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墙制度工作中国证监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因利益冲突引致的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发生,根据《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公司或员工可能滥用信息优势,为谋求自身或第三方利益而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通过采取物理隔离、人员隔离、资金隔离、业务隔离等方面的措施,规范公司各部门间的信息流通,隔断业务风险的传递,建立健全公司的隔离墙制度。
第四条公司合规部为独立的审核和监控部门,负责协助公司及公司各业务、职能部门及员工识别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风险,建立隔离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信息的流动或相关账户的交易进行审核和独立监控。
第五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及风险监控分析的相关部门,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敏感信息,应实施严格的岗位保密措施,控制授权访问、使用、复制及传播。
第二章物理隔离墙第六条公司应对投资银行部、证券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和经纪业务总部等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部门进行物理隔离,设置在不同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楼层或区域中。
第七条公司员工无正当理由或未按照本规定履行适当程序,不得随意进入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等涉及敏感信息的办公区域。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要建立有限制接触文件、计算机数据、档案等的规定,清楚的标识敏感性文件,强制使用密码或加密。
第三章人员隔离墙第九条公司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的人员配置应符合相互独立的原则。
相关部门的员工不能同时隶属于其他应隔离部门。
员工的汇报路线应保持独立,不应与其他应隔离部门交叉。
第十条公司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一条公司对于可能会涉及到敏感议题的会议,应当限制与会人员数量,限制利益冲突部门的人员出席。
第十二条公司为防范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其业务经营的关联部门中兼职而导致的内幕交易,应当避免经理以及其他人员同时在有利益冲突的两个或多个敏感部门中相互兼职。
信息隔离墙管理-1

某某有限公司与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隔离墙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的内幕信息在某某和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证券”)之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利益冲突,同时建立某某与XXX证券之间合理的沟通机制,依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以及《某某防范与母公司利益冲突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某某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到的涉及其他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XXX证券或其他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特指以下三类公司的信息:1、已投资已上市且尚未完全退出的公司,以下简称“已上市未退出项目”2、已投资并已经申报上市的公司3、拟投资公司(已立项待投决项目)第三条某某与XXX证券的信息隔离主要集中在投行业务、研究业务、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和经纪业务。
某某涉及信息隔离的业务部门为直接投资部、基金投资部、业务发展部、战略研究部、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和投资者关系部。
XXX证券涉及信息隔离的业务部门为投资银行部、企业发展融资部、研究部、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资产管理业务部、经纪业务部、股票销售交易部。
某某与XXX证券其他业务线的信息隔离需根据业务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分析解决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某某的投资业务和XXX证券的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研究、经纪等主要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业务等方面的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控制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某某及XXX证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不当流转和使用,保障某某和XXX证券的合法合规运营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第二章某某与XXX证券信息隔离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某某各主要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必要时可设立门禁制度。
部门间的交流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室进行。
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_季松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www.jhlt.net.cn作者简介:季松(1971—),安徽舒城人,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证券投资咨询;叶蜀君(1962—),女,四川人,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证券投资咨询。
所谓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证券公司通过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能够对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等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和管理。
自1968年著名的美林案后,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逐渐被熟知并被业内所接受,并至今作为证券业的国际难题被证券从业人员所关注。
在我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业务协同不断增多的大背景下,做好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笔者不揣浅薄,试图对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探讨,以期厘清创新发展与信息隔离的关系,找到一条适合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完善和发展的路径。
一、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发展现状(一)立法体系现状2010年以前,我国并未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有关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分散于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
2010年中期,深圳证监局和上海证监局双双发布了《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上海辖区证券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指导意见》,上述《指导意见》首次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加以规定。
2010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行业自律性规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该《指引》是目前各证券公司建设信息隔离墙最重要的依据。
至此,我国证券公司隔离墙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其效力高低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法律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其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现状及建议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现状及建议2022年第6期总字第38期中国2022年1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实施。
为全面了解证券公司对《指引》贯彻落实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近期对行业执行《指引》的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
