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食品包装作为确保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管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行业。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2.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许多国家制定的最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其目的是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安全法包括了对食品包装的规定,明确了食品包装的责任和义务。

食品包装企业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包装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3. 食品包装标准除了食品安全法外,各个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包装标准,用于规范食品包装行业。

食品包装标准通常包括了食品包装的材料、设计、印刷、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食品包装企业必须符合食品包装标准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

4. 食品包装标识法规食品包装标识是指包装上所标示的食品相关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信息等。

食品包装标识的规范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标识,包括了标识的内容、位置、大小、字体等方面的要求。

食品包装企业必须遵守相应的食品包装标识法规,确保标识信息的准确和可靠。

5. 食品包装废弃物管理食品包装废弃物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资源浪费的问题。

为了减少食品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各国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食品包装废弃物。

这些法律法规要求食品包装企业采用可降解材料或可回收材料进行包装,并实施相应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6. 食品包装安全监管为了加强对食品包装的监管,各国设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行业。

食品包装企业必须注册并获得相关的证照,接受监督和检验。

监管机构会定期对食品包装企业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

7. 食品包装投诉处理如果消费者对食品包装有任何疑问或投诉,他们可以向相关的部门进行投诉。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2、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将面临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将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以确保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些控制要求包括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为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2024)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2024)

引言:食品包装是保护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并确保消费者获得健康的食品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促进食品产业的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行业。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其对食品包装行业的影响。

概述:食品包装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对食品包装材料的使用、食品包装标签的要求、食品包装的标识和警示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确保食品包装的安全、环保和信息透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产业的发展。

正文内容:一、食品包装材料的使用1.食品包装材料的选用:a.食品包装材料的品质要求:法规对食品包装材料的主要指标进行了规定,如耐高温、耐低温、防潮、防氧化等。

b.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评估:法规要求食品包装材料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估,包括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毒理学评价、迁移限量等。

2.食品包装材料的限制:a.食品包装材料的禁用:一些有害物质被明确禁止使用于食品包装材料中,如重金属、有毒物质等。

b.食品包装材料的限量:一些有害物质被规定了迁移限量,确保食品包装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食品造成危害。

二、食品包装标签的要求1.基本信息标签:a.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b.生产厂商、地质和联系方式等必要联系信息2.成分标签:a.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和添加剂b.标示过敏原信息,如花生、大豆等3.营养信息标签:a.标示食品的能量、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等营养成分b.标示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等三、食品包装的标识1.品牌标识:a.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b.确保品牌标识与实际产品相符合2.产品质量标识:a.表示产品质量的标志,如ISO9001质量认证等b.标示食品的产地和质量等级3.环境标识:a.标示食品包装的材料的环保性能,如可回收标志、环保认证等b.鼓励使用环保型包装材料,减少环境污染四、食品包装的警示1.过期警示:a.标明食品的保质期和使用期限b.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过期前食用2.储存警示:a.提醒消费者储存条件,如低温储存、避光保存等b.标示储存方式和注意事项3.运输警示:a.标示食品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避免挤压、防水等b.增加食品运输的安全性,确保产品不受损坏五、食品包装的环保要求1.包装材料的可回收:a.鼓励使用可回收的包装材料b.提倡市民积极参与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2.包装材料的降解:a.限制使用难以降解的包装材料b.推广使用易降解的包装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总结:食品包装法律法规的出台,对食品包装行业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要求(二)2024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要求(二)2024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要求(二)引言概述:食品包装是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的重要环节,与此相关的食品包装法律法规要求也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食品包装法律法规要求(二),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食品包装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正文:一、包装材料选择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别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有污染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

2. 传统材料如玻璃、金属、纸张等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3. 包装材料应经过合适的消毒处理,并保证食品与包装材料之间的隔绝性。

二、标签要求1. 包装标签应准确、清晰地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标签字体要清晰可辨,不得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虚假宣传。

3. 标签应标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警示和注意事项,如过敏原、适宜人群等。

三、包装容量标准1. 包装容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标签或包装上清晰标示。

2. 包装容量的标示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容量标注。

3. 包装容量应与食品的数量一致,并不得有虚损、刻意误导等情况。

四、卫生要求1. 包装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卫生,确保包装物与食品的卫生安全。

2. 采用机械化生产时,应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确保包装的卫生无虞。

3.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包装过程中应避免金属、塑料等杂质污染。

五、追溯体系要求1. 建立完善的食品包装追溯体系,对食品包装过程进行全程监管与控制。

2. 追溯体系应确保信息真实、可信,能够准确追溯每个环节的包装材料来源与处理。

3. 追溯体系记录的信息应妥善保存并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和消费者查询。

总结:食品包装法律法规要求(二)是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正确选择包装材料、遵守标签要求、符合包装容量标准、保持卫生要求以及建立追溯体系,我们能够确保食品包装合规且安全。

不仅如此,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也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从事食品包装相关行业的人士来说,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包装法律法规资料

包装法律法规资料

包装法律法规资料在包装行业中,合理合法地运用包装法律法规资料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包装法律法规资料的重要性、相关法律法规概述、包装标签要求以及包装废弃物处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包装法律法规资料的重要性包装法律法规资料的存在和运用,有利于规范包装行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环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

包装行业涉及市场监管、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多方面问题,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加强环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关法律法规概述在我国,包装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包装行业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包装废弃物治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监管措施,对包装行业要求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无假冒伪劣、无虚假宣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对包装行业涉及的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标签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则是针对包装废弃物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包装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与环境保护。

三、包装标签要求包装标签是产品包装上的重要信息载体,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包装标签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规格、主要成分、安全警示、使用说明、贮藏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同时,对于特定领域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还需要遵守相应的行业标准,标明营养成分、药品禁忌和注意事项等。

四、包装废弃物处置包装废弃物是包装行业不可忽视的问题,其合理处置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包装废弃物治理涉及到回收利用、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等方面,要依法建立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并通过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食品包装相关法律

食品包装相关法律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

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2.1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

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

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可选择标示内容5.1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

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6.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

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

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3当标示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包装的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录A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附录B 食品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附录C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附录D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三、《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

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四、《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8月1号起实施。

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

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应防止污染;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九、《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2001年4月6日发布。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

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

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十、《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十一、《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