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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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常见的问题与审计对策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常见的问题与审计对策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常见的问题与审计对策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各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呈逐年上升趋势,各级审计机关也随即加大审计工作的力度,但审计中发现此项工作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须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1、审计相关法规的缺失近年来,审计署及各级审计机关先后颁布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准则和法规,但只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但其中规定的比较原则、抽象,不能指导审计实践。

审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如何确定审计的范围与内容仍然感到缺乏依据和标准,对发现大量的建设管理问题如何界定的法律依据还比较模糊。

2、政府投资审计的力量不足随着政府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公共财政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投入不断加大,对投资审计的要求就越来越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造价控制、法律、宏观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懂得从审计的角度敏锐捕捉问题,运用综合知识,掌握从宏观上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但目前,审计部门具有这种能力的人员少之又少,工程专业人员也严重不足。

3、建设项目审计的手段落后限于目前审计机关的技术力量和装备水平,无法采取先进的检测手段,因而审计所依赖的工程实施过程的检测资料主要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为主。

但在实际审计中发现,监理单位可能没有尽职尽责,其提供的资料可能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或填写不规范,或当时编造虚假记录,或事后补做虚假记录,或找不具监理资质的人员编造等等。

所有这些,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理验收,监理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因此,对工程隐蔽签证不实、虚签、多签工程量的鉴证问题,基本上只能靠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几点思路1、明确思路突出重点“以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性建设资金为主要审计和审计调查对象,检查和揭示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和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达到规范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合同管理审计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合同管理审计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合同管理审计的常见问题及对策王勇孙艺鹄(审计署长沙办)摘要:合同管理审计是基建投资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伴随我国对国际通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推广,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逐步规范,但亦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结合审计实践,对当前合同管理审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审计方法。

关键词:合同管理审计常见问题对策近年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在逐步规范的同时,亦涌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引起审计机关的重视,并在合同管理审计实践中对审计方式和方法进行更新。

一、基建投资审计中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类型1、合同内容对具体事项约定不明确,实践中缺乏指导性。

虽然当前不少部门都推出了各自基建投资领域的合同范本,但由于项目不同的背景条件,通用合同条款往往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造成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规范,或者必须依靠补充合同(或条款)来另行约定。

2、合同内容对招投标结果形成实质上的变更,成为参建各方规避招投标监管的重要手段。

实践中,承包单位往往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施工管理各个环节、施工风险和交付的建筑产品做出各种承诺以方便中标,一旦中标后却经常出现不按照中标内容签订协议,或者在未提高标准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各种目标和质量管理等补充协议,使得合同与招投标结果出现实质变更。

3、部分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内外勾结,以虚假合同(或虚假合同内容)、重复合同、让利合同等形式损害国家利益。

(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类型1、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条款。

按照合同内容的区别,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四大类型:一是承建单位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二是承建单位因种种原因(包括业主要求),不按照设计工程设计内容施工,该建内容不建,不该建设的乱建;三是项目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四是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建设延期。

2、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

施工合同的审计建议

施工合同的审计建议

施工合同的审计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各方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导致经济纠纷和审计风险的增加。

为了规范施工合同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本文将从审计角度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计工作1. 严格审查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签订双方的资质审查,确保双方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技术实力和良好信誉。

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坚决阻止其参与工程投标和合同签订。

2.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审计部门要关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等行为。

3. 合理审查合同价格。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价格的审查,确保合同价格的科学合理性。

对于虚高报价、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二、完善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监督1. 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审计。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关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审查,确保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

对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滥用解除权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3. 强化合同款项支付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款项支付的审查,确保款项支付的合规性、合理性。

对于擅自调整款项支付比例、拖延支付款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合同终止后的审计工作1. 全面审查工程结算。

审计部门要对工程结算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结算依据的合法性、准确性。

对于高估冒算、虚列支出等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2. 关注合同纠纷的处理。

审计部门要关注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确保纠纷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对于处理不当、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浅谈国有企业工程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浅谈国有企业工程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浅谈国有企业工程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摘要:近年来,伴随国家市场经济制度日趋完善,愈多企业及个体将大量资金投入至市场中进行经济建设。

同时,政府部门亦将更多资金投入至工程建设项目中,极大促进国民经济稳步提升,为民众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当前,国有企业在开展工程审计过程中会发现诸多问题,必须通过有效的解决方案进行处理和完善,充分发挥工程审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工程审计;问题;建议1工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1.1设计审计的问题图纸设计对工程整体造价的影响非常大,科学合理的设计,有利于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但在设计阶段审计时,会发现设计不合理等现象,增加了工程造价。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时不熟悉施工现场,未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图纸设计,容易产生因设计深度不够导致工程成本增加,或因过度设计导致项目资金浪费;设计人员专业能力有限,可能出现反复设计也没有达到建设单位的要求,同样造成资金浪费。