本次问卷调查涉及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的一般情况、保密措施、观察名单、限制名单、跨墙管理、员工行为监测、信息隔离墙管理系统建设、对公司的影响和评价等九个方面,基本涵盖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全部内容。
问卷发送至109家证券公司,有99家公司进行了反馈,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业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情况。
一、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初见成效调查显示,92.9%的证券公司认为本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情况较好。
国信证券、中金公司、瑞银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广发证券以及海通证券等公司分别在中央控制室建设、敏感信息管理、信息隔离墙有效性构建、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管理、员工执业行为规范、信息隔离墙系统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有特色的经验和做法。
(一)证券公司普遍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基本到位。
调查显示,证券公司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及配套实施细则,通过加强人员独立、物理隔离、系统隔离、保密要求、跨墙管理、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管理、员工行为监测、信息隔离墙管理系统建设等措施,控制敏感信息在互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除极个别仅具有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外,各证券公司都配备专职从事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的合规人员,平均为2人,占公司合规管理总人数的18.2%。
(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功能呈扩大状态,凸显制度本土化特色。
国际上通行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主要设置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目的在于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动,防范内幕交易。
调查显示,国内证券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控制投资银行业务内幕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同时也利用信年第6期总字第38期息隔离墙控制证券自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经纪、直接投资以及融资融券等存在利益冲突业务之间的敏感信息,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一)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基本(核心)原则:需知原则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有需要方享有知情权。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2)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3)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4)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物理隔离及系统隔离证券公司应当确保保密侧业务与公开侧业务之间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封闭和相互独立,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二)信息隔离墙管理各层级人员的职责1.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2.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3.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4.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信息隔离墙相关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跨越信息隔离墙管理证券公司公开侧业务的工作人员需参与保密侧业务并接触内幕信息的,或公开侧业务的工作人员被动接触到保密侧业务的内幕信息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
【墙上人员】因履行管理职责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处于信息隔离墙的墙上。
(三)证券公司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管理的基本要求1.观察名单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应当将内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观察名单并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但证券公司应当对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证 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1到3节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第一部分一、《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发布2010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正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简称《指引》《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1年1月1日施行二、指引的制定过程(一)证券证券业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2009年组建后,即成立专题研究组,着手研究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等基础性制度课题(二)2010年6月,合规专业委员会成立《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起草工作(三)《指引》起草工作在证券会机构部的指导下进行,经过半年的反复研究论证,并两次向全行业证券公司和证监会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10年12月下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指引》三、制定《指引》的背景(一)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切实防范内部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是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的一贯要求。
(二)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1,因内幕交易不当流动和使用二因钱的内幕交易时有发生2,证券公司有些业务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受到了社会的质疑(三)尚福林在2009年10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推进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四)证券公司普遍希望出台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的行业指导意见1,行业内对信息管理器的一些概念理解不尽一致2,各公司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不尽相同四、制定《指引》的目的(一)防范内幕交易控制内幕信息在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得当流动和使用(二)采取适应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发展世界的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公司月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五、信息隔离墙知道的缘起,案例(一)1966年,美国国际投行道格拉斯飞机公司的主承销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仍为该国际投行违反了证券法反欺诈跪着,对其提起诉讼。
(二)SEC与投行和解,防止其承销部门将所获得的内幕信息泄露给销售人员(三)投行的承销部门和其他部门建立隔离屏障,犹如一道“信息长城”,因而被称为“中国墙”六、指引全称(一)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关于“中国墙”的定义中国墙是证券公司内部实施的,隔离公司各部门以限制重大非公开信息在部门间流动的制度。
隔离墙制度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为防范利益冲突,对于公司自营、资产管理等发生重大交易的证券,证券公司可列入观察清单;当该证券相关信息被公开披露时,应当列入限制清单。对于重大交易的界定、实施限制的时限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静默期制度
公司建立投资咨询业务的静默期制度。对于列入限制清单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业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发表研究报告和评论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审慎确定静默期的期限。
