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

3.3.18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9.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3.3.19.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
3.3.19.3 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19.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3.20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 用火分析。
3.4.1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 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
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4.2 用火分析有效期。
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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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石化公司用火作业的安全,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石化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内使用火进行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原则: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员参与,综合治理。
第四条责任分工:石化公司领导层对用火作业负总责,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安全教育:石化公司应定期进行用火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从事用火作业的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应急预案:石化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用火作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通报、责任追究、危险源控制等内容。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七条使用火种:石化公司应确保使用的火种符合国家标准,经过检测合格并由专人保管。
第八条作业现场准备:在进行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清理废弃物、拆除可燃物、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九条装备检查:石化公司应定期对与用火作业相关的装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如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用火作业登记:石化公司应建立用火作业登记制度,对每次用火作业进行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
第三章用火作业操作第十一条人员限制:禁止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进行用火作业操作,严禁未成年人从事此类工作。
第十二条火源禁区:在用火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立临时禁止使用明火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秩序管理:用火作业现场应维持良好的秩序,确保人员有序、听从指挥,不得嬉戏或大声喧哗。
第十四条灭火设备:所有与用火作业相关的区域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石化公司应配备相关的安全监测设备,对用火作业现场的温度、氧气含量等进行实时监测。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处置第十六条事故通报:任何用火作业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石化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确保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第十七条疏散与救援:在发生用火作业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并向事故现场派遣救援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2023年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石化公司用火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石化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内进行的一切与用火作业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火焰加工等。
第三条石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安全措施。
第四条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级人员充分了解、落实和执行相关安全规定,防范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公司要定期对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进行评估和修订,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用火作业前的准备第六条所有从事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方可开展工作。
第七条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用火设备的完好性检查、防火措施的检查、用火区域的周边环境检查等。
第八条用火作业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备,包括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所需的用火设备和材料等。
第九条临时搭建或改动有关设备和设施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审核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条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三章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第十一条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用火作业按照规定进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严禁在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存在的环境下进行用火作业。
第十三条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良好的通风措施,确保有足够的氧气供应。
第十四条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救火器材和消防设备,并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用火作业现场所有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第十六条用火设备和设施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相应的警戒区域,并进行明显的标识和划定。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石化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为提高生产效率,用火作业也越来越频繁。
用火作业是石化行业的基本作业之一,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中国石化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的责任与义务1.工作单位应当对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且必须持有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2.工作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等。
3.工作单位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并进行定期的模拟演练。
4.用火施工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1.用火作业必须在安全的区域进行,不得在有易燃物质、爆炸物质和有害气体的场所操作。
2.应当选用安全可靠的火源或热源设备,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如有损坏或损耗,应及时更换。
3.在用火施工作业期间,应当使用适当的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安全设施。
例如,敷设防火隔离带、使用防火罩等。
4.在进行气体焊、氧气切割等操作时,必须使用特设防火设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及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三、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1.在进行一切用火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环境检查和验证。
2.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计划,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制定好相应的工作流程。
3.在进行气体焊、氧气切割等操作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规范规定的工作保护用品。
4.气体瓶绝不允许与彩枪、易燃物质等在同一区域内,更不得进行拼装、拆解操作。
四、用火作业的应急处置1.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定好用火作业应急预案,并经过专业的消防人员培训和演习。
2.审慎选择用火场地,必须要选择没有危险因素的区域。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五、其他要点1.若用火作业存在风险,必须加强安全监督,防止意外。
2.在进行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场所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测计划,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石化公司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环境,需对各种作业场所严格管理,特别是对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规定旨在规范石化公司的用火作业行为,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所属的所有生产场所、办公场所及生活区域。
三、主要内容3.1 用火作业前的准备在进行用火作业前,必须经过以下准备:1.安排专人负责火源管理,负责用火作业的现场管理和监督。
2.对进行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告知用火作业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3.验证工作场所是否能够承受用火作业的热量和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4.将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氧气、气体、爆炸物等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3.2 用火作业的操作步骤在进行用火作业时,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1.避免在狭小、密闭或通风不良的地方进行用火作业。
2.摆放防护屏障,防止扰乱作业现场。
3.确保用火作业过程中保持安全的距离,预先做好灭火器材的准备。
4.当作业完成后,应将火源熄灭,防止引起火灾。
3.3 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在进行用火作业时,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安全保护:1.戴防护帽、防护手套、防护鞋等个人防护装备。
2.利用凉水或湿毛巾及时扑灭身上的火焰。
3.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按照灭火预案进行灭火,或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4.在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接电话、吸烟或违反规定跨越作业区域。
3.4 用火作业的后续管理在用火作业完成后,需要进行以下后续管理:1.对作业地点进行清理,防止漏油、漏电等情况。
2.对用过的材料和器具进行处置与回收。
3.进行用火作业的评价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责任与罚则公司对以下行为给予相应惩罚:1.违反规定的人员,将受到处理或开除。
