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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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货物⽊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第⼆次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颁布⽇期:2018-05-29执⾏⽇期:2018-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规范⽊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的⽊质包装符合输⼊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质包装是指⽤于承载、包装、铺垫、⽀撑、加固货物的⽊质材料,如⽊板箱、⽊条箱、⽊托盘、⽊框、⽊桶、⽊轴、⽊楔、垫⽊、枕⽊、衬⽊等。

经⼈⼯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的包装⽤⽊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于6mm的⽊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管理全国出境货物⽊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建⽴⽊质包装⽣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出境货物⽊质包装应当按照《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标识。

第五条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区平⾯图,包括原料库(场)、⽣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图;(三)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员的资料。

第六条直属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考核,符合《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并书⾯告知申请企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企业名称: 考核人员:
考核内容
考核部门
考核时间: 日
考核结果
年月 简要说明
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 □符合
量管理目标;
□不符合
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相关文件收集齐全;
□符合 □不符合
制定热处理、熏蒸处理操作流程,明确技术指标、 □符合
度检测仪;配备木材水分检测仪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备视频监管系统
□符合 □不符合
设施布局合理,设备安装准确,检测仪表检定合格 □符合
(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行业标准)
□不符合
数据监控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 传输功能 设备运行能够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室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达热处理库面积2-3倍
□符合 □不符合
熏蒸库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不应小于熏蒸库面积的 □符合
2-3倍
□不符合
原材料经过验收后进入生产环节,无树皮、虫孔和 蓝变现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树皮、边角料等下脚料及时处理 、集中堆放
半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半成品与成品分库存放,合理区分 生产 过程 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管理
标识加施方法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设施能够防爆。
□不符合
熏蒸库密闭性能良好,使用加热设施使冬季低温条 □符合
件下,能维持窑内温度10℃以上。
□不符合
具备符合要求的强制排毒设备,排风口距离地面高 度不得低于10米。强制排毒设备应能够在5-8分钟内 将库内空气排空;
□符合 □不符合
配备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以及木材水分检测仪, 检测仪表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 行业标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年 月 日 (盖章)
结果评定:
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备注:
年 月 日 (盖章)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白);第二联标识企业留存(红);第三联交使用企业(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
标识加施 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木材最大厚度 生产批次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干球湿度达到: 相对湿度为:
规格/数量 处理库号 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
业务负责人(签名):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11.热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热处理设施和环境情况。熏蒸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2.熏蒸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熏蒸处理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情况,热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3.防疫措施:填写企业防疫设施情况。
14.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填写企业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职责及联系电话。
15.法人代表(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确认并签字。加盖公章。
16.随附材料:按照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并勾选。
17.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不填。
18.直海关考核意见ຫໍສະໝຸດ 不填。防疫措施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海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随附材料:
□厂区平面图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其它
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海关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
申请考核表》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相应证书上的“机构名称”。英文名称填写对应的英文名称。加盖公章。
2.企业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
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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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企业考核记录
评审项目
符合性判定
客观描述
书面申请
□符合 □不符合
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 □不符合
组织机构代码证
□符合 □不符合
生产工艺流程图
□符合 □不符合
厂区平面图
□符合 □不符合
除害处理设施
□符合 □不符合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符合 □不符合
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评审组组长(签名):
评审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企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有关情况详见附加说明。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不符合项编 号
不符合项描述
整改跟踪情况记录
□符合 □不符合
除害处理记录
□符合 □不符合
现场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合格,建议:予以□注册登记;□复审换证;□通过年检。
□现场审核不合格,存在以下严重不符合项(详见审核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

建议:企业必须在天内完成整改,并以文件形式报告我局。在整改期内□暂停注册登记资格;□边加工、边整改;□其它:
跟踪结论
(企业整改报告另附)
□整改合格。建议予以□注册登记;□复审换证;□通过年检。
□整改不合格。建议:□不予注册登记;□注销注册登记资格;□其他。
企业负责人(签名):评审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跟踪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本报告可加页。2、本报告复印件交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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