另外,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商场、酒店等综合性项目,会涉及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等多个专业,因专业不同,一个整体项目会存在多个设计单位,容易产生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衔接配合深度不足,导致设计重复或设计缺项等,额外增加了工程造价成本。

1.2施工过程审计的问题(1)施工管理粗放。

有的国有企业缺少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和材料管理等缺少了解。

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中擅自减少施工工序或改变施工做法,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材料的规格型号或品牌等问题,容易被施工单位蒙骗过关,造成工程材料以次充好、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造价得不到有效控制,给工程质量造成很大隐患,又使工程结算审计难以深入进行。

(2)工程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

国有企业的项目现场多数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理,但工程监理单位存在不负责任、监督流于形式等情况,如在材料大批量进场报验时,监理单位为加快材料进场速度,容易产生不仔细检查所有材料且报验单不够翔实等不尽责行为,从而造成进场材料的品牌、规格和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设计要求,施工用材质量不达标。

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项目管理建议

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项目管理建议

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项目管理建议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全部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并实施审计后,按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这一规定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化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主要表现为:超计划投资部分未重新进行报批;部分工程未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消防设施验收等手续。

(二)招投标活动不规范。

一是该招标的未招标。

如某单位建设的路网工程,对第一段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而对占总路网路积40%、造价为661万元的延伸段工程却未进行重新招标,直接指定给了原中标施工单位施工。

二是将招标范围仅限于建筑安装主体工程,而对符合招标要求的单项工程如暖通工程直接发包;设计、监理、材料采购也不进行招标。

三是部分标底编制比较粗糙。

项目内容不完整,存在漏算、多算现象。

如有个项目由招标单位发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给各投标单位进行报价,标底为6 210万元,中标单位中标价为6 080万元。

合同规定在一个月范围内,对工程量清单增减在2%以上的可提出。

但往往由于施工方和建设方技术力量的不对等,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对比中,往往原清单中多算的不提出,而对漏算、少算的则提出。

结果对比工程量清单后,工程造价提高1 800万元,在施工合同6 08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充施工协议1 800万元,并以此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工程量核对时,建设单位一般是委托原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中介造价公司核对,工程量清单核对与编制清单标底只收取一次费用,既无编制粗糙致使误差大的惩罚措施,也无节约造价工程量精确有奖励措施,致使建设方在工程量清单的核对过程中处于弱势、信息不对等的地位。

另外标底中有的对一些关键数据不敲死,暂定价项目较多,留有活口。

国有企业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难点及建议

国有企业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难点及建议
3 .结 算 审 核 结 果 与 结 算 审 计 结 果 差 异 的 处 理 遥 政府投资项目中袁为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尧监督财 政资金合理使用袁 同时也为了避免结算审核结果与审 计机关审计结果不一致时被问责的情况袁长期以来袁很 多地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 结算依据袁 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加 以约定袁 有的地方由审计机关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结算 审核的职责袁 以审计结果直接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 据遥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大尧建设周期长袁且项目 完工后需较长的等待期完成竣工决算审计袁 施工企业 长时间拿不到工程结算款袁 不仅增加企业自身财务负 担袁 而且影响对材料尧 设备供应商及农民工的款项支 付袁施工企业反响强烈遥 从法理的角度看袁 工程款结算是发承包双方横向 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袁 结算应以双方意思 自治为原则曰 而结算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纵 向的行政监督袁行政管理介入民事关系袁应当由当事人 自 愿 明 确 授 权 袁 不 宜 由 地 方 性 法 规 强 制野 一 刀 切 冶 式 作 出规定遥 因此袁在市场经济深入人心及政府治理水平不 断提高的背景下袁 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 行定价的权力曰行政管理行为如果直接介入市场交易袁 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袁 损害了自愿尧公 平尧 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遥 为 此 袁 2017 年 6 月 袁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叶 关 于 对 地 方 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的 审 查 建 议 的 复 函 曳渊 法 工 备 函 也 2017页 22 号冤 明 确 院野 地 方 性 法 规 中 直 接 以 审 计 结 果 作 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 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袁 限制了 民事权利袁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袁应当予以纠正遥 冶接 着 袁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叶 关 于 纠 正 处 理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中 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 关 规 定 的 函曳渊 国 法 秘 备 函也 2017页 447 号冤 要 求 袁 对 地 方 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袁或 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要求以审计 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进行清理遥 随后袁云南尧 宁夏等直接删除了相关地方规章中涉及此项内容的表 述 曰 北 京 尧 上 海 尧 安 徽 等 将 原野 应 当 以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冶 修 改 为野 可 以 以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冶 曰 宁 波 等 地则要求对资金投入大尧 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 目 在 竣 工 结 算 前 由 审 计 机 关 先 行 审 计 遥 2020 年 2 月 袁 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

建设项目审计:我们发现8大类问题 (附审计建议)

建设项目审计:我们发现8大类问题 (附审计建议)

