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产品包装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包装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保护产品在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还能够传递产品信息,吸引消费者,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产品包装在商品流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产品包装,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产品包装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1. 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如果国家没有规定标准,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对于产品包装的设计、材料、印刷等方面,都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
2. 确保产品质量产品包装应当能够保证产品在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不受损害。
包装材料、结构设计、封口方式等应当符合产品特性和使用要求。
3. 保障消费者权益产品包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包装应当便于消费者识别、使用和回收。
4. 环保要求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
包装材料应当易于回收和降解,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三、产品包装的法律责任1. 违反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包装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涉及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产品包装上的虚假宣传,依照该法的规定处罚。
3. 违反环保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包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侵犯他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包装的法律法规

包装的法律法规包装的法律法规1. 引言包装对于商品的销售和运输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包装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细化解读。
2. 包装的定义和分类2.1 包装的定义包装是指对商品进行保护、方便搬运和储存、促进销售和传递信息的材料、容器和器具的统称。
2.2 包装的分类2.2.1 外包装外包装是指用于运输、保护和展示商品的包装,通常由纸箱、木箱、塑料薄膜等材料制成。
2.2.2 内包装内包装是指用于保护商品质量和方便销售的包装,可以是泡沫、纸板、塑料薄膜等材料。
2.2.3 附属包装附属包装是指用于增加商品使用价值和吸引消费者的包装,如礼品盒、标贴、说明书等。
3. 包装的法律法规3.1 国际法律法规3.1.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ATA)的《危(wei)险货物运输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危(wei)险货物的包装、标签和运输要求,以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3.1.2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运危(wei)险货物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海运危(wei)险货物的包装、标签和运输要求,以确保航海安全。
3.2 国家法律法规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包装法》该法规规定了商品的包装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标识要求,禁止使用虚假、夸大宣传信息。
3.2.2 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典》该法典规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包装标签、广告和成份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该指令对包装和包装废物的回收和处置、材料的限制和标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4. 包装的相关要求4.1 安全要求包装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安全标准,杜绝使用有害物质和破损包装。
4.2 标签要求包装上应标明商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严禁虚假和误导性标签。
4.3 环保要求包装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在创造、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IATA的《危(wei)险货物运输规则》附件2:IMO的《国际海运危(wei)险货物规则》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包装法》附件4: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典》6.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外包装:用于运输、保护和展示商品的包装。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国家包装法律法规1. 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包装被广泛应用于商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中。
包装不仅起到保护商品的作用,还可以提高商品的附加值、促进销售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然而,由于包装涉及到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包装法律法规,以规范包装行业的发展,保护环境和消费者的利益。
2. 国际包装法律法规2.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包装领域制定了多项标准,为各国制定包装法律法规提供了参考依据。
其中,ISO 9001和ISO 14001是与包装相关的两个质量和环境管理系统的国际标准。
ISO 9001是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的标准,强调组织应关注满足顾客需求、不断改进和持续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ISO 14001则是环境管理的标准,强调组织应关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污染防治等方面,以降低环境影响。
2.2 欧洲包装法规欧洲联盟(EU)制定了一系列的包装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包装废物指令和欧洲包装回收指令。
欧洲包装废物指令要求成员国制定措施,以减少包装垃圾的产生,并促进包装废物的回收和再利用。
该指令还要求商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如材料的成分、回收标志等。
欧洲包装回收指令则要求成员国制定回收目标和措施,确保包装材料的回收率达到一定比例。
2.3 美国包装法律法规美国联邦政府在包装领域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而是由各州制定和执行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
举例来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加利福尼亚州包装发展、回收和问题法案》,旨在推动包装材料的回收和再利用。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联邦储存安全法案》和《联邦重要物资保护法案》,对于包装一些特定的危险品或重要物资有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3. 中国包装法律法规3.1 包装行业管理条例中国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了《包装行业管理条例》,对包装行业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规定了包装材料的使用范围、质量要求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包装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资质,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包装法律法规资料

