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 看这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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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范围注释

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范围注释

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范围注释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包括:一、烟叶。

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

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

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

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4、光禽和鲜蛋。

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1、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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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摘要:“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本案的查处必须调查清楚涉案茶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

(2016)浙03行终385号被上诉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2.雅中芽公司销售的红茶未标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下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9920元的行政处罚。

雅中芽公司不服,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2015年8月6日,施某某到雅中芽公司设在龙湾文化用品市场(茶业市场)的店铺内品茶后,向雅中芽公司预定了20800克红茶,双方约定由雅中芽公司提供礼盒包装。

8月10日,施某某至店铺付款提货,共计52盒(每盒400克,2铁罐装),包装盒上标注有“”等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货款合计24960元,雅中芽公司开具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8月14日,施某某以雅中芽公司未取得茶叶(红茶)生产许可、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9月14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雅中芽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对雅中芽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施某某、雅中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后,于12月9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雅中芽公司销售给施某某的红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罚则,决定处以罚款49920元。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摘要:“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本案的查处必须调查清楚涉案茶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

(2016)浙03行终385号被上诉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2.雅中芽公司销售的红茶未标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下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9920元的行政处罚。

雅中芽公司不服,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2015年8月6日,施某某到雅中芽公司设在龙湾文化用品市场(茶业市场)的店铺内品茶后,向雅中芽公司预定了20800克红茶,双方约定由雅中芽公司提供礼盒包装。

8月10日,施某某至店铺付款提货,共计52盒(每盒400克,2铁罐装),包装盒上标注有“”等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货款合计24960元,雅中芽公司开具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8月14日,施某某以雅中芽公司未取得茶叶(红茶)生产许可、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9月14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雅中芽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对雅中芽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施某某、雅中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后,于12月9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雅中芽公司销售给施某某的红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罚则,决定处以罚款49920元。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一、引言食用农产品是指人们通过食用获得营养和能量的农业生产物。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是一个涉及农业、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等多个领域的重要问题。

准确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对于农业生产、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的问题和挑战。

二、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农业生产获得的、用于人类食用的农业产品。

它包括植物性食品和动物性食品两大类。

植物性食品包括谷物、蔬菜、水果、坚果、豆类等;动物性食品包括畜禽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等。

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原材料来源食用农产品的原材料必须来自农业生产,即通过农业种植、养殖等方式获得。

这些原材料需要经过加工、加工等过程,才能成为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

2. 适宜人类食用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人类食用的要求,即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口感好、安全卫生等特点。

同时,食用农产品还需要符合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

3. 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几乎所有人类食用的农产品。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食品,如草药、食用菌等,其界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

因此,在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时,需要考虑不同地区和文化的差异,同时还需要考虑科学研究和实践的进展。

三、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几乎所有人类食用的农产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1. 谷物类谷物类是人类主要的能量来源,包括大米、小麦、玉米、糯米、高粱等。

这些食物富含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是人类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蔬菜类包括各种叶菜、根茎类、豆类和瓜果类等。

蔬菜是人类获得维生素、矿物质和纤维素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持人体健康至关重要。

3. 水果类水果类包括各种浆果、柑橘类、热带水果等。

水果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抗氧化物质,能够提供丰富的营养和抗氧化保护。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农业生产和加工而成的供人类消费的产品。

其具体范围包括:
1. 谷物类:包括小麦、大米、玉米、糯米等主要的粮食作物。

2. 果蔬类:包括水果、蔬菜、豆类、坚果等植物性食品。

3. 肉类和禽类:包括牛肉、猪肉、禽肉等动物性食品。

4. 水产品:包括鱼类、虾类、贝类等水生动物性食品。

5. 奶制品:包括牛奶、乳酪、黄油等乳制品。

6. 食用油脂:包括植物油、动物油等供人类食用的油脂。

7. 食用调料:包括盐、酱油、醋、味精等用于调味的物质。

8. 食用植物纤维:如竹笋、豆芽、麻辣豆腐等。

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还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食物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影响,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消费食用农产品时,应选择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避免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用农产品范围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 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浅议2015_食品安全法_中相关涉茶法规_叶倩

浅议2015_食品安全法_中相关涉茶法规_叶倩

收稿日期:2015-08-27作者简介:叶倩(1980-),女,浙江杭州人,博士,主要从事过茶叶产品质量控制及茶饮料研发工作。

中国茶叶加工2015(5):59-68浅议2015《食品安全法》中相关涉茶法规叶倩(浙江省茶资源跨界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浙江杭州310016)摘要: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2015《食品安全法》,文章梳理了茶类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变化以及2015《食品安全法》法律条款中与茶关联的要点、规定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以便于对茶与茶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全程监管,严格控制,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关键词:2015《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入品;网络第三方交易规则;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农药;茶保健食品中图分类号:D912.1;S5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306(2015)05-0059-10Overview of Tea-Related Rules in 2015Food Safety LawYE Qian(Zhejiang Key Laboratory of Transboundary Applied Technology for Tea Resources,Hangzhou 310016,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2015Food Safety Law ,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change in safety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tea and tea products and also expatiated on the gists and specific contents of tea-related rules in 2015Food Safety Law to cover the entire process supervision of tea and tea products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ensure tea safety for customers.Key words:2015Food Safety Law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Investment goods;Network third party trading rules;Food safety throughout traceability;Pesticide;Tea functional food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老百姓不仅仅满足于吃得饱,更要关注吃得好、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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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摘要:“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本案的查处必须调查清楚涉案茶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

(2016)浙03行终385号被上诉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2.雅中芽公司销售的红茶未标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下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9920元的行政处罚。

雅中芽公司不服,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2015年8月6日,施某某到雅中芽公司设在龙湾文化用品市场(茶业市场)的店铺内品茶后,向雅中芽公司预定了20800克红茶,双方约定由雅中芽公司提供礼盒包装。

8月10日,施某某至店铺付款提货,共计52盒(每盒400克,2铁罐装),包装盒上标注有“”等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货款合计24960元,雅中芽公司开具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8月14日,施某某以雅中芽公司未取得茶叶(红茶)生产许可、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9月14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雅中芽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对雅中芽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施某某、雅中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后,于12月9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雅中芽公司销售给施某某的红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罚则,决定处以罚款49920元。

同时认定,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原则,“茶叶及相关制品”已经整合为一个食品类别,红茶、绿茶属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不同项目种类,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国家茶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6年4月13日出具编号为No.2016W-0687的《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样外形条索尚紧细,尚匀整,色泽乌尚润,稍有金毫,有少量花托、朴片,据此判断该样品未经精加工”。

雅中芽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取得茶叶(绿茶、红茶)生产许可证(证书与绿茶许可证属同一编号)。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注:复议机关)认为:一、关于涉案红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的问题。

食用农产品,在我国是一种实行特殊管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涉案红茶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判断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关键在于这些加工是否改变了茶叶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即是否属于初级产品。

结合《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经过杀青、萎凋、揉捻、发酵等初制加工工序的毛茶,属于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经过筛分、风选、拣梗等精制加工工序的精制茶,则属于食品。

根据国家茶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红茶未经精加工,据此可以判定,其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

二、关于案件管辖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雅中芽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无论是在龙湾还是泰顺,均属温州,施某某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举报,故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案件具备管辖权。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管辖权。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施某某举报后,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即该局对案件取得管辖权。

2.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遵守该法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活动有权实施监督检查。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时已取得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关于涉案红茶的包装标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等内容,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制定。

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茶叶并非强制必须包装的农产品,但如果包装销售的,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等。

茶叶从雅中芽公司位于泰顺的生产厂房内出货,运至龙湾店铺散装销售,出厂时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但从涉案红茶实物来看,其由雅中芽公司提供了铁罐、礼盒、礼袋等包装物,并标注了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标准代号、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包装精良,与超市销售散装食品提供的塑料袋等物不属同一概念,应认定为散装销售后的再包装行为,符合预包装的特性,其包装标识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标明有关事项。

涉案红茶的包装物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法律规定。

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等事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雅中芽公司销售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红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关于茶叶生产许可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均无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涉案红茶系食用农产品,雅中芽公司未取得红茶生产许可,从事涉案红茶的生产、销售,不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即使雅中芽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其他精制红茶(食品)的事实,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原则,“茶叶及相关制品”已经整合为一个食品类别,红茶、绿茶等均属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不同事项,不同事项之间的变化,不再单独进行许可,而是采取报告制度。

雅中芽公司在已经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已不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

且雅中芽公司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取得茶叶(绿茶、红茶)生产许可证,没有再作责令改正的必要。

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原判认定:有关各方主体情况,第三人购买涉案茶叶的经过、涉案茶叶的包装及第三人提起投诉,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等事实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一致。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原告不服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后第三人施某某亦不服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受理后决定并案审理,并于同年4月1日举行听证。

原告于2016年1月委托温州市特产站对该厂生产的红茶属毛茶还是精制茶进行鉴定,温州市特产站出具鉴定意见为不符合精致红茶特征,为毛红茶,属于初级农产品范畴。

复议中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委托书载明要求鉴定涉案红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属毛茶还是精制茶),是否经过精制加工改变了其基本性状和化学性质。

该中心于2016年4月13日出具No.2016W-0687《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样外形条索尚紧细,尚匀整,色泽乌尚润,稍有金毫,有少量花托、朴片,据此判断该样品未经精加工”。

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取得茶叶(绿茶、红茶)生产许可证(证书与绿茶许可证属同一编号)。

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原判认为:1.关于销售涉案茶叶的主体,原告认为出售涉案茶叶的系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轩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雅轩经营部)而非原告,但第三人于2015年8月购买涉案茶叶时,系由原告法定代表人接洽,该营业场所销售原告产品,销售发票亦注明销售方为原告公司,且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调查时亦陈述该场所系由原告开设,并未提及所谓雅轩经营部,而雅轩经营部于2015年10月才取得营业执照。

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向第三人销售涉案茶叶的系原告公司,原告关于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关于涉案茶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将食用农产品表述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再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原告曾委托温州市特产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不符合精致红茶特征,为毛红茶,属于初级农产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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