三、公司结合业务开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尽量减少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履职所需相关信息的可能。
公司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公司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二)物理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公司对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现留痕管理,以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
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不擅自进入彼此的办公场所。确有必要进入的,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墙上人员”,是指由于其所负有的管理职责对获取不同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息有持续且合法业务需求的人员。公司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属墙上人员。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5篇)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5篇)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5篇)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不知道大家都了解多少呢这部分制度我们需要记住的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内容,希望那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到大家。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篇1)新员工入职指引制度1.总则1.1 制订目的为了科学、公正的评估员工试用期表现,使试用期员工尽快进入该岗位角色,减少公司用工风险,特制订本办法,以规范试用期员工考评管理工作,为员工转正和调整薪资提供有力依据。
1.2适用范围公司行政区域员工试用期考评均依本办法管理,制造部员工除外。
1.3权责单位(1)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考评管理2.2员工试用期考评流程进入试用期的.员工,需自行制定《试用期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一),包含三个月内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每月进行工作总结,将未完成的工作及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
部门经理对应该员工的工作计划进行逐条考核,填写评语。
试用期满,由该员工填写《员工转正考评表》,小结试用期的工作表现。
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人事专员与该员工进行面谈,就该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标准、胜任标准等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并填写考评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3主管以上人员试用期考评主管以上人员试用期的工作计划统一由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负责跟踪进度及考评。
2.4试用期考评结果运用试用期内,员工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完成工作,或工作完成情况未达到预期标准,由该部门经理向办公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并和人事专员一起与试用人员进行面谈。
员工如工作完成出色,可由部门经理提出提早转正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组织面谈,并报总经理审批。
转正人员调整薪资的幅度以该员工试用期间工作完成情况决定,具体如下:工作表现超出岗位任职要求胜任岗位任职要求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转正情况提早转正正常转正正常转正延期或解除劳动关系薪资调整加薪2档加薪1档薪资不调整2.5资料存档《试用期工作计划》、《员工转正考评表》作为员工档案的内容,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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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一、为推动深圳辖区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控制或者隔离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内部的流动,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信息隔离机制。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尽量减少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履职所需相关信息的可能。
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
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五、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业务隔离、物理隔离、人员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资金与账户隔离等内部控制措施,上述措施是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基础性要求。
(一)业务隔离公司各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活动。
公司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须严格分离,不得混合操作;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二)物理隔离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应该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
公司应当对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现留痕管理,以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
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彼此的办公场所。
确有必要进入的,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三)人员隔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分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部门。
对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多项业务的情形,公司应当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利益冲突行为。
公司不同部门人员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
公司有关具体业务的决策机构或者议事机构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行适当的人员回避。
(四)信息系统隔离公司信息系统应当确保主要业务信息的相互隔离。
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应当相对封闭、独立运行。
自营、资产管理等交易系统应当与互联网有效隔离。
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防范信息外泄。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
公司信息系统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
(五)资金与账户隔离公司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及信用交易资金应当严格分开;自营、资产管理、经纪业务的证券账户应当相互分开。
六、信息隔离墙的基本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保密制度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员工按照授权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对工作中获知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其为任何机构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跨墙管理制度本指导意见所称“跨墙”,是指某一信息隔离墙外的公司人员,因业务协作需要,获取某一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息,从而临时跨越该信息隔离墙的行为。
1、跨墙管理的基本要求公司应当明确跨墙管理的审批程序,告知跨墙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和执业回避等要求,以及违反跨墙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措施。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进入本业务信息隔离墙的跨墙人员、业务有完整记录,重点监控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获取墙内信息的情况;除其有合理的业务需求必须知悉的信息外,应禁止其获取其他墙内信息。
