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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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

3.3.18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9.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3.3.19.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
3.3.19.3 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19.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3.20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 用火分析。

3.4.1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 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

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4.2 用火分析有效期。

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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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施工安全规定

中石化施工安全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1〕715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1基本要求1.1施工作业是指在中国石化所辖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和维修等施工。

1.2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对施工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具体要求2.1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或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条款。

2.3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制定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方案。

2.3.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共同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3.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对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对通往下水井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2.3.3凡在无法实施隔离装置运行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4建设单位进行不停产检修和维修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2.4.1基层生产单位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学习和演练。

2.4.2在施工作业现场,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2.4.3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应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2.4.4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及时撤离人员并报警。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

1总则1.1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6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管理职责2.1用火作业申请2.1.1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许可证审批2.4.2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2.5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一级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3.2.3二级用火作业。

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3.2.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3.2.5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炼化企业装置证不超过48小时。

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3.5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用火作业安全治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用火作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一〕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纳以下方式的作业:〔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一〕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范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形下及停输情形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661号)2011.7.21

《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661号)2011.7.21

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制度名称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编号/ 制度文号中国石化安〔2011〕661号制度版本/ 主办部门安全环保局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消防管理会签部门/下位制度制定者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执行类制度审核部门信息系统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企业改革管理部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局签发日期2011年7月21日废止说明原《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同时废止生效日期2011年7月21日制定目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安全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规及中国石化相关规定适用范围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约束对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 业务类别/ 所属层级/1 基本要求1.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1.2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3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1.4 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5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生产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发展相适应。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5年11月30日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石化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为提高生产效率,用火作业也越来越频繁。

用火作业是石化行业的基本作业之一,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中国石化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的责任与义务1.工作单位应当对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且必须持有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2.工作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等。

3.工作单位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并进行定期的模拟演练。

4.用火施工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1.用火作业必须在安全的区域进行,不得在有易燃物质、爆炸物质和有害气体的场所操作。

2.应当选用安全可靠的火源或热源设备,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如有损坏或损耗,应及时更换。

3.在用火施工作业期间,应当使用适当的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安全设施。

例如,敷设防火隔离带、使用防火罩等。

4.在进行气体焊、氧气切割等操作时,必须使用特设防火设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及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三、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1.在进行一切用火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环境检查和验证。

2.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计划,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制定好相应的工作流程。

3.在进行气体焊、氧气切割等操作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规范规定的工作保护用品。

4.气体瓶绝不允许与彩枪、易燃物质等在同一区域内,更不得进行拼装、拆解操作。

四、用火作业的应急处置1.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定好用火作业应急预案,并经过专业的消防人员培训和演习。

2.审慎选择用火场地,必须要选择没有危险因素的区域。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五、其他要点1.若用火作业存在风险,必须加强安全监督,防止意外。

2.在进行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场所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测计划,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12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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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用火作业申请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许可证审批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用火作业人职责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用火监护人职责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用火分级管理特级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一级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二级用火作业。

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炼化企业装置停工交付检修首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升级管理。

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油田企业、炼化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详见附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

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

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 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采取相应在的应急措施;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用火分析。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

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用火分析有效期。

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

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

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不小于用火点10m范围内对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分析。

许可证管理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用火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4 其他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按照《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规程》(SY 6303)执行。

抢修、抢险用火作业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5 附件油田、炼化和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油田、炼化和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特级用火作业油库、联合站、LNG接收站等油气站库罐区防火堤内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用火;油库、联合站、压气站、LNG接收站、油气集输站(场)内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本体用火及油气泵房、分离器区域内的油气工艺管线、容器本体用火;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内用火,以及天然气柜和液化气储罐用火;长输管线、输油(气)干线(站际之间)在涵洞等受限空间内用火,或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以及停输不置换情况下用火;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和自喷井井口失控部分用火;处理油气井喷事故现场的用火;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特殊容器进行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作业油库、联合站、压气站、LNG接收站、油气集输站(场)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内用火,以及污油、污水泵房、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油库、联合站、LNG接收站等油气站库罐区防火堤内非油气管线和容器本体用火;防火堤外油气管线及容器(特级用火规定的除外)本体用火;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天然气净化装置、油气集输站(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换热设备用火;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用火;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钻穿油气层时井涌、气侵条件下,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联合站井排来油前输油(气)干线用火;采气井井口用火.二级用火作业单井油气管线用火;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采油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用火;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的井场用火;除特级及一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用火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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