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的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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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晋政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省直部门执行的621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请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我省行政许可项目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一个窗口”对外的形式不同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建设,要求行政许可项目全部纳入“窗口”集中办理,并要制定严格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621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 1 │招标方案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省发展改革委┃┃││条│┃┠──┼───────────┼────────────────────┼─────────┨┃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市级以上┃┃│许可证核发│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82号第16│发展改革部门┃┃││条│┃┠──┼───────────┼────────────────────┼─────────┨┃ 3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审批│行政法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省发展改革委┃┃││第121号第10条│┃┠──┼───────────┼────────────────────┼─────────┨┃ 4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省发展改革委┃┃│格认定│院令第314号第3条│省工商局┃┃││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省质监局┃┃││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第5条│┃┠──┼───────────┼────────────────────┼─────────┨┃ 5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发展改革委┃┃│商投资项目核准│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项│┃┃││部委规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第25条│┃┃││部委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第20、21条│┃┠──┼───────────┼────────────────────┼─────────┨┃ 6 │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8条│省经委┃┃││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第34│省煤炭局┃┃││条│┃┠──┼───────────┼────────────────────┼─────────┨┃7 │供电营业许可│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省经委┃┃││令第196号第9条│┃┠──┼───────────┼────────────────────┼─────────┨┃8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省经委┃┃││令第196号第37条│┃┠──┼───────────┼────────────────────┼─────────┨┃9 │电力设施承装(修)许可│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省经委┃┃││令第196号第37条│┃┠──┼───────────┼────────────────────┼─────────┨┃10│配制酒生产许可│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6│省经委┃┃││条│┃┠──┼───────────┼────────────────────┼─────────┨┃11│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13│县级以上教育┃┃││条│行政主管部门┃┠──┼───────────┼────────────────────┼─────────┨┃12│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教育┃┃││第11、17条│行政主管部门┃┠──┼───────────┼────────────────────┼─────────┨┃13│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教育┃┃││第23条│行政主管部门┃┠──┼───────────┼────────────────────┼─────────┨┃14│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教育┃┃│批│第53条│行政主管部门┃┠──┼───────────┼────────────────────┼─────────┨┃15│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教育┃┃│准│第54条│行政主管部门┃┠──┼───────────┼────────────────────┼─────────┨┃16│民办学校名称、层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教育┃┃│类别变更审批│第55条│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省人民政府┃┃│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条│ (省教育厅承办)┃┃│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18│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省人民政府┃┃│育机构章程修改核准│条│ (省教育厅承办)┃┠──┼───────────┼────────────────────┼─────────┨┃19│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省教育厅┃┃│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39条│┃┠──┼───────────┼────────────────────┼─────────┨┃20│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省教育厅┃┃│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12条│┃┃│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21│港澳台与内地合作举办│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省教育厅┃┃│实施中等学历和自学考│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12、59条│┃┃│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办学机构审批││┃┠──┼───────────┼────────────────────┼─────────┨┃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教育┃┃│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行政主管部门┃┃││412号第22项│┃┠──┼───────────┼────────────────────┼─────────┨┃23│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教育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项│┃┠──┼───────────┼────────────────────┼─────────┨┃24│高等学校办学及办学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省教育厅┃┃│模审核│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5条│┃┠──┼───────────┼────────────────────┼─────────┨┃25│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省教育厅┃┃│审批│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15、17条│┃┠──┼───────────┼────────────────────┼─────────┨┃26│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省科技厅┃┃│办专利代理业务审批│号第6条│┃┠──┼───────────┼────────────────────┼─────────┨┃27│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省科技厅┃┃││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第5条│┃┠──┼───────────┼────────────────────┼─────────┨┃28│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8│省公安厅┃┃│发│条│┃┠──┼───────────┼────────────────────┼─────────┨┃29│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5│省公安厅┃┃││条│┃┠──┼───────────┼────────────────────┼─────────┨┃30│民用枪支配置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省公安厅┃┃││条│┃┠──┼───────────┼────────────────────┼─────────┨┃31│营业性射击场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省公安厅┃┃││条│┃┠──┼───────────┼────────────────────┼─────────┨┃32│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省公安厅┃┃││条│┃┠──┼───────────┼────────────────────┼─────────┨┃3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市级以上公安┃┃│及竣工验收││