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包装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包装食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包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包装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食品。
第六条生产包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
第七条生产包装食品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
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八条生产包装食品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生产包装食品应当对其生产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生产包装食品应当依法进行产品标签标识,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完整,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包装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销售食品。
第十二条销售包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食品销售过程的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销售包装食品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销售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销售包装食品应当对其销售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销售包装食品应当依法进行产品标签标识,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完整,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包装食品的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储存、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食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食品包装管理规定范本

食品包装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包装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确保食品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食品包装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食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包装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包装材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五条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包装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包装操作。
第六条食品包装的目的是保护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提供产品的信息,便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第二章食品包装材料选择与使用第七条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无毒、无害,不会对食品产生不良影响;(三)具有良好的物理、化学性能,能够保护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不得有异物、污染物、霉变等。
第九条食品包装材料应具备良好的耐热性、耐寒性、耐湿性和耐腐蚀性,能够适应不同存储和运输环境。
第十条食品包装材料应具备良好的抗渗透性和保鲜性,能够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第十一条食品包装材料应印刷清晰、整齐,标识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有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包装材料应易于开封,不得使用过于复杂的包装方式,确保消费者方便使用。
第三章食品包装操作要求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包装操作规范,确保包装操作规范化、整洁化。
第十四条食品包装操作应保持包装环境清洁,避免污染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包装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包装操作要求和技术。
第十六条食品包装操作人员应按照产品要求进行包装,不得超量包装、次品包装或包装不合格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包装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工具和设备,避免污染。
第十八条食品包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包装材料的完整性和密封性,确保食品包装的质量。
第四章食品包装标识要求第十九条食品包装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产地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食品信息。
第二十条食品包装标识应采用易于辨认和识别的方式,保证信息的清晰可见。
食品组合包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组合包装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包装质量,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食品组合包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组合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食品组合包装技术创新,提高包装材料的环保性能,降低资源消耗。
第五条食品组合包装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组合包装的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食品组合包装,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或食品与非食品产品组合在一起,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形成具有一定包装结构的包装形式。
第七条食品组合包装按照组合方式分为以下几类:(一)多层组合包装:将不同种类的食品或食品与非食品产品分层放置,用隔板、隔膜等分隔,外层采用统一的包装材料。
(二)套装组合包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或食品与非食品产品包装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
(三)组合包装袋:将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或食品与非食品产品装入同一包装袋中。
(四)组合包装盒:将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或食品与非食品产品装入同一包装盒中。
第三章组合包装的设计与要求第八条食品组合包装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包装结构合理,能够有效保护食品,防止食品污染、变质。
(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标准。
(三)包装标签应当清晰、完整,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营养成分、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包装设计应当考虑环保要求,尽量减少包装材料的浪费。
第九条食品组合包装的设计不得使用以下材料:(一)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
(二)可能对食品产生污染的物品。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
第四章组合包装的生产与质量控制第十条食品组合包装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
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包装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产品包装标识。
第三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产品包装标识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厂名、厂址;(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四)净含量、规格;(五)执行标准;(六)生产许可证号;(七)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八)安全使用说明;(九)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十)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第八条生产厂名、厂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厂名、厂址或者伪造厂名、厂址。
第九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使用期限。
第十条净含量和规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表示。
第十一条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
第十三条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应当清晰、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隐瞒成分。
第十四条安全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产品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应当醒目、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第十六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特殊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第十七条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产品包装标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当标注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内容;(二)药品:应当标注药品名称、成分、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三)化妆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
包装制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装制作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包装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包装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包装制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卫生、环保;(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保证包装产品与被包装物的适宜性;(四)节约资源,减少浪费;(五)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四条国家对包装制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包装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包装制作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包装材料第六条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无污染;(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具有良好的物理、化学性能;(四)易于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七条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第八条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记录,确保包装材料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下列包装材料:(一)含有有害物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二)假冒伪劣的包装材料;(三)禁止使用的包装材料。
第三章包装设计第十条包装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产品特性和使用要求;(二)保证包装产品与被包装物的适宜性;(三)有利于产品的保护和运输;(四)美观大方,易于识别;(五)节约资源,减少浪费。