跨墙人员不得利用跨墙期间知悉的信息从事任何墙外的业务活动,直至所接触到的信息已经公开,或因时间等原因致使相关信息不再对某一发行人或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或不再会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公司员工业务调动、管理人员分管范围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应当比照跨墙人员进行管理。
2、墙上人员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指导意见所称“墙上人员”,是指由于其所负有的管理职责对获取不同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息有持续且合法业务需求的人员。
公司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属墙上人员。
墙上人员不得获取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对于墙上人员获取信息的过程予以留痕。
墙上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具体业务的决策,如具体交易证券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
(三)限制清单和观察清单制度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以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为主要目的,制定限制清单及观察清单制度。
公司建立了与某种证券有关的某种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业务联系(如签订并购重组、承销保荐协议等),应当将该证券列入限制清单,公司不得再向客户推荐或自己买卖该证券,也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与该证券有关的信息。
公司获得与某种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但尚不需要将其列入限制清单时,应将其列入观察清单,仅供少数人员掌握。
一旦导致某种证券被列入观察清单的事件被公开或相关信息发生泄露,该证券应当被列入限制清单。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模式、内控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观察清单予以有效管理。
公司可不对列入观察清单的证券实施限制,但应当严格监控,预防或阻止内幕交易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发生。
为防范利益冲突,对于公司自营、资产管理、融券业务发生重大交易的证券,证券公司可列入观察清单;当该证券相关信息被公开披露时,应当列入限制清单。
对于重大交易的界定、实施限制的时限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静默期制度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咨询业务的静默期制度。
对于列入限制清单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业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发表研究报告和评论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公司应审慎确定静默期的期限。
七、公司应当设立中央控制室,借助信息技术对公司内部流转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
中央控制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接收并管理投资银行(含并购重组,下同)项目的进展情况;(二)设置限制清单和观察清单,对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必要限制或监控;(三)对跨墙人员进行审批、管理。
八、投资银行业务的信息隔离管理(一)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实行项目代号或代码制度,在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交流中尽可能不提及相关公司的名称和有关项目的性质。
(三)投资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及时申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相关公司股权情况及在相关公司任职情况。
涉及上市公司的,经办人员还应申报其直系亲属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情况。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合规审核要求,及时将公司自营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及持股情况以及相关员工个人信息纳入信息隔离管理。
(四)公司担任主承销或保荐人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担任财务顾问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自与客户签署合作协议或自该项目在公司内部立项审批通过之日,相关上市公司应被列入限制清单,直至公司掌握的相关信息已公开或项目终止。
九、投资咨询业务的信息隔离管理(一)公司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发表研究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二)公司应当保障投资咨询人员的独立性。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资咨询人员按其利益出具咨询意见或研究报告。
(三)投资咨询人员在遇到客户利益、公司利益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主动向客户或公司申明,必要时应当执业回避。
(四)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或公开发布研究报告前,应对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除规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提前接触研究报告。
(五)研究报告的发送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司向客户提供或公开发布研究报告,应保证发送时间的同一性,不得向特定客户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先行提供研究报告或传递相关信息。
公司仅供内部使用的研究报告及相关信息,不得对外提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投资咨询人员跨墙为其他部门服务的,应当办理跨墙审批手续,遵守跨墙管理制度,不得利用跨墙期间接触到的信息为原从事的业务服务。
(七)从事自营、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及投资银行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八)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布对客户有利的研究报告、投资咨询建议,以此与客户建立或保持业务关系,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九)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妥善保存独立开展研究活动的相关记录,如调研活动中搜集的有关资料与信息、与上市公司高管进行访谈的记录、研究报告依据的资料与信息、有关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类型的工作底稿等。
十、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隔离管理(一)公司自营、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决策、交易信息的管理,控制相关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妥善保管投资决策相关文件,如投资研究、决策、交易以及衍生品设计与发行等的文件、会议记录、信息传递记录等。
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发现自己在事实上已掌握有关内幕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安排在投资中予以回避。
(二)公司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应在账户、资金、席位、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予以隔离,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三)公司自营、资产管理或其他业务部门之间不得开展跨部门联合调研、委托调研、交叉调研等活动。
各业务部门的研究成果仅限于该部门内部使用,严禁向其他部门泄露。
十一、证券经纪业务的信息隔离管理(一)公司经纪业务部门不得配合公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业务部门向客户发布相关信息。
(二)公司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泄露客户信息;也不得侵害客户利益,利用客户信息为公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部门牟利。
十二、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控,指定部门对信息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明确对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确保各项规定得以落实。
十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指导意见细化并丰富信息隔离墙规定。
十四、本指导意见由深圳证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