2.偷盗公司财产和物资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
3.发生严重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论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公司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
在进行用火作业时,必须充分考虑危险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救援措施。
2023年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化公司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员工和环境安全,建立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内进行的各类用火作业。
第二条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燃烧工艺、燃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火焰产生与使用、火焰引燃控制等。
第三条石化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用火作业中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各级用火作业管理人员负有具体实施责任,员工在用火作业中负有安全操作和自我保护责任。
第四条员工应按照国家、地方以及石化公司的有关安全法规和规程,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到安全第一。
第二章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石化公司应建立健全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火灾应急预案、事故调查与记录等。
第六条石化公司应定期对用火作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关用火作业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石化公司应建立用火作业安全培训计划,对从事用火作业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预防、灭火器的正确使用等内容。
第八条石化公司应定期对用火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追责机制。
第三章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石化公司应制定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用火作业的具体要求和步骤。
员工在进行用火作业前,必须了解并熟悉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条石化公司应制定和使用标准化的安全设备和工具,提供员工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保证员工在用火作业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员工在用火作业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石化公司应定期对用火作业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燃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火灾应急预案第十三条石化公司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等内容。
第十四条石化公司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火灾扑救能力。
第十五条石化公司应建立火灾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确保火灾报警和联动控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分级(一)特级用火作业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用火作业。
3、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4、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包括节日长假)在一级用火以上的区域进行的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中石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石化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石化所有生产、施工、办公等场所的用火管理。
第三条用火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用火管理范围第四条用火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焊接、切割、打磨等产生火花的作业;2. 使用电炉、火炉、液化气炉等明火设备;3. 烧烤、煨管、熬沥青等明火作业;4.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5. 使用雷管、炸药等爆破作业;6.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7.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章用火管理要求第五条用火管理要求如下:1.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明确用火管理责任人,确保用火安全。
2. 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动火时间、地点、范围、作业人员及安全措施。
3.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 动火作业期间,现场应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确保用火安全。
5.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开。
6. 各部门应定期对用火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7. 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章罚则第八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处分:1. 无证动火或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2. 动火作业期间,现场监护人员擅离职守的;3. 动火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清理现场,造成火灾隐患的;4. 使用不合格的用火设备或违反操作规程的;5. 隐瞒火灾事故,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中石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石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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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3.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4 用火监护人职责2.4.1 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4.2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 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 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2.5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3.1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3.1.1 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 用火分级管理3.2.1 特级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 一级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3.2.3 二级用火作业。
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3.2.4 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3.2.5 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炼化企业装置停工交付检修首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升级管理。
3.2.6 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3.2.7 炼化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详见附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3.3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3.3.1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
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3.2 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3.3.3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3.4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
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3.5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3.6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3.3.7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3.3.8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3.3.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3.10 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3.3.11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3.3.12 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3.3.13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3.3.14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3.15 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3.3.15.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3.3.15.2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3.3.16 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3.1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3.3.18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3.3.19.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3.3.19.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3.3.19.3 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3.3.19.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3.20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 用火分析3.4.1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
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4.2 用火分析有效期。
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
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
3.4.3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4.4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4.5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
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3.4.6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3.4.7 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