消防机构┃┠──┼───────────┼────────────────────┼─────────┨┃34│专职消防队设立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9条│省级公安┃┃│││消防机构┃┠──┼───────────┼────────────────────┼─────────┨┃35│机动车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第8条│通管理部门┃┠──┼───────────┼────────────────────┼─────────┨┃36│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第19条│通管理部门┃┠──┼───────────┼────────────────────┼─────────┨┃37│对国道、省道、高速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公安厅┃┃│路占用、挖掘道路中断│第32条│┃┃│交通审批││┃┠──┼───────────┼────────────────────┼─────────┨┃38│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省公安厅┃┃│请回山西省定居审批│法》第10条│┃┠──┼───────────┼────────────────────┼─────────┨┃39│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发│第13条│通管理部门┃┠──┼───────────┼────────────────────┼─────────┨┃40│超限运输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第48条│通管理部门┃┠──┼───────────┼────────────────────┼─────────┨┃41│跨省枪支(弹药)运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省公安厅┃┃│许可│条│┃┠──┼───────────┼────────────────────┼─────────┨┃4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行证核发│第48条│通管理部门┃┠──┼───────────┼────────────────────┼─────────┨┃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省公安厅┃┃│通行证核发│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19、21条│┃┠──┼───────────┼────────────────────┼─────────┨┃44│教练车路线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20条│通管理部门┃┠──┼───────────┼────────────────────┼─────────┨┃45│外国人来山西省永久居│行政法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省公安厅┃┃│留审核│理办法》2003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第5条│┃┠──┼───────────┼────────────────────┼─────────┨┃46│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县级以上┃┃││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公安机关┃┃││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第7条│┃┠──┼───────────┼────────────────────┼─────────┨┃47│弩的制造、销售、进│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口、运输、使用审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48│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许可│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412号第55项│┃┠──┼───────────┼────────────────────┼─────────┨┃49│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安全许可│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412号第33项│┃┠──┼───────────┼────────────────────┼─────────┨┃50│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产、销售审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0项│┃┠──┼───────────┼────────────────────┼─────────┨┃5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案审批及工程验收│412号第41项│┃┠──┼───────────┼────────────────────┼─────────┨┃5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收│412号第38项│┃┠──┼───────────┼────────────────────┼─────────┨┃53│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412号第40项│┃┠──┼───────────┼────────────────────┼─────────┨┃54│麻黄素运输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1项│┃┠──┼───────────┼────────────────────┼─────────┨┃55│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核发│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412号第53项│┃┠──┼───────────┼────────────────────┼─────────┨┃5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核发│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412号第36项│┃┠──┼───────────┼────────────────────┼─────────┨┃57│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2项│┃┠──┼───────────┼────────────────────┼─────────┨┃58│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可证核发│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412号第37项│┃┠──┼───────────┼────────────────────┼─────────┨┃59│临时入境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检查站┃┃││412号第59项│┃┠──┼───────────┼────────────────────┼─────────┨┃60│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构资格认定│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8项│┃┃││部委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5条│┃┠──┼───────────┼────────────────────┼─────────┨┃6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院令第250号第6、7条│管部门┃┠──┼───────────┼────────────────────┼─────────┨┃6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表机构设立登记│院令第250号第19条│管部门┃┠──┼───────────┼────────────────────┼─────────┨┃63│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院令第250号第20条│管部门┃┠──┼───────────┼────────────────────┼─────────┨┃64│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院令第250号第21条│管部门┃┠──┼───────────┼────────────────────┼─────────┨┃65│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院令第250号第20条│管部门┃┠──┼───────────┼────────────────────┼─────────┨┃6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5条│管部门┃┠──┼───────────┼────────────────────┼─────────┨┃6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项变更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15条│管部门┃┠──┼───────────┼────────────────────┼─────────┨┃68│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程核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15条│管部门┃┠──┼───────────┼────────────────────┼─────────┨┃69│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16条│管部门┃┠──┼───────────┼────────────────────┼─────────┨┃70│地方性基金会设立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400号第6条│┃┠──┼───────────┼────────────────────┼─────────┨┃71│地方性基金会设立分支│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机构、代表机构登记│400号第12条│┃┠──┼───────────┼────────────────────┼─────────┨┃72│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400号第15条│┃┃│项变更登记││┃┠──┼───────────┼────────────────────┼─────────┨┃73│地方性基金会修改章程│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核准│400号第15条│┃┠──┼───────────┼────────────────────┼─────────┨┃74│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