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
大讨论一:《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如何区分》

大讨论一:《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如何区分》文∕豆瓣如何界定预包装食品和带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豆瓣看到过许多二者混淆的案例,这个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基层一线执法人员。
实实在在地说,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上,二者确实存在着很多交叉的地方。
说白了,很多方面是由于部门利益导致的,人为的因素很多。
我一直说,部门就是壁垒。
今天,豆瓣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中涉及二者有代表性的条款提炼出来,从法理层面、从现实角度说说二者的区别。
一、预包装食品定义: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食用农产品定义: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可以并鼓励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
2、食用农产品包装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有个“等”字。
——也就是说即使按照预包装食品包装的要求进行了标识也是可以的。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一)—xx 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这几个看似非常简单的名词,由于法律、法规未做具体的列举式说明,许多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执行、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适用。
准确界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谈点个人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九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可以按同类产品看待。
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者是相对应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划分。
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
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名词解释大全(一).

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名词解释大全(一)【前言】:为了解和清晰食品流通许可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术语定义和渊源,确保食品流通许可高标准、严准入,本人将食品流通许可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整理者:衢州市工商局何小英二0一三年一月十三日第一部分内容:1.食品;2.预包装食品;3.散装食品;4.进口食品;5.农产品、食用农产品;6.乳制品;7、保健食品;8、食品添加剂。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从食品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2.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重点监管: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
预包装食品两个很重要的特征:一是定量,同一包装食品具有相同的质量或容量;二是预先包装,标识内容法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包括:(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往往规模化、工厂化生产的产物,预包装食品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最重要的对象之一。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知识初探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知识初探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概念。
准确界定两者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许多食品经营者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概念较为模糊,导致对食品标签疏于进货查验管理。
而在日常监管中,基层监管人员也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存在理解上的“盲区”。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贸易的兴起,有关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标签的投诉更是此起彼伏,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引发的投诉比比皆是,这类投诉成为投诉者的“香饽饽”。
这不仅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同时也对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此,笔者结合日常基层食品监管工作经验,浅谈几点看法,旨在共同学习、探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基本知识。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针对食品销售的不同项目进行分类,附则中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进行了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这一定义看似非常简单,但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却非常容易出错,最常见的表现就是将非预包装食品当作预包装食品,非散装食品当作散装食品,并以其未达到相关的要求而进行处罚。
为了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首先,我们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根据现有可查的资料,预包装食品的概念最早应出现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中,该标准3.2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是: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到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该定义改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而到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该定义又改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最专业的解析

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最专业的解析时间:2015-08-30 | 作者:刘志鑫| 浏览:540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联系。
《食品安全法》附则中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没有对散装食品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对散装食品的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也就是说,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二者都受同一部法律调整。
(一)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联系。
《食品安全法》附则中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没有对散装食品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对散装食品的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也就是说,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二者都受同一部法律调整。
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散装食品是相对于预包装食品而言的食品种类,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共同组成食品而区别于食用农产品。
(二)如何区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
预包装食用和散装食品都是经过加工生产的食品,但其生产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和包装标准、包装质量则不同。
预包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较高,食品包装到最小单元,不宜拆分销售。
散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要低于预包装食品,销售者整包购入后,可以拆开零卖,可以根据消费者需要的具体数量分拣、分割和另外包装。
总之,区分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主要标准要视生产加工的具体情形,要综合考虑食品的生产加工时段、加工手段、加工方式及工业标准化程度等因素。
绝不能简单地将某个品种定为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
同样一种食品,因加工方式的不同,会被划分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三种食品。
例如:鸡肉以冷冻方式贮存后销售或只将生鸡肉切割为生鸡爪、生鸡腿、生鸡脯来销售,就属于食用农产品;鸡肉在小作坊通过煮熟、配料等方式加工为“烧鸡”、“酱鸡爪”、“酱鸡脖”,就属于散装食品(散装熟食品);鸡肉经过工业化标准生产和定量包装,生产为“鸡爪”、“鸡脯”、“鸡脖”,这种食品就属于预包装食品。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1、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详解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区别
详解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区别什么是预包装食品,这是监管工作实践中非常具体的问题。
准确界定预包装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分析,阐述了预包装食品的两大特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实践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把握问题。
一、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目前,有关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主要来自《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05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04,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09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了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即将于2012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从上述三个定义的细微差别,我们可以看出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
在GB7718-2004中,强调了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即'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但作出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向消费者直接提供'。
对于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在其后的《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11中,均得到了确认,仅仅将'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修改为更为准确的'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表述。
但对GB7718-2004中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则予以了取消。
《食品安全法》不再规定'向消费者直接提供'这一条件,而GB7718-2011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提出'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1、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一)—尹训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这几个看似非常简单的名词,由于法律、法规未做具体的列举式说明,许多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执行、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适用。
准确界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谈点个人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可以按同类产品看待。
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者是相对应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划分。
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汇编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一)—尹训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这几个看似非常简单的名词,由于法律、法规未做具体的列举式说明,许多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执行、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适用。
准确界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谈点个人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可以按同类产品看待。
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者是相对应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划分。
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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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一)
—尹训刚
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这几个看似非常简单的名词,由于法律、法规未做具体的列举式说明,许多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执行、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适用。
准确界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谈点个人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
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可以按同类产品看待。
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者是相对应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划分。
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
二是为了便于利用、销售经过清洗、分拣、晾干、晒干、打蜡、脱粒、宰杀、腿毛、剥皮、净化、粉碎、分割、保鲜、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属食用农产品范畴。
三是原《食品卫生法》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才能经营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四是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可参照如下种类界定:粮油作物。
是指小
麦、稻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葵花籽、其他籽(仁)。
瓜、果、蔬菜。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如枸杞等,以及瓜籽、果仁。
食用菌。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肉类产品。
是指经过宰杀、腿毛、清洗、分割、冷藏、冷冻的动物产品及其附属产品,如猪肉、猪下水等等。
动物产生产品。
如:禽蛋、鲜奶、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产品、麝香、蛇毒等等。
水产品。
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毛茶。
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此外,竹笋、芦笋等可食用的林产品也属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二)
—尹训刚
二、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
(一)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联系。
《食品安全法》附则中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没有对散装食品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对
散装食品的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也就是说,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二者都受同一部法律调整。
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散装食品是相对于预包装食品而言的食品种类,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共同组成食品而区别于食用农产品。
(二)如何区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
预包装食用和散装食品都是经过加工生产的食品,但其生产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和包装标准、包装质量则不同。
预包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较高,食品包装到最小单元,不宜拆分销售。
散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要低于预包装食品,销售者整包购入后,可以拆开零卖,可以根据消费者需要的具体数量分拣、分割和另外包装。
总之,区分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主要标准要视生产加工的具体情形,要综合考虑食品的生产加工时段、加工手段、加工方式及工业标准化程度等因素。
绝不能简单地将某个品种定为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
同样一种食品,因加工方式的不同,会被划分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三种食品。
例如:鸡肉以冷冻方式贮存后销售或只将生鸡肉切割为生鸡爪、生鸡腿、生鸡脯来销售,就属于食用
农产品;鸡肉在小作坊通过煮熟、配料等方式加工为“烧鸡”、“酱鸡爪”、“酱鸡脖”,就属于散装食品(散装熟食品);鸡肉经过工业化标准生产和定量包装,生产为“鸡爪”、“鸡脯”、“鸡脖”,这种食品就属于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