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黄石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一、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的对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黄石理工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范围
(一)本办法考核以下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类成果(教学、教研类成果的管理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1.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译著、编著);
3.立项的纵向研究课题;
4.各类有科研经费进学校财务的横向研究课题;
5.通过市级以上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
6.获奖科研成果;
7.文学、艺术创作成果;
8.发明专利;
9.其他相关科研成果。
(二)上述各类成果必须与完成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直接相关,方可计算科研工作量,否则一律不予计算。
(三)各类科研成果中若没有署注我院校名的,不计分。作者(完成人)在攻读学位(访问学习)期间所完成的成果,以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60%的比例计分;其他情况以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50%的比例计分。
三、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
(一)学术论文
(2)对于合作成果中各人员的分解计分,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分配(校外人员必须参与计分)。若第一责任人非我院、但有我院署名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文汇报》、《文艺报》和《中国教育报》理论(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大于等于2000字的论文计1.0系数;大于等于1000少于2000字的论文计0.6系数;少于1000字的论文计0.3系数。在其他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概不计分。
(5)在学术期刊增(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同类期刊论文的50%计分,但只作完成任务的考核指标,不参与科研奖励。
(6)在非法出版物(由于非法出版物处于动态变化中,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咨询,“中国记者网”网上无信息显示的均为“非法出版物”!请向各类期刊投稿时上网查询)上发表的论文概不计分。
(7)在公开出版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视同核心期刊论文;在公开出版的国内一级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视同省级期刊论文;在其他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不计分。
(8)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5000分。
(9)论文被转载、摘录的加分标准:
(二)著作
学术著作(专著、译著、编著,不含教材)注重学术性和学术价值,不包括一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
学术著作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为:15分/万字×出版社类别系数×著作
担任主编的,附加计10分;担任副主编,附加计5分;多人署名的平均计分。合作完成的按实际撰写章节的字数依上述标准计算,未标明撰写章节和字数的由第一责任分配或按总字数除总人数计算,或
按“合作权数表”依具体情况计算。
(三)立项研究课题
本文中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系指经科研处向各级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立项的项目,没有经科研处申报备案的项目不列入考核计分范围。
(1)课题立项分
注:立项后,给项目负责人计15%分值,其余85%结题后由项目组分配。
(2)课题经费分(只作完成任务的考核指标,不参与科研奖励)
纵向课题经费(不含黄石市科技局以奖代助项目和学校的配套资金,
全部经费(纵向课题经费、配套经费)提取5%作科研管理费。
(四)各类有科研经费进学校财务的横向研究课题及技术转让
经学校认可(以合同为准)的横向研究课题(必须到科研处登记备案),以当年度实际进入学校财务的经费(不包括用于委托购置仪器、设备等不可支配部分)为准,可计经费分,每1万元计60分。其经费10%交提成作科研管理费,其余的90%由课题组支配(仍按1万元计完成任务)。
对于介绍引进横向课题或项目的人员,只要签订了有效合同、且第一笔款到校帐户,给予到帐经费5%的奖励(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此款可按以上条款记分抵科研任务),是本专业人员的还可进入课题(项目)组。
(五)通过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
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是指市级以上立项并通过学校科研处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或评审的各类科研成果。鉴定费由课题组承担。
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分/项):
(六)获奖科研成果
(1)关于科研成果的级别认定:
国家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优秀社科成果奖等。
省、部、委级奖: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奖、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星火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市(厅)级奖:市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市社科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2) 获奖成果范围:国家、省、市级政府奖项和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纺织学会、中国化工学会等全国公认的权威机构颁发的奖项。
(4)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文社科类成果按上述标准70%计分,市
厅级(含市厅级)以下人文社科类成果按上述标准50%计分。
(5)综合性成果以1.0系数计分,单项论文奖以0.5系数计分;优秀奖、鼓励奖不计分。
(七)艺术创作类成果
(1)入选由文化部和中国美协(或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性年度大展计300分/幅;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举办的全国性综合展览计200分/幅;入选省文化厅和省美协(省书协)主办的综合性展览计100分/幅;入选省文化厅或省美协(省书协)举办的综合性展览计50分/幅。单项展(如花鸟画展、楹联展等)以相应级别的50%计分;获一、
二、三奖的作品按同一级别展览作品的200%、150%、120%计分。
(2)文化部和中国音协定期主办的全国音乐大赛计300分/部;文化部或中国音协主办的全国音乐比赛计200分/部;省文化厅和省音协主办的全省性音乐大赛计100分/部;省文化厅或省音协主办的全省性音乐大赛计50分/部。单项赛(如美声、通俗等)以相应级别的50%计分;获奖作品计分方法与美术作品相同。
(3)在正式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期刊上发表的美术(含书法)、音乐作品,按同类期刊论文标准的1.0系数计分。在非专业期刊上发表的美术(含书法)、音乐类作品按同类期刊论文标准的0.5系数计分。
(4)由我院独立完成的专题音像制品被国家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计300分;被省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计100分。
(5)文学创作作品(小说,诗歌,散文等)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中篇小说计120分,短篇小说、诗歌和散文60分;发表在省级刊物上的中篇小说计60分,短篇小说、诗歌和散文30分。在正规出版社出版的长篇小说按专著的50%计分。
(八)专利及软件
(1)经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权人为黄石理工学院的发明专利计300分。
(2)经国家软件登记中心登记的软件,计300分。
(九)其他
(1)申报湖北省重点学科获得批准的计300分,申报校级重点学科获得批准的计100分、扶持学科获得批准的计60分。
