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全文(中英文).

《美国宪法》(中英文)附宪法修正案2008/11/11 19:56 [未分类]美国宪法序言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
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
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
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
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
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 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
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新闻自由的法律渊源和意义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年代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
这个"自由第一"的看法可算是关于美国新闻界的第一个神话。
其实当时美国在审批民权法案时,现在的第一修正案被列在第三,不过提案的前两条没有获得通过。
美国社会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学术与法理认识的改变而很不相同。
最具代表性的五种理论看法是:1.绝对主义理论:认为言论和出版绝对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
这种看法现在已经差不多绝对绝迹了。
2.特殊平衡理论:言论和出版自由只是美国人民享有的众多项有价值的人权中的两个。
这种理论其实是一种策略,法庭基本上是在一个个的单个案例中,考虑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的斗争,以进行取舍。
言论和出版自由在这里是由一个个的案例在一种种特殊的情况下来定义的。
3.优先平衡理论:即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和其他的权利进行权衡时,处于更加要保护的地位。
这种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所有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运用。
4. 米克尔约翰理论: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是美国人走向成功的自我统治的一个手段。
提出这种理论的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还把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
"所谓公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
私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与自治过程无关的言论。
前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后者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护。
"。
5. 接近理论:大众传媒是公众的园地,每个人都应有权在日报,周报,电台,或电视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
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体系第一篇:美国法院体系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1)U.S.district courts(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2)U.S.courts of appeals(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3)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and confirmed by Senate.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because under Arti 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
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Bill of Rights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I -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Religion and Peti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第二条修正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II -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第三条修正案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III - Conditions for quarters of soldiers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宪法规定,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赋予的;而各州的权力是保留的。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联邦和州宪法,希望大家喜欢!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年代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
这个"自由第一"的看法可算是关于美国新闻界的第一个神话。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称: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该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份。
美国权利法案的制订最初是美国联邦党人为了减轻国内反联邦主义者对美国宪法的反对而做出的系列宪法修订案。
最早的“第一修正案”仅用于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法律,其解释范围也比现在的狭义许多。
但是通过1925年的吉特罗诉纽约州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联邦、州乃至各级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艾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提请法庭就美国国父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离的墙”进行司法解释,但是这条明确界限的细节到今天仍在争论中。
言论自由的界限也在20世纪与21世纪的一系列法庭裁决中有了更大的延伸,诸如政治言论、匿名言论、政治献金、色情和校园言论等。
但与此同时,有关“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的例外情况也得到了明确。
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推翻了英国普通法的惯例,将毁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原告方。
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法院体系(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
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
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
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
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
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
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
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
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九]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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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
(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
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
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
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
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
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
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
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
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现在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其中11个按地域划分管辖,指第1至第11联邦上诉法院,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
只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按专业进行管辖。
在专利案件上,其不仅审理不服专利商标
局决定的行政案件,还审理所有联邦地区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的上诉审法院。
所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一个行政、民事结合的专业法院。
美国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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