400号第17条│┃┃│记││┃┠──┼───────────┼────────────────────┼─────────┨┃75│建设公墓审批│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225号第3、8条│┃┠──┼───────────┼────────────────────┼─────────┨┃76│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审核│225号第8条│┃┠──┼───────────┼────────────────────┼─────────┨┃77│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民政厅┃┃│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省商务厅┃┃││412号第69项│┃┠──┼───────────┼────────────────────┼─────────┨┃78│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民政厅┃┃│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认定│412号第67项│┃┠──┼───────────┼────────────────────┼─────────┨┃79│律师执业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1条│省司法厅┃┠──┼───────────┼────────────────────┼─────────┨┃80│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条│省司法厅┃┃│记││┃┠──┼───────────┼────────────────────┼─────────┨┃8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0条│省司法厅┃┃│核登记││┃┠──┼───────────┼────────────────────┼─────────┨┃82│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0条│省司法厅┃┠──┼───────────┼────────────────────┼─────────┨┃83│法律职业资格认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54条│┃┠──┼───────────┼────────────────────┼─────────┨┃84│公证机构设立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省司法厅┃┃││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5条│┃┠──┼───────────┼────────────────────┼─────────┨┃8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省司法厅┃┃│表机构代表执业审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6、9条│┃┠──┼───────────┼────────────────────┼─────────┨┃8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省司法厅┃┃│表机构设立审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6、9条│┃┠──┼───────────┼────────────────────┼─────────┨┃87│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法鉴定机构审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7项│┃┠──┼───────────┼────────────────────┼─────────┨┃88│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定人执业核准│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6项│┃┠──┼───────────┼────────────────────┼─────────┨┃89│公证员执业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8项│┃┠──┼───────────┼────────────────────┼─────────┨┃9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业核准│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91│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核准│412号第71项│┃┠──┼───────────┼────────────────────┼─────────┨┃9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核准│412号第72项│┃┠──┼───────────┼────────────────────┼─────────┨┃9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412号第70项│┃┠──┼───────────┼────────────────────┼─────────┨┃9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第25、│省财政厅┃┃││27条│┃┠──┼───────────┼────────────────────┼─────────┨┃95│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44条│┃┃│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9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9│省财政厅┃┃│认定│条│┃┠──┼───────────┼────────────────────┼─────────┨┃9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省财政厅┃┃│投资者提前回收投资审│法》第21条│┃┃│批│行政法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0│┃┃││月2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第44条│┃┠──┼───────────┼────────────────────┼─────────┨┃98│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7│管部门┃┃││条│┃┠──┼───────────┼────────────────────┼─────────┨┃99│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资格审批│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20│管部门┃┃││条│┃┠──┼───────────┼────────────────────┼─────────┨┃100│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省财政厅┃┃││院令第91号第9条│┃┃││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第16号│┃┃││第5项│┃┠──┼───────────┼────────────────────┼─────────┨┃10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人事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3项│┃┠──┼───────────┼────────────────────┼─────────┨┃102│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人事厅┃┃│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可│412号第446项│┃┠──┼───────────┼────────────────────┼─────────┨┃103│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事行政主┃┃│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第10、13条│管部门┃┠──┼───────────┼────────────────────┼─────────┨┃104│举办冠名“全省”、│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人事厅┃┃│“山西”、“三晋”等│第25条│┃┃│人才交流会审批││┃┠──┼───────────┼────────────────────┼─────────┨┃10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9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06│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07│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0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许可│第11、17条│政主管部门┃┠──┼───────────┼────────────────────┼─────────┨┃109│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定时工作制审批││政主管部门┃┠──┼───────────┼────────────────────┼─────────┨┃110│工伤认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375号第17、20条│行政┃┃│││主管部门┃┠──┼───────────┼────────────────────┼─────────┨┃11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行政法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国务院令第66号第8条│政主管部门┃┠──┼───────────┼────────────────────┼─────────┨┃112│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省劳动保障厅┃┃││处理条例》第14、40条│┃┃││部门文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第14条│┃┃││《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142号第6条│┃┠──┼───────────┼────────────────────┼─────────┨┃11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政主管部门┃┃││412号第88项│┃。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李文清来源:《中国民商》2019年第12期摘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

