年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一个手枪禁令。它规定,除了现役和退役的执法人员,以及本法通过前手枪拥有者以外,该市居民一律不准拥有手枪;所有其他武器,包括步枪和霰弹猎枪,必须存放在家中,而且“必须上锁或分拆,子弹不能上膛”。一位保守的宪法研究者罗伯特·列维(Robert A.Levy)认为该法违反了第二修正案,决定出钱来寻找合适的原告打一场公益官司,据他自己讲,这一做法是仿效六十年前民权律师马歇尔推翻种族隔离法律的先例。经过一番努力,他终于找到了来自不同地区、阶层和族裔背景的六位原告。二○○二年二月,他们将市政府告上联邦法庭,市政府的态度十分明确,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仅适用于民兵组织而非个人,且禁枪令的解除只会导致涉及枪支的暴力案件大幅增多,据此,希望法院撤销本案。
由于对第二修正案的两种解释并存,加上枪械问题已成为美国政治的烫手山芋,地区法院遂接受了政府的请求,撤销了该案。原告不服,继续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二○○七年三月九日,上诉法院推翻地区法院的撤诉判决,判定华盛顿市政府败诉。法院根据多数意见宣布,受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持枪权“并不仅限于民兵组织”,“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也不依赖于其是否加入民兵队伍”,裁定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禁枪令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
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华盛顿作为特区,根本就不在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后者只适用于“州”。不过,在上诉法院的审理中,法院根据实际上伤害原则,只认可了六位原告中的迪克·赫勒的诉讼资格。赫勒是华盛顿联邦法院办公楼站岗的武装警卫,年轻时是个伞兵,平时佩戴左轮手枪执勤。由于生活在犯罪高发地区,他希望在家里就和上班一样,能够拥有手枪自卫。结果,他拥有手枪的申请被政府拒绝。因此,只有他有“铁证”说明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华盛顿市政府要求由上诉法院所有法官集体重审本案。五月初,上诉法院以六比四的投票驳回了市政府的请求。市政府向最高法院要求维持已实施了三十一年的禁枪令。二○○七年十一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决定一出,“赫勒案”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最高法院举行庭辩。六月二十六日,最高法院最终明确裁定: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是个人基于传统的合法目的(如在家里实施自卫),拥有并使用枪支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与是否参加民兵组织无关。这一判决广受关注,不仅是因为涉案问题敏感,而且,三份司法意见书,观点纷呈,针锋相对,极为精彩,充分展示美国宪法解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里根总统任命的大法官斯卡里亚(Scalia),是保守派的旗手。受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之托,他起草了五位保守派大法官的多数意见(法院意见书),该意见书堪称宪法解释新原旨论的杰作; 四位持异议大法官的两份异议也同样引人注目,由最年长的大法官斯蒂文斯(Stevens,福特总统任命)起草的异议,堪称旧原旨论的典范,而学者出身的大法官布雷耶 (Breyer)起草的另一份异议被视为非原旨论的代表作。
根据美国宪法学者的研究归类,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学说大致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文本论(textualism)、原旨论(originalism)、从严解释论(strict constructionism)、功能 论(functionalism)、 原则论(doctrinalism)、 发展论(developmentalism)、语境论(contextualism)和结构论(structuralism)等等。这些学说不是截然对立,彼此之间时常交叉和重叠。在梳理各种解释学说时,为了便于分析,学界把这些学说分为两大阵营:原旨论和非原旨论。原旨论历史悠久,一直是解释学说的正统。但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宪法革命”之后,原旨论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法学家基斯·惠廷顿(Keith E. Whittington)认为原旨论有新旧之分:旧原旨论实质上就是原旨意图理论(Original Intent Theory),主张宪法解释要符合当时起草和批准它的那些人的意图。但实践证明,原始意图的探寻很难做到,是苛求法官去做一些他们根本做不到的事,结果却是让他们陷入主观判断的泥潭。既然意图难以把握,那么,只能就文本而文本,出现了新原旨论,强调对文本的理解应该以原初大众含义(original public meaning)为准,也就是对宪法的解释应该以批准它时大众理解的含义为准,这就要求法官探究下面这个问题:“批准宪法的时候,当时理性的大众是如何理解这些条文含义的?”
刚刚从芝加哥大学“转会”到哈佛大学的宪法大家凯斯·桑斯坦(Cass R. Sunstein)概括道:“赫勒案是联邦最高法院史上最为清晰地、最为自觉地阐述原旨论学说的案子,制宪二百多年以来,它基本上是第一次将原旨大众意义理论这么清晰地、仔细地和具体地用于解释宪法条文。”此言不虚。在斯卡里亚的六十四页意见书中,有二十八页之多是在解读第二修正案的文本,逐字逐句考察了它的本义以及后来联邦与各州法院的理解。在意见书的开篇,斯卡里亚非常明确地回答了什么是原旨大众意义:“在解释第二修正案的文本时,我们受到以下原则的指引:宪法的遣词造句应该为选民所能理解;它的单词和词组的使用是规范的和平常的,有别于专业性的意思。”规范的意思当然也包括一些寓意,但是,应该把那些深奥的或具有专业性的且不能被建国时的一般大众所能理解的意思剔除在外。
由此,斯卡里亚开始了其宪法原旨大众意义的解释之旅。第二修正案两句话可以分成两个条款,“管理良好的民兵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可谓是导言条款,“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可谓是操作条款。首先,他分析了操作性条款中的“人民权利”的含义。宪法条文中出现若干次“人民”,包括序言,第一、四、九修正案等,通过分析、归类和比较,他的结论是:“第二修正案的权利由个人行使并属于所有美国人。”接着就是“持有和携带武器”的含义。他认为“武器”要脱离“民兵”的语境来理解:“古往今来,‘武器’并非特指用于军事用途或具有军事性能。”“第二修正案可以延伸到所有可以携带的武器,甚至这些武器在建国时期还没有出现。”“‘携带武器’清楚地表明脱离民兵组织之外而被携带。”
在此基础上,斯卡里亚着重分析了导言条款中“维持良好的民兵”和“自由州的安全”的含义。他认为“民兵由全体健康的成年男性组成,他们有能力胜任共同防御的要求”。“至于‘维持良好’的含义无非是强调严格的军事训练罢了。”所以,在斯卡里亚看来,“维持良好的民兵”并没有特别的意义,根本不是“集体权利”来源的一种宣示。对“自由州的安全”一语,斯卡里亚的解释是:“这个词组是指‘自由的政治实体的安全’,并非指斯蒂文斯大法官在异议中提到的‘每个实体州的安全’”。在斯卡里亚看来,这里的“自由州”特指抽象的政治实体,而非具体的每个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