包装法律法规资料包装法律法规资料1. 引言包装是商品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不仅能保护商品,还能提升商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包装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帮助企业在包装设计与生产中合法合规。
2. 包装法律法规概述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包装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包装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将包装与商品的质量、性能、防伪标志和使用说明相适应,并严禁夸大商品的效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缺陷产品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缺陷产品责任法》对于包装领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因包装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包装材料相关法规3.1 包装材料卫生安全标准包装材料卫生安全标准是确保包装材料符合相关卫生安全要求的重要法规。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要求,还有一系列具体的包装材料标准。
3.2 包装废弃物管理法规包装废弃物管理法规主要涉及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回收利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餐厨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规范》等,这些法规规定了对包装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理等要求,以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包装设计相关法规4.1 包装设计版权保护包装设计作为一种创意作品,也受到意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包装设计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包括设计图案、文字描述等。
相关企业在包装设计过程中应注意著作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2 包装标识规范包装标识是对商品信息进行传递和展示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规范和法规。
包装制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装制作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包装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包装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包装制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卫生、环保;(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保证包装产品与被包装物的适宜性;(四)节约资源,减少浪费;(五)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四条国家对包装制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包装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包装制作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包装材料第六条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无污染;(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具有良好的物理、化学性能;(四)易于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七条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第八条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记录,确保包装材料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下列包装材料:(一)含有有害物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二)假冒伪劣的包装材料;(三)禁止使用的包装材料。
第三章包装设计第十条包装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产品特性和使用要求;(二)保证包装产品与被包装物的适宜性;(三)有利于产品的保护和运输;(四)美观大方,易于识别;(五)节约资源,减少浪费。
第十一条包装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包装设计单位应当对包装设计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禁止以下包装设计行为:(一)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包装;(二)设计容易导致产品损坏的包装;(三)设计虚假宣传的包装;(四)设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包装。
第四章包装制作第十四条包装制作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扩展资料:
包装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所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达到上述目的在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营销型包装侧重策划策略,成为广义的包装。
还可以将某人或者某种事物打扮好或尽力帮助他在某方面做到完美。
中国国家标准GB/T4122.1-1996中规定,包装的定义是:“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贮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其他国家或组织对包装的含义有不同的表述和理解,但基本意思是一致的,都以包装功能和作用为其核心内容,一般有两重含义:
①关于盛装商品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品,即包装物;
②关于实施盛装和封缄、包扎等的技术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包装。
产品包装要求法律法规有哪些(一)2024

产品包装要求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引言:产品包装是指将产品放置在特定的包装容器中,以保护产品、提供便利和传达信息。
在产品包装过程中,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介绍产品包装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
正文:一、包装材料的选择和使用1. 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2. 应考虑环境保护原则3. 食品包装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 高危险化学品包装需符合特定规定5.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包装的标识和标签要求1. 必须包含正确的产品信息2. 应清晰标示产品特性和安全注意事项3. 食品包装需提供食品成分、营养信息等4. 药品包装需标示药品名称、成分、剂量等5. 包装标识应遵循国家规定的标识要求三、包装的容量和尺寸要求1. 包装容量需明确标示2. 产品尺寸需符合相应规定3. 包装容量标示应准确无误4. 烟酒等特定产品包装需符合国家标准5. 存在包装容量误导性的需特别注明四、包装的防护和密封要求1. 包装需确保产品不受损2. 防止外部物质进入包装内3. 食品包装需确保食品保鲜4. 药品包装需确保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5. 特定行业产品包装需符合相关要求五、包装的可回收利用要求1. 包装材料应提倡可回收利用2. 必要时需提供回收指引和标识3. 避免使用难以回收的包装材料4. 提倡包装材料的再利用和资源化5. 鼓励企业采用可持续包装的理念总结:产品包装的法律法规要求涵盖了包装材料的选择和使用、标识和标签要求、容量和尺寸要求、防护和密封要求以及可回收利用要求。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保证产品的安全质量,还有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进行产品包装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国家包装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装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环境的权益,促进包装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包装是指为了保护、方便、美观以及增加商品附加值等目的,将商品包装成一定形式的外包装及内包装。
第三条包装行业是指从事包装设计、包装材料生产、包装加工、包装运输、包装储存等包装相关活动的经营者。
第四条包装活动应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产生量,提倡包装循环利用和可再生材料的使用。
第二章包装设计第五条包装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1.追求商品形象的体现和市场需求的适应;2.提供足够的包装强度,确保商品不受损;3.提供合适的包装体积和重量,方便运输和消费者使用;4.选用绿色环保材料,减少环境污染;5.适应商品的特点和保存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包装材料生产第六条包装材料生产应符合以下规定:1.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2.使用环保材料,尽量替代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3.推动包装材料的轻量化,减少资源消耗;4.提高材料的可降解性,方便环境处理。
第七条包装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材料和伪劣产品。
第四章包装加工第八条包装加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定:1.采取科学的包装方法和技术,确保包装质量;2.严格控制包装过程中的丢失率,减少浪费;3.合理安排包装工艺流程,提高包装效率。
第九条涉及食品、药品等行业的包装加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操作,并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五章包装运输第十条包装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合理的包装方式,保证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2.合理规划物流路径,减少运输距离和时间;3.选用适合的运输工具,提高运输效率;4.轻载、绿色运输,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六章包装储存第十一条包装储存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取适当的储存环境,确保包装品质不受损;2.合理规划储存空间,提高储存效率;3.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包装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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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
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8月1号起实施。
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
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
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
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
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药物过量、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并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
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按照办法中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行。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颁布。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
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卷烟箱包装体上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中文标注。
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
与包装所涉及的有关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技术标准的颁布实施相配套的是,中国正在对涉及安全与卫生等要求的产品及其包装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即“QS"(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认证和“CCC”(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制度。
以食品包装“QS"认证为例,现已启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等制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即对食品包装产品进行QS市场准入制度。
今后将逐步对金属、纸、陶瓷等所有材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实施市场准人制度。
通过市场准入审查的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
未来几年内,中国将进一步健全包装法规标准体系,包装产业将全面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各项有关包装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将不断完善,中国包装业的整体水准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应防止污染;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1992年10月23日颁布。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进出境的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依法实施检疫。
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
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2月2日发布。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
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
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2001年4月6日发布。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
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
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
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8月1号起实施。
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
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
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
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