从晋城市的探索实践来看,虽然改革在短时间内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试点过程中也存在着部门协同难、信息化支撑不力、审批力量不足等问题。

深入推进改革,需要树立整体性政府理念,创新审批模式,优化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也要做好监管工作。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创新审批模式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稳步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2019年《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验,开展晋城市县两级改革试点。

本文基于对晋城市的实地调研,梳理总结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做法与成效,分析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深化改革的对策,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供参考。

一、晋城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主要做法晋城市位于山西省东南部,下辖1区1市4县,即城区、高平市、泽州县、阳城县、陵川县和沁水县。

在晋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是山西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7年,试点工作在高平开始起步,2019年起在晋城全市域推广。

自承担为全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任务以来,晋城全市上下同心协力,敢闯敢试、先行先试,扎实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统筹兼顾,设置组织架构高平市于2018年1月21日成立了行政审批局,在全省率先推行“一局两中心”的组织架构:一局即行政审批局,两中心为高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和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之后又将政务信息管理局纳入,整合成立了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高平市政务信息管理局)。

晋城市在全省“一局两中心”基础上,充分考虑未来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创设了“一局五中心”的组织架构:一局,即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晋城市政务信息管理局),五中心,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个副处建制事业单位和综合受理中心、审勘中心、网络技术中心3个正科建制事业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晋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4日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包括产权、股权、债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活动的场所。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用于工农业生产或消费的、可大批量交易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设立交易场所应报省政府批准。

省内外交易场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此类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批设程序。

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晋政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放管服效”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持续巩固和扩大全省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各级各部门审批服务协同联动关系,全面提升审批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市、县原审批部门与市、县审批局之间“多对一”,省、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之间“一对一”和省审批服务管理局与省直审批部门之间“一对多”的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形成渠道顺畅、高效运转、纵向统筹协调、横向密切配合的审批服务新模式,全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助力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建立市县原审批部门与市县审批局之间“多对一”协同联动机制1.已划转事项办理。

市县审批局要发挥集中审批办理优势,对原审批流程进行整体性、系统性优化再造,加快开展“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持续深化“五减”专项行动,切实提升审批效率;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推进“一窗受理”改革向基层延伸,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

原审批部门要将已划转事项涉及的专网系统、账号(密钥)、政策文件、空白证照等一并移交同级审批局。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晋司办〔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晋司办〔2020〕34号各市司法局:现将《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20年4月16日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厅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见效,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为夺取抗击疫情和转型综改双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一、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1.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夺取抗击疫情和转型综改双胜利的要求,按照厅党委的部署,提出严格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协调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因地制宜,为推动复工复产、经济社会有序运行提供执法保障。

选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执法领域,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指导重点领域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加快推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确保规范执法各项制度落地见效3.起草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推动省级执法部门编制本领域规范执法的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加强行政执法指引,切实提升市、县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20〕42号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2日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2020年国家、省确定的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见附件1)。

二、考核细则与评分表考核分为A类和B类。

见附件2、附件3。

三、计分办法全省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用权重赋分制、加分制、减分制综合运用计分办法。

权重赋分制:一级指标按照满分100分设置各自权重分值,二级指标按照所属一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三级指标按照所属二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

减分制:常规工作采用减分制。

一级指标减分上限为自身权重分值;二级指标与三级指标减分上限可突破自身权重分值,不可突破一级指标自身权重分值。

减分上限在评分标准中单独设定。

对于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失职的,单独设置重大扣分项。

加分制:亮点特色采用加分制。

政务公开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特色,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单项工作,给予加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晋政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规范内容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并公布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2.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3个(含)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出各个阶次处罚的基准;3.对不予行政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形的清单;4.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5.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6.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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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的解读(2020)
《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1日,代省长林武签署第269号省人民政府令,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5年3月27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确定了我省等8个省份作为全国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

我省相继在晋中市灵石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城市高平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2019年3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晋城市市县两级深化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予以批复,在晋城市开展了首个全市域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

2019年10月29日,全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现场推进会在晋城市召开,标志着“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在所有市、县及开发区全面启动实施。

《办法》已经具备了立法基础:一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二是政策层面,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已经成为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等,为《办法》提供了政策依据;三是我省具备较好的工作实践基础,经过5年多由点到面的改革实践,我省在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其中一些成功经验需要以法的形式固化下来。

《办法》的出台,将为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提供法制支撑,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将起到重要的引领、推动作用。

二、《办法》的基本思路
《办法(草案)》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思路: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严格遵循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把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贯穿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坚持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国家法律、法规是省政府规章的依据,《办法(草案)》相关内容和表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相统一。

三是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

积极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同时注意了立法时为改革、探索留下空间。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

对基层反映的审管职责边界、事项划转与承接、印章效力、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等问题,都相应地作出明确和规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是:
(一)对事项划转与承接进行明确。

《办法》明确,将分散在各部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许可标准和程序、集中办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项,统一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办理;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暂缓划转,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划转。

《办法》要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该事项的行政许可;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事项,原则上由原许可部门继续实施。

(二)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规定。

首先,厘清了审管边界,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集中许可部门颁发相应许可证照后,应当实时向原许可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原许可部门接收推送信息后,应当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程序。

其次,对建立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工作沟通等作出规定,要求完善许可信息双向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全省行政许可事项“一网通办”。

(三)对法治保障作出明确。

对基层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复议、分歧解决、与法规规章衔接等问题,在相应条款作出明确,特别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基层同志大胆改革探索,敢于担当作为,专门设置了容错条款。

此外,对相对集中许可权的关联事项也作了明确。

关联事项的集中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但是兄弟省份、包括我省晋城市等试点市、县,在实践中都把与行政许可联系紧密的关联事项进行了集中,所以《办法》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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