(2)申报湖北省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获得批准立项的计200分。校级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获得批准立项的计60分。
(3)申报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计300分。
(4)担任市级各学会会长或理事长职务的每年计15分,副会长或副理事长计10,理事计5分;担任省级各学会会长职务的每年计25分,副会长计20分,理事计10分;担任国家级学会会长职务的每年计50分,副会长每年计30分,理事每年计20分。多重挂职的以最高计。
(5)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计10分,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的计20分。
(6)被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计200分;被省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计100分;被地市级政府采用的咨询报告,计50分。
(7)科研活动折算工作量: (4)、(5)、(6)项必须事先向科研处报告登记、审定(审定论文被录用的情况、会议级别、会议通知书等),申报科研工作量时必须向科研处提供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承认。
(8) (1)~(6)项中的得分只作完成任务的考核指标,不参与科研奖励。
四、科研工作量与考核办法
1.凡是学校资助(包括配套资金)的纵向项目所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项目基金资助字样。
2.基本科研工作量:
教授、博士:150分/年,每1年必须在院刊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在学校或二级学院作一次学术报告;其他正高职称人员120分/年;副教授及相应职称教师、双证硕士:100分/年;讲师及相应职称教师(包
括单证硕士):50分/年;脱产在读博士和非脱产的博士后:200分/年;脱产的博士后:300分/年;其他人员不作考核。
3.考核周期:所有人员的考核周期均统一为4年。
4.根据我院发展需要,高职称、高学历人员还必须在考核期内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教授及博士:
①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第一完成单位,下同);
②有被SCI、EI、SSCI、AHCI检索、《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摘要刊登)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数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引用的论文1篇;
③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以上前5名或市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1次;
④国家发明专利1项;
⑤担任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负责人1次;
⑥科研经费进帐:工科(医学)类5万元以上、理科类2万元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1万元以上。
(2)其他正高职称人员:
①上述教授以及博士所需完成的成果之一;
②有被ISR、ISTP、CSCI、CSSCI、ISHP、CA、MA、MR、《中
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数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收录(含摘要)的论文1篇;
③担任教育厅科技或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负责人1次;
④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1次;
⑤科研经费进帐:工科(医学)类4万元以上、理科类1.5万元以
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0.8万元以上。
(3)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①上述正高职人员所需完成的成果之一;
②担任教育厅科技或人文社科类项目负责人1次;
③发表核心期刊论文4篇(不含增刊);
④科研经费进帐:工科(医学)类3万元以上、理科类1万元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0.5万元以上。
(5)硕士:
①上述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所需完成的成果之一;
②担任市科技局计划项目负责人1次。
5.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折算:
(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担任中层及其以上干部职务的以及按规定需坐班的行政管理人员,其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别按相应级别教师的2/3计算。
(2)退休前五年内教师(男55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其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别按相应级别教师的2/3计算。
(3)艺术类、社科类、体育类、基础课类其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别以相应级别教师的2/3计算,实验人员按相应级别的2/3计算。
6.达到本年度科研基本工作量标准者,年度科研考核为合格,未达到本年度科研工作量基本标准者,年度科研考核为不合格。
7.科研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教师持有效材料到所在教学学院(部)登记,由各教学学院(部)专人负责按照本办法进行严格审核[论文字数、署名、期刊(成果)级别与时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等],并核算工作量。审核统计后,由各教学学院(部)统一将所需材料上报学院科研处。因特殊原因未能列入本年度考核的科研成果,转入下一年度的考核,但不得跨年度计算。
五、奖励办法
1.个人:按照当年度奖励标准(不低于20元/分)实行奖励,并按得分高低评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10名,另外给予奖励。
2.教学院(部)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以相对分值表示,学校将根据教学院(部)年度科研工作量的相对分值高低评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
集体5名,另外给予奖励。
六、对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由科研处提请学术委员会裁定;需特别奖励的优秀成果,由科研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本办法适用于对教学院(部)和教师科研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及考核,其结果可作为单位评先进、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以及教师聘任、晋职、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2:
一级出版社一览表
A、全国性的专业出版社
1、科学出版社
2、高等教育出版社
3、机械工业出版社
4、电子工业出版社
5、中国农业出版社
6、人民邮电出版社
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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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0、中华书局11、化学工业出版社12、石油工业出版社13、法律出版社14、国防工业出版社15、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6、外文出版社17、中国电力出版社18、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经济科学出版社2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2、人民文学出版社23、人民出版社24、地质出版社25、海洋出版社26、气象出版社27、冶金工业出版社28、作家出版社29、商务印书馆30、人民体育出版社31、兵器工业出版社32、航空工业出版社33、语文出版社34、人民音乐出版社35、中国计量出版社36、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原名:中国审计出版社37、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38、地震出版社39、军事科学出版社40、原子能出版社41、中国文学出版社42、宇航出版社43、外国文学出版社44、上海三联出版社
B、大学出版社
1、清华大学出版社
2、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