建设项目审计:我们发现8大类问题(附审计建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一、建设项目管理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综合我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投资建设项目在管理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超概算投资较为突出有的项目本身设计深度不够,概算粗略,中途变更多。

有的承包商采用先低价中标,然后通过中途改变设计来实现其利润,导致决算超概算,工程造价失控。

也有的建设单位少批多建、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等。

如某区去年已完成的四个项目,批准投资6218万元,实际完成11167万元,平均超概算80%,有两个单位分别超过批准概算一倍以上;某行政机关业务大楼工程批准概算5500万元,由于在建设过程中提高建设标准,将网络智能化升级,空调系统改为变频空调,国产电梯改为进口电梯,室外改用园林化等,实际完成投资(扣除办公家具等概算外投资)6781万元,超概算金额1281万元;某县新桥北路改造项目批准概算896万元,实际完成1478万元,超概算582万元。

(二)招投标活动不够规范一是该招标的未招标,二是招标范围主要在建筑安装工程,而对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监理、大宗材料采购和设备及一些配套附属工程直接发包。

如某市2004年已审计完成的六个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招投标不规范的问题,主体工程都较好地实行了公开招标,但附属工程、增加工程[各类审计方法案例报告模板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查阅获取,内审网]等多数单位未进行公开招标,往往作为主体工程的延续,由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延续施工,有的附属工程或增加工程的投资额远远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数额限制。

勘察、设计、监理实行公开招标的,更是凤毛麟角。

(三)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竣工决算时引起争议如我们在对一工程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在室内装饰工程订立的合同在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上违背了招标文件。

根据工程招标文件,其在投标报价说明中明确:“本工程施工采取包施工,按投标报价一次包死的方式。

合同签约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审计论文-会计论文

合同签约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审计论文-会计论文

合同签约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审计论文-会计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引言由于合同是联结企业横向经济往来的纽带,是合同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为了对企业正在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过程监督,许多内部审计机构都开展了合同签约前审计,旨在有效开展事前、事中审计。

但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合同签约前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1.1 内部审计的性受到挑战开展合同签约前审计,内审部门便拥有了是否签订合同、是否给予结算的实际操作权,这无疑使审计部门承担了运营责任。

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明确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性,不应承担企业运营责任。

否则,不但其审计行为无效,工作成果不被外界认可和利用,也会直接危及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2 缺乏规范的审计操作流程和评价标准,审计质量难以提高虽然合同签约前审计方案规定了审计方法和重点,但操作性不强。

由于审计依据不充分,审计行为不规范,导致审计结果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审计质量和效果良莠不齐。

1.3 对合同的最终裁判权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由于内审开展合同签约前审计得到了公司管理层大力支持,并被授予充分权利,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上注明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的审定价为准。

这一条款究其实质是条款,违背了合同签订公平、公正原则,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1.4 审计人员知识技能、胜任问题备受质疑企业经济合同类别繁多、牵涉的经济事项千差万别,触及到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专业性非常强。

一般来说,能参与合同审批的部门基本是其业务主管部门。

唯独审计部门对所有类别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审批,其胜任能力一直备受质疑。

2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2.1 内部审计的性在国内普遍不受关注是因从内部审计出现和发展的背景看,性是内部审计的生命线,内部审计应始终强调第三方立场。

但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企业不重视内部审计的性。

其后果是审计职责不清,审计部门经常被看作一个职责大而全的业务部门,忽视了审计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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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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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是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契约。

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好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

四川省资阳市审计机关发现,目前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忽视合同签订工作,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合同签订前不认真研究合同条款,为了省事,将合同的草拟权拱手让给承包商,使得让其牵着鼻子走。

二、对合同文件缺乏统筹策划,文件内容相互矛盾。

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全、内容不详细,文字表述不准确, 从而容易产生合同纠纷。

如某地税所的办公综合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工程内容为:“甲方暂按现有设计施工
图标示土建工程部分的工程内容承包给乙方施工修建”;承包价格“暂按土建部分计算为元/m”。

这类不确定的词语极易产生合同纠纷。

三、有的合同签订不规范,甚至在合同中订立不合理的或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条款。

对合同中必须签订的条款,如材料价格,人工单价调整等问题,故意不签、少签,给以后的市场价格定价留出了余地。

如某工程指挥部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部分主要材料价既高于省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也高于当地市场价。

四、有的小工程或零星工程甲、乙双方口头协议,导致结算分歧严重。

某医院的零星工程因甲乙双方事先未签订协议,工程完工后乙方报出的结算造价与实际造价相差甚大,双方分歧很大,多次争议未决。

后经审计组实地勘测和对材料价格的调查核实等,工程造价审减率达56 o
鉴于上述情况,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和领导。

审计部门建议:
一、规范签订合同的程序,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操作,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

二、建
摘自《我要公文网》设单位对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引起足够重视。

签订合同要规范,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合理、明确,对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虽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要准确、清楚,减少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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