第十一条包装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包装设计单位应当对包装设计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禁止以下包装设计行为:(一)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包装;(二)设计容易导致产品损坏的包装;(三)设计虚假宣传的包装;(四)设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包装。
第四章包装制作第十四条包装制作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产流通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不得经营无证、无标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者或者生产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餐饮服务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查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交叉污染,保证食品卫生。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释义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释义】本条是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对进口食品的检验和通关程序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进口食品数量和货值逐年递增,主要进口食品品种涉及植物油、水产品、谷物、食糖、乳制品、酒、烟草等。
进口食品来自马来西亚、俄罗斯、美国、印度尼西亚、阿根廷、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40多个国家,总体来讲,中国进口食品的质量较平稳。
但是随着进口食品越来越多的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国内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程度日益提高,有必要加强对进口食品监管,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本款规定,对由境外输入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与我国境内生产和经营的同类产品,适用同一标准,这一规定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本款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具有强制性、唯一性,必须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是进口食品的最低要求,进口商与境外供货方签定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得约定低于此标准,但是合同可以约定高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条款。
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明确进口食品所涉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前的过渡期,仍适用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视为“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首先,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机构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对于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职能界定和职责分工,赋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职能,完善了进口食品的政府监管体系,保证了进口食品各环节的监管衔接。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中国(zhōnɡ ɡuó)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biāoqiān)标准
》 2.3 营养成分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bāokuò)营养 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2.4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 〔NRV〕百分比的标准性表格。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xiāngguān)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识管理(guǎnlǐ)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以下(xiàliè)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
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页,共四十二页。
国际有关(yǒuguān)食品包装的标准与法规
ISO涉及(shèjí)食品相关标准
ISO9000 ISO9000是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它不是指一个标准,
而是一种(yī zhǒnɡ)标准的统称。ISO9000是由 TC176〔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所有 国际标准。
第五页,共四十二页。
国际(guójì)有关食品包装的标准与法规
二、食品(shípǐn)法典委员会〔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 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 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
;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
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八页,共四十二页。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biāozhǔn)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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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
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 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 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 “年、月、日”表示。
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 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
国际有关食品包装的标准与法规
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AC食品安全体系框架由两大类标准构成 一类是由一般专题分委会制定的各种通用的技术
标准、法规和良好规范 另一类是由各商品分委会制定的某特定类别食品
的商品标准。 其中涉及食品包装的标准一共22项,由一般专题
国品相关标准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
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 册的依据。
国际有关食品包装的标准与法规
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 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 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一、食品包装有关的法规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
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
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一、食品包装有关的法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 备、原料;
第六章 食品包装技术与法规
Logo
标准与法规
标准: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 致而制定并由工人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 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法律:带有立法性质的管制规则,由必要的权力 机关及授权的权威机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
操作规范:工业部门或者其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 制定的标准化参考文件,但是并未被正式接收为 标准。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
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 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 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 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 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
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
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内适用 地方标准:各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企业标准:企业内部统一实施的标准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二、食品包装有关的标准
食品包装国家标准的分类 食品包装材料标准 食品包装材料试验方法标准 食品包装容器标准 食品包装标签标志标准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标准,而是一种标准的统称。ISO9000是由 TC176(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所有 国际标准。
国际有关食品包装的标准与法规
ISO涉及食品相关标准
ISO9000:2008族标准核心标准为下列四个: 1)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一基础和术语》 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一要求》 3)ISO9004《质量管理体系一业绩改进指南》 4)ISO19011 《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
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
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 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二、食品包装有关的标准
我国的标准分级 国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行业标准:各行业内统一的标准,也是全国范围
国际有关食品包装的标准与法规
ISO涉及食品包装的技术委员会
共有11个,比如TC34食品技术委员会,TC52薄 壁金属容器委员会、TC61塑料技术委员会、 TC63玻璃容器技术委员会、TC122包装技术委员 会等。
国际有关食品包装的标准与法规
ISO涉及食品相关标准
ISO9000 ISO9000是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它不是指一个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分委会制定。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一、食品包装有关的法规
1.《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历时三年,社会各界广泛建言
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共十章104条,09年6月 1日起施行,届时《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五)、(六)、(七)分别 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 生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约束力:法律>标准>操作规范
国际有关食品包装的标准与法规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ISO负责除 电工、电子领域和军工、石油、船舶 制造之外的很多重要领域的标准化活 动。
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央秘书处,设在瑞 士日内瓦。
中国于1978年加入ISO,在2008年 10月的第31届国际化标准组织大会上, 中国正式